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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郑玉彬话题: 陈良话题: 刘建新话题: 肇事车话题: 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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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g******4
发帖数: 44
1
这个案子非常有意思,非常适合这个版面,大致是开车出了车祸,现在要定谁开车了,
有照片,有录像,有签字,人证物证俱全,了解中国,从这里开始!!!
欢迎讨论!
详细网址并照片录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081f75010109dp.html
http://blog.sina.com.cn/ftxdsw
莆田市仙游“11.02”交通肇事案
枉法裁判证据展
前言:我是原仙游县检察院公诉科长,在这里揭露的是一起特大枉法裁判案。案件缘于
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肇事车上两人互指对方是驾车肇事者,莆田市、县两级司法机关
内部围挠谁是这起交通肇事案的真凶进行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最终慌言掩盖了真相
,权力战胜了公理,已被基层检察院发现并纠正的冤案在上级院检察长的“强力干预下
”又被重新颠倒过来,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无辜的当事人、仗义执言的证人、秉公执
法的公安、检察办案人却被倒打一耙,一个个锒铛入狱。我有着三十年党龄、二十三年
刑事检察龄、又是最初受理审查该案的承办人之一,亲历了徇私枉法者利用职权颠倒黑
白、指鹿为马、贼喊捉贼、陷害无辜的最黑暗一幕,痛心疾首,不能自已。多年来曾循
体制控告、举报,还多次进京加入访民的行列,但残酷现实告诉我,BJ是不相信眼泪的
,现在只好把这起案件的主要证据公之于众,供广大网友评判和围观。
权力可以剥夺我的公职、自由乃至生命,但无法湮灭我的良知。
一、案情梗概
2002年11月2日晚22时30分许,仙游县国税局干部郑玉彬驾驶本单位闽B—31526号丰田
工具车载陈良华(某民企老总)从莆田城区返回仙游城关,途经郊尾时又换由陈良华驾
驶。23时30分许,车通过赖店收费站后(此地距城关不足三公里),在前方1800M处追
尾撞击骑自行车人,至二死三伤。肇事车撞击后掉转车头停在路中,郑、陈两人各自报
警后离开现场。第二天上午7时30分,郑玉彬到县交警大队报案,称是陈良华驾车肇事
。中午12时许,陈良华被传唤到交警大队,陈承认车经过收费站时是自已驾驶,但辩称
车过收费站后约二、三十米就换由郑玉彬驾驶,是郑玉彬驾车肇事。两人当日均被刑事
拘留。
案经交警侦查,认定是郑玉彬驾车肇事,负全部责任,陈良华无罪释放,郑玉彬被批捕并
移送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公安认定的事故责任主体有误,因为:
⑴收费站的监控录像显示,车过收费站后并没有如陈良华所辩称的有在二、三十米处停
车,而是加速向城关方向驶去;⑵尾随肇事车后(收费站监控录像显示两车间隔53秒)的
另一辆小车的驾驶员刘建新证实,他驾车经过事故现场时目睹肇事车驾驶座上坐着陈良
华;⑶陈称他离开事故现场的途中曾接到郑玉彬要其去顶替肇事责任的电话,但移动公
司提供的两人当晚的手机通话信息显示,事故发生后两人手机没有通过话。再者,在距
目的地仅有二、三分钟车程的地方换人驾驶也违背常情,陈又提不出令人信服的换驾理
由。同时还发现交警办案中有故意袒护陈良华的问题。真正的肇事者应是陈良华而不是
郑玉彬。于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县公安局预审
部门补充侦查,陈良华对自已驾车肇事并嫁祸于郑玉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陈被逮捕
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郑玉彬无罪释放。
