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买买提看人间百态

boards

本页内容为未名空间相应帖子的节选和存档,一周内的贴子最多显示50字,超过一周显示500字 访问原贴
History版 - 胡扯一下古时的医疗事故
相关主题
鱼米之乡大旱,史上有过几次?[合集] 异族通婚婚姻保护法细则:
为什么说汉文帝是史上最好皇帝? (转载)毛澤東“抗美援朝”的6大目的
为什么说汉文帝是史上最好皇帝? (转载)光亭(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旧文:取蜀将帅不利(容斋随笔) (转载)陈独秀因为拒绝当汉奸而被开除出党! (转载)
1588 年海外华人看看自己回国会被判多少年 (转载)
足球的起源 揭秘蹴鞠的历史毛轮发动工农革邓产党贪官的命恢复社会主义 (转载)
算命和中医,气功差不多父亲被杀遭辱尸,女儿复仇获特赦
祖传三代庸医李明哲一审获刑5年台湾各路人马纷纷表演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十失话题: 医师话题: 法规话题: 庸医话题: 现行
进入History版参与讨论
1 (共1页)
R*****d
发帖数: 1148
1
先摘一段《周礼 天官冢宰》,这一段的后两句又被顾炎武在《日知录》当中引用: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
。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
十失四为下。
如果我们相信上面这段话,那么可见“十失四”虽然“为下”,但也不过是工资待遇低
一些,并没有说进一步的惩罚。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医疗事故,可能仅仅是上文所谓之
“失”的一部分。
此部分的周礼当中还讲到兽医:
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
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
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讲退之。
由最后一句可见,可能是由于畜牧业是周人支柱产业的缘故吧,对于兽医的要求倒也不
马虎。
南北朝之后的历朝历代,貌似大多对于医疗事故都有明文法规。网上有一篇台湾的东东
,专讲医疗法制史的,其中简述了唐宋元明清的相关法律,甚至还提到了巴比伦,古
代印度,罗马,阿拔斯王朝,欧洲中世纪的一些东东。咱既不是学医的也不是学法律的
更不是学历史的,故此无力对此文进行全面考证勘误,所能做的也只有将其转贴到二楼
,期待高手来说两句。不过清朝毕竟离我们最近,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对清朝法律有印象
,这个帖子里贴一下《大清律例 刑律》当中的“庸医杀伤人”:
‘律’297.00庸医杀伤人 1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如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
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依律收赎给付其家]不许行医 2若故违本方[乃以]
诈[心]疗[人]疾病而[增轻作重乘危以]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私有所
谋害]故用[反症之]药杀人者斩[监候] 条例 297.01 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为异端法
术[如圆光画符等类]医人致死者照斗杀律拟绞监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
看过《金瓶梅》的都知道,书中庸医不少,自然也难免医疗事故,然而为此打官司的却
寥寥无几--当然这也许都是作者的有意安排。再来段《儒林外史》,算是一个庸医杀人
官司的具体案例,由此或许也可见此类官司定罪之不易:
第二件,“为毒杀兄命事”,告状人叫做胡赖,告的是医生陈安。向知县叫上原告来问
道:“他怎样毒杀你哥子?”胡赖道:“小的哥子害病,请了医生陈安来看。他用了一
剂药,小的哥子次日就发了跑躁,跳在水里淹死了。这分明是他毒死的!”向知县道:
“平日有仇无仇?”胡赖道:“没有仇。”向知县叫上陈安来问道:“你替胡赖的哥子
治病,用的是甚么汤头?”陈安道:“他本来是个寒症,小的用的是荆防发散药,药内
放了八分细辛。当时他家就有个亲戚,是个团脸矮子,在傍多嘴,说是细辛用到三分,
就要吃死了人。《本草》上那有这句话?落后他哥过了三四日才跳在水里死了,与小的
甚么相干?青天老爷在上,就是把四百味药药性都查追了,也没见那味药是吃了该跳河
的,这是那里说起?医生行着道,怎当得他这样诬陷!求老爷做主!”向知县道:“这
果然也胡说极了。医家有割股之心;况且你家有病人,原该看守好了,为甚么放他出去
跳河?与医生何干?这样事也来告状!”一齐赶了出去。
最后贴段不太相关的--主要是写着写着想起来了,就是本贴一开始提到的顾炎武的作品
,下文开头儿的几句话,也同时出现在顾炎武为他的朋友傅青主(这可是七剑下天山当
中的人物啊)所著《大小诸证方论》,题写的序言当中。
古之时庸医杀人,今之时庸医不杀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间,其病日深而
卒至于死。夫药有君臣,人有强弱;有君臣则用有多少,有强弱则剂有半倍。多则专,
专则其效速。倍则厚,厚则其力深。今之用药者大抵杂泛而均停,既见之不明,而又治
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杀人为贤,岂知古之上医不能无失。周礼,医师
岁终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
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犹用之。而淳于意之对孝文尚谓时时失之,臣意不能全也。易曰,
裕父之蛊,往见吝。奈何独取夫裕蛊者?以为其人虽死,而不出于我之为。呜呼!此张
禹之所以亡汉,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朱文公与刘子澄书所论四君子汤,其意亦略似此。
唐书许胤宗言,古之上医惟是别脉,脉既精别,然后识病。夫病之与药有正相当者,惟
须单用一味,直攻彼病。药力既纯,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别脉,莫识病源,以情臆度,
多安药味。譬之于猎,未知兔所,多发人马,空地遮围,冀有一人获之。术亦疏矣。假
令一药偶然当病,他味相制,气势不行,所以难差,谅由于此。后汉书,华陀精于方药
