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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北灵山夏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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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夏子话题: 灵山话题: 山友话题: 组织者话题: 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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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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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灵山夏子事件
事件回放:3月10日早晨10时,11名山友(7男4女)在从门头沟柏峪口向灵山攀登途中
迷路,其中一名女子死亡,另一名男子因虚脱和视力受损被送往斋堂医院。截至昨天下
午1时,被困山友全部被营救下山。据门头沟警方介绍,死者为CCTV-5一栏目编辑,年
仅23岁。目前死因正在诊断中。
灵山市北京最高峰,位于门头沟与河北交界处,距市区122公里,海拔2303米,是北京
地区最高峰,因为海拔高、温度低而成为京郊避暑胜地。虽然灵山方圆只有25平方公里
,却是京郊惟一集高原、草原风光为一体的自然风景区。
从门头沟斋堂境内,能够看见灵山上皑皑白雪。当地居民说,由于前两天下过一次
大雪,灵山上的雪已没及膝盖。
下午3时,受伤的男性山友“装甲老鼠”(网名)被送达斋堂医院,获救的4名山友
被送至门头沟清水派出所。他们脸颊通红,情绪非常低落,眼泪一直在眼眶中打转。山
友们拒绝了采访,“我们的心情不好,请理解。”山友们向警方回忆,本月5日网名为
“海”的山友,通过在绿野户外网站发帖,邀约11人攀登灵山。当时提出行动的路线为
3月10日上午10点半到达灵山南侧的下马威,下午1点登上海拔2303米的灵山主峰,下午
5点返回灵山南侧海拔不足千米的洪水口。
而前日实际行走的路线却是,前日早晨10时许,11人在柏峪口下车,开始向灵山攀
登,中午12时多,到达了实心楼,并在那里吃了午饭。但由于灵山的大雪已经覆盖了所
有道路,他们很快迷路,同时,由于行走速度不一,他们分成了6人和5人的两组各自行
走,并约定下山后会合。
警方介绍,5人一组的最终走到了苇子村落脚。受伤的“装甲老鼠”和遇难的“夏
子”(网名)则属于6人那一组,他们一直没能找到下山的路。晚上10时30分,在“夏
子”出现虚脱的情况下,6人选择了报警,而在报警后的半个小时,“夏子”出现昏迷
情况,并在凌晨去世。警方赶到后,他们已受困约10小时。
昨日下午3时半,“夏子”3名大学同学和所在的工作单位CCTV-5某栏目的两名同
事,赶到了清水派出所,协助处理“夏子”的后事。一位姓于的同事说,他们已经通知
了“夏子”家属,其父亲将于今日下午抵京。“我们都没敢告诉他父亲真实情况,怕老
人受不了。”斋堂医院外科主任陈大夫负责这次急救行动,他介绍说,死者的死因目前
还没查明,而伤者的伤势不太严重,主要是视力受损。
事发原因之一:很多队员装备不全
根据警方掌握的情况,这支队伍没有带急救药品,也没有配备医生。  发起人“
海”曾特别提出要求队员备齐装备,并特别强调如果不戴头灯或手电将不准上车。
而意外发生后,另一名发起人“玛瑞亚”承认,很多队员装备不全,但知道情况时队伍
已经出发,“装备上的问题导致山中行进很不顺利。”伤者回忆,“风太大只能改变路
线”。受伤队员称“夏子”先说胡话后停止呼吸。受伤的小段(网名为“装甲老鼠”)
,和“夏子”在同一组,由于虚脱和视力受损,他被送到了斋堂医院。
按照原定计划,小段他们在前日上午10点左右出发,下午5点就能下山,小段说,
他们并没料到山上的雪会那么厚,11人的队伍也由于行进速度不一样,分成了两队。他
们这一组,队伍行进速度很慢。到下午5点时,6人依然滞留在山顶上。小段回忆,危险
在下午4点多的时候就开始出现,由于没戴雪镜,他的视力因雪光反射,已经开始模糊
,再加上体力不支,他走在了队伍的最后边。“我在一定程度上拉了队伍的后腿,我是
第一个出现异常的。”小段说,祸不单行,他又突然掉进了一个雪坑,雪埋到了他的胸
口,1米80的他拼命往上挣扎,在队友的帮助下终于爬了出来,但这又花费了好长时间
。“如果沿着山脊走,我们是能找到下山的路。”小段说,但是那时风太大了,估计山
脊上瞬间风力能达到9到10级,导致队伍根本不可能继续沿着山脊走,只能再次改变路
线,但他们依然没有找到下山的路。
夜幕降临后,风太大不能生火,导致队员们无法取暖,并且“夏子”开始出现异常
。“那个女孩开始哭,后来就说胡话,”小段说“夏子”是在他们翻过两座不知道名字
的山后出现异常,并且无力走路。当时,几名队员沿着大约45度的斜坡拼命把“夏子”
拖到一个没有积雪的地方,让其躺下。
当晚10点多时,队员们正通过电台进行呼救,突然发现“夏子”不再说胡话,并停
止呼吸。队员马上对“夏子”做人工呼吸,以及猛搓手心脚心,希望能把“夏子”救过
来,可是忙了半天依然不见她好转。到了晚上11点多,“夏子”一头栽到了雪地里,呕
吐并流鼻血,大家喊她,也没有反应了。到3月11日“凌晨”两点多时,队员再翻看其
瞳孔,发现已经放大,大家觉得那女孩没有希望生还了。
早晨8点,找到他们的医务人员确认“夏子”已经死亡。
医生用电台遥控急救,队员均无法说出被困地点,警方接报7小时后找到位置。“
雪太大了……方向也不能确定,”参与了整个救援过程的清水镇派出所李政委一直在遗
