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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同性恋犯罪的心理起因、矫治与预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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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同性恋话题: 心理话题: 行为话题: 训练话题: 行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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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志武
中文提要: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虽然随
着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同性恋日趋宽容,但同性恋现象中仍因某些方面存在社会危害性而
有罪与非罪的区分,原则性的限定主要有如下几点:(1)双方均应为成年人;(2)
双方均应出于自愿;(3)不在公共场合。一般情况下,符合这三点的同性恋行为将不
受法律追究,反之,将会受到严厉制裁,如果因此变态需要伤害他人健康甚至剥夺他人
生命,则更严重触犯刑律。对这两种同性恋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至今仍
几乎是个空白,因此本文拟由其心理起因入手,探讨其矫治与预防方法,希望能在社会
实践与司法实践中起到一点微不足道的作用。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潜意识在同性恋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潜意识使他们
产生了“心理隔断”也就是通常意义的心理障碍,有时自身能感觉到这种潜意识外似乎
意识在起作用,但通常却没有人会去注意它。对造成同性恋犯罪的潜意识,我们简单归
纳为以下几类:失常性羞耻,异性恐怖,恋母情结形成潜意识后的影响,自恋情结导致
的潜意识,先于异性性体验的同性性体验产生的潜意识作用,“原欲受挫”与“原欲受
阻”形成的潜意识。
性别的心理角色的强化过程,是伴随着人的性心理发育,性成熟过程而逐步加强的,其
一般的心理过程大概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这些阶段与他们的道德发展阶段相平行。在
道德发展的第一阶段,即道德发展的前期,儿童心灵上对性别角色的概念是杂乱无章的
。这时的儿童还不十分了解自己的性别角色,不具备性别常识和性别自认的概念,更不
了解有哪些事是男性的事,有哪些事是女性应当承担的。在性别心理角色发展的第二阶
段,儿童知道了性别角色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则,在心灵上引起了强烈的触动,
开始遵守这些规则习惯。到了第三个阶段,性别心理角色的观念已基本确立,并建立起
种种道德判断。同性恋犯罪者往往就是在确认自己性别心理角色的前两个阶段形成了心
理认识错误而最终导致了同性恋犯罪。具体说来推动这种心理认识错误的原因往往有以
下两个方面:自认错误,观察和模仿错误导致的性别心理角色的认识偏差
对同性恋犯罪行为除给予应得的法律惩处外,一般可采用三类行为矫正措施。在北欧各
国如荷兰和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各国,常常采用生理学方法处置同性恋犯罪者,应用雌激
素治疗。通过这类治疗,使其暂时地失去性欲,同时应用心理学治疗以得到较好的永久
性效果。所谓传统的心理治疗就是进行性知识教育、文体活动或职业性治疗。这些传统
心理治疗与现代一些行为矫正训练相结合,容易得到效果。现代行为矫正法又有三种方
式。其一是对同性恋犯罪者训练交际的能力,特别是与成年异性的交往能力;其二是培
养其对成年异性的感情和正常的性欲望;其三是降低其倒错的性欲,
催眠和暗示疗法在同性恋犯罪者的潜意识症结治疗中有其较好的应用价值。所谓催眠疗
法就是运用催眠术作为心理治疗。其基本方法包括:催眠状态、直接暗示及催眠分析。
其运用是将压抑于同性恋犯罪者潜意识中之资料揭露,使其明了其底蕴,进而治疗者就
其病原及发生之症状,同性恋犯罪者的自我观念及与他人的关系等,做客观之分析及适
应之说明。心理分析治疗之各种方法的实施及其目的,在于帮助同性恋犯罪者发展新的
领悟能力及病态感,以重整其人格,然后引导其步上新途,以做到环境与人际关系的良
好适应。暗示疗法,即治疗者用言语或结合其他言式的治疗方法影响病人不加主观意志
地接受一种观点、信念或态度,以消除某种症状,或加强某些治疗效果。暗示疗法可以
单独施行,也可与催眠术等方法结合进行。
莱斯特(Lester,1979)提出,社会造成了同性恋犯罪,就还可以用社会心理学方法进行
行为矫正,其途径大体可分为下列四个方面:
1、训练他们在感到自己要失去控制的时候,随时找心理学家或心理治疗者帮助解决,
不要耽搁,否则将会使已取得的进步难以巩固。
2、教导他们在将性冲动付诸为性暴力行为之前,要认真考虑它的后果。
3、教育他们对自己的情感变化充分地认识并掌握其变化和控制的规律,而不是简单地
去体验这种情绪或任意其去支配自己的行为。
4、帮助他们去寻找和发现常常引起其攻击性行为的原因、对象、导火线、针对不同的
因素,做细致的工作。把攻击性行为经常性的受害者也纳入行为矫正工作的范围之内。
父母是孩子最初的老师,对孩子施以正确的性教育,不仅仅是为了预防同性恋之类的心
理倾向,而且对于孩子成年后能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意义重大。因为,人的性行为既不
仅仅是生理现象,也不局限在“个人”“私事”的范围,它毕竟涉及到与他人、婚姻、
家庭和社会的种种关系。因此,从儿童到成人的性发展中,必然和必须包含着文化价值
观和道德规范的教化,其中既有“科学”的原则,又有“信仰”的成分。
学校里的性教育与家庭和社会上提供的性教育内容并无多大差别。但由于学校毕竟是一
个系统化、制度化的教育场所,因此更应该强调价值观的集体灌输。性教育在学校教育
中不应是一个孤立的方面,而应当是人生教育和科学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同性恋犯罪是个社会问题,离开社会的整体配合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的。
正如个体意识时常不免与群体意识产生冲突那样,个体道德意识同群体道德意识也难免
时常发生冲撞,矛盾以至对峙。而在这时常发生的冲突和解决冲突的过程中,作为心理
策动器的情感起着特别积极、活跃的起动、强化、制动或弱化的作用。完善的情感体系
,是个体道德意识与群体道德意识协调化的内在动力。
目 录
中文提要
引论:同性恋现象与同性恋犯罪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同性恋犯罪的主要心理起因之一——-潜意识
(一)失常性羞耻
(二)异性恐怖
(三)恋母情结形成潜意识后的影响
(四)自恋情结导致的潜意识
(五)先于异性性体验的同性性体验产生的潜意识作用
(六)“原欲受挫”与“原欲受阻”形成的潜意识
二、对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同性恋犯罪的主要心理起因之一——-性别心理角色认识错误
(一)自认错误
(二)观察和模仿错误导致的性心理角色的认识偏差
三、 对同性恋犯罪的心理矫治
(一) 利用生理学方法进行心理矫治
(二) 催眠和暗示疗法
(三)利用社会心理学方法进行心理矫治
四、对同性恋犯罪的心理预防
(一)家庭、学校、社会都必须施以正确的性教育
(二)培养出良好的情绪情感
结论
后记
参考书目
引论:同性恋现象与同性恋犯罪
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
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今天
,还是在远古时代。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泰基人,希腊人的部分祖先杜仑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先人,以及后
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1]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布达美亚,也有大量同性恋现象存在,并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
性恋者服务。在巴比伦的神庙,男妓聚集在特殊的妓院中,由教会实行监督,由主教负
责管理。[2]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十四时代,社会上层形成了一个男同性恋团体,它的成员有许多
是贵族,王子也卷入其中,惊动了路易十四,使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3]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赫兹菲尔德 (Herzfierd)的说
法,当时柏林有2万名男妓(一说6千人,一说2千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
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
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
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
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了一种爱国行动。出版
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
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因此导致王子引退,朝野议论多年。[4]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弥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
以此为依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
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物表示自
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德国著名的性学创造人,
“第三性”论的提出者和最早对同性恋现象进行研究的尝得赫兹菲尔德的估计,同性恋
及双性恋这两种人约占到全人口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5]
蔼理士(Ailes)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同年,特曼(Terman)和米介斯(Migers)估计,同性恋在大学学生中的发生单为百分之
四。1947年,麦法(Mafer)估计全英国的同性恋发生平均分百分之六。[6]
凯查多利(Kachatory)在《人类性行为基础》一书中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
有富有,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
聪明的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民族、各个阶级、各个种族和各种宗教信仰
的人们当中。”[7]
金西(Kingsis)对仅仅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和绝对的同性恋者做了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有百分之三十七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有百
分之四的人终生只有同性性行为。[8]