,处齐不过数种。夫师之六五,任九二则吉,参以三四则凶。是故官多则乱,将多则败
。天下之事亦犹此矣。
时间不多,水平也很低,码不了多少字,大多是摘抄,见谅;此外通篇都是闲扯,想
起一桩是一桩,欢迎大家积极补充指正。:)
R*****d
发帖数: 1148
2
第四章 我国传统医学立法之沿革
医师在古代地位低贱,有关的医疗相关的法律不多,且中国法制史的参考书籍都无人
就此专题加以讨论, 加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6],依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作
者)所言:1.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2.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3中国法多道
德之分子也,以致有关医疗法规的史料相当有限.收集不易,故仅以有限之史料,以编年曆
的顺序记载如下:
夏朝à殷商à西周
一. 周礼中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公元前十一世纪时西周的医学分科与医事制度。
(我国现行法规) 于民国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我国卫生署依医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订
定发佈施行专科医师分科及甄审办法)
à春秋战国时代à秦朝
二. 1975发现的秦梦书简,记录
优生法规规定: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是关于畸形儿的处置除罪化之规
定。
(我国现行法规)民国七十三年七月九日优生保健法;第九条:怀孕妇女经诊断或証明有左
列情之一者,得依其自愿,施行人工流产:四.有医学上理由,足以认定胎儿有畸形发育虞
者。另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子女者,处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杀死新生儿虽有减刑但是不能免罪的。
卫生防疫法律规定:「城旦,鬼薪厉,何论?当迁疠迁所」,痲疯病人应送往病人收容所隔
离。
(我国现行法规) 民国三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国民政府制定发布,十一种法定传染病,但不
包括无痲疯,及现今流行中的登革热或肠病毒。
à两汉时期à魏晋南北朝à隋唐五代à宋辽金夏时期
三.唐宋时期
关于医事的律令[7]:
「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得财物者,以盗论。」是说医师不能欺诈病人。
(我国现行法规)医疗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医师不得违反收费标准,超额收费。
「诸有诈病和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
入人罪 论」,规定医师检验不实要受罚。
(我国现行法规)医疗法第四十七条:医院对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病理检查,并应临床及
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关于药事的律令: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医绞」,药的分量多或少,或合成方法不对;药合成
后其封题上注明药的性质,如冷热服用,有一不如本方所记载者,医师都要被绞死。
(我国现行法规) 药师法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劣药,係指核准之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质.量或强度,与核准不合者。
药师法第二十条:本法所称伪药,係指药品经稽查或检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二.所含有效
成分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药师法第八十五条只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擅自添加非法定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
味剂及赋形。第二十三条不良医疗器材第二款:使用时易生危险,或可损伤人体,或使诊
断发生错误者。第三款:含有毒质或有害物质,致使用时有损人体健康者,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卫生保健方面的律令:
「同姓为婚者各徒三年,缌痲以上以姦论」为同姓不能结婚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规)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近亲结婚之限制--有害优生。
(一).唐朝
[妨害卫生罪]:
与以或卖毒药,唐律卷第十八贼盗二:「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即卖买而未用者,流
二千里」药「若堪以杀人者,虽毒药可以疗病,买者将毒人,卖者不知情不坐」
(我国现行法规) 药师法第六章 管制药品及毒剧药品之管理。
与以或卖有毒脯肉:「脯肉有毒曾经病人馀者,速焚之,违者扙九十;若故与人食,并
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
(我国现行法规)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食品不得製造.贩卖.陈列之情形第一款变质
或腐败者,第三款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者。
[残尸掘墓罪]:
毁弃死尸,唐律卷第十八贼盗二:「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侵害尸体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发掘坟墓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发掘坟墓结合罪最高十年以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杀人罪]:
