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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ingChina版 - 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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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重要特征,回归后中央政府没有向特区政府派一官
一吏。但“港人治港”与高度自治一样,都有特定的内涵和边界。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
治,“港人治港”必须是爱国者治港。
爱国是硬要求
邓小平讲,“‘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
治理香港。”什么人是“爱国者”?邓小平给出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
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讲这段话的时间是1984
年,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最初的设计中,爱国者治港就是硬要求。基本法第104
条规定,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等公务人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这
是爱国者治港的一个具体体现。
“爱国者管治”是国际通则,没有哪个国家会把国家或地方的管治权交给不忠于自
己国家的人。各国对公职人员均有政治效忠的要求,英国法律规定“卖国者”不得参加
议会选举。同理,中央绝对不会允许不爱国乃至与中央对抗的人掌握特区管治权,掌握
重要权力、肩负重要管治责任的人,必须是坚定的爱国者。
这些年,一些反中乱港包括“港独”激进分子通过选举进入立法会、区议会、行政
长官选举委员会等特区管治架构,阻挠政府施政,抗拒中央管治,损害市民福祉。他们
公然提出“揽炒”策略和步骤,企图夺取立法会和选委会过半议席,最终夺取特区最高
权力。这种状况暴露出特区选举制度的漏洞。完善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义,就是用法
律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落到实处,并最终形成符合香港实际、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
制度。
根据宪法,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选举制度是特区政治制度和
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特区管治权,必须在中央主导下制定和完善。中央出手
是慎重的,以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共识,避免
出现以往政改讨论陷入无休止争拗的现象。
实现行政主导
除了确保爱国者上位,并通过健全资格审查,防止不符合爱国者标准的人进入管治
架构外,完善后的选举制度还有更多的改进。比如,适应香港多元化特征,调整功能界
别组成,更好地体现均衡参与,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又如,由同一个选委会产生行政长
官候选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选民基础有共同点,有利于行政与立法的沟通,实现行政
主导,提高施政效能。
完善选举制度并不排斥持反政府意见的人,只要符合爱国者标准,都有机会参选。
完善选举制度也没有改变基本法确定的双普选目标,未来仍会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关决定的原则和路径,循序渐进走向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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