在去除金西(Kingsis)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等因素之后,“
估计全人口中大约有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这或许是今后
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能得到的最后估计。”[9]
同性恋行为在基督教教义中被认为是极大的罪行,圣经旧约利未记第二十节中有这么一
段话:“如果一个男人同男人象男人同女人那样躺在一起,他们两个必死,必血覆其身
。”因此[ZLS2] 在中世纪的欧洲,同性恋者一经发现就作为重罪处以极刑。虽然随着
文明的进步法律对同性恋日趋宽容,同性恋者遭刀劈火烧的时代已经过去,同性恋也不
再一概被认定为犯罪,但同性恋现象中仍因某些方面存在社会危害性而有罪与非罪的区
分。纵观西方各国对此类行为的立法原则,合法性的限定主要有如下几点:(1)双方
均应为成年人;(2)双方均应出于自愿;(3)[ZLS3] 不在公共场合。[10]一般情
况下,符合这三点的同性恋行为将不受法律追究,反之,将会受到严厉制裁,比如在瑞
典,同性恋行为只要涉及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就会触犯法律。在德国,十八岁以上的
男子与未满十八岁男子进行猥亵,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亵行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
并课罚金一万马克。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十六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
受猥亵行为者,处以重刑;在奥地利,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子与同性未成年人之间有猥
亵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美国与英国虽然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先后使
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合法化,但严格禁止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即使双方自
愿的私下的鸡奸行为。[11]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采取以上立法态度,主要是因为未成年
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其性取向又处于不定状态,在正常的引导下一般都会形成正常的
性心理,但是一旦受到成年人有意识有目的同性性行为引导,则很容易导致人格的畸变
,对其终生产生难以矫治的深刻影响。并且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不完全,成年人与未成年
人在性满足方式上不尽协调,这种性行为往往给未成年人的生理造成一定的创伤。因此
,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同性恋行为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
危害。对于这一点,不仅非同性恋者,而且许多同性恋者都有着明确的认识。一位女气
较重的中年同性恋者坚决地说:“我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也有责任感,我要把儿子培养
成为一个真正的男子汉,不能让他往这方面发展,所以我对勾引小男孩的人深恶痛绝。
”[12]这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同性恋行为,就是法律普遍禁止的主要的一种同性
恋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犯罪心理学上归为恋童癖;而如果强迫或诱使成年人与之发生同
性恋行为,就构成了另一种主要的同性恋犯罪,在某些国家被认定为强奸罪,大多数国
家成立鸡奸罪,如果因此变态需要伤害他人健康甚至剥夺他人生命,则更严重触犯刑律
。对这两种同性恋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至今仍几乎是个空白,因此本文
拟由其心理起因入手,探讨其矫治与预防方法,希望能在社会实践与司法实践中起到一
点微不足道的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同性恋犯罪者的主要心理起因之一————潜意识
人们经常会对同性恋犯罪者执着的性癖好感到迷惑不解,我们在研究中发现,潜意识在
同性恋犯罪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潜意识使他们产生了“心理隔断”也就是通
常意义的心理障碍,有时自身能感觉到这种潜意识外似乎意识在起作用,但通常却没有
人会去注意它。
著名心理学家荣格(Jung)曾在析梦中这样谈到潜意识:“当我们一旦发觉,至少人
的大半生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度过,意识乃根源于深处、潜意识出没于觉醒的人生当中时
,医学的理性似乎就应该运用有系统的梦之研究方法来改进其见识才对。既然没有人会
怀疑意识经验的重要性,那为什么我们主要怀疑潜意识之重要性呢?它属于人生,它有
时比白天所发生的事更能影响一切的祸福呢!”并且主张:“必须彻头彻尾地把意识和
潜意识完全同化在一起。我所谓的同化(assimilation)是说要把意识与潜意识之内涵都
加以彻底的相互解说,而非一般人所谓的方法 ——只凭意识便把潜意识拿来做评价、
解释或歪曲真相的工作。”[13]
荣格(Jung)认为潜意识对人的意识(包括性心理意识等)产生有着极大的促进补充
作用,他说:“一般人都犯了一个基本的错误:认为潜意识的内涵是毫无疑问的,而且
其所有的正负号也不会改变。我一看到这个问题就知道这是太天真了点。心灵和身体一
样,有其本身的调整系统,以便保持平衡状态。凡是走得太离轨或太快的程序都会引起
一种补偿的行动。缺乏这种调节功能当然不会有正常的新陈代谢作用,更不会有正常的
心理了。根据此一原理,我们可把补偿的原则视为一种心灵活动的现象,少了任何一方
必然会导致他方的增加。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14]对造成同性恋
犯罪的潜意识,我们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失常性羞耻
婴幼儿没有形成性道德观念,所以对性行为也就无所认识不知规避。这对于婴幼儿来说
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成人以自己的性道德并以过激的方式对待婴幼儿的性表现,就可能
导致其形成性意识阻断,一旦这种性意识阻断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会在其意识不充
分的情况下形成潜意识,潜意识有如意识中的暗礁,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激活对意识产
生作用,对同性恋犯罪的心理发展来说往往表现为影响其性对象的取向。失常的性羞耻
成为其正常性意识发展的阻碍,但人的性生理需要却随年龄的发展而发展,在这种心理
与生理的日益尖锐的矛盾下,一方面排斥异性,而另一方面如果找不到同性性伙伴,通
常最终导向同性恋犯罪。
既然性意识阻断缘于对婴幼儿性表现不正确对待,那么就有必要从介绍婴幼儿性表现来
了解这一产生过程。
孩子出生时,有两种现象可以证明其性反应系统功能正常:一是男孩子的生殖器不时地
处于挺拔状态,女婴儿可能每隔几小时就有较浓的排泄物覆盖在其外阴表面。男婴和女
婴的这种现象分别是他们成年之后性兴奋表征的最初信号。正常的新生儿就是有性活动
的创造物这一点,可能使许多人感到惊诧,但却是事实。从初生的婴幼儿身上可以观察
到,他们时而变得紧张,执拗和兴奋,当这类反应频率达到顶点时,就会全身颤动,呼
吸急促,然后突然松驰下来,转瞬间入睡了。
性反应系统的功能这样自然而然在婴幼儿身上得到表现,就像刚进入青春期的男女,其
生殖功能自然而然地出现一样。于是,我们也许会认为,既然性反应是自然的,正常的
事,那么性反应系统就应当能够在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地运转了,我们就不会看到
那么多人有性反应的障碍或困难了。然而,事情并不那么简单。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某些事情,终究会影响到他(她)的性反应功能。当母亲给儿子洗澡或换尿布时
,发现儿子用小手指触摸“小鸡”,母亲就总要把他的小手拿开,因为她担心孩子过早
地闯入性快感这一“禁区”。她认为成年人的性活动是理所应当然后,而对孩子则要严
格禁止一切不雅观的动作,尤其是女孩。母亲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她并不知道,孩
子的性感受与成年人不大相同。孩子的快乐,部分地来自于他(她)对自己身体的抚摸
,这是自然而然的,无意识的。对婴幼儿的某些无意识举动,家长的态度也有不同。有
的只轻轻把孩子的小手移开,有的可能用尿布快速地盖上“不雅”的部分,有的还可能
推打孩子的小手,或者对他说几句生气的话。如果是女孩,母亲的反应可能更为惊诧乃
至惊慌;如果有父亲在场,母亲就更觉难堪和气恼,如果孩子的奶奶也在一旁观看,母
亲的恼怒就更是无以复加了,她会严厉阻止在旁人看来是“不正常”的行为,从而留给
孩子一个很深的印象。
很少有人去告诫母亲说,正常的婴幼儿从他(她)自己的身体上去寻找快乐不仅是自然
的,而且是孩子成长与发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须加以干涉。可是母亲往往获得的尽是
反面信息。例如:她可能听邻居说过手淫是有害的邪恶的等等。她无以知晓,那些讲话
和不真实的故事是从早先的愚昧时代流传下来的。她也无从知道,手淫作为缓解紧张心
理和体验快乐的一种“自慰”方法,在大多数人的一生中都有过,其效果是积极的,除
非行为人由于他人的压力而对此感到焦虑与愧疚。父母不必去教孩子手淫,但应当告诉
孩子不要在公开场合发生这种行为,而不是去责备和羞辱孩子。
当孩子找到和触摸自己的性器官时,他们可能在实际上促进着性反应系统的积极功能,
这种促进后来可能有助于性功能在生理上的成熟足以给他带来快乐和满足,婴幼儿的无
意识性活动,对他们将来的性反应系统正常发挥功能是有益的,如果对自然程序续行阻
断后,在未形成明确意识的婴幼儿期,就容易转化为潜意识,不良的潜意识比意识隐藏
更深,而且一旦发生作用,其危险性也更大,许多同性恋犯罪者找不到自己同性性倾向
的原因,我想这一点可能会使一部分人找到他们的答案。
(二)异性恐怖
一位曾经对男童进行性虐待的男同性恋犯罪者这样讲到他儿时的经历:“小学生时我后
面的女同学总是把铅笔末倒在我的脖子里,她长得比我高,跑得比我快,我打不过她,
也追不上她。从小学到中学一直有人管我叫姑娘,我不愿意但也没有办法,我不愿意为
一个外号跟别人打架。”[15]另一位同性恋犯罪者(大学生),就有这样的回忆:“小
学时我参加了舞蹈班,学跳新疆舞,那时男女分开练习,老师教得很严。那个老师是一
位40多岁的少数民族妇女,样子长得很凶恶,满脸横肉,经常打我们屁股,我那时特别
怕她。”[16]而该犯对男童的犯罪行为与这位老师的行为如出一辙。儿时与异性交往的
受欺经历与其成年后对男童的性犯罪之间有何内在联系呢?从弗洛伊德(Freud)开始,
精神分析学派在同性恋或成因问题上作过大量研究,其核心论点是所谓“异性恋恐怖”
说,[17]这种观点认为,儿时的遭遇在潜意识中种下了异性恐怖的种子,因此成年以后
会害怕与异性作性的接触。弗洛伊德(Freud)指出,同性恋是性心理发展中某个阶段的
抑制或停顿。这种抑制即幼儿性敏感区的固定(固着),例如固定于肛门阶段。产生异
性恐怖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幼儿早年有不良两性经验或不良两性印象所致。[18]如童年受
到性侵害的女童,受过女性性虐待或虐待的男童,虐待行为也往往容易在儿童较为狭窄
的人际交往中对异性产生恐怖或厌恶倾向,这种倾向常常影响后来生活中的性别交往。
儿时与异性交往的受欺经历成为导致其成年后发生异性交往障碍的重要原因,生理上的
性压抑和心理上潜在的性报复意识逐渐异化为恋童癖并进一步发展成针对男童的性犯罪.
