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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话题 - 话题: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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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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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来自主题: GunsAndGears版 - 在天朝的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
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
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
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从正当防卫的
本质及其特征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其客观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损
害,但属于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造成的一定损害是刑
法所允许的,并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主观上虽然是有意识地进行防卫的
,但完全没有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而且是有益于国家
、社会与公民个人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社会的赞誉。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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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ChinaNews版 - 正当防卫何以被判无罪zz
据新华社7月20日的消息说,从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妻子遭调戏,陈某杰
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三亚市中院日前驳回检察机关
的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表明,无论从手段
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
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而三亚中院二
审后,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一般来说,对于?正当
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正当防卫所应该符合五个条件是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
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或者说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另则就是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而对于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其实,这种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
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当然,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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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江苏昆山「宝马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
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杀」的新闻,又一次引发热议。
在很多人看来,宝马车上的纹身男仗着人多势众,当街殴打并持刀追砍他人,电动车主
的反抗值得理解和同情。
类似的公共舆论此前也多次爆发,如 2017年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审认定构成故意
伤害罪,审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二审依然认定防卫过当,徒刑减为五年。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
,2009 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因
其他事由免予刑事处罚。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反响。
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
在美国同类案件的对比下,中国法院判定正当防卫时的极端谨慎,更让许多人愤懑不平。
2011 年 1 月,美国佛罗里达州 14 岁少年萨维德拉在校车上遭到一伙高年级学生霸凌
,逃下车后,紧追其后的霸凌者又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萨维德拉向领头的霸凌者努诺
连捅 12 刀,将他刺死。而佛州地方法院以「自我防卫」为由,判定其「未成年二级谋
杀」罪名不成立。
案件当事人信息
为什... 阅读全帖
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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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宝马男被反杀”是正当防卫吗?北京检察官这样说(图片)
新浪 来源:通州检察
昨天,一条“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
“过当防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此,通检君独家采访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快来听听她怎么
说吧~~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
为正当防卫。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
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
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1997年刑
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
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
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
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阅读全帖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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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陈汝超: 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http://news.163.com/17/0328/00/CGIULDOL000187VG.html
(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于欢应构成正当防卫)
3月23日,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在各大媒体的转载下不断发酵。本案一审判
决,引起舆论的哗然。这起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银霞此前曾为维持公
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在被催债者扣留6小时后,儿
子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甚至是侮辱母亲的催债者,最终酿成了1死3伤的血
案。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综合媒体报
道)
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案件当事人个人命运的挂怀,更多的是对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的思考。事实上,本案一大法律争议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
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
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
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著名教授徐昕就本案发起...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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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昆山街头砍人案发。纹身男寻衅滋事刀砍无辜路人,幸而刀落,路人捡起
,反杀之。此案一出,普天同庆。路人是正当防卫,亦是为民除害。然而路人还是列为
犯罪嫌疑人,何故?因为正当防卫制度,不仅关乎法律,更关乎社会秩序。
古代法律,两相争斗,没有正当防卫,而是定为互殴。《唐律疏议》第310条规定“诸
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疏】
议曰:「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
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换言之,互相争斗,都是犯罪,