唐律卷第二十六杂律上:「诸医为人合药,…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疏议说「医师为人合药汤,其药有君臣分两题疏药名
,或注冷热迟驶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
而在唐律中杀伤罪是在斗讼篇:「若刃伤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两年。」「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
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故因职务关係过失杀人者「以故杀伤论」,就是说医
师执行业务,用药不当杀伤人仍会被处以自由刑,若因而业务过失致死,仍有可能被绞被
斩。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二百七十六条过失致死罪第二项: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
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十恶:大不敬]: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疏议日:「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
方。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殴伤罪]:
致笃疾或废疾, 唐律卷第二十一斗讼一:「若刀刃伤及折人肋,眇两目,堕人胎者,徒
两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者乃坐,若辜外死者,本殴伤罪)」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过失伤害罪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未受嘱託或未得承诺之堕胎罪.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宋
宋刑统第十章杂律, 第三九六条都规定: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鍼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à元朝
三.元朝
元典章,有关医生、卫生机构、药品管理、法医勘验(无冤录)、禁治庸医都有法律
明文规定[8]:
[妨害卫生罪]
大元通制禁令:「诸有毒之药,非医人辄相卖买,致伤人命者,买者卖者皆处死;不曾
伤人者,各杖六十,仍追至元钞一百两与告人充赏。」「不通医术製合伪药于士井货卖者
,禁之」
[杀人罪]
大元通制杀伤:「诸庸医以鍼药杀人者,杖一日百七,徵烧埋银」
「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处死。」
[堕胎罪]
大元通制户婚:「诸娼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娼放为良」。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自行堕胎罪,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
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加工堕胎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图利加工堕胎罪,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
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未受嘱託或未得承诺之堕胎罪.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公然介绍堕胎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罚金。
à明朝
四.明朝
[不敬]:
大明律卷十二体律仪制:「凡合药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
[杀人罪]
大明律卷十九刑人命,:庸医杀伤人:「凡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财物者,计赃
准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à清朝
五.清朝:
[防害卫生罪]
大清律卷二十六刑律条例:「诸色铺户人等货卖砒霜信石…,不究明来历,但贪利溷
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杀人罪]
大清律卷二十六刑律人命: 庸医杀伤人「凡庸医为人用药、鍼刺,误不如本方,因而
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之情者,过失杀人论」
条例:「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为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者,照斗殴律拟绞监候;未死者一
百,流三千里,为从各减一等」5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9] 卷二十五刑律人命庸医杀伤人中有言:「庸医杀人必其病本
不致死,而死由误治显明确凿者,方可坐罪. 如攻下之误而死,无虚脱之形滋补之误而死,
无胀懑之迹,不使归咎于医者;其病先经他医,断以不治,嗣被别医误治至死,形迹确凿,
虽禁行医不治其罪,以其病属必死也。」
[堕人胎]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卷二十六刑律斗殴上:「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刀伤者,杖八
十徒两二年.(堕胎者谓辜内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即坐),若子死辜外及堕胎九十日
之内者仍从本殴伤法论,不坐堕胎之罪。」
「因争殴震动胎孕,气血损伤以致堕胎身死,依斗殴拟绞。」
清 秋谳辑要桉例记载[10] :
1.邪术医病致毙人命者俱入情实:情真应决—处死。(杂项)
鸟枪杀人之桉如系防夜致死姦盗不法之人及实係误伤,情同过失,原拟绞侯者可以缓决(
续增条款)。
2.疯病连毙二命之桉俱入情实.如内有一命不应抵者(如杀死子女之类)可以缓决;即
另毙,二命俱不应抵者.亦可入缓(秋审条款)。