憾地摇头,虽然他们出动了两批救援人员,但依然没能挽回“夏子”的生命。
警方是在前晚10点30分左右,接到报警的。当时,报警人说,他们被困在离停车场
2、3里的地方,有一人虚脱,情况严重。李政委说,他们当时联系了斋堂医院的医生和
急救车,带着人开始寻找。途中,他们遇到另一组增援山友,大家共同搜救。
“无论用什么方法,都听不见他们的回音。”李政委说,他们用灯光,用喊,都没
有收到任何回音。而灵山的雪,最深处,已经能没腰,他们的行进速度非常非常的慢。
虽然搜救的山友和被困山友,能使用电台互相联系,但由于被困的6名山友,并没有请
当地向导,也不熟悉灵山路况,根本说不清楚具体位置,搜寻一直未果。
而他们传来的虚脱者的消息,也越来越不好。“我们只能让医生通过电台指挥他们
急救。”李政委说,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让医生用电台遥控急救,但对方也没有任何急
救药物,只能进行心肺复苏等简单的方法。11日凌晨两点多时,传来了伤者已经瞳孔放
大,心跳停止的消息。
根据警方介绍,凌晨两点多,曾有参加救援的两名山友,找到了被困6人,但由于
天黑雪厚,这两名山友不敢贸然下山,而他们同样说不清被困地点,造成救援没有进展。
直到11日早晨5点多,其中一名山友下山,才带着救援人员找到6人被困的地点。
责任
发起人是否应担责?律师称应担责,发起人称队员自愿参加。
在绿野网站的报名帖子最下方,发起人标注了一则免责声明。律师称声明违法,发
起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声明中说,“本次活动为非盈利自助户外活动……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
全责任。”对此,北京嘉佑律师事物所律师梁固本称,这种专业网站发布免责声明应被
视为无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梁固本说,网站或组织者在一定范围内有义务承
担法律责任。
发起人之一的“玛瑞亚”说,每一名队员都是自愿加入,都是成年人,对身体应有
认识。
逝者
爽快如男孩跟帖成绝唱。“很爽快,跟个男孩子一样。”夏子“大学时班长回忆,
”夏子“一米六八的个儿,湖南人,性格非常好,身体也不错。”夏子“2006年毕业于
中国传媒大学,学的是摄影,大学时,她是学校体育部副部长,同时还是校篮球队的2
号主力。
在那篇招募登山的帖子中,“夏子”是第5个报名参加的,时间是3月7日下午2点20
分,那时,她在绿野的ID才注册两个小时。报名跟帖中,她称自己“设备全、无台(通
讯设备)”,25分钟后,她再次跟帖表达兴奋之情,当网友们开始讨论如何安排这次灵
山之旅时,有人称自己喜好喝酒,她再次跟帖称,“呵呵,不太能喝,但爱凑热闹”,
这句话成了她在论坛里的最后一次留言。
“我上周四才见到她,姑娘就没了……”前来处理“夏子”后事的同事于老师说,
“夏子”才进他们栏目不到一年,工作很踏实,为人也不错。上周四,他看见“夏子”
收到了快递送过来的一些防雪装备,知道她要去爬灵山后,还嘱咐了一声,让她要小心
一点。姑娘当时还很开心地回答:“没事,我跟几个伙伴一起。”
b*****y
发帖数: 54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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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10点多时,队员们正通过电台进行呼救,突然发现“夏子”不再说胡话,并停
止呼吸。队员马上对“夏子”做人工呼吸,以及猛搓手心脚心,希望能把“夏子”救过
来,可是忙了半天依然不见她好转。到了晚上11点多,“夏子”一头栽到了雪地里,呕
吐并流鼻血,大家喊她,也没有反应了。到3月11日“凌晨”两点多时,队员再翻看其
瞳孔,发现已经放大,大家觉得那女孩没有希望生还了。
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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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夏子事件终审判决
12月6号《走好,驴子》文中提到的灵山夏子事件终审判决终于公布,2007年3月10号事
发到2008年9月25日,一年半又15天的时间,为这起驴友身亡的惨剧画上了法律的句号。
被上诉人:B (个人),队伍召集人+队长; B2(个人),副队长; 绿野XX公司,网站创
建者, 均被裁定无罪。
上诉人: 夏子父母, 上诉驳回,负担一、二审受理费(免予交纳)。
无论公众是否赞同法院判决,这次审判都将会成为中国户外运动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对今后的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意义。此后的类似事件将会有法可依、有律可查
。户外团体及个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都将会有一个法律的尺度。
面对铁板钉钉的法律,评论多则无益,把部分二审判决书附上,希望大家都能参阅并
对法律标尺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最后的司法建议部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X)一中民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A、A2、被上诉人B、B2、绿野XX公司 描述,略) .