家庭中的性最初往往会在儿童心中留下阴影,尤其在中国目前社会条件下,家用居住面
积都不大。一些父母在可能发生的单向强制性性生活时无法回避子女,或单纯以为孩子
小而不回避子女,这种暴力性行为在儿童没有性心理承受力时会如同一般的暴力案件一
样令他们感到恐怖。又由于发生在他们父母亲身上而使他们铭刻在心,尤其会因为性暴
力中的被迫一方的表现加深他们的印象。一位同性恋童癖犯罪者回忆道: “童年时有
一件事可能对我有影响。那时我十岁左右,对性方面的事还不很了解。有一天晚上睡觉
,父母为这事吵架让我听见了。父亲求母亲,母亲很反感地说:你想让我死啊。我记得
当时特别恨父亲,觉得父亲欺负母亲。现在我当然不会这样想了,但当时印象挺深。”
[19]如果这种印象不断得到重复加深,会最终积淀为性恐怖的潜意识,当他们的正常性
生理需要产生时,这种潜意识就会在心理上表现为恐惧厌恶而与之对抗,当性的生理性
压抑日益增强时,出于对两性暴力的模仿与对成年人性行为的恐惧,就产生对同性未成
年人进行性侵犯的极大可能。
在中国,由于传统性道德的影响,妇女在生育后进入中年阶段,往往在事业、家庭等多
种因素下对夫妻性生活兴趣减弱,而男性这时的性欲正处旺盛阶段,这时就常常发生较
为勉强的性行为甚至性暴力,这方面对儿童性心理发展的不良影响,是应引起充分重视
的。
(三)恋母情结形成潜意识后的影响
对于恋母情结即俄底蒲斯情结,弗洛伊德(Freud)作了大量的研究,在《性倒错》中,
他写道:“关于性倒错之起源,我愿在此赘一言。我们大可相信,就像恋物症的情形,
在性倒错固置之前也曾有过短命的性发展存在过。分析之探讨已能证明,性倒错是俄底
浦斯情结未能解决的后效。当此情绪潜抑下去之后,人的性本能诸成分中倾向最强者遂
再度浮现。”[20]弗洛伊德(Freud)是如此解释俄底浦斯情结(恋母情结)对同性恋形
成的影响的:我们注意到,双亲的健在与否是很重要的。童年缺少一个强有力的父亲,
有利于性倒错的发展。“每一个我们所检视过的性倒错者,在他童年的最初岁月里,对
女人(通常是其母亲)曾有过一段极强烈但短暂的‘固着’,其后,他们自己模拟了那
个女人,而以自己为性对象。这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上是自恋的,寻找与自己相似的年
轻男人来爱,就自如他们的母亲像他们那样。”[21]
克里克(kilricl)对此的分析为:(1)男同性恋犯罪者的父亲未能为其子提供适当的性别
角色榜样,因此其子的男性自我认定就不完全[22];以下是几位同性恋童犯罪者的说法
:“我父亲是个老工人,模范共产党员,从来不顾家,整个儿家都由母亲来照顾。我对
父亲毫无感情,连‘爸’都没叫过,叫过他老头,把他弄急了。他太古板。”“我母亲
总爱护我,我爸爸总骂我,说我会花钱不会挣钱,成天为了钱大吵大闹,我都怕死了。
我父亲只在钱物上满足我的要求,没有给过我多少父爱”。“我母亲是个善良的妇女,
总受我叔叔们的欺负。我的性格象她。我对父亲反感。他对我们不负责任。我常想,他
既然不爱我们,为什么当初要生我们。”[23](2)亲密关切型的母亲不恰当地取代了
父亲的角色,反对男孩中常见的粗鲁莽撞行为,而鼓励更高的女性化的活动.一位同性
恋犯罪者这样讲到他母亲的影响:“我小时候体弱多病,父亲懦弱,母亲持家。母亲当
老师,对我抓得很严。记得上小学那时我家住平房,我妈只准我在院里玩,不让我上外
头大街上去玩。我只好在院里和女孩一起跳皮筋。有一次我不听话,上外面和男孩玩‘
砍包’,结果是被我妈妈拎着耳朵弄回家的。这件事我印象很深。”[24](3)青春期
及其后,同性恋犯罪者会试图寻找一个具有他在父亲身上没有见过的“男性力量”的人
作为伴侣。或者,如果父亲很可怕的话,同性恋犯罪者可能会觉得可怕的东西很性感,
即强壮的男人很性感。[25]
这种潜意识往往被认为只会在男性中产生,但事实上女童也会有“恋母情结”,而后来
也会在这种潜意识下追求同性以追寻旧时母亲的影子。很多社会调查表明并非女童都恋
父仇母,尤其在中国这种母亲在家庭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女童还会很依赖母亲
,当这种依赖太强时,就形成一种维持固定生活的倾向,就心理上来说,在这个原因推
动下产生的同性恋童犯罪,男性往往追寻自己所不具有的,女性却是力图保持自己所具
有的,“恋母”对男性来说起的是一个造成其导致女性倾向的环境的作用,对同性恋童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以环境为介质的间接动力,也许如果用 “母爱过深情结”倒比
“恋母情结”来描述这种潜意识更确切。在心理上男性在这里实际上是被动者,而“恋
母情结”对女童所起的就是直接作用,在心理上女童在 “恋母情结”中往往是主动者。
但应特别指出的是,恋母或母爱过深并不是导致同性恋童犯罪心理倾向的充分条件,更
不是必要条件,仅可能成为导致同性恋童犯罪心理产生的一个诱因,它们作用取决于在
这个条件下子女最终采取的心理态度,如果子女同时具有健康开阔的外部环境形成的多
种情感来平衡,那么结果是健康深厚的家庭之爱,如果子女接触环境过于狭窄不良或其
他原因,那么由这种感情所产生的深度心理依赖就是不可更改的,或由于这种单一的情
感心理二重倾向导致模仿,也容易使不良结果发生,母爱的原则是不能垄断孩子的感情
让孩子失去独立性,或施加自己强烈的影响(不管有意识无意识)使其变成自己的翻版
。爱是应该的,关键是爱的方式,要注意爱的作用,包括间接作用与反作用。
(四)自恋情结导致的潜意识
自恋会形成在心理上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强烈排他性,在性别判断上以自己为标准,如性
灵感、性感等。前文已提到过自恋主义一词的希腊词源,即爱上自己水中的倒影投水而
死的水仙花神nasaciss,自恋情结使他们对自身之外缺乏好奇心,甚至感到沉重,因此
不愿去探索自己所不了解的异性世界的秘密,宁愿轻松地“和自己在一起”或至少和与
自己想像十分熟悉的同性在一起。弗洛伊德(freud)指出:“一个人最终的性态度直
至青春期后才稳定下来,其中宿因众多,我们未见得全能了解;有些是体质上的关系,
有些则是环境的影响、无疑地在个别的例子里,常会有一两个因素特别显著,有压倒一
切的重要性。但是一般言之,宿因的多重性已表现为人类性态度的繁复不一。在倒错型
里,你常可见到远古的体质与原始的精神机理占着优势。他们最基本的特性似乎是自恋
式的对象及肛门快感区的持续作用。”[26]一位同性恋童犯罪者这样表白:“我似乎还
没有找到一位值得我为之身败名裂的人物。也许是我太爱自己了。同性恋都是自恋狂也
是自虐狂,最自卑又最自大,否则他们心理没法平衡。总之,我这辈子恐怕注定在不断
寻觅自己的旧影中过日子。”[27]
从本质上看,同性恋犯罪源于一种对异性无好奇心或恐惧感的心理。正如里卡塔 (L.