有理一方、后来还手的,减两等处罚。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是,官方垄断暴力,不许民间私斗,无论老百姓有理无理,一律不
允。如果允许正当防卫,等于承认民间可以武力反抗。既然可以反抗别人,那么也会反
抗官方。故一律禁止,以防后患。宁愿百姓被无辜伤害,也要保护官方权威。
这种法律思想争锋,最典型的是西汉“禁弓弩”论:公孙弘尝奏言:“十贼弩,百吏不
敢前。请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吾丘寿王对曰:“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
攻夺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 阅读全帖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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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和谐就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无论是碰瓷的还是入室行凶的。
昨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审张福林夺刀杀死入室行凶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本
报曾经报道)。对于张福林是否构成犯罪,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了多轮交锋。律师认
为王君的行凶行为,已使张福林获得了无限防卫的前提。公诉人则提出张福林夺刀后已
经脱离了严重危险,属于防卫过当,但同时又主动提出张福林存在自首情节,而要求市
高院对其改判。对此,家属们认为,这是检方对于张福林案做出的一种妥协,他们认为
检方的行为恰恰说明张福林案存在错误。此案昨天没有当庭宣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案情回放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
君在醉酒后不请自来。王君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被王君压在身下殴
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
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赶快
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
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对于这个结果,张福林认为自己是...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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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千年复仇论需要有一个很好的终结
我们中国人其实骨子里是很崇尚复仇论的,至少从自我民族内部的角度出发是这样
的,但对外可能就不会特别执着于这一点,比如对抗日胜利后,无论是国民P,还是我
们这边,都主张不对日本进行战后索赔,所以我们的善更多的是对外,而非对内。
为什么我们对内多崇尚复仇论?其根源在于,古代的司法或者朝体,很大程度上无
法躬身去捍卫每一个国人的尊严和生命安全,无论是被不法老爷们所掌控的公器,还是
勾结权力去欺压良善的衙内,甚至也包括了,在不完善的朝体之下,运用恶人当道的社
会准则去生存的恶世标准之人,这都是造成复仇论喧嚣我们千年历史的根源所在。
于欢案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对复仇论的践行,古代有三大恨,灭国、杀父、辱妻,
故而历史上洗白吴三桂降清时,常用其是被李自成的灭国弑君、杀父之仇、夺妻之恨所
引起的,虽然吴三桂更多的还是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顾,但就这三点洗白来说,很容易
就造成我们的主体民族国人会原谅吴三桂当年的投诚所导致的蛮夷清入主中原近三百载
,最终又导致被列强鞭打的民族耻辱。
于欢案中的辱母这个行为,所诱发其做出杀辱母者的举动,也...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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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斌当天被两名男乘客殴打20分钟后,满脸满身都是血。李斌律师提供
事发后,李斌所在的出租公司近300名出租车师傅联名写请愿书(其中一页),请求法院判李斌无罪。
出租车司机在载客过程中遭遇危险应该如何自我保护?2014年7月23日下午,的哥李斌就面临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天下午5点半,他与两名乘客发生口角后,被两名乘客殴打近20分钟。李斌在挣脱控制后从一围观群众处抓过一把刀,持刀刺中其中一名男子左腹股沟处。该男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李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8月7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7日上午,此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还未宣判。
在开庭当天,李斌的辩护律师杨大飞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联名请愿书,他们是李斌的同行,都认为李斌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希望法院认定这一行为。
事件:
因路线及超载问题 的哥与乘客发生口角后被打
“哥哥当时被打了20分钟,身上脸上都是血。”李斌的弟弟李沛峰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的采访时说到,他的哥哥李斌当时将刀刺向那名男子的大腿是出于... 阅读全帖
c***s
发帖数: 70028
10
6名打工仔击退24人砍刀队:是否正当防卫成焦点
备受关注的苏州常熟聚众斗殴案目前正在苏州重审,昨天已经进入第五天。
去年8月,一段8分钟的“火并”视频让此案引起广泛关注。该视频时间为去年4月2日中午,24人的“砍刀队”上门械斗时,被6人的“菜刀队”击退。
事后,“菜刀队”人员被抓。去年8月15日,“菜刀队”被判“聚众斗殴罪”,除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被判刑,其余5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而当时,“砍刀队”尚无一人归案。
斗殴双方的后果差异引起了争议。为何只有“守方”被判刑?“菜刀队”到底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去年11月13日,此案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中,此案分作三案并审,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一案已经开庭审理;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一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以何强为首的6人之列)案3月22日开审,案件均未当天宣判。
事发
“菜刀队”击退“砍刀队”
2010年底,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徐建忠前往澳门赌博,在此期间向他人借有巨资。事后,自称是债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讨债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发公... 阅读全帖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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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解释为什么夏俊峰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
字号:小中大2013-09-28 1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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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夏俊峰夏俊峰案夏俊峰事件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沈阳中院夏俊峰死刑执行死刑
城管刺死城管夏俊峰刺死城管头条观察者头条
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今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
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下是
长微博全文:
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沈阳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各界媒体和网络的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
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宣判和死刑执行完毕的同时,媒体和网络的各种声音亦随之达到高
峰。这里感谢社会公众和广大网友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监督!我们也非常愿意对该案
的相关法律问题更好地向公众释明,以期公众对该案件能够做出客观、理性的思考和认
识。
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曰10时许,被告人夏後峰在辽宁省沈阳
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
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 阅读全帖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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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面对检方指控,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在庭审现场拒不认罪,让人感到十分惊讶!