嗣后,陈良华开始翻供。一场由市检察院检察长蔡XX(曾任仙游县委书记)、办错案的
市、县两级交警有关人和《福建日报》社驻莆田记者站站长黄XX(仙游人,陈良华朋友
)组成的铁三角拉开了为陈良华翻案的序幕。蔡利用其职权(此案从未提交市院检委会
研究过),先是派人到下级院找岔,没抓到把柄后,就公开要仙游县院检察长给陈取保,
检察长不敢擅自应允,专门召开检委会研究,被全体检委会委员否决(有检委会会议记
录为证);交警利用其事故责任鉴定权,拒不对事故责任主体作变更认定;黄某则利用
检察院起诉前对证据进行保密公众不了解案情真相之机,策动媒体进行大量歪曲事实的
报道,他们合力对本案的侦查起诉工作进行百般干挠和阻击(此处省略三千字),以至案
件拖延至2004年1月17日才起诉到法院,但最终无法逃脱权力的算计:他们通过误导省
委领导获取批示后,便开始反攻倒算。
2004年3月初,县委领导直接指令撤回对陈良华的起诉并将其交公安机关取保。随即便
成立了由办错案的市、县交警为主导,由市公、检、纪检联合组成的、旨在推翻仙游县
检察院、公安局审查结论的“专案组”,由市委领导任组长,违反法律程序,实行“统
一认识,统一指挥”的“文革”式手法,对郑玉彬及其亲属、目睹事故现场的证人、公
安局预审科长、办案民警、检察院检察长、公诉科长等十一人实行异地(在莆田辖区内
)突审(实为刑讯逼供,所有被告均在庭上提告,有庭审笔录为证)。经过长达近一年
的“内部运作”之后,故意将本应同案审理的案件分成三案,先审郑玉彬交通肇事案,
以未经庭审审查的其他同案人被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作为认定郑玉彬驾车肇事的证据,
判郑有罪,再以郑的刑事判决来推定后续审理的其他涉案人分别犯有徇私枉法、滥用职
权、伪证等罪,大搞循环论证。2005年6月,上述涉案人被分别以交通肇事、诬告陷害、
伪证、妨碍作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罪名判处一至十四年不等的徒刑(至今仍有
人在狱中服刑),总和刑期达65年,从而人为制造了一起堪称“全国之最”的特大冤案。
然而,被冤判的人并不屈服,他们从一审庭审开始就向法庭揭露事实真相,就是在狱中
仍在不停地申诉。来自全省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十多名辩护律师一审庭审后还联名给省律
师协会写了《关于仙游县“11.2重大交通肇事案”的紧急报告》(见影印件)希图引起
有关领导和司法部门的关注,防止造成新的重大冤案。几十名被告人的亲属还手持诉状
于2005年5月18日当街跪着拦住省委书记卢展工的小车鸣冤。但案件的特定背景决定了
所有的申诉和呼吁均如泥牛入海,连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向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提出的
申诉也均被置之不理,司法腐败到了连申诉这一司法救济的最后渠道也被堵死的地步。
二、枉法裁判、铁证如山
莆田市秀屿区法院是由“11.02专案组”精心挑选的一审法院,果然,他们不辱使命,
不顾被告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硬是按既定方针与秀屿区检察院一致指鹿为马
,只是手法太过低劣和赤裸。其作品就是(2004)秀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因该判决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5)莆刑终字第80号],所以就
以一审判决书为标本,通过客观证据的展示,让我们共同见证司法史上最齷龊不堪的一
幕。
判决书认定是郑玉彬驾车肇事的四步曲是:途中嫌陈良华车开的像蚂蚁爬一样---所以
过收费站30米左右让给郑开---案发后求陈顶替---证人刘建新作伪证。事实果真如此吗
?还是用证据说话。

铁证之一:
先见识一段赤裸裸的枉法裁判词:“辩护人还宣读了证人付明勇2004.3.15的证言、林春
洪2004.3.15的证言...,欲证明周培侠的陈述有受到干扰的因素,因该三位证人的证言是
侦查人员带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下所收集的,...故该三住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