cater)所说:“我们渴望了解一些非自身所有的东西,这些陌生的事物是对我们内心的
挑战。同性恋欲望与异性恋欲望的区别即在于此。异性恋有在性别的另一个世界中保险
,而与同性恋有发生关系的人们不属于另一个世界。因此,同性恋对他的伴侣的感觉有
一种特殊的内在熟悉性,他对伴侣的各种特征的了解,即是去了解那些早已知晓的东西
。”[28]在异性恋行为中,自我从自身走向他人,对方的一切包括肉体,其自身所不了
解、不熟悉的;而在同性恋行为中,自我仍旧留在自身之中,怀着自恋主义的激情注视
着同性儿童,把他们作为自己的镜子而已。
卡文顿在(Keventen)《性文明》一书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说:“显然,同性恋童
倾向中有着自恋主义的重要成分。同性恋童者喜欢同性儿童,是因为他认为同性儿童伴
侣更像他过去的自己。”[29]
自恋情结的成因很难一概而论,但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1)自幼相貌出众,受到家庭社会的偏爱,外界对其自身的过分肯定在其无心理平衡
力的情况下形成强烈的自我肯定和排他性心理优势。一位同性恋童犯罪者回忆道:“我
小时的自我感觉是特别招人喜欢,父母的朋友和同事都说我‘太标致了’,‘比女孩还
漂亮’,连同学们也说我‘光彩照人’,‘搁在人堆里一眼就能认出来’。走在大街上
,常有许多人看我,我很得意。”[30]
(2)家庭的溺爱使其形成强烈的自我中心意识,而形成自我肯定的优越感,要求的一
贯被满足产生的以自我为标准的价值判断推动求同心理的上升. 据调查,同性恋犯罪者
中排行老小的人数是老大的三倍,是排行居中的人数的二倍。有的虽不是独子或排行最
小,但却是长到了很大年龄才有了弟妹。一位同性恋童犯罪者说:“我和弟弟相差十二
年,所以一直到十二岁,不只是父母溺爱我,一大家子都把我当老儿子养。”另一位则
是独子:“从小父母十分溺爱我,要什么都给。我一岁到四岁时,家里为我雇了保姆,
一个月十七元的工钱,可那时我母亲一个月才挣十五元。”[31]
(3)家庭的冷漠使其形成强烈的自怜意识,对自我的过分关注最终导致自恋心理的产
生。这种自恋的真实本质在于自怜与自我保护,往往在情感上的需要先于生理上的需要
,他们往往希望通过与某一同性少年的固定关系寻求安全感,被引诱的未成年人一旦不
从或有其他原因使这种关系无法维持下去,就易走极端起杀人之心。著名的例子有:谯
六满,男,幼年不幸,十二岁即辍学学泥工谋生,出师后二十二岁时收了十五岁的英俊
少年宋某为徒,谯六满引诱宋成为性伙伴,当宋成年有结婚可能时谯六满将其杀死,谯
也被判处死刑。[32]
(五)先于异性性体验的同性性体验产生的潜意识作用
李银河的“空白占据”理论认为,性行为方式和性角色认同这二者之间虽然关系密切,
但毕竟是两回事。人们可以在认同了某种性角色之后,在一段时间里,性行为方式还是
空白。一旦某种性行为方式首先占据了这一空白,就大有可能固定下来,形成终身的性
取向。[33]而这种被选中的性行为方式同性别角色认同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
说,那些性行为方式以同性为对象的男子并不一定认同女性性角色,那些在心理和生理
上充分认同男性性角色的男子也并不一定将性行为固定到异性间的阴道交上。第一次性
经验极具重要,如果是与同性发生且其后不断强化,就可能终身同性恋。有一位在孤儿
院工作的同性恋童犯罪者在谈到自己的性取向时特别强调首次性经验的重要意义。他上
中学时追求过女孩,应该说在性角色的认定上已有一定火候,但是后来因偶然机会有过
一次同性恋经历,随后虽一再克制自己,仍难奏效。在压抑自己达四五年之后,心理上
仍旧一直渴望,最后终于再次开始同性恋生活方式,以致完全陷入其中,难以自拔,由
于怕暴露不敢针对成年人,最后因长期鸡奸多位孤儿被判刑。他最后说:“我不能肯定
是先天还是后天,可能一半对一半。我觉得自己是后天的,上高中时不与那个漂亮男孩
做那种事,我可能会去爱异性。”这样的事例很多,最早的一个案例竟可追溯到五岁时
:“谈谈我的第一次性感觉。五岁时我上幼儿园中班。我那时是一个弱小的孩子。集体
宿舍,一大间屋子,全班四十个男女孩子分床而寝。一夜,邻床的男孩子(一个粗壮的
性情爽直的孩子,也是五岁)睡前蹲到我床边,掀开蚊帐说,等一会儿我来和你一起睡
好吗?你把衣服都脱光。我说好。当时他是否全裸,我是否兴奋,已经全然没有任何印
象,只有这种兴奋的感觉永远保留了下来,每次回忆起来其它任何感觉都没有它能让我
感到如此的幸福温馨。就这样渐渐使我一见到健康漂亮的男孩就有抑制不住的兴奋,直
到最后犯罪,我都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34]
我们对这一点的理解是:当事人将性快感与同性对象联结在一起,难以再将二者分开,
尤其当这一经历发生在早年生活中。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年龄越小,越无全面判断人生
经验的能力,越没有将多种经验加以比较的条件,因此也就越容易形成对某事物与他事
物之间关系的固定看法,而且由于早年同性性体验对象是未成年人,其后来的同性性对
象也一般均指向未成年人。克里克(kilreikel)在《男性》一书中指出“早年的同性恋
经历对性本能有深远影响。”[35]在我们看来,其道理就在于此。
(六)“原欲受挫”与“原欲受阻”形成的潜意识
我想用“原欲受挫”这个词来区分“原欲受阻”两种不同情况下产生的潜意识,“原欲
受挫”指的是有些同性恋者在幼年时期有正常的喜好与性的取向,但由于受到周围环境
的打断,在潜意识中留下了不可与异性接触的想法,这种幼年时期所经历虽然不同于青
春期恋爱受挫,但在形成同性恋犯罪倾向的心理过程中,有时甚至比青春期恋爱受挫的
影响更难消除。
导致“原欲受挫”的原因一般都是幼儿在自然流露出对异性的偏好时受到严厉的道德谴
责甚至体罚,可能来自于父母教师的打击,也可能来自于倾慕对象的粗暴态度,在没有
明确性道德观的幼儿心中,这种自然流露的感情受到粗暴打击却没有合理解释下就容易
形成潜意识的性心理障碍。一位摧残鸡奸儿童的同性恋犯罪者回想道:“让我刻骨铭心
的一件事是在我四岁的时侯。那是一个夏天的晚上,在邻家屋墙外的一个小角落,我和
邻家的一个同龄小女孩一起玩游戏,是有性的色彩的。现在回想起,大概同今天玻璃画
店中经常能见到的那张一对外国小孩在一起面对面站立,小女孩掀起裤衩,小男孩伸头
探视的摄影作品相似吧!当时我爸爸刚好下班路过看到了,他给了我一次狠狠的体罚。
自此,我的家里人都知道了这件事,当我调皮的时候,他们就用因这件事给我起的绰号
来惩治我。这办法非常有效,一叫我就蔫了。”另一位回忆道:“我小学二年级时,班
上有位小女孩,很漂亮,又聪明活泼。有一次放学路上,我也不知怎么搞的,就亲了她
一下。旁边的同学看见了就起哄,后来有人告诉了老师,老师不但叫来了我的家长,还
常拿这件事在公开场合批评我,真是让我刻骨铭心。”[36]
“原欲受阻”是指在正常的性生理心理发育中由于社会家庭原因遭到强烈的性压抑,虽
然表面上看来这与和尚修士的单性环境导致的同性恋行为不同,但禁欲主义的道德风尚
有时会在青春期少年中造成一种准单性环境,使他们感到难以自然地接触异性,从而将
注意力转向同性。正如弗洛伊德(freud)指出的那样:“文化制度所要求的严格标准与
竭诚以赴的禁欲工作。皆以两性 的性器结合为其注意焦点,其他的性活动却常被暗中
纵容……同性恋的日渐普通,也可视为正常性生活不易得到而导致的另一后果;除了天
生有同性恋倾向,或那些因幼年环境的影响而如此者之外,大多数同性恋者都是在幼年
之时,因为原欲的主流受阻,才被引流到同性恋这方面去的。”[37]
调查中发现,有些同性恋犯罪者正是在青春期性成熟之时有意无意地压抑了自己与异性
交往的欲望,才转向同性恋方向甚至同性犯罪的。一位中年同性童恋犯罪者回忆了他最
初对异性的感情与接触:“高一下学期,我喜欢班上一位女同学,我当时是班长,她是
学习委员,她学习很好。我喜欢她,但不知道这是初恋的感觉,只是感觉朦朦胧胧的,
老想见到她。我常常在路上等她,想装作偶然碰到的样子,但见到她之后又不好意思跟
她说话。那时我是班里最早入团的人,怕人家说我思想不好,就一直没敢对她表示出我
的感情。到后来就把那感情强压了下去。”高一时是十五六岁,正是性成熟期,对异性
萌生感情是很自然很健康的,但由于社会道德规范的压抑,他终于从正常的性取向转向
了反常性取向。正如这位中年人白己所说:“上学期间如果不压抑自己,如果能和女孩
接触,也许不会走上现在这条路。”就只将“男女大防”看得高于一切的中国性道德而
言,家长即使发现孩子与同性朋友有过于亲昵的行为,也往往采取纵容的态度或根本无
所谓,一位年轻的同性恋童犯罪者讲到他上初中时学校对早恋处置十分严厉,但对同性
间的接触就没什么干涉:“那时侯,我们男孩都互相搂搂抱抱,有时候还互相抚摸,大
伙一块儿起哄打闹,稍微带点性的接触,性的意识。我当时并不懂这是怎么回事,我只
是有一种朦胧的感觉。” [38]同性间的亲昵超过一定界限发展为同性性行为,并且少
男少女本身就对此全无认识而长期保持下去,一旦这种性倾向固定化了,就难以接受异
性,对此可用前面谈到的李银河的“空白占据”理论解释。只有那些同时间环境等因素
未把这种性倾向固定化或得到性心理角色强化再认的,才能转到异性恋的途径上来。这