当看到庭上播放当时打人的现场视频,第一被告张帆没有否认事实。但她为自己辩护称
,自己是超自然的,是正当防卫,被害人是“邪灵”,是“恶魔”,必须打死。同女儿
一样,张立冬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否决了辩护律师为其做精神鉴定的申请。他认为自
己持拖把砸、将吴硕艳从桌椅之间拖出来打,不应是致命伤。
和张帆、张立冬一样,吕迎春也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怎么打,称自己所信奉的“全
+能+神”教,是正教。在早前接受警方讯问时,吕迎春还供述称,“就是不想让她起来
,我认为她就是恶灵,如果起来的话,必然攻击我们”、“我看到这个女的时候,就确
定我之前的一个判断,就是来攻击我的这个邪灵,可以准确地说是恶灵,就是这个女的
。”庭审现场,从张帆的陈述中也得到了一个可笑的说法,大意是吕迎春在案发现场感
觉受害人的衣服有明显的的异常气流在鼓动,但是当时没有风,吕迎春认为此人就是恶
灵。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 阅读全帖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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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报道,有关日本栃木县警察向中国研修生开枪致其死亡一案,在死者家属向县方索赔约5000万日元(合约人民币265万元)的上诉审判中,日本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审判长:山本庸幸)9月30日决定不予受理家属的上诉。
日本法院称罗成因抵抗被杀
判决书中写道,2006年6月原中国研修生罗成(38岁)在栃木县栃木市一马路上接受警察例行盘查时逃跑。警察平田学因遇到罗成抵抗而开枪,击中其腹部,致其死亡。
在此前的审判中,被告陈述的“罗成企图用石灯笼上的石头殴打被告”的证词可信度成为争论焦点。东京高等法院于2011年4月否定了其可信度,对宇都宫地方法院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诉求的判决作出改判,勒令县政府赔偿约1000万日元。
而去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认为二审的事实认定有误,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重审。日本高等法院以“被告遭遇攻击、为保护自己的开枪不违法”为由,驳回了家属诉求。
法院认定开枪属正当防卫
在此案罗成家属的附审判请求中,开枪警察以“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罪”遭起诉,日本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裁定无罪。
2006年6月23日,日本栃木县鹿沼警署巡查部长平田学在西方... 阅读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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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不久前,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
常人都觉得这个是正当防卫,不知道当时那些律师说是防卫过当,是什么傻逼理由。
另外当时江苏检察院也说这种情况对方来杀你,你不能反杀,还说这种情况,防卫过当
的比重很,超过百分之九十。
但是现在这个情况,估计是受到一定舆论压力,做出是正当防卫的处罚。
其中的一段话为正当防卫做出很大解释。首先说对方有刀,有同伙,最后是说这个时间
是间断的,但是危险是存在的。
警方对于案件定性及理由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
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
一个连续行为。……
所以从这里看,正当防卫是看你自己一直处于危险当中吗,如果是的,那么这个防卫过
程是可以持续很长时间的,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精神,之前国内正当防卫经常变成防卫过
当,是因为因为这样导致对方手上或者死亡,国内法律喜欢同情死者或者同情受伤人员。
g***c
发帖数: 11523
15
这案子在美国估计就是误杀,也要8-15年
在中国这样的情况,我分析没有法官敢判正当防卫的。
中国人太容易钻空子了,这个案子要是都能判正当防卫,中国以后没杀人案了。
正当防卫的定义必须很严格,否则尼玛人人都正当防卫了。
这个儿子当时没有生命危险,肯定是不能算正当防卫的。
当然我觉得判误杀是适当的,量刑情况,看赔偿,如果多赔点钱,我觉得判个8-15年是
可接受的判决。
判无期确实有点过分了。
l***d
发帖数: 1798
16
有个新闻说了
天朝的正当防卫的案件,成功率只有千分之一。
天朝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十分苛刻
有个案件是
你跟歹徒搏斗,枪下歹徒的刀,刺伤歹徒
这不算正当防卫,因为抢下刀的瞬间,歹徒已经不再那么有危险了。
F*****t
发帖数: 3219
17
这个事情分成两个阶段,分界线就是龙哥最后从车后侧逃离开宝马车、向草地方向逃跑
那一刻开始。
在这一刻以前,全程都是正当防卫的过程,包括捡起来的第一致命刀、直至龙哥跑向车
边时继续追砍,都算是正当防卫,因为这个时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危险并没有解除,
很可能龙哥是去车里面拿出机关枪来。
但后来龙哥没有靠向车里,而是向后面的行人道上逃窜、逃命。
这个时候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双方角色逆转。这个时候,龙哥是受害方,而是白衣
个是侵害方。
所以,这个,应该根据刀伤、致命伤等等,结合事情的两个阶段来综合分析、定罪。
基本来说,致命伤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后面的算故意伤人。
估计,3、5年。
更新:我是老将,把帖子顶出来辩尸吧!