此段判词(见下划红线)的亮点在于“因该三位证人的证言是在侦查人员带着歪曲事
实的指导思想下所收集的”“ 故该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采信”这两句话。但局外人又
有谁会知道,这几份笔录的调取者不是别人,而“11.02专案组”成员严绍旗、李晓华
、林琳锐,这有证人林春红的笔录为证(另两份笔录是日由同一办案组制作的,就不赘
举):
评析:
在该份笔录上签名的严绍其、李晓华、林琳锐三人均为“11.02专案组”的成员,严还
是当时的专案组组长,时任县交警大队长。他们的侦查方向就是要推翻仙游县公安局和
检察院原对11.2交通肇事案责任主体的认定,本判决书就是根据他们“重新侦查”的证
据下判的,可谓专案组的功臣。但法院为了让辩护人辩护无理,竟判这三位办案人“是
带着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下收集证据的”,从而为既定目标服务。可就是这段判词让他
们自已掉进了枉法裁判的泥潭而无法自拨,道理很简单:
1. 根据判决(经过二审确认,属生效判决),这三位“带着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办
案的“11.02专案组”成员就涉嫌徇私枉法,应由莆田市检察院立案追诉(他们至今不根
据判决追诉,那是另一种枉法),由此导至的法律后果是:他们参与“重新侦查”的11.2
交通肇事案的其他证据都应是无效证据,整个案件理当推倒重审,审案法官在判决书中
既认定他们带着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办案,却又大量采信他们调取的其他证据,显属枉
法裁判;
2. 如果这三位专案组办案人是公正无辜的,所谓“带着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收集证据
”是法院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不实之词,审案法官也是枉法裁判,进尔推定这三份证人的
证言是可信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这又动摇了用以给11.2案被告人定罪的根基,
被层层上报为“铁案”的“2002.11.2”交通肇事案不但“铁”不起来,而且整个案件
勿庸置疑地也要推倒重审。
这真是逻辑上的“两难”啊!看来,11.2案的两级审判官是自作绳索把自已套起来了,
因为仅凭此一节判词,本案就属铁板钉钉的枉法裁判案,依法应该发回重审,同时应追
究11.02专案组的那三位“带着歪曲事实的指导思想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真可谓人算不如天算!
铁证之二:
所谓过收费站30米左右停车换人驾驶
11.2交通肇事案在认定谁是真正的驾车肇事者的问题上,仙游县检察院(经检委会集体
研究)与莆田市、县两级交警争执的焦点在于肇事车在经过收费站后是否有停车换人驾
驶(此地距仙游城关不足三分钟的行程)。因为陈良华承认车经过收费站时是自已驾驶
的,但辩称:“我车缓行进收费站(该车系免征收费)后约三十米左右,我下了车让给
他开”(见陈良华自书笔录,他当时是自由人)
回答部份由陈良华自已书写的笔录 此笔录被秀屿区检察院隐瞒
显然,过收费站后有没有停车换人成了本案的焦点事实,判决书自然不能回避,在经审
理查明部份附和了陈的说法 (见判决书第3、4页影印件):
“途中,被告人郑玉彬嫌陈良华开车开的比蚂蚁还慢,所以过了赖店收费站30米左右(
23时30分许),又换由被告人郑玉彬驾驶。”然而,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肇事车经过
收费站后不但没有在三十米左右处停车(要停车也只能在该处),反而是加速向城关方
向驶去。其车尾灯从录像画面上消失的位置远超可停车的地方,且已进入了一段被中间
隔离带和路右侧绿化带夹着的不能停车的单行车道,从而否定了陈良华所辩称的换人驾
驶之说。可审案的法官竞然可以无视这一铁的证据而在判决书中睁眼瞎说、信口雌黄,
不能不令令人咋舌!
肇事车通过收费站台时的截屏画面
车过收费站后车尾灯即将在监控画面上消失时的截屏画面
肇事车经过赖店收费站前后的监控录像片段
说明:原始收费站监控录像由公安随卷移交县检察院公诉科,专案组导演的庭审时,拒
不根据被告和律师的申请调取播放接受质证.