种情况下最突出的是男同性恋者,在中国,由于对女性气质的传统认识,对于进入青春
期的女孩间的亲昵行为看得很自然,这种在身体上的接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女性的性
生理需要,对实质性性行为的要求(包括同性性行为与异性性行为)就不会象少年那么
强烈,传统观念禁绝少年间象少女间般的身体接触(当然中国比西方社会还是宽松得多
,但西方两性界限不严),于是受压越强的东西往往爆发越烈。根据金西报告:“前青
春期男孩中约有百分之六十从事过同性性行为。”这类发泄式的同性恋行为,不一定会
导致终身的同性恋倾向,甚至不一定被当事人当作同性恋行为看待。但依据金西给男性
同性性行为为所下的定义:“一个男性与另一个男性发生肉体接触,并因此达到高潮。
不论心理刺激的状况如何,不论采用何种技巧,不论是否经常这样做,不论是否有过异
性性行为,这种同性间达到性高潮的肉体接触就是男性同性性行为。”[39]许多男性同
性恋犯罪者最初就是从这种同性的发泄行为中,无师自通地走上了终身同性恋者的道路
,一旦找不到适当的性宣泄途径,就易侵犯他人的性自由甚至生命健康,走上犯罪的道
路。
三、对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同性恋犯罪者的主要心理起因————性别心理角色认识错误
关于性别的心理角色的分化,莫尼(Monie)和汉普森(Hangson)两位心理学家曾经提出
过“精神性欲中立”的观点。汉普森(Hangson)曾提出:“心理的性别或性别角色看来
是门学问。即它是在个人经历和成长过程中通过学习而分化成的。对人出生时先天的心
理气质上两性不分的说法,我们可以代之以精神性欲中立的概念。这种中立允许按精神
性欲倾向的多种模式得以发展和延续终生,并根据每一个体可能遭遇与处理的生活经验
发挥作用。”[40]按照“精神性欲中立”的观点,就是说虽然生物学因素会决定性别心
理角色特征的形成并对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性别的特征的获得仍是各种环境因素的
结果。一般认为性别心理角色特征的形成大约开始于3岁左右,并在以后的发育中继续
得到强化。
性别的心理角色的强化过程,是伴随着人的性心理发育,性成熟过程而逐步加强的,其
一般的心理过程大概可以区分为三个阶段,这些阶段与们的道德发展阶段相平行。在道
德发展的第一阶段,即道德发展的前期,儿童心灵上对性别角色的概念是杂乱无章的。
这时的儿童还不十分了解自己的性别角色,不具备性别常识和性别自认的概念,更不了
解有哪些事是男性的事,有哪些事是女性应当承担的。在性别心理角色发展的第二阶段
,儿童知道了性别角色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和规则,在心灵上引起了强烈的触动,开
始遵守这些规则习惯。到了第三个阶段,性别心理角色的观念已基本确立,并建立起种
种道德判断。同性恋犯罪者往往就是在确认自己性别心理角色的前两个阶段形成了认识
错误而最终导致了同性恋犯罪。具体说来推动这种认识错误的原因往往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自认错误
所谓自认就是自己认识到自己的性别角色,即自我感觉的性别角色与生物学特征性别角
色的一致性。具备性别自认和恒常这一基本概念是心理上获得性别角色的最关键的基础
。这一基本概念的形成起始于3岁左右,延续至6岁左右。儿童一旦明白了自己的性别角
色,并认识到不可逆转后,这一性别自认就成为个人自认的重要一部分。这种积极的自
我感,很使他们对同性的性别特征抱有好感,使得同性特征对他们产生了吸引力。在这
种心理状态下,实践中就自己依照性别角色的要求,实现性别角色的定型性行为的塑造
。有的同性恋者就是从出生开始就由于某种原因被作为异性来抚养(即男孩作女孩,女
孩作男孩抚养),从衣饰到成长群体(男孩子在女孩子群体中成长。女孩在男孩群体中成
长)。如此就导致了性别心理角色的自认错误,从心理学意义上说,把这类同性恋者称
之为“心理变态”不如称为“心理错位”更合理公正些。因为在潜意识里他们已把自己
“异性化”,把自己作为女孩而不仅仅是 “认同女性”,就纯粹心理发生机制与构成
方面的意义来说已与女性无二了。这一点构成了心理构造中最深层次的性别潜意识,一
旦形成,就是终生难以更改的。因此此类同性恋者一旦恋情受挫往往无法自控而走向极
端 导致犯罪。其犯罪对象一般有两类;主动中止关系的同性恋伙伴和此伙伴新结识的
异性对象。犯罪主体以女性主动型同性恋者居多,其次为男性被动型同性恋者。犯罪方
式大多为杀人。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例一,钱某,男,24岁,幼年丧父,母亲从小对
他溺爱,如掌上明珠,常把他打扮成女孩逗乐,不让他同男孩玩耍,怕受欺负。母亲常
与他同浴,换衣也不回避,而他虽守规矩,但很好奇。高中期间喜欢一男同学,形同妻
子对待丈夫一般。被母亲发现,几次给他介绍对象,都被他拒绝。后得知那个同学有了
对象,他一反常态,怒不可遏,恶语相对,硬要这个男同学同对方断绝关系,并大发感
慨。当男同学告之其婚期时,他竟假借请同学喝酒而在酒中加安眠药,欲与之同归于尽
,经入院抢救脱险。例二,徐某,女,26岁,江南某小镇个体裁缝铺店主。徐的父亲是
当地一个有名的裁缝,他家几代单传,直到40岁生下女儿,因盼男传宗接代心切,一直
将女儿当男孩养,穿男孩衣,剃男孩头,以减轻心里的压力。徐某由此也逐渐形成男孩
的心理倾向。从小专跟男孩玩,长大以后也喜欢和男孩来往,但无法对他们产生恋情,
反而将性爱情感转向同性。徐某裁缝手艺好,收了许多徒弟,却唯独钟情于女徒弟丁某
,徐对她关怀备至,使丁很快对徐产生了亲切感和依赖感,变得亲密无间,并同床而眠
。但好景不长,丁某不久有了异性朋友。徐某得知此事,顿时火冒三丈把丁大骂了一通
,要求丁与对方断绝来往,丁暗中仍与对方来往。时间一久丁厌烦了,决心离开徐。一
天晚上,徐因一点小事骂了丁一句,丁一气之下正收拾东西准备走时,徐顿时恼羞成怒
,持菜刀向丁身上乱砍多刀,致使丁伤重而亡。[41]
(二)观察和模仿错误导致的性心理角色的认识偏差
即使儿童在性别心理角色强化的第一阶段得到了正确的性别心理角色自认,但在第二阶
段如果影响这个儿童成长的外在环境异性化,就很容易导致儿童性心理角色的认识偏差
,因为这个时期儿童尚未形成明确的性别角色判断标准,对是否属于自己性别角色的行
为无法区分,却又有极强的模仿欲和善于观察模仿的能力,通常男孩模仿父亲,女孩模
仿母亲,这是最普遍的。儿童在观察中得到的知识和启示,待到需要时,他们就会运用
这些知识和照此行为。有些观察到信息,需要贮存许多年才能启用和有所模仿。比如,
女孩子观察到母亲怎样照料弟弟和妹妹,这只有待到她作母亲时才能有所用处,但这个
阶段的模仿如发生错误,则可能导致早期的心理畸变成长期的心理影响,在某些情况下
还可能转化为潜意识,成为冲击这个儿童未来生活的心理暗流。
模仿导致错误的早期心理畸变的原因主要可归结于两方面,即对于这一段儿童生活来说
主要的两大部分:家庭与学校。
1、家庭
在来自家庭的模仿错误中,一类情况属于儿童选择的模仿对象错误导致模仿错误,这个
时期儿童即使形成了正常性别的心理角色认识,但不稳定且容易受外界性别优势的冲击
,如性别优势与自己相异,就容易产生不应有的错误模仿而导致异性化,这种情况多有
两种类型:一是家庭双亲中儿童的异性亲人对儿童占绝对优势主导;二是因某种特定原
因厌恶同性亲而对异性亲采取绝对的一边倒倾向。有这么一个典型案例:李某,男,大
学文化,中医,因利用行医之便与漂亮男青年发生鸡奸行为而被判刑八年。经过调查发
现,其母亲在家中起主导作用,而其父亲则性格懦弱。小学时,其母常带他到上班的针
织厂去吃午饭。其母的同事常在休息时教他模仿女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扎红头绳,穿花
衣服,学女孩子的声音和动作。因为这点他常被称作假丫头。到初中时常以碰男同学手
,摸男同学衣服为快。以后逐渐发展到搂抱,亲吻等行为。总想通过手术办法使自己变
成女性,找一个丈夫一起生活。此后,不论是在大街或其他公共场所,只要看到漂亮的
男青年,就想方设法摸一下手或碰一下衣服,而感到性欲上的满足。到大学和工作时,
又采取请客送礼,给人家看病开好药等手段达到上述目的。并叫对方向他两大腿间射精
而感到性快感.从15—16岁起至32岁判刑时止,共经历16年的时间,曾先后与19名同性
青壮年发生上述行为。其同性恋对象有学生,老师,医生。在劳改期间,做犯人医生工
作时,仍愿意给漂亮的男青年看病,开好药,借看病之机摸对方的手等。在母亲的强迫
和舆论压力下30岁时与一名女青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对与妻子的性生活毫无兴趣。
因此,逐渐与妻子的感情不合,在其判刑后离婚。[42]
另一类情况属于儿童选择的模仿对象正常,而模仿对象自身有偏差,例如,儿子模仿懦
弱的女性化的父亲,女儿模仿强悍的男性化的母亲,这些对儿童正常的性别心理角色强
化过程都是不利的。这一类例子与上一类相似,在此就不赘述了。
2、学校