因为后来证明最后没有砍到,那就是完全正当防卫!
w********n
发帖数: 4752
18
2010年除夕夜,当妻子的前夫王君气势汹汹来到岳父家,并在争执中拿刀将身怀六甲的
妻子划伤时,身为丈夫的张福林同王君争执中夺过其手中的刀将其刺伤致死。案件一审
时,张福林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福林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昨
天上午,市一中院重审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坚称正当防卫上诉
2010年除夕夜,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武青的前夫王君醉
酒后不请自来,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夫妻俩在卧室回避。不料王君却持刀闯入卧室
,双方没说两句便起了冲突。王君将上前阻拦的武青胳膊划伤,后又扑上去把张福林压
在身下殴打。张福林夺下王君手中的刀向对方连刺3刀后,才挣脱出来。张福林看到王
君身上的血后,赶紧让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君并没有被抢救回来。
2011年12月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福林有期徒刑5年。对此,张福林坚
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算犯罪,提出上诉。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做无罪辩护
重审阶段,张福林表示,是王君闯入他的家中持刀行凶在先,他才夺刀与之... 阅读全帖

发帖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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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不记得去年有一个宝马男被反杀的事儿,就是宝马男拎着刀下去砍人,结果被人
把刀给夺过来之后砍死了。
这个到底是不是防卫过当呢?现在国内的最高检给出了“正当防卫过当”的标准,我觉
得非常合理。
先说宝马男的事儿吧,当事人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是正当防卫!
而“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一点要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不是说你想怎样就怎样,如果说超过限度那
就属于防卫过当了。至于限度怎么定义,看看上面的标准就知道了。
我觉得关于反杀宝马男的事儿能够划分为防卫过当还是很值得夸奖的,就怕这事儿让人
凉了心啊。
y****g
发帖数: 36950
20
20岁的云南小伙孙晓金与女友在厚街南五社区约会,却遭遇了晚上外出抢劫的重庆小伙
叶某涛。叶某涛抢劫未得手,反被孙晓金一刀刺中心脏而毙命。这起近日被曝光的刑事
案件,受到了东莞网友的强烈关注。
在某网站组织的投票中,98%的网友认为,在此事件中,孙晓金应属于正当防卫。
按照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
负刑事责任。
有网友说,叶某涛先实施抢劫,又追打情侣,而且孙晓金的女友受了伤,然后孙晓
金才反击,这应该算是正当防卫。
对于抢劫事件,民众一般都会表达出极大的愤慨,超过九成的网友认为孙晓金无罪
,这也在情理之中。但目前,相关部门对于孙晓金在事发时的具体行为并无详细公开披
露,带有情绪地讨论孙晓金是否负有刑事责任并无太大意义。司法审判需要更翔实的证
据来界定孙晓金的行为,同时保证客观中立,不应受到民意审判的干扰。
事实上,更多网友对审判结果表示了期待。一方面,有网友认为,如果孙晓金被判
定为防卫过当,会否让市民产生消极的心理。“以后面对抢劫,我们该怎么办?”