铁证之三:
所谓停车换人是由于郑嫌陈车开的“像蚂蚁爬一样”
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中认定“过了赖店收费站30米左右又换由被告人郑玉彬驾驶”
的原因时是这样表述的:“途中,被告人郑玉彬嫌陈良华开车车开得比蚂蚁还慢,所以
过了赖店收费站收费站30米左右又换...”。
这样的认定肯定了陈良华的说法,却与客观证据背道而驰。
我们可以做一道小学算术题看看车是不是“开得比蚂蚁还慢”:肇事车从莆田返回仙游
途经郊尾亿承鞋厂门口时曾停车,陈良华下车用手机与亿承老板杨XX通话,移动话单信
息显示的通话起始时间是2002年11月2日23时11分29秒,通话时长2分钟(见下列手机相
关信息证据)
移动公司提供的陈良华的手机通话信息
加上陈良华通完电话上车启动时间约一分多钟,即从郊尾启程的时间应是23时15分左
右。阮XX(仙游县公安局刑警,因本案被以伪证罪判刑)是在刘XX(驾车尾随肇事车后
,因本案被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车绕过事故现场后向112报警的,移动公司话单显
示的报警时间是2002年11月2日23点29分59秒
移动公司提供的阮建山报警信息
刘建新驾车经过事故现场时有刹车、倒车、绕行再叫阮建山报案的过程,这段时间至少
1分钟,加上肇事车先于刘建新车53秒通过收费站
肇事车与刘建新车先后通过收费站时的截屏画面
由此推算事故发生的时间应是23时28分左右,从而得出肇事车从郊尾亿承鞋厂门口到肇
事现场约18公里的行程只用13分钟(还不包括过收费站时的减速、停车、加速的过程)
。根据距离÷时间=速度的计算公式,得出肇事车从郊尾到事故现场的车速不低于80公
里/小时。这也与证人刘建新、阮建山原作证时所说的他们的车在郊尾圣岭三叉路口差
点与肇事车相撞,后想追都追不上相吻合。这样的车速会“象蚂蚁爬一样”?判决书凭
什么采信陈良华这一明显不合实情的说法?这种连常识都不顾的判词该不属法官自由裁
量的范畴吧!
铁证之四:
所谓案发后郑玉彬求陈去顶替
判决书无视收费站监控录像这一无可辩驳的客观证据,枉法认定肇事车过收费站后三十
米左右换由郑玉彬驾驶,还采用隐瞒、歪曲相关证据的手法,认定事故发生后郑玉彬曾
动员陈良华去顶替。现将所谓“动员顶替”的事实真相揭示如下:
判决书第7页以程黎寒的证言、提取的录音机、带笔录录音监定书及录音内容来证明郑
玉彬动员陈良华去顶替.
可是相关证据的原貌又是怎样呢?
1.
先看一段陈良华有关郑玉彬动员其去顶替的说词:
陈称(见上划红线部份):我怕在事故现场被人打,就一边用手机报案,一边往中茂工
业区门口。的公路离开现场,从海亭岭柏油路回城关。当我走到海亭岭脚时,郑玉彬给
打我电话,近乎哀求对我说,良华,今晚这事你去承认,由于当时我心理较紧张,一听
他这话,我马上明确说,那不可能,谁做事由谁来当,说着,不知道是他手机没电或是
我手机没电,对方都没吭声。
但是:移动公司出具的《手机实时话费信息》显示:事故发生后,郑、陈两人的手机没
有相互通过话。这一客观证据在判决书中却遭到“活埋”。
移动公司提供的实时话费信息
2.所谓陈良华偷录的郑玉彬到其家求其顶替的录音。
根据专案组办案人整理的《录音内容记录》,不但无法证明郑玉彬要陈良华去顶替,反
而证明陈良华才是肇事时的开车人。现转录《录音内容记录》中的两节以资证明:
① 陈良华:你说这件事情,你说要怎样?我是不可能说,嗯呀,(停顿)出去承认这
件事,可以那么说,今天不是说,不是说我今天过意不去,那样说,我是说一起探讨一
个方案。
郑玉彬:(叹口气)唉…但是前提应该是说确确实实是你开的。
② 陈良华:凭良心说就是说呐,那车是你自已开的,谁开的,正是?(郑玉彬插话,
但含糊不清)你若要说凭良心说,反正齐就是那样凭良心说。
郑玉彬:齐要冷静说,我是说冷静说,这个意思,唉,如果说确实是我自已开的,我没
话可说,…(含糊不清)大不了这个工作不要,接受处罚,该怎样就怎样。
且不说陈良华提供给专案组的不足二十分钟的录音只占两人长达三个半小时对话的中的
十分之一;也不论这被录的对话中就有三十六处被标注“含糊不清”,其中属于郑玉彬
的就有二十八处,也就是说,偷录者在录音时就对讲话的内容进行了取舍剪辑(请注意
