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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f版 - 程炼——上帝之死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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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上帝话题: 道德话题: 神令话题: 宗教话题: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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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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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TrustInJesus 讨论区 】
发信人: dukkha (沉浮颠倒之心), 信区: TrustInJesus
标 题: 程炼——上帝之死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Dec 7 14:47:21 2012, 美东)
1.卡拉马佐夫论题
宗教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宗教在数量上超过千种,
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对道德生活提供了理解。人们要互惠地、和平地和繁荣地生活在一起
,需要各种明确或隐含的对相互行为的限定。在许多宗教的教义中,除了某些仪式上的
管理外,还有一些禁令。希伯来的《圣经》中包含上帝为人类行为建立的规范,在著名
的“摩西十诫”中,我们看到孝敬父母(第五条)、不可杀人(第六条)、不可奸淫(
第七条)、不可偷盗(第八条)、不可作假监证来陷害他人(第九条)、不可贪恋他人
的财产(第十条)这些诫命。东方宗教也有许多富含道德内容的条款,如佛教的“五戒
十善”中的五戒分别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这些戒条所规范
的都涉及人类生活最基本的方面,如生命、性、财产、家庭、社会交往。许多学者干脆
把伦理和道德植入对宗教的定义之中。英国诗人、社会批评家马修?阿诺德( Mathew
Arnold)说,“宗教是被感情所拔高、所激发、所陶醉的伦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
Emile Durkheim)是这样定义宗教的:“宗教是一个与神圣事物相关的信仰和实践的统
一系统,神圣事物是超然物外的和冒犯不得的,这些信仰和实践将其所有信奉者结合成
一个单独的、名曰教会的道德共同体。”英国哲学家布拉德雷(F.H.Bradley)说,“宗
教是通过我们存在的每个方面来表达善的全部实在的企图”。
宗教的影响通常不仅是通过各种经文和注疏展现出来的。各大宗教传统中都流传着
大量的信徒、圣徒和典型人物的事迹,他们中有许多成为其传统的道德样板。基督徒的
道德推理经常采用这样的形式,“如果耶稣处在你的位置,他会怎么做?”对一个社会
、尤其是一个宗教势力很强的社会来说,宗教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甚至在很多方面还
是决定性的。无论是从经济、文化还是生活的层面,常人在做事情的时候,是不必作复
杂的道德推理的,因为那些生动的典型,为他们的思考和行动提供了快捷的参考方式。
在许多人看来,伦理学有一个宗教的基础,是非常自然的。他们为上帝之死忧心忡
忡。在他们看来,上帝之死摧毁了对道德生活而言必不可少的东西。在宗教社会里,人
们供奉他们的神,按照神的意愿去生活,成为他们生活最基本、最强大的约束。对许多
人来说,他们的神是他们所遵守的道德法则的唯一来源,他们的宗教教义完全覆盖了他
们的道德义务。信仰带给信徒两种信心。首先,信仰让他们相信对错的标准是客观的存
在,他们的行为被置于这些绝对的标准的检测之下。人类历史上的许多战争是由宗教引
起的,参战的人们抛头颅、洒热血,不惜牺牲生命,都是由于他们坚信自己是为真理而
战,自己的事业符合神的旨意,因而是绝对正义的、值得冒死犯难的;而他们的敌人则
是堕落的、邪恶的、应该被消灭的。第二,由于他们相信绝对权威的存在,他们也相信
绝对权威设计的奖惩机制。按照神的意愿去生活,按照神的教条去行动,就可以上天堂
、得享永福;反之,地狱和无尽的折磨就是一个人的归宿。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审判
那天一切都会兑现。这两种信心才是道德的保证。除此之外,信徒们对道德的尊崇还体
现在对上帝的感激之上,感激他的仁慈和赐福,以服从和服务作为回报。
上帝之死对于伦理学的威胁正好在于这两种信心的丧失。第一,道德被看做是一套
规则系统,这套系统必须有一个立法者。如果没有这样一位立法者,那意味着没有任何
行为是不道德的。或许帝王、圣贤都可以立法,但这样的人间法则不具有普遍性和客观
性,更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第二,如果人们不相信有一个超自然的力量在行使他
的道德权威,那么他们就可以无所顾忌地为非作歹。基督教的教义中有末日审判之说,
它让好人上天堂,坏人下地狱。佛教中有业报之言、轮回之论。这些威慑力的存在体现
在完美无缺的奖惩机制中,维持这个机制的,正是那些神圣事物。其实,这两种信心之
间存在着一种张力。第一点说上帝之死使得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没有界线了,然而,如果
世界上不存在道德与不道德之分,怎么可能会有人为非作歹呢?