另一... 阅读全帖
b*****d
发帖数: 61690
21
昨天凌晨5点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核准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属,并当即将
家属接往看守所。妻子张晶说,夏俊峰会见中始终很平静,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
10时43分,沈阳中院宣布已对夏俊峰执行死刑。
天亮前告知
关于夏俊峰死刑核准的传闻早于前天晚上8点左右即已传出,但妻子张晶和辩护律
师陈有西均表示对此不知情。
张晶当天彻夜未眠。在等待死刑复核的2年4个月中,她直言自己始终充满希望,“
找到了全国最好的律师,发现了新的证据,最高院也接见了律师、进行了补充调查。”
她一直在关注网上的信息,并打算次日一早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以免留下终身遗憾。
昨天早上5点多钟,张晶从洗手间擦了把脸出来,发现屋子里已经挤满了十几个人
,其中一人身穿法院制服。她当即明白传言已经证实,“全家人都哭成一团。”她回忆
,法院工作人员通知了核准死刑结果后,询问家属是否需要会见,得到肯定答复后,当
即要求家属乘车前往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最后的一面
张晶和夏俊峰的父母、三个姐姐一道参与了会见,时间限定为半个小时。她已经有
两年多时间未见到丈夫,夏俊峰面带微笑,身上穿的黑色棉袄和T恤是家里上个月给他
送去的。张晶回忆,丈... 阅读全帖
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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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错了,正当防卫是你快要被打死还没有被打死的时候,才能正当防卫。
重伤都不算,你重伤也不能证明对方就是要你的命。
人家没想杀你,你把人家给杀了,岂不是你的错?
不过你快要死了你估计也没办法把别人打死了。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一条: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扯鸡巴蛋,当官的用来欺骗老百姓的,当官的杀你,他们就可以用正
当防卫脱罪,你杀当官的,你就死定了。
老话说的话,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就是这个道理。
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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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Automobile 讨论区 】
发信人: ltian (舟), 信区: Automobile
标 题: 如果有人挥舞着枪指着你,直接把他撞死算正当防卫吗?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Aug 18 23:58:46 2014, 美东)
昨天开车时在只有一条lane的高速上开, 超了几次车,然后发现前面一个二十来辆车的
摩托车车队, 全是老黑, 然后就想超过他们. 等碰到虚线时开始超, 结果车队太长, 然
后到一半时, 对面来了车, 不得已就回到自己的车道了, 结果就夹在摩托车队中间了.
然后前面一个老黑, 就把枪掏出来, 不时转身对着我. 当时火大, 很想直接就冲上去把
他撞死了. 但不清楚这种撞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所以有些犹豫. 然后马上到一个转弯口
, 就转弯出去了,想走小路, 结果发现小路是条死路, 只好悻悻的回到高
速. 但心里依然不爽. 如果当时真撞死了, 算正当防卫吗?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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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一堆人说玉环正当防卫
你们福建中学生是不是只做模拟题备考了?
普法教育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正当防卫的定义是啥你大概没背过吧?
我的意思不是说认定他是正当防卫,而是说你根本不知道啥叫正当防卫。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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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麻痹的,版上一群5毛昧着良心发帖,实在忍无可忍,看不下去了。
首先,是否该用刀?
如果他有麻醉枪,或者催泪瓦斯,他当然不用刀。问题是他有吗?深陷绝境,有刀就不
错了。他如果
不用刀,根本就无法解除别人对他正在进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活动,所以,用刀是
正当防卫。
用刀的目的是不是要把对方杀死?