,剪辑不单是指对已录制的音像进行事后取舍,也包括录制人在录制现场就根据自已的
意图对音像进行选择性录制);更不用说郑玉彬本人及其辩护人还认为交警的《录音内
容记录》中存在张冠李戴的嫌疑(一、二审始终不敢就该录音进行公开播放接受质证)
。就凭上述两节对话的记录内容,就足以证明根本不存在判决书所说的郑玉彬动员陈良
华去顶替的事,相反,郑玉彬在对话中明指是陈良华开的车,所以才动员他去承认。而
且率先提出“探讨一个方案”的是陈良华,率先提出让郑玉彬弟去顶替的也是陈良华,
郑玉彬是在陈良华不愿去交警队承认的情况下与其探讨让人顶替的事,至于郑玉彬提出
让陈良华承认车是借给他用的,其目的是为了推卸公车私用导致事故的违纪责任,并不
改变其坚持的是陈良华开车这一前提。
还须注意的是,该录音是在郑玉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录的,陈良华作为有备之人,当
然不会在对话中说出对自已不利的话,更不会放过郑玉彬说的任何一句对自已有利的话
,但在面对郑玉彬说“车是你开的”“你去承认”的时候,只敢说“车是你开的”“我
不可能去承认”之类较缓和的话,而没有出现斥责郑玉彬要他去顶替之类的话。而如果
车确实不是陈良华开的,郑玉彬却要他去顶替,作为任何一个人,都会有斥责对方的激
烈言词,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陈良华的心虚,因为他知道如当面说出这类激烈的话,
势必引起郑玉彬的激烈反弹,影响“录音效果”,暴露事实真象。再者,事发后他俩在
没有见过面,也没有通过电话的情况下,陈良华又是怎么知道郑玉彬是来叫他去顶替的
从而打电话叫程黎寒准备偷录音器材?这显然是为前面编造的所谓他半路接到郑玉彬要
他去顶替的电话相呼应。慌言在这里露出了马脚。
此外,陈良华为了等待程黎寒筹办偷录音器材,竞将求其开门的郑玉彬拒之于门外将近
三个小时,试想,吃了闭门羹的郑玉彬还会那么无自知之明非要上门找事业有成的陈老
板顶替?除非他是白痴!只有一种可能:车是陈良华开的,所以他才会不顾遭到怠慢而
坚持上门。
铁证之五:
认定刘建新作伪证的所谓“侦查实验”
判决书在认定郑玉彬是11.2交通肇事案的肇事者时,确认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其
中之一是“侦查实验”,判决书原文是这样表述的:“(9)侦查实验(与事故发生时相
似的情况下,在相隔一米的距离能否看清挡风玻璃呈蛛网状破裂的车内驶座上的人的清
晰脸部)载明: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轮廓。”
判决书采信这份侦查实验笔录的背景是:11.2交通肇事案在仙游县公安局预审期间,证人
刘建新向当时的办案人作证称:事发当晚他曾驾车尾随肇事车后,当他驾车挠过事故现场
时,目睹肇事车(紧急刹车后掉头停在公路中间)驾驶座上坐着陈良华,这一证据成了县公
安局、检察院认定是陈良华驾车肇事的依据之一。显然,要否定县公安局、检察院的审
查结论,必须否定刘建新证言的真实性。后来成立的专案组为此组织了二次侦查实验,
以验证证人刘建新证言的可信度。第一次实验的结果是,刘建新看清了模拟肇事车驾驶
座上人的轮廓,因结果不合专案组的意图,该实验笔录就被弃之不用。经过一番“重新
布置”之后,他们又兴师动众地搞了一次实验,实验的结果是:与事故发生时相似的情
况下,从刘建新的位置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轮廓。于是,专案组依该实验结果对证人刘
建新实行刑事拘留(并没有送看守所而是将其带到市边防支队审讯),开始,刘建新坚
称原先是凭实作证的,经过办案人连续五天五夜的突审,刘承认当时是作假证,但在一
审庭审时刘建新又坚称原先向仙游公安局、检察院所作的证词是真实的,在武警边防支
队审讯时遭到残酷的刑讯逼供,并当庭显示了因双手被反手高吊绳索断裂重摔在地上至
今乃留在下巴的伤痕和三颗断裂的牙齿。其辩护律师还当庭提交了一件刘被审讯时所穿
的沾有血迹的外衣(刘借看守所同监房人员释放之机托其带出)。公诉人为证明刘建新