3.乳母闷死幼儿之桉例,无明文定桉,俱照乾隆二十六年谕旨拟绞,致雇主绝嗣者情
实,未绝嗣者缓决(秋审条款)。
六.太平天国
创办第一所医院,并严格挑选医师,「必考取数场,然后聘用」,以免庸医误人;医师
替群众看病「不收谢金」。
(我国现行法规)医师法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经医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医师。」
医师法第七条之一:「医师经完成专科医师训练,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甄审合格者,得
请领专科医师証书。」
七.民国
民国二年十一月国民政府内务部发布解剖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
于病变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死亡之由者,得指派医生执行解剖」是我国最早实行解
剖尸体的法定条文
(我国现行法规)民国七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公布解剖尸体条例
第五章 外国医学立法之沿革
一.汉摩拉底法典(Hammurabi Code). BC1972~1750
古巴比仑医师已用青铜刀施行高难度手术,切除眼睛白翳、整骨切割术等,涉及法律
方面的主要是这些外科眼科手术的成败规定。
[关于病死伤残的医事法规]
如痳疯病,148条规定:「设若某人娶妻,她不幸染上痳疯,而他蓄意另娶,,则他可另,
娶不应抛弃已经染上痳疯妻子」
(我国现行法规)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条判决离婚之事由,第七款:有不治之恶疾者,第八款: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不孕症]
145 条规定:「设若某人娶不生育的妇女为妻,她不让他有子女,他蓄意自行纳妾」;
则这人可以自行纳妾,并领她到自己家来,但妾不得与不生育的妻居于同等之地位」。
[斗殴流产及其致死人命]:
209 条规定:「设若某人欧打他人的女儿,以致她的胎儿流产,则他因造成堕胎,应
偿付十两克勒银子」,
210 条规定:「设若这个妇女死去,则应将他的儿女处死」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未受嘱託或未得承诺之堕胎罪.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加工堕胎罪第二项:「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婴儿死亡的有关规定]:
「设若某人将自己的婴儿交与乳母,这个婴儿死在乳母手中,而乳母不告知婴儿父母
,擅自换以另一婴儿,则应告发她;她不通知婴儿父母而暗中偷换婴儿,应割去她的乳房」。
(我国现行法规)刑法二百七十六条过失致死罪第二项: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
元以下罚金。
二.摩奴法典公元前二世纪古印度规定;
医生出现医疗事故,处以罚金
三.十二铜表法(古罗马规定) BC450,
医生疏忽而使奴隶死亡要赔偿。
古罗马根据城市大小规定医师的数目,每城配备名经过政府考试审定并领有执照的
医生。
四.科尼利阿法(lex Cornelia)规定.
医师病人致死,罚以放逐或斩首;
还规定医师给人春药堕胎,则处以流放或没收部份财产;
如病人因之死亡,则施术者,处以死刑
五.阿拉伯,
因巴格达的哈理发国王的儿子被医师误治死去.西元931 即开始考核医生之资格。
六.西西里国王罗格尔二世1140年下令:
「为了避免王室臣民因一些经验不足的医生治疗的危险,对于未经政府考试証明己经
修完了一定医学课程的医生,禁止开业」,此为欧洲史上最早由官方颁布规定医生资格,
保护病人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规)实习医师制度实施要点(卫生署医字第二六六二号令):「实习医师于实
习执行医疗业务过程,对所为之诊疗室,诊断,处方,应经指导医师确认后,始得执行.又如
涉及手术侵袭性医疗行为,实习医师不得执行。」
参考书目
[6].杨鸿烈 中国法律发展史 台湾 商务印书馆56 年1 月台一版
[7].长孙无忌 唐律疏议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6年7 月台一版
[8].蔡振修 医疗过失犯罪析论 中华民国医事法律学 85年6月
[9].沉云龙 大清律例会通新纂 卷二十五刑律 文海出版社
[10].沉云龙 秋谳辑要 文海出版社
l*r
发帖数: 79569
3
哈哈,看到这个
行者笑道:“师父,你原来不晓得。我有几个草头方儿,能治大病,管情医得他好便是
。就是医死了,也只问得个庸医杀人罪名,也不该死,你怕怎的!
R*****d
发帖数: 1148
4
猴子这话说得没道理。。。这位患者可是有资格弄起居注的monarch啊,哈哈

【在 l*r 的大作中提到】
: 哈哈,看到这个
: 行者笑道:“师父,你原来不晓得。我有几个草头方儿,能治大病,管情医得他好便是
: 。就是医死了,也只问得个庸医杀人罪名,也不该死,你怕怎的!

l*r
发帖数: 79569
5
哈哈,有道理
刚没仔细看你贴的那些
御医的罪名要大些,草头方肯定是不行了,大不敬的罪名受不起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猴子这话说得没道理。。。这位患者可是有资格弄起居注的monarch啊,哈哈
R***a
发帖数: 41892
6
问题这医者来头更大啊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猴子这话说得没道理。。。这位患者可是有资格弄起居注的monarch啊,哈哈
1 (共1页)
进入History版参与讨论
相关主题
李明哲一审获刑5年台湾各路人马纷纷表演1588 年
法院一审认定曲龙等五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足球的起源 揭秘蹴鞠的历史
Re: 关于水的讨论 (转载)算命和中医,气功差不多
江泽民20年里发动的2次政变祖传三代庸医
鱼米之乡大旱,史上有过几次?[合集] 异族通婚婚姻保护法细则:
为什么说汉文帝是史上最好皇帝? (转载)毛澤東“抗美援朝”的6大目的
为什么说汉文帝是史上最好皇帝? (转载)光亭(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旧文:取蜀将帅不利(容斋随笔) (转载)陈独秀因为拒绝当汉奸而被开除出党! (转载)
相关话题的讨论汇总
话题: 十失话题: 医师话题: 法规话题: 庸医话题: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