在中国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小学教师中女性教师往往占绝对的性别优势。而小学中女孩
子的成绩又往往占绝对上风,女教师往往用其女性的心理特征来作为对所有学生的评判
标准:如听话文静就是好学生等等。加上女孩子群体的优异成绩而带来的优越感,往往
导致了小学校园中的女性性别心理优势,心理发展的良好模式在小学中是打上深深的女
性化烙印的,这样的话,就总有一批渴望“进步”的男孩子为了“进步” 而去适应模
仿这个心理模式,如细心、文雅、安静等等,我们不难发现小学里的成绩好的男孩子和
讨老师喜欢的男学生干部大部分都具有与其自身群体心理相左的女性化心理倾向,这一
点是很值得社会学家们注意的。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 以上两方面模仿错误所导致的性别心理角色认识偏差不是同性恋
犯罪产生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只是可能导致同性恋犯罪心理发展和形成的一
个动因,这个动因所起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这类模仿错误所导致的性别角色心理认识的偏
差程度。一般说来,家庭在这方面可能导致的影响会比较大且相对更具个体特异性和更
难矫正,而学校的影响就比较小,且因为其更具群体共性,也就更容易在高一级群体心
理效应下得到抵消,如在后来的高中、大学男性占优势的群体心理或男女平衡的群体的
心理中得以重新进行性别心理角色认定和矫正。
3、错误的奖励和惩罚使儿童的性别角色认识紊乱
正确的奖励和惩罚是指对儿童性别角色行为的奖励和惩罚,就是说男孩或女孩做了适合
自己性别角色的事,而受到奖励;做了不适合自己性别角色的事而受到惩罚,比如,小
女孩因为文静受到奖励,男孩因顽皮好胜而得到称赞。平时我们也经常听到大人们责怪
女孩子时说“傻小子”;责怪男孩子时说“娘娘相”之类的话。这就是对儿童性别角色
行为的评价和刺激。这种奖励与惩罚的一些措施,给儿童心理上造成一种压力,促使他
们按着性别角色应有的模式发展,而错误的奖励和惩罚就会发展反向的效果,这里面的
奖励包括鼓励,惩罚包括消极暗示,并且二者都包括可能在某个阶段对儿童施加重要影
响的亚文化。一个已形成初步的正常的性别心理性别角色的儿童,常常会因为外在性别
的心理指引方向的变更下造成性别的心理角色认识的紊乱。如突然有继父母的孩子在突
然面临的奖惩标准的情况下会面临对抗或顺从的选择,这种选择通常受到年龄与具体环
境的影响。一个鼓励男孩文静细腻的新环境会在心理上与一贯受到强悍男子汉气质的影
响下形成的心理模式产生冲突,这一点也会发生在学校等相对封闭的亚文体圈中。例如
,一个足球学校中的男孩突然转入到一个女性心理优势占主导的小学,与前一节的观察
模仿错误有所不同的是,前者往往是儿童一方的主动模仿,其心理转换更具主动性。而
错误的奖惩导致的是儿童的被动改变,其心理转换是被动的,这种情况下往往更容易导
致儿童的心理障碍。儿童的对抗或顺从的选择对其本身都是不利的,因为他所面临的是
一个相对优势的心理集合或个体。对抗易导致固执,偏执甚至心理障碍,如儿子对继母
或母亲(后者多发生于由祖辈抚育后回到自己家庭的儿童)的强悍压制就容易导致对女性
的心理厌恶,进而由这种心理厌恶导致对生理的压制,而转向同性恋甚至同性恋犯罪。
在小学里,女教师对男孩主动施与的女性化教育是屡见不鲜的,如公开表示喜欢象女童
一样文静柔顺的女童气质化的男童等等。这也就不奇怪为什么大城市小学里存在众多的
“娘娘腔”了。庞兴华对青少年同性恋犯罪的调查中的一个案例较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吴某,京剧演员,29岁,因拉拢 胁迫青少年搞同性恋活动而成为鸡奸流氓集团的头
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狱中服刑的他讲述了深刻影响其性格发展的童年生活;“
那时候,我父母都是演员且都是团里的骨干,三天两头分组深入基层为群众演出。我家
就住在剧团里,当时年龄还小,不够上学,他们就把我托付给剧团的老师傅照看,因为
我长得清秀,那些老师傅都说我是旦角儿的好苗子,就半开玩笑地说让我跟着学几年戏
,那时能成为一名人民演员也是很光荣的,父母觉得与其让我调皮捣蛋、招惹祸端,还
不如受点调教,因此就顺口答应了。谁知老师傅还真当回事儿,对我是言传身教,有板
有眼。只要是女孩子的手、眼、腰、身,他都要我细心体会、认真琢磨,学得越象他就
越高兴,且不时地给点儿物资鼓励。而有时觉得别扭了, 稍微撒撒野,表现出男孩的
顽性,他就大发雷霆,训斥我不成器,以后没饭吃,并且罚我‘拿大顶’。对以后会如
何我当时没有多想,可是受罚的滋味却很难受。因此,我不时地提醒自己要象一个女孩
一样言谈举止。逐渐地,我习惯了女孩的生活,甚至习惯于女性的思考方式。上学后,
爱和女同学在一起,讨厌男孩的粗野。直到初中,父母才意识到这点,想方设法纠正我
,可是一切都晚了,打骂都无济于事,就这样无可挽回的走上了这条道儿。”[43]
通常,男性女性心理气质方面存在以下差异[44]
男性:
1、心理情绪转化快,愤怒易外化,呈现出攻击性;
2、心理独立性强;
3、喜欢掩饰不良情绪,小事不易激动;
4、心理上有较强支配性;
5、好动、有活力;
6、爱冒险、喜欢竞争;
7、不掩饰外貌;
8、不易受他人影响;
9、感情不易转移。
女性:
1、非常虔诚,文雅;
2、有极强的安全需要;
3、容易表达温柔的感情;
4、依赖性较重;
5、惯于安静;
6、多喜欢艺术和文学;
7、爱整洁,善于打扮自己;
8、容易受暗示;
9、感情易流逝。
从以上对照中我们不难发现,两性间心理角度最明显差别在于:攻击性、自信心、活动
能力、对情感的态度等方面。
对这两者的错误奖惩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很容易导致儿童的性别心理角色的认识紊乱,
甚至成为性心理意识隔断,或形成不良性别心理的心理积淀,即不良情绪和不良情感,
这都可能成为同性恋犯罪的诱发原因。
四、对同性恋犯罪者的心理矫治
(一) 利用生理学方法进行心理矫治
对同性恋犯罪行为除给予应得的法律惩处外,一般可采用三类行为矫正措施。在北欧各
国如荷兰和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各国,常常采用生理学方法处置同性恋犯罪者,应用雌激
素治疗。通过这类治疗,使其暂时地失去性欲,同时应用心理学治疗以得到较好的永久
性效果。[45]所谓传统的心理治疗就是进行性知识教育、文体活动或职业性治疗。这些
传统心理治疗与现代一些行为矫正训练相结合,容易得到效果。现代行为矫正法又有三
种方式。其一是对同性恋犯罪者训练交际的能力,特别是与成年异性的交往能力;其二
是培养其对成年异性的感情和正常的性欲望;其三是降低其倒错的性欲,如对儿童或同
性的性欲要求。与异性接触时有紧张,焦虑或恐慌的性欲倒错者,应采用系统脱敏法、
自信心的训练和社会交往技能的训练。通过这些方法有助于他们与成年异性间建立正常
的社会交往。系统脱敏法就是通过电刺激的阴性作用逐渐减低性欲倒错的强度,使同性
恋犯罪者对倒错的性对象,如儿童等不再发生性感。具体办法是先让同性恋犯罪者坐在
实验室观看屏幕上投射的幻灯片,每当出现儿童等倒错的性对象时,同时出现电击;相
反,每当屏幕上出现成年异性的图像时,非旦没有电击,而且还给与奖励,如糖、葡萄
干等。比奇(Beech,1971)等就是采用这类方法成功地治疗一些同性恋童癖的性犯罪分
子。新西兰的桑福德、图斯廷和普利斯特(Sandford、Tustin和Priest,1975)以特殊的
奖励—惩罚训练治疗两名同性恋犯罪者。治疗之前二十四小时不准同性恋者饮水。治疗
时记录其阴茎勃起程度和阴茎充血膨胀程度,做为反应指标。让他们观看屏幕上呈现图
片,当图片是裸体的男人(同性者),其阴茎膨胀,则受到电击三秒钟(五毫安电流强度)
;相反,图片是裸体女人(异性),其阴茎膨胀,则受到阳性刺激给予饮水。奖励和惩罚
的标准由反应的强度而定,随训练的进程逐渐改变给予阳性刺激或阴性刺激的标准。开
始训练先测定无关图像在屏幕上出现时,阴茎膨胀的强度为基线,以后记录阴茎膨胀的
百分值为给予刺激的标准。异性图像出现时,阴茎膨胀10%则给予阳性刺激(饮水);同
性男人图像出现时,阴茎膨胀10%给予电击的阴性刺激。随着训练的进程,提高阳性刺
激给予的标准,降低阴性刺激给予的标准。女人图像出现,阴茎充血膨胀大于10%以上
,方可给予饮水的阳性刺激;而男人图像出现时,阴茎膨胀不到10%就给予电击。通过
这种训练方式,他们成功地治疗这两名同性恋犯罪者,其中一名还有了女朋友。图斯弗
(Tusfour,1976)还利用这种方法给四名监狱中的恋童癖犯人进行了治疗。[46]
巴洛和阿格雷斯(Barlow和Agras,1973)利用消退法成功地治疗了同性恋者。在屏幕上
先呈裸体的男人形像,这时同性恋者出现了倒错的性意念,但屏幕上的男人形象很快地
逐渐变得暗淡,转变成一个裸体女人的图像。这样,就会使倒错的性意念转化为正常的
性意念。[47]
考特拉和巴洛(Cautela和Barlow,1969)等利用了内隐敏化法 (Covert Sensitization)
降低性变态者倒错的性意念。他们成功的治疗了一个有十三年恋童癖病史的犯人。开始