本来这个不容易判断。但就这个具体事例看,不是。那个被捅伤的自顾不暇,他没有上
来补刀,而是在击伤其他人后夺路而出(逃跑)。他人被击伤后貌似也就不在纠缠,他
也没有上去补刀。多次的选择不补刀充分说明问题了已经。
至于最后那个人死了,只能算死得其所。因为他的伤本来或许不是致命的,如果原地等
待119,或许可以躲过一劫。即使那一刀是致命的,也不是对方的意图,所以也只能怪
自己对危险预知力差,老大没有train好。明知道对方拿刀捅可能造成致命伤害,还是
决定上去继续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
话说,刀下去是不是致命,谁也没有把握,除非是金庸笔下的超级刀客,杀人无数那种
,面对一个武功明显更低的选手。如果善于总结规律,可能分寸把握的好(你们都是
scientists,知道即使这样也不是100%的把握度)。对于一... 阅读全帖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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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山东法官,为了不算正当防卫,把正当防卫里的“正在进行”,改成了自己瞎说的“
紧迫性”
下面是,网上关于这个的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紧迫性”这个限定,只
是明文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强调的是“正在进行中”,而法官却偷换为“紧迫性”
,是对正当防卫权的主观剪裁。“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中”是可以客观认定的标准
,而“是不是有防卫的紧迫性”却是主观的,不设身处地,没有身份和情感的代入,不
考虑到10多个壮汉长时间对一对母子的不堪入目的侮辱、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就
体会不到“防卫的紧迫性”。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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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要做到不致命,也不留下残疾,最好能做到没有痛苦。
这个最好的做法,就是催泪瓦斯,建议每一个被包围的弱者,都有催泪瓦斯在手。麻醉
枪也可以,但必须首先对歹徒们进行体检,保证对方不会被麻醉药过敏,甚至不出现副
作用。因为歹徒的抵抗力因人而异,麻醉枪要有有剂量控制,击中后的暴露剂量因人而
异。
再次,可以用刀,但刀工要平时练习好,刺的部位和深浅要准确无误,要在多个歹徒同
时扑过来的瞬间,给每个人都扎一刀,这每一刀的角度和力度都要根据歹徒的扑的方向
和力度有所变化。让对方刚好失去限制你的能力。
而且,因为对方要流血。要事先对对方是否有血友病做个调查,这个调查可以以调查问
卷的形式,在自己拿刀自卫前发给对方。对于回忆偏性要有防范,所以可能还要针对个
别脑子貌似反映慢的歹徒,询问他们的家人。
做个正当防卫,就这么简单,哈
这样的技术贴不单要上头条,而且要全国发行,全民都要做优秀的正当防卫者。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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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天朝干部一样无耻
人: qianjin (前进),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共产党关于绑架和非法拘禁的区分就是个笑话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Mar 27 01:44:54 2017, 美东)
1.那几个收高利贷的其实就是绑架了那个母子(因为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法离开,
甚至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也无法离开)。不用凶器也是绑架(因为受害方无法反抗)。
在遭受绑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反抗,包括杀死绑匪。
2.结果共产党的最高法院有这么搞笑的司法解释:
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
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
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
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
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定罪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
绑架罪还是非法拘... 阅读全帖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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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为了不算正当防卫,把正当防卫里的“正在进行”,改成了自己瞎说的“
紧迫性”
下面是,网上关于这个的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紧迫性”这个限定,只
是明文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强调的是“正在进行中”,而法官却偷换为“紧迫性”
,是对正当防卫权的主观剪裁。“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中”是可以客观认定的标准
,而“是不是有防卫的紧迫性”却是主观的,不设身处地,没有身份和情感的代入,不
考虑到10多个壮汉长时间对一对母子的不堪入目的侮辱、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就
体会不到“防卫的紧迫性”。
山东警匪一家,法匪一家,包庇绑匪,好歹还有个利益在里面。
你们这帮傻逼,除了傻,还有什么理由?