有神论的道德观也可以对无神论者发生影响。中国传统中的知识分子大体而言是不
信教的,但是在迷信权威上不逊于宗教信徒。除了有人倡导成立儒教外,更有把先哲、
政治领袖神化之风,将某些学说定于一尊,供人们引经据典。无论是有神论者还是无神
论者,他们都以各种方式为社会确立权威,这些权威通常成为政治和道德领域的指南。
为方便计,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西方主要的一神论传统的宗教上
,即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尽管三者有许多差异,它们的确在一些重要的核心学
说上是相同的。它们都断言一个真神的存在。在这些学说中,上帝是一个超自然的存在
者;他像人但无肉身;他是永恒的、自由的、全能的、全知的、全爱的;他是包括人类
在内的宇宙的创造者;他是人类服从和崇拜的唯一对象。我们特别关注这些宗教,是因
为许多信徒认为,他们的宗教是人类的道德规范的唯一来源。
将道德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的伦理学理论常常被冠以“神令论”( Divine
Command Theory)之名。哲学家一般把伦理学的内容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价值论的,
一个是义务论的。前者是关于善和恶的说明,使用善、恶、无所谓等概念;后者是关于
义务的说明,要求、允许和禁止是基本的概念。神令论的伦理学几乎只关注后—个领域
。根据神令论,一个行为(类型或个例)A是被要求的,而且仅当上帝命令A;—个行为
是禁止的,而且仅当上帝命令非A;一个行为A是允许的,而且仅当上帝没有命令非A。
一个统揽性的表述是,神令论主张,一切人类义务排他性地出自上帝的命令。在神令论
中,上帝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立法者与法律的关系。立法者使得某些事情是合法
的、非法的,在同样的意义上,上帝使得某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允许做的或禁止做的。
说到这里,我们自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神令论意味着,假如没有上帝,一切都是
允许的。美国宗教哲学家菲利浦?昆因( Philip Quinn)把这个断言称为“卡拉马佐夫论
题”,因为它出自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卡拉马佐夫兄弟》的主人公之口。
2.神令论的几个明显困难
神令论声称为人类道德提供了一个毋庸置疑的基础,因为每个行为的道德特点都可
以通过上帝的旨意来确定。但是,它的可靠性有待进一步的检验,验证的标准取决于它
如何面对一些明显的困难。
在许多实践问题上神令论无能为力。神令论说,上帝的意志就是道德法则。但是,
即使在有神论者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关于这些法则的内容的分歧。例如,在上帝如何
对待离婚、非婚性行为、同性恋、人工流产、自杀、死刑、军备竞赛、环境保护、动物
权利等问题上,信徒们意见 不一。他们似乎也找不到合适的方法来确定上帝允许或禁
止哪些事情。这些分歧反映出一个问题——上帝的命令无法可靠地用来指导实际行动。
神令论者的一个常见答复是这样的:人们从多种途径获取关于上帝的命令的知识,
有人阅读《圣经》,有人听从教会,有人做祷告。这些不同来源的知识在很多问题上常
常有冲突。但是,人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去推断,一个仁爱、具有超级智慧和公正的
存在者将会在那些实践问题上释放什么命令。
这个答复的缺点是,它要么原地踏步,要么让神令论变得无关紧要。原地踏步,是
因为人们使用了理性的手段之后,仍没有达成关于上帝的命令的一致意见。神令论变得
无关紧要,是因为一旦人们通过理性就能达到真正的道德知识,上帝的命令变得多余.