,每当屏幕上出现儿童的图像时,给予氨水或成酸等引起恶心和呕吐的化学物质。经过
一段训练后,每当他出现恋童的意念时,就会联想到这种令人讨厌的气味;摆脱倒错的
性意念,也就摆脱了厌恶气味的恶心和呕吐感。[48]
卡拉汉和莱坦伯格(Callahan和Leitenberg,1973)比较了内隐敏感法和意外电击法(
Contingent Shock)对恋童癖的治疗作用。[49]意外电击法,就是每当出现儿童的形象
就会受到电击刺激。他使用的内隐敏感法,除了上面所介绍的方式外,还在恋童癖者每
当具有成年妇女的意向时,也能得到解脱厌恶刺激的感觉。性意向是否出现,用阴茎膨
胀的生理参数做指标,也利用受试主观报告或自发的性动作做指标。他们在治疗两例恋
童癖的过程中,发现内隐敏感法比意外电击法的效果更好。
爱德华兹(Edwards,1972)应用了自信果断训练法,使恋童癖学会每当出现对儿童的性
意念或性幻想时,对自己下命令“停止”,然后就让自己放松。史蒂文森和沃尔比(
Steenson和Wolpe,1960)利用自信果断训练法治疗了具有三年恋童癖病史的异常行为。
自信果断的训练,就是对同性恋犯罪者进行对成年异性情感的自信心的培养。克服他们
对成年异性的恐惧和焦虑心理,摆脱对完成正常性生活缺乏自信的态度。社会交往技巧
的训练,包括语言的流利程度和姿势与表情的训练,以便这些同性恋犯罪者有能力跟成
年异性间建立正常的社会关系。[50]
(二) 催眠和暗示疗法
催眠和暗示疗法在同性恋犯罪者的潜意识症结治疗中有其较好的应用价值。所谓催眠疗
法就是运用催眠术作为心理治疗。其基本方法包括:催眠状态、直接暗示及催眠分析。
催眠状态。即利用不断之暗示及重复之刺激,使患者解除紧张,舒畅而入睡,即“催眠
状态”。患者对此种刺激之反应,并不完全一样。部分患者顺从暗示,但仅能达轻度舒
畅之境,而部分患者接受重复暗示后,能达到完全昏睡之境。患者在深度睡眠状态中,
再加以暗示之刺激,可能发生幻觉及感觉缺乏。催眠术在治疗上最大之价值在于将患者
进入催眠状态时,可将久已遗忘及压抑之潜意识资料,导致至意识层。
直接暗示。即催眠治疗进行之初期,通常运用直接暗示法以消除患者之症状。在现代,
此种催眠法多用于恢复遗忘症患者之记忆力,有时用此法就器质性病变做鉴别诊断。
催眠分析。催眠分析法为催眠术与心理分析之结合应用,效果较佳。其优点能加速分析
之进行,缩短治疗之时间。因催眠与分析相结合而运用,有助于克服患者之抗拒心理,
且能将受其压抑之资料至其意识层。
运用催眠疗法,使患者进入催眠状态时,仅将其压抑之资料引导至意识层,尚不足以达
到治疗之效果。但治疗者可利用此类资料向患者解释,激发其领悟能力,进而引导患者
逆退至发生严重情结问题之年代,以协助其解决问题,并产生解除反应而达到痊愈之境
。催眠术的运用可诱导患者进入梦境,而治疗者可就其梦中情节加以分析。催眠之缺点
是部分患者对此种刺激不能起充分之反应,特别是如果催眠医生技术素质较差或滥用催
眠,则可能招致危险或意外事情之发生。
现代催眠疗法,一般是通过催眠术或借助药物,使患者进入催眠状态,然后用语言启发
其回忆发生异常行为之原因,了解其内心深藏的痛苦和恐惧,再予以解释和暗示,可以
有助于去除一些顽固性和习惯性的症状。再是自我催眠和气功,也可增强患者的自信心
和体质,产生良好的心理效应,有助于性变态的预防与矫正。
暗示疗法,即治疗者用言语或结合其他方式的治疗方法影响病人不加主观意志地接受一
种观点、信念或态度,以消除某种症状,或加强某些治疗效果。暗示疗法可以单独施行
,也可与催眠术等方法结合进行。
上述方法的运用,要将压抑于同性恋犯罪者潜意识中之资料揭露,使其明了其底蕴,进
而治疗者就其病原及发生之症状,同性恋犯罪者的自我观念及与他人的关系等,做客观
之分析及适应之说明。心理分析治疗之各种方法的实施及其目的,在于帮助同性恋犯罪
者发展新的领悟能力及病态感,以重整其人格,然后引导其步上新途,以做到环境与人
际关系的良好适应。
(三)利用社会心理学方法进行心理矫治
莱斯特(Lester,1979)提出,社会造成了同性恋犯罪,就还可以用社会学方法进行行为
矫正,其途径大体可分为下列四个方面:
1、训练他们在感到自己要失去控制的时候,随时找心理学家或心理治疗者帮助解决,
不要耽搁,否则将会使已取得的进步难以巩固。
2、教导他们在将性冲动付诸为性暴力行为之前,要认真考虑它的后果。
3、教育他们对自己的情感变化充分地认识并掌握其变化和控制的规律,而不是简单地
去体验这种情绪或任意其去支配自己的行为。
4、帮助他们去寻找和发现常常引起其攻击性行为的原因、对象、导火线、针对不同的
因素,做细致的工作。把攻击性行为经常性的受害者也纳入行为矫正工作的范围之内。
[51]
葛尔德史坦(Goldstein,1981)认为在矫正同性恋犯罪者的各种技术中,社会交往技巧
的训练具有重要价值。这类训练中,以结构性的学习治疗方案具有全面的现代行为科学
特征,应该引起重视。他提出,这一方案包括四个环节:模仿学习、角色扮演、作业反
馈,训练的迁移。[52]
(1)模仿学习
关于模仿式学习的研究,在心理学中有长期的历史,并有些相似的名词描写这类学习过
程,如观察学习、移情学习、鉴别学习、替代学习、配比行为等。这些心理学研究都证
明,模仿式学习对人类新行为的习得以及过去已经习得行为的强化或减弱,都是非常有
效的、可靠的和快速的。
典范行为的显示作用也决定于很多因素。行为显示得越清晰和详尽,越易引起人们的模
仿;行为显示过程中从简到繁,从易到难,容易引起人们的模仿;显示过程中有一定的
重复性,就会便于人们的模仿;行为的显示尽可能没有已经陈旧的或人们习以为常的细
节,才容易引起别人的模仿;当行为显示过程中,有几种不同的变式,供人们有选择的
余地时,容易引起人们的模仿。
(2)角色扮演
角色扮演的行为矫正方法,要求受矫正者在一定模拟情境中,按某一固定角色的要求,
完成他从前所不熟悉的动作或行为。典型的角色扮演可以用改变处世态度的行为矫正方
案加以说明。首先让一批矫正对象都完成一份对某问题的态度问卷,然后把他们分成三
组:角色组、旁观组和对照组。要求角色组的对象去扮演某一角色,他一番讲话或公开
讲演,其内容或态度与他们本人真正情况恰好相反;旁观组对象不进入角色,他们对问
题的态度与矫正对象本人态度完全相同,在整个角色扮演过程中,只要求他们倾听角色
扮演者的演讲或讲话;对照组对象既不倾听角色扮演者的演讲,又不说任何话。两次问
卷结果的对比表明,角色扮演组的对象,改变了自己原来的处世态度,受自己扮演角色
的观点影响较大;其他两组被试未发生任何改变。这说明角色扮演对人们的行为矫正是
有效的。
(3)作业反馈
作业的反馈包括模仿和表演效果的反馈,有多种性质,如奖励或强化、批评、纠正、淡
漠等等。对行为矫正来说,最重要的是奖励或强化。因为它能使新的行为模式得以发展
和巩固。奖励有三种方式:物质奖励,如食物、衣物或金钱奖励;社会奖励,来自他人
或社会的称赞、表扬、鼓励等;自我奖励,对自己新行为模式精神上或道义上的肯定。
三种奖励对行为矫正都是必须的,而且应该使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其中物质奖励是基
础,新行为模仿或表演的最初阶段,应及时施以物质奖励。奖励物质的价值高,则新行
为形成得快。但是物质奖励取消了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则新形成的行为也会消退。因
而,应努力把社会奖励和自我奖励很好地结合起来,让后者逐渐取代前者。例如,在行
为矫正对象,表演或模仿一种新的行为或动作后,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要给予表扬、
称赞。在模仿或表演过程中,不断运用社会奖励,间断性地应用物质奖励,其行为矫正
效果更好些。通过物质奖励和社会奖励,能够激发其本人的自我奖励,在行为矫正中,
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三种奖励能否取得行为矫正的效果,决定于很多因素。从事行为矫
正工作的人,应充分了解这些因素,很好控制它们,才能使行为矫正工作达到预想的目
标。
对于行为矫正对象欲使其建立新的正常行为模式时,最有成效的作业反馈方案应该是每
当他模仿或表演新行为时,给予足够机会的及时强化或奖励。这种奖励应尽可能接近其
新行为的出现时施予,具有足够的强化程度和数量,以断续或部分强化法施予奖励或强
化。这些原则的正确运用,就会得到最大的反馈作用,使新形成的行为模式建立和巩固
起来。由此可见,模仿学习,角色扮演和对模仿与表演的强化三种方式并用,在对攻击
性行为人的行为矫正中,是能收到一定效果的。然而,更为重要的环节是如何将新形成
的行为模式迁移至现实生活中去,没有这一点,行为矫正的训练就是徒劳。
(4)训练的迁移
根据心理学多方面的研究,关于新形成的行为模式怎样才能更好地迁移到现实生活中去
的问题,戈德斯廷归纳为五个原则。如果这五个原则能相互结合,会有更好的迁移效果。
第一,一般的迁移原则,包括对新形成行为的技巧选择、技巧内容、技巧变换和技巧应
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在行为矫正的训练过程,也体现于现实生活中的新行为形成
过程中。应使受矫正的行为人对矫正训练及其向现实生活中的迁移过程,在理论、原则