没有被刑讯逼供,当庭播放了一段所谓审讯时的同步录像,然而,该录像并非公安机关
对刘建新作笔录时的同步录像,而是在市检察院审讯室录制的,而且图像中办案人员并
无记录,录像中的刘建新所穿的衣服及留在下巴的长条伤口还贴着创口贴,沾有血迹的
衣服与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刘建新被刑讯逼供血衣相互吻合。这一弄巧成拙的一幕被刘
建新的辩护人王志工律师当庭揭穿。当然,以上证据及辩护意见法庭是不会采纳的,他
们采信的是专案组侦查实验的结果:刘建新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轮廓
”,也即刘建新不可能看到对面肇事车驾驶座上坐着陈良华。刘也因之被以伪证罪判处
五年有期徙刑,创下证人遭残酷刑讯冤判入狱的典型案例。
那么这份侦查实验笔录果真铁定如山、无可辩驳吗?我们还是用事实、用证据来说话。
所谓侦查实验是指: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证实某一事件或事实能否发生或怎
样发生,按原有条件将该事件或事实加以重演或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就专案组作
的这个侦查实验来说,设置原有条件的关健是肇事车挡风玻璃的破损情况。但根据县公
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侦查卷宗,内中没有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只有办案人出具
的一份“工作说明”,称“因相机机械故障等原因,拍出来的照相冲洗出来竞已全部曝
光”(见证据1)
证据1 现场照片全曝光说明
也就是说,事故现场肇事车挡风玻璃破损状况的原始证据已经灭失。同时,交警办案人
不是按规定用拖车将肇事车拖回停车场,而是将挡风玻璃裂网处用木棍打破扩大后将车
开回去(见证据2)
这又人为改变了肇事车挡风玻璃的破损程度(见证据3)
证据2 办案人出具的工作说明
证据3
这是县保险公司于事故发生后第四天在交警停车场拍的肇事车照片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恢复或模似出肇事车挡风玻璃的破损状况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没
有可参照的原始证据。而玻璃原始的破损程度和位置又是检验目击证人刘建新当时能否
看到肇事车驾驶员的关健。令人惊奇的是,事隔二年之后,专案组办案人竞神奇地模拟
出肇事车挡风玻璃蛛网状破损的原貌,使得刘建新“只能看到一个模糊的轮廓”(见证
据4)。
证据4
这是专案组侦查实验的模似车,车挡风玻璃上裂纹被模似的有板有眼
真不知他们借助的是何方神功,依据的又是哪家版本?这样的侦查实验结果其可信度
如何,我想只要稍具常识的人都明白。法院无视常识将其采作给郑玉彬和证人刘建新等
人定罪的证据,不是枉法还能是什么!
当年听取专案组汇报的书记、局长、检察长、院长们是否被误导了?你们心目中的铁案
哪道就是靠这些“豆腐渣”证据来堆砌吗?
综上所述,判决书确认的所谓郑玉彬驾车肇事的四部曲:途中嫌陈良华车开的“像蚂蚁
爬一样”———过收费站三十米左右换由郑玉彬驾驶———事后动员陈良华顶替——唆
使刘建新作伪证四个环节,均被收费站监控录像、移动公司的实时话费清单、陈良华偷
录的双方对话内容等铁的证据所证伪,相反,无可辩驳事实证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
实”全是法官枉法裁判的产物。
一起只需常识和良知即可判别的普通交通肇事案竟在权力的干预下搞的翻手覆云、是非
颠倒,真正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者是谁还不清楚吗?!
此案不纠,天殊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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