《圣经》中的道德缺陷。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道德探究和宗教探究经常纠缠在一
起。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道德判断直接地出自宗教语境,“天杀的”、“下地狱的”
、“菩萨心肠”、“上帝保佑”等等是最常见的道德谓词。根据神令论,上帝的告诫是
唯一的、终极的道德资源。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每个具体情况下,人们都要先参考上
帝的告诫再行动。领会上帝的旨意有一些但并不太多的途径:宗教体验、阅读圣经、咨
询教会等。我不准备讨论所有这些形式的神启,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圣经》文本的解读
上。
希伯来圣经《旧约》被西方三大一神论宗教奉为权威经书。如果它的记载是绝对正
确的,我们会发现,大量我们认为在道德上恶的东西,《圣经》是允许的甚至要求那么
做。这里略举几条。上帝要求的事情有:杀死通奸者、同性恋者、安息日工作的人,驱
逐皮肤病患者,让以色列人搞种族清洗,砸死渎神者,等等。他允许的事情有:奴隶制
、父亲卖女为奴、强奸女俘虏或将其霸占为妻、虐待儿童、以儿童为祭品以求得他帮助
战事,等等。从上帝的品格和作为看:他嫉妒心极强,要独占人们的膜拜;为一些人的
过错而惩罚其他人,如男人为亚当之错注定劳作,女人为夏娃之失而忍受分娩之苦;蓄
意屠杀无辜者,如为威胁法老而杀死埃及的所有初生儿,等等。
仅有这些并不足以击败神令论的支持者们,他们会用各种技巧,甚至非常高深的哲
学和神学思辨技巧,来调和并重新解释经文,使之与目前的道德感相协调。但是,这仍
旧留下一个问题。不管《圣经》是写实的还是寓意的,我们对它的阅读本身就是一个道
德思考的过程。我们在研究一个文本的道德内容时,不可能是完全被动的受体,许多时
候要使用自己的道德感和理性,这些又从何而来呢?显然不是文本给予的。更有一些护
教论者,试图捍卫他们的教义,声明《圣经》上说的没错,是我们的理解有错,才对它
产生怀疑。但是我们在评价这些解释性的尝试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不是在做相关文本的
备份工作。我们常常从文本中抽身出来把文本作研究对象,站在足够远处审阅文本,询
问某个文本是否代表了一种可以接受的道德。所以,当我们去阅读文本、领会天意的时
候,我们是在进行自己的道德思考,进行道德论证和推理。
恶的问题。恶的问题并不是对神令论的直接反驳,它针对的是神令论所依赖的一个
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的观念。这样一个上帝如果存在的话,他也应该预计到人类面
临的可能的灾难,并且有能力和有理由防止灾难的发生。现实中存在难以数计的灾难或
者恶,像野蛮的人类大屠杀,夺去无数生灵的瘟疫,可怕的洪水和干旱,无论是人为的
还是自然的,都让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上帝的存在。
有神论者对恶的问题有多种回应,其中最有力的当属一种被称为“自由意志防卫”
( free will defense)的辩护。其核心想法是,如果人类的行为不是出自他们的自由意
志,那么道德上的善就不可能。这里的自由意志是意动论式的自由意志,亦即,它是反
决定论的。为了创造出道德善,上帝必须创造出具有自由意志的造物。由于自由意志是
反决定论的,因而上帝不可能造出既具有自由意志、同时又只行善不作恶的造物来。上
帝的这种无能无损于他的无所不能,因为上帝也无法违反形而上学的必然性。由于人类
具有作恶的自由,因此上帝无法造出一个全善无恶的世界——这是可能的。自然的恶可
以类似地处理,只不过作恶者是同样具有自由意志的撒旦及其同伙。
“自由意志防卫”的吸引力,一方面要借助一种意动论的形而上学,另一方面依赖
于我们极其看重自由行动。即使把意动论的形而上学的问题放在一边,我们也需要重新
审视自由意志之善。假设作为一个旁观者,当你看到纳粹的集中营、看到南京大屠杀时
,你会如何着想?你是宁愿这些事情发生并且类似的事情将来还要发生,也要让人类的
行为自由,还是反过来,为了制止这些恶,宁愿他们没有这种自由意志?