等有一天,天朝干部强奸了你们女儿,不算强奸,算“嫖宿幼女罪”,你们就开心了。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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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山东判案的法官才是法盲:
山东法官,为了不算正当防卫,把正当防卫里的“正在进行”,改成了自己发明的“紧
迫性”
下面是,网上关于这个的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实际上法律并没有“紧迫性”这个限定,只
是明文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强调的是“正在进行中”,而法官却偷换为“紧迫性”
,是对正当防卫权的主观剪裁。“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中”是可以客观认定的标准
,而“是不是有防卫的紧迫性”却是主观的,不设身处地,没有身份和情感的代入,不
考虑到10多个壮汉长时间对一对母子的不堪入目的侮辱、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就
体会不到“防卫的紧迫性”。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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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qianjin (前进),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共产党关于绑架和非法拘禁的区分就是个笑话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Mar 27 01:44:54 2017, 美东)
1.那几个收高利贷的其实就是绑架了那个母子(因为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法离开,
甚至在警察到场的情况下也无法离开)。不用凶器也是绑架(因为受害方无法反抗)。
在遭受绑架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反抗,包括杀死绑匪。
2.结果共产党的最高法院有这么搞笑的司法解释:
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
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
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
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
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定罪处罚。
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
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 阅读全帖
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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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标准还是苛刻一点好,否则设局陷害,假冒正当防卫杀人就太容易了
2.只要所有人都很难认证正当防卫,即使认证苛刻一点,也是公平的
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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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陷害的方式千万种,要设正当防卫的局,起码对方得先攻击你啊。所以,更容易陷
害人的方式不胜枚举,你的第一点不成立。
你说的第二点理论上是这么回事。但事实上对坏人有利,因为坏人经常是首先发难的一
方,不大会是正当防卫的一方。
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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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在各国都是常见现象,在打斗中把人杀死,这应该算杀人,不算正当防卫。
否则和任何人一打起来都可以杀人了。 你如果被警察揍,可不可以把警察杀了? 警察
有杀人权,平民没有杀人权,所以不算正当防卫。
但你如果被老婆或老公揍,是否可以把老婆或老公杀了? 父母如果体罚殴打子女,是
不是子女也可以把父母杀了?
街头打架也是很常见的,美国人游行示威时都常在街上打群架,如果别人打你一拳,你
就可以用刀或用枪把打你的人杀了? 这能算正当防卫? 斗殴就是斗殴,打伤了可以
赔偿,他打掉你一颗牙,你可以打瞎他一只眼,双方可以互相赔偿,也可以判刑,但杀
人是不行的。
版上的混得滋润的高学历傻叉们根本不知道对错好坏分寸。

发帖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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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差别可是真的大啊,也挺巧的,前几天在国内发生的一起宝马男拎着刀要砍骑自行
车的一个男的,然后被对方把刀抢回来砍死了。
现在在美国竟然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一个男的坐优步,当别人拿枪对着自己的时候自
己掏出来枪给丫的一枪毙了。
这两件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方还没有对自己造成声生命危险的时候就反杀了对方。
先说说国内这个骑自行车的男的目前的状况吧,目前他已经被警方给控制起来了,具体
算不算正当防卫还是说防卫过当,或者严重点说故意杀人还说不好,因为还没有正式的
给出一个说明。
而这个美国的男的已经明确的得到了警方的话,警方说这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这话
已经很明显了,就是正当防卫,不用负任何责任的,就算已经杀了对方。
再来说国内的这个,我觉得他被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说没有事儿的话那现在早就
应该被放出来了,不至于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说法。
对比一下,当出现这种情况美国方面就属于正方防卫,而在国内还不确定到底怎么说。
这差别真大啊,国内这个在我看来真的有可能会被判刑。
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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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GunsAndGears版 - 正当防卫讨论
楼主所述假设都几乎不成立。被劫匪枪指头还能击毙劫匪,这nm绝对是特级狙击手了。
还有劫匪转身拔枪击毙劫匪。难道你枪平时插兜里?
劫匪行凶时且对你及家人确实构成生命威胁时击毙才算正当防卫。劫匪行凶,对你无生
命威胁和劫匪完成打劫和威胁而开枪击毙劫匪的都不算正当防卫。
而且,劫匪如果放弃了打劫被你占了上风用枪指的话,此时劫匪自动转为正当防卫,甚至
可以有权此时将你击毙,呵呵。
有些枪粉动不动就我有枪我怕谁的架势,去个加油站也配枪,好像谁侵犯你你就射杀是的
,早晚出事。
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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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妻子称其坚称正当防卫】
9月25日,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夏俊峰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告诉妻子称,
即使家里只剩一个人,也要坚持上诉。
http://youtu.be/-D5IvXwZzu4
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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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回应苏州员工伤人事件。
面对媒体采访,受伤的姚某始终没有多讲,说自己只想好好养伤。
8月28日,加多宝、王老吉员工在苏州吴中区木渎商城因促销产生摩擦并互殴,发生了砍人事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广受社会关注。30日,记者赶赴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采访,在事件中受伤的王老吉业务员姚某仍在接受治疗。
面对媒体采访受伤的姚某始终没有多讲,说自己只想好好养伤。但他也表示,不管企业为了利润如何竞争,希望员工的利益不受影响,在冲突中受伤的不要是员工。
据医生介绍,患者受伤的部位非常危险,刀口很深,伤口缝了20几针,最深处近12毫米。
据苏州警方披露,8月28日下午,木渎镇木渎商城和兴批发部门口,王老吉、加多宝两公司工作人员在同家店门口拉横幅做宣传促销。15时许,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店门口张贴广告时,广州药业(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从其他商铺转回来,双方就张贴广告、拉宣传横幅一事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郝某某持一把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初步鉴定,姚某伤势已构成人体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针对此事,8月29日晚间,加... 阅读全帖
c***s
发帖数: 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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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解释称,综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遇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s*******y
发帖数: 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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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如果不是正当防卫,就没有正当防卫了。
l****u
发帖数: 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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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非警察)无故跟踪盘问,揍对方算不算正当防卫?