....................
上诉人A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X)海民初字第XXX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内容、B、B2、绿野XX公司 辩诉内容,略)..
...................
本院认为,在我国,自助式户外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运动方式。该种户外运动从其
本身来看有以下特点:不同于常规的旅游活动,采取的一般不是常规的旅游线路,有时
也不是常规的气象条件,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险性质。因而该种运动本身最大的特点在于
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
生的后果。
该种户外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
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
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
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 “AA制”,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
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助式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
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
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活动的性质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不具有营利性,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
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后者要承担更为严
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
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
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
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
,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该前提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
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的危险,
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户外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户外活
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因而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
责任。在对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
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
当要求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即应当被
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因此,双方当事人各自站在自己立场上发表的观点均有失偏颇。户外自助运动组织者
并非就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的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组织者应当对
其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承担过错责任。
就本案实际情况而言,被上诉人B、B2是这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
者。根据查明的事实,B、B22007年3月6日在网上发贴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发贴后,在队员报名后,B2还给
包括夏子等队员打电话,提示山上会很冷,要多带衣服。应当说B、B2在发起户外运动
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活动过程中,当天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进行时,B、B2组织包括夏子在内的一行
人共同协商并经大家一致同意后决定改变行程路线。关于原告认为B、B2临时修改活动
路线,其二人对更改后的路线并不熟悉,且是在冬季雪后地形等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
选择这样的路线,是人为地扩大了风险之主张,本院认为:首先,B、B2也只是一个户
外运动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其次,
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前后两条线路的难易差距;再次,更
改线路亦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故对于上诉人以上主张,本院不予
赞同。
在事发当晚夏子出现虚脱症状后,B、B2等人对其采取了人工呼吸等救助措施,并报警
求助。被上诉人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
救助。
而夏子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运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
因此其完全可以依实际情况及自身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并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
施。事实表明当天其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
后果的发生。
综上,B、B2在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中,并未出现明显的重大错误,作为组织者对参与
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子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
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B、B2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所称活动在重点防火区因而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与上诉人的损害
后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绿野公司作为活动计划发布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
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发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受到众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本院对此项运动提出
以下建议:
1、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在活动的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其自身情况。组
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于让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参加者应当说
明其自身条件,并根据自身条件、身体状况等选择相适应的活动,以保护自身安全,并
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给他人带来更大风险。
2、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不应
冒过大风险,除非参加者皆明知该风险及风险程度,并使组织者合理相信其具有相应能
力。
3、组织者应当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应当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
危险发生时,应积极救助。其他参加者也应当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
的救助。但不应要求他们冒过大的风险,也不应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如专业救援人员一
样有效。
4、建议发布户外运动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户外运动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
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以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
最后,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上诉人的行为尚不足以使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
鉴于夏子毕竟在被上诉人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出于道义上的考
虑,本院建议被上诉人向死者父母(即上诉人)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慰籍。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做出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七千二百九十四元,均由A、A2负担(均免予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f****m
发帖数: 7469
4
自己脑残不能怪别人阿
Y*********i
发帖数: 2840
5
这个判决书写得不错

号。

【在 S*********g 的大作中提到】
: 灵山夏子事件终审判决
: 12月6号《走好,驴子》文中提到的灵山夏子事件终审判决终于公布,2007年3月10号事
: 发到2008年9月25日,一年半又15天的时间,为这起驴友身亡的惨剧画上了法律的句号。
: 被上诉人:B (个人),队伍召集人+队长; B2(个人),副队长; 绿野XX公司,网站创
: 建者, 均被裁定无罪。
: 上诉人: 夏子父母, 上诉驳回,负担一、二审受理费(免予交纳)。
: 无论公众是否赞同法院判决,这次审判都将会成为中国户外运动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 对今后的户外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指导意义。此后的类似事件将会有法可依、有律可查
: 。户外团体及个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都将会有一个法律的尺度。
: 面对铁板钉钉的法律,评论多则无益,把部分二审判决书附上,希望大家都能参阅并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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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看样子驴友登山这种活动也是灭口的不错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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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真是老了,竟然没人提胡文海。[转] 作为一个“经历”过夏子事件的人,关于这次灵山事件,冒泡儿说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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