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是神之恶的问题。上面谈到的恶只是上帝没有制止的恶。神之
恶说的是,如果基督教的经文是纪实的,那么基督教的上帝自己犯了难以计量的恶行。
单以上帝的惩罚之一为例。根据正统的教义,不信上帝的人将永堕地狱,受尽折磨。这
种惩罚的性质可以从质(折磨的强度)和量(折磨的持续期)上来刻画。在质和量两个
方面,下地狱的惩罚都是任何人间的酷刑所无法比拟的,这种惩罚甚至是无法想象的。
但是,惩罚的理由却是卑微的,被惩罚者不过是缺少某种信仰。惩罚的理由与惩罚的尺
度之间的这种巨大的不相称,超出了俗世间任何不正义的判决所能达致的程度。
3.游叙弗伦两难
以宗教为基础的伦理学在哲学史上受到的最强冲击,很早就出现在柏拉图的对话《
游叙弗伦》中。游叙弗伦的父亲涉嫌杀人。作为一个自认为明是非、懂虔敬的青年,游
叙弗伦准备去法庭告发他的父亲。在法庭人口处,他与苏格拉底有一段著名的对话。他
告诉苏格拉底,他相信他所做的事情是虔敬的。苏格拉底问他什么是虔敬,他的回答是
,凡是让诸神喜欢的,就是虔敬的,凡是让诸神厌恶的,就是不虔敬的。苏格拉底接下
来提出了一个流传后世的问题:
诸神喜欢虔敬之举为是因为它是虔敬的,还是说,它是虔敬的是因为诸神喜欢它?
这个问题史称“游叙弗伦两难”( Euthyphro's Dilemma)。
用一神论的上帝替换柏拉图多神论背景中的诸神,用命令替换喜欢,用更一般的道
德概念,如正确,替换虔敬,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针对神令论的“游叙弗伦两难”:
上帝命令正确的行动是因为它是正确的,还是说,一个行动是正确的是因为上帝命
令了它?
为什么这是一个两难呢?这是因为,上面的两个选项,(1)上帝命令正确的行动是
因为它是正确的,和(2)一个行动是正确的是因为上帝命令了它,似乎是互相排斥的。
这两个选项的区别可以用一种形象的比喻来说明。第一个选项的意思是,上帝扮演着道
德标准的发言人的角色,或许是一个完美的发言人。第二个选项的意思是,上帝是道德
标准的制造者。想象一个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如果他是一个完美的新闻发言人,那么他
的每一个新闻报告都反映了一个业已存在的事实,他的报告的真实性依赖于事实如何,
但他决不能创造事实。苏格拉底的提问对神令论而言是一个两难,是因为采纳任何一个
都会导致神令论者难以接受的后果。
我们先看第一个选项。它意味着上帝的命令受制于上帝之外的道德标准,就像新闻
发言人的报告受制于外部的事实真相一样;也就是说,在上帝的命令之外独立地存在着
道德标准。上帝发布什么命令,要看这些命令是否体现了道德标准。这意味着,上帝不
是道德标准的制定者。另一个方面,如果道德标准独立于上帝而存在,那么人们可以直
接去探索或求助他,上帝作为道德创造者的角色就失去了意义。无论如何,这是神令论
者无法接受的。
那第二个选项呢?它似乎是神令论者仅有的选择,也是神令论者乐于接受的,他们
不是正像游叙弗伦那样声称神之所好即吾之义务吗?按照这个选项,上帝的喜欢或者命
令,使得一个行为正确。如果上帝喜欢诚实,那么诚实的行为就是正确的;上帝憎恨偷
窃,那么偷窃的行为就是错误的。总而言之,无论上帝喜欢或命令什么,它们都是正确
的。在这样一种对伦理学基础的理解中,上帝不再是道德事实的报告者,而是创造者;
换句话说,上帝不是选择正确的事情来发布命令,而是他的任何命令都直接成为人类的
义务。上帝凭自己的力量,就能使得一个行为成为正确的。这个选项的一个后果是,伦
理学的基础建立在上帝的专断之上:上帝怎么说,人类就应该怎么做;用人们熟悉的话
讲,强权即公理(Might is right)。道德法则如果出自上帝的肆意命令或偏好,伦理
学反而失去了基础。神学中有一个人们长久讨论的问题。上帝命令亚伯拉罕杀死自己无
辜的儿子以撒作为献祭,亚伯拉罕应允下来。尽管使者的出现戏剧性地免除了可怕的结
局,人们依旧怀疑下达这个命令的上帝是否值得崇拜和服从,以及如果值得的话,理由