和基本概念方面都有初步的清晰认识,以便他们能主动配合,自觉地完成行为矫正训练
和向现实生活中的迁移。
第二,反应的有效性,在新行为形成训练中,反应的有效性越强,训练结果就越容易迁
移到现实生活中去。其他条件相等时,在训练中最常出现的行为模式,在以后的现实生
活中就最容易重现。在训练过程中,充分习得的行为(得到过度训练而形成的行为),其
熟练程度越大,越容易迁移到以后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在训练中,学习到不止一种行为
模式,那么练习次数少,学习不充分的行为,向现实生活迁移过程中,则出现负迁移,
即不是有助于这种行为的出现,而是起到相反的效果。只有过度训练,充分习得的行为
才有较强的有效性,容易向现实生活中迁移。
第三,同一成分。训练迁移作用的早期研究表明,训练过程和应用设施中,同一成分和
特性越多,则以后由训练过程向应用过程的迁移越容易发生。这类同一成分应包括训练
环境和现实环境中的人际关系与环境的特点都尽可能相似或基本相同。训练环境的布置
,包括房间、家具、材料等尽可能与现实生活完全一致,训练中的角色间关系也应与现
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基本相似,强化或奖励方法也要保持尽可能的相似性。这些都有利于
新形成行为从训练过程向现实生活中的转移。
第四,刺激的可变性,在训练过程中,应用的刺激变量越多,越容易向现实生活中迁移
。例如,在角色扮演中,人物的性格和行为不同,环境富于变换,则新形成的行为类型
就容易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得到迁移。
第五,现实生活的强化,在行为矫正的训练中,应努力遵循一般性原则,训练出有效的
反应,应用的刺激变量尽可能是丰富的,同时又与现实生活有较多的同一性成分,这些
都会有利于训练所得成绩向现实生活中的迁移。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现实生活对于迁移
的强化和奖励作用,包括矫正行为人的家属、亲友、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鼓励。对于
矫正行为人在行为矫正训练中所取得的进步,社会应给予充分地肯定,支持他们把新习
得的行为模式迁移或应用于现实生活之中。在迁移和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这种新
行为类型,使之得到巩固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同性恋犯罪者的行为矫正,还应
该加强对其家庭和生活环境进行适当的工作,才能使训练中得到的进步,在离开监狱回
到家庭和社会中,仍能够巩固和发展。
(5)行为矫正训练的实施
矫正对象的选择与编组:应该选择案情相近、情况相似的管教对象,将他们编成6—12
人的行为矫正训练组。这些对象具有共同的违法行为问题,在个性特征上具有共同不足
之处,需要在行为矫正训练中,加以学习和提高。编在一组的矫正对象应来自不同的小
单位,如在监狱中,应来自不同的小队。6—12人的行为矫正训练组应配备两名劳改干
部,具体实施行为矫正训练。这种分组的办法是由于在训练中,特别是在角色扮演过程
中,应使每个矫正对象都有机会做主角,管教干部或其他矫正对象做配角,还要有人做
观众以评论表演的好坏。担任配角的人,应对担任主角者的真实案情和存在问题有所了
解。只有这样才能使角色扮演接近行为矫正对象的现实生活的真正情况。训练完成之后
,这些对象回到各自的小队和不同监房中,管教干部还应考查他们把模仿或角色表演中
习得的行为是否迁移到现实的狱中生活之中。
训练的时间次数和程序:每次训练不应超过两小时,每周2—3次为宜。如发现矫正对象
注意力不集中,应缩短训练时间,甚至半小时就应结束,避免让矫正对象对训练产生厌
烦情绪。此时,可用增加训练次数加以弥补每次时间较短的不足。根据训练的内容、目
标和新行为模式的复杂程度不同,每期训练应以3—15次为一阶段。每次训练可由观看
录像开始,然后进行角色扮演,共同讨论,最后布置作业,要他们把训练中的经验和习
得的行为模式迁移到自己平时生活的环境中去。录像应向行为矫正对象演示他们应掌握
的行为模式,应该先易后难地演示。每观看一个录像片后,进行几个角色扮演,留1—2
项作业。下次训练时,先让每人报告作业完成的情况,再看录像和扮演角色。
准备工作和开班序幕:每批行为矫正训练工作,应做好充分准备。选择矫正对象、编组
、布置训练场地和布置、拟定训练计划、编制简要训练卡片等。一切就绪时,就可以先
举行开班序幕。开班序幕上,训练者和参加训练对象应先做自我介绍,以便互相熟悉,
建立融洽的关系。然后,由训练者对行为矫正的原理、训练方法、要达到的目标等做简
要介绍。对特殊的训练方法,如模仿学习、角色扮演等也应做概括性介绍。最后要大家
提出问题,做一简短讨论。
模仿学习:训练者对要模仿的行为进行简短说明,发给矫正对象人手一张卡片,上面印
好行为模式的要点和模仿的步骤、然后观看录像。由训练者对每一动作进行分解性介绍
,再看录像,然后开始表演。
角色扮演:看完录像之后,常常不可避免地引起行为矫正对象的议论。训练者应因势利
导,让大家讨论录像片中行为的步骤和角色的特点,特别要引导他们找出录像片中的行
为模式跟自己的生活和行为方式有何异同。更为重要的是要每个行为矫正对象都谈出自
己进行这种新的行为模式有什么特殊困难,并按这种困难的关键点,安排第一个角色扮
演的动作。请一名矫正对象担任主角,并允许和鼓励他从其他矫正对象中选择自己的配
角,请这位配角充当他自己生活中的某个角色,如爱人、同伙犯等。按这一方式,请行
为矫正训练组中的每个对象都至少扮演一次主角和一次配角。训练者之一,要做好详细
的记录,把每个人扮演的角色,表演特点或不足之处进行详细记录。
在每个人做为主角正式表演之前,训练者应该要求他描述扮演角色的特征,行为模式的
特点,和关键之所在,剧情与现实生活的关系等。对于配角应要求人们尽可能做到像现
实生活中与主角有关的人物特点,密切配合主角的表演。训练者还应要求没有担任表演
角色的其他旁观的矫正对象注意观察每个人的表演,把每个人表演情况认真地做好记录
,以便事后讨论。在表演进行时,训练者的责任是密切注视和监督表演者,特别是主角
是否按所要求的行为模式进行。为此,除在每个表演者手中的卡片之外,还应把行为模
式的要点写在大黑板上,训练者站在黑板旁不断指点黑板上的每个要点,提示主角按新
行为模式表演。在每一次训练中,所有矫正对象都应按同一行为模式表演;但可根据每
人情况在细节和配角作用上做灵活掌握。每个矫正对象都表演完后,可以认为本次训练
已经使这些矫正对象学会了新的行为模式。在结束这次训练之前还应引导矫正对象把当
天学到的新行为模式运用或移情至现实生活中,提出要求,布置作业。
为了加强角色扮演对行为矫正的作用,常常在表演过程中,要求主角和配角交换角色,
以便使他们都能从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体会某一情境下不同行为人角色的难处。此
外,训练者在必要时可以扮演角色,以便在表演过程中灵活表演的行为矫正作用;但此
时训练者必须十分小心,不应在表演中发生错误和偏差。一旦出现了偏差,训练者的威
信和行为矫正训练的效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反馈:在每个矫正对象完成他的表演之后,应有一段时间请大家对他的表演发表评论。
让他知道什么动作表演得较好,什么动作较差。同时还应让主角知道,他的动作对配角
产生什么样的心理影响;这些动作和行为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对这些问题的评论
应该是非常具体的,尽量避免空洞议论。这种评论中的反馈作用,对表演者可能是正反
馈,也可能是负反馈。完成评论之后,必要时可请表演者重新进行一次。为了更好把握
反馈环节,最好在矫正对象表演时,进行录像或录音,事后让矫正对象仔细观察和分析
自己表演的情况,以加强新行为模式的学习效果。每次训练完成之后,最后反馈方法是
再放一次录像片,使大家复习一次当天训练开始时要大家模仿的行为模式,每人对比一
下自己表演的差距。这样做可以加强矫正对象们对新行为模式模仿学习的效果。
迁移训练:为了把矫正训练中得到的新行为模式迁移到现实生活中去,每次训练完成时
,向矫正对象提出要求,布置作业,请他们做详细记录,记录应包括实践新行为模式的
时间、地点,对什么人进行了该行为模式的实践,对方反应如何,存在什么问题等。下
次训练时,首先要每个矫正对象向训练者及全体矫正对象报告自己的作业情况。训练者
及时表扬完成作业较好的矫正对象。对作业完成较差者,提出批评和鼓励。为了鼓励和
强化矫正对象对新行为模式的迁移实践,训练者应收集与矫正对象一起劳动和居住的犯
人对新行为模式的看法。特别要请管教干部及时表扬矫正对象,鼓励他们应用新行为模
式,在监狱或少管所的学习和劳动中,做出的新成绩和取得的进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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