无故跟踪盘问陌生人,被对方揍,然后开枪打死对方算不算正当防卫?
g********6
发帖数: 951
42
我来总结一下:
1。正当防卫须有证人在场
2。正当防卫须在受重伤的情况下进行,只被锤了两拳请再忍一忍
a****a
发帖数: 3905
43
正当防卫不意味杀人。夏在把人捅伤后还从背后下刀子,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更何况他捅的第三个人根本无关。
m**********j
发帖数: 8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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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芝麻人

你错了,正当防卫是你快要被打死还没有被打死的时候,才能正当防卫。重伤都不算,
你重伤也不能证明对方就是要你的命。人家没想杀你,你把人家给杀了,岂不是你的错
?不过你快要死了你估计也........
h******k
发帖数: 1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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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被打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被打不
是生命受威胁的唯一方式。
s********i
发帖数: 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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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yes。嫖客限制妓女自由可能屡有发生,不能成为妓女杀死嫖客的理由。
我的意见与法院一致。但量刑可以少些。最多算防卫过当。其他的不谈了。走着看吧,
这事儿最后也就是这个结果,少判几年。
对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律师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院认为,
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
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于欢与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s********i
发帖数: 1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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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again...这些都不是杀人的理由。说了很多次了,如果,。。。就。。。。都是不成立
的,至少在中国的法律不讲这个,咱两吵架,如果你突然拔出刀来把我砍了怎么办,所
以我先拿刀把你砍了?正当防卫?收债的连打像样的打人的劲头都没有,你以为这是第
一次来要帐和被要帐么?现在的关键或者根据中国的法律定义,你的生命安全没有受到
直接的威胁,尽管你受到非法拘谨,况且警察就在门外。所以正当防卫不成立。你不能
说讨债的“可能”就要对你进行危害了,所以你就拿刀杀人了。
x****u
发帖数: 1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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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主题: Military版 - 绝对的正当防卫(详细分析)
你这是混淆概念。
警察可以不管发放,收取高利贷,但是这不等于他们可以选择不管以非法手段收债的行
为。这最起码也是渎职。
刑法里的正当防卫也根本没有说必须在有生命危险的时候才适用。只要是侵犯正在进行
,受害者就有权力进行正当防卫。至于把人刺死是否过激,那也只是是否防卫过当的问题


: 警察不管高利贷,就是炒作玉环案的南方报系当年推动的金融自由化造成的

: 警察不管高利贷,不是当事警察的个人行为,那当然不能怪警察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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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编辑]
侵害正在进行[编辑]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
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
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
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
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
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
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
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
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
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
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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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要説的:杀人事件肯定是发生在伤害开始之后和伤害停止之前,因为那四个人
还没有离开,警察虽然説别打人但是在没有明确告知受害人他们不会离开现场的情况下
离开了房间(受害人完全可能以为警察已经离开),所以伤害也没有被制止。在伤害停
止之前受害人的任何反击行为都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这是非常清楚而且很容易下的结论。


: 你自己看看这段话:

: 说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这本身就是所谓的紧迫性。这是唯一的限
定条件。

: 而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是条件一,再加上个“紧迫性”条件二。

: 就是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本身就证明了解释中提到的紧迫性。

: 这段话里提到“紧迫性”是解释正当防卫为什么一定要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这个必

: 要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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