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他无比的力量,那么崇拜是出于奴性;如果是因为他那美妙的奖赏
或可怕的惩罚,那么服从是出于自私自利。这些都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积极的道德条件。
如果上帝的力量不足以创造道德法则,那么我们要问,上帝命令或喜爱某些事情,
是否是基于某些理由?如果上帝的好恶没有任何理由的话,他的命令当然是任意专断的
;如果他喜欢欺骗、偷盗、残忍,那么欺骗、偷盗、残忍都是善。这样的命令不足以为
伦理学奠基。如果上帝基于某种理由命令或喜爱某件事,比如诚实,那么是这种理由,
而不是上帝的命令,最终解释了为什么诚实是我们的义务。在后一种意义上,上帝的命
令并没有把诚实变成一件好事。
许多神令论者并不为这个两难所动,他们提出,上帝除了全能之外,还是全善的。
这样一位上帝,依其固有的全善本性,不可能喜欢欺骗、偷盗、残忍,因而那些任意专
断的指责是不能成立的。但是,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说上帝是全善的?根据神令论,如果
没有上帝,就没有善恶之分,因此一个东西是善的意味着它是上帝喜欢的。这样,说上
帝是善的,只不过是说上帝是上帝喜欢的,即上帝是自爱的。但是,仅从上帝是自爱的
,我们推不出上帝不可能喜欢欺骗、偷盗、残忍。说上帝依其本性是善的,说的是上帝
的所喜所好是依据道德规则的,不是说他的所喜所好创造了道德规则。对照前面的新闻
发言人的例子。一个完美的新闻发言人是一位遵守职业规则的人,就像一位指哪儿打哪
儿的神枪手一样。一个新闻发言人不是通过制造新闻发言规则来成为一位完美的发言人
的,就像一位枪手不是靠打哪儿指哪儿成为神枪手一样。上帝的情况是类似的,,他的
至善体现在他知道所有的道德规则并且总是严格执行这些规则,而不是体现在他创造了
这些规则。
神令论者说上帝不可能命令或允许欺骗、偷盗、残忍。为什么?假定你是一位神令
论者,你相信上帝是仁爱的。一天你得到某种神启,说上帝要求你每天去偷窃一件财物
。几乎每个人都会说,一位仁爱的上帝绝对不会下这样的命令。人们这么说的原因不是
因为他们认为上帝是仁爱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正因为偷窃是恶,所以仁爱的上帝不
会命令偷窃。上帝作为全善、全爱、全知者,看得清这些道德事实。充其量,这只能说
明上帝比人类更有能力认识道德真理,而不能说明上帝创造了道德真理。
4.总 结
如果上帝不是伦理学的基础,那么上帝之死对伦理学而言并非一个灾难。我本人不
相信任何超自然的位格或力量的存在,更不相信,伦理学必须有一个超自然的基础。但
是,对各种宗教教义的怀疑并不意味着对它们的道德功能的轻视甚至否认。或许,我们
需要的是一个更健全的对宗教和道德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如果前面的分析成立的话,那么宗教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对于某些人而言可以成为
道德的心理基础,但绝不是它的逻辑基础。宗教为人类的许多情感提供了栖所、温床和
慰藉,对许多人来说,它是许多深刻的人类诉求的依据,这些诉求包括对自身有限性的
超越、对宇宙秩序的敬畏、对终极性和绝对性的体认、对生命意义的追寻。在宗教的语
境中,恐惧和希冀并举,欲望与禁忌共生。宗教所要求的虔诚心和奉献感,是一类非常
独特的人类心理现象。它们与各种教义中蕴藏的丰富道德戒条一起,为信徒们的行为动
机增添了极为复杂的道德因素。除了动机上的作用之外,宗教还常常为信徒们提供了方
便的道德推理途径。每一种宗教传统都是一个道德样本的大橱窗,展示着历史中生动的
道德事例。先知圣徒、高僧大德的言行常常是后来者习惯使用的快捷的行动指南。值得
注意的是,这些道德典型的影响并不局限于信徒的范围之内,通常扩散到整个社会,成
为整个共同体共享的道德资源。
虽然宗教提供了道德思考上的便利,强化了道德行为的动机,但前面的分析表明,
宗教对于道德生活而言,在动机上不具有排他性(即唯有宗教考虑驱动人们的道德行为
),在推理上不具有确定性(即教义产生确定的道德结论),在内容上不具有权威性(
即教义提供正确的道德原则)。虔诚的信仰和深沉的奉献感,在实践的层面上既可以为
善,也可以作恶。宗教迫害、各种形式的圣战、宗教裁判所、恐怖袭击无不是人类道德
实践中最触目惊心的场面。
道德领域与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事实正好相反。在任何一个成
熟、丰富的文化中,与道德思考相互影响的,除宗教之外,还有神话、文学、艺术等等。
以神话为例。神话是人类的虚构。人类用神话来构造一个想象的世界,而不是用它
来描述现实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它不同于哲学和科学。神话中的人物、角色多是不
存在的,神话中的事件多是反自然规律的。《宝莲灯》中沉香“劈山救母”对于我们的
物理世界不可能为真,但它传递了一个道德信息——孝是美德。它以独特的方式与我们
进行对话,让我们获得生动、亲切和直观的触动。它所传递的道德信息在我们中间代代
相传,在每个时代得到重新的审视和解释。这种虚构的道德样品所行使的道德功能,并
不逊色于冗长的说教和浩繁的经典。从这个角度看,神话只是已有道德的一种形象的表
达。宗教的道德功能可以类比于神话。在无神论者看来,宗教像神话一样,也是一种人
类虚构,人们通过宗教来表达和强化他们的伦理信念。与神话扮演的角色近似,宗教只
是伦理信念的象征,而不是基础。
或许,上帝之死不应该被看做是一件值得惋惜的事情。当一个神话不再给我们传递
信息了,这说明我们不再为它所触动。上帝之死意味着我们脱离了先前深信的神圣秩序
,或者说让虚构与现实脱钩了。失去了确定性,我们可能赢得了自由。或许人类可以有
道德法则,但道德法则不需要一个超级立法者。或许道德是我们为自己立的法。
建议阅读文献:
1.当代神令论伦理学的一个代表性版本见Philip Quinn,Divine Commands and
Moral Requiremen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78)
2.休谟在他的《自然宗教对话录》给出了对恶的问题的经典表述。
3.用自由意志防卫来对付恶的问题的挑战,见Alvin Plantinga, God and Other
Minds: A Study of the Rational Justification of Belief in God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
4.对神之恶的讨论见David Lewis, “Divine Evil”, in Philosophers without
Gods: Meditations on Atheism and the Secular Life, ed. Louise Antony(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5.游叙弗伦两难出现在柏拉图的《游叙弗伦》中,见Plato, Euthyphro,in
Complete Works, ed. John Cooper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原载程炼《伦理学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编者按:这篇文章讨论的问题是:上帝之死是否摧毁了伦理学的基础?作者经过分
析得出的结论是:宗教对于道德生活而言,在动机上不具有排他性,在推理上不具有确
定性,在内容上不具有权威性。人类可以为自己确定道德法则,而不需要一个超级立法
者。文章的概念清晰,论证周密,语言简洁,平心静气。没有武断,没有卖弄,没有废
话。可以看作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范本。
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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