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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举报6亿腐败行为,遭致广州农行恶意打击报复,致残/程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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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农行造成贷款6亿多丧失债权涉嫌
伪造法律文书和中饱私囊问题的举报信

各大新闻媒体、报社记者:
程少清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支行(即农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资产
处置部)的老员工,花城支行是专门从事“国家财政部委托农行管理的股改不良贷款处
置工作”的支行。行领导杨泽锋、郑坚、余毅及部门经理罗健伟、清收组科长刘厚蔼、
计财部经理骊穗红及有关责任人等,严重违反不良贷款管理、个人贷款重要凭证管理、
信贷档案资料管理的金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在2002年7月不良贷款从省营下属各经
营行划转花城支行管理后,如全部彻底核查,估计花城支行存在丧失诉讼时效、执行时
效、抵押债权、担保债权、保险履约赔付债权、涉嫌经济犯罪、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和中
饱私囊等问题贷款数额高达10亿多。证据事实见下:
一、经核查花城支行本部820多户中“一小部分”的对公贷款户(尚未包括及核查
花城支行下属四个分部即增城、从化、花都、番禺等贷款户)。据不完全统计。在2002
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间,造成对公贷款丧失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问题就有82户,金
额达¥52542万元。
(一)见本文证据1《花城支行本部对公贷款过诉讼时效表一》,证实对公贷款丧
失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问题就有29户,金额计25955万元。(说明:此表在2009年3月24
日作《举报信》附件交给广东省银监局)。
(二)见本文证据2《花城支行本部对公贷款过诉讼时效表二》,证实对公贷款丧
失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问题就有16户,金额计6801万元。(说明:此表没有给过广东省
银监局。但给过报社媒体,打算作内参附件,而后报社媒体又转给农行自查)。
(三)见本文证据3《花城支行本部对公贷款过诉讼时效表三》,证实对公贷款丧
失诉讼时效及执行时效问题就有37户,金额计19786万元。(说明:此表没有举报给广
东省银监局,但已举报给中纪委)。
二、根据《花城支行本部对公贷款过诉讼时效表》中〈丧失时效及有问题的地方〉
列出具体问题,有以下四大类:
(一)存在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即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
》用于申报呆账核销,涉嫌侵吞中饱私囊问题。有4户金额本金2934 万和利息300多万
。具体是:1、广东省粤农实业公司,2、广东省兴源实业发展总公司,3、广东华实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4、广东省金丰实业开发公司。花城支行的有关责任人涉嫌与企业串
谋,私分国家财产,贪污中饱私囊的问题。证实程少清已经为国家挽回3千多万重大经
济损失。
在上述四户的《风险分类认定表》明确写明: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已丧失,已申
报核销。
经查证实上述四户企业贷款担保人是完全有能力偿还贷款,有第二还款来源。经我
在2009年3月24日向广东银监局举报后,广东银监局责令省分行营业部和花城支行核查
,花城支行在2009年11月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而花城支行有关责任人却已经向
上级行“申报呆账核销”。
质疑:为何四户企业都有还款来源,有关责任人却向上级行申报核销?
质疑:为何四户企业在2002年7月贷款逾期后至2009年11月,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
有关责任人不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而在2009年 3月24日程少清向广东银监局举
报后,有关责任人迟延2009年11月才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因而充分证实花城支
行有关责任人在2002年7月贷款逾期后至2009年11月,长达7年多的时间里,涉嫌与企业
串谋,侵吞“私分企业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巨额国家财产”贪污中饱私囊。
上述事实证实程少清已为国家挽回3千多万重大经济损失。并证实《风险分类认定
表》所述: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均已丧失,是不真实、虚假的。
(二)存在对公贷款“有起诉、但未执行及丧失债权”问题。证实有关责任人涉嫌
有意造成国有银行贷款债权,涉嫌侵吞中饱私囊。
质问有关责任人:为什么在法院裁判农行胜诉后,有关责任人为何不向法院申请执
行?为什么在提起诉讼时,有关责任人未向法院主张抵押权?因而造成农行丧失抵押权
。为什么在提起诉讼时,有关责任人未向法院主张担保人责任?造成债权悬空,无法追
索担保人。
(三)存在对公贷款有催收但未起诉过时效问题。涉嫌中饱私囊。
质问有关责任人:虽然对债务人有催收,但为什么不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对债务人
提起诉讼,保护国有银行贷款债权。
(四)存在对公贷款“一次未催收的过诉讼时效”的严重问题。证实有关责任人涉
嫌有意造成国有银行贷款债权丧失,涉嫌中饱私囊。
质问有关责任人:定期催收是作为专职清收人员应知工作职责,应尽的工作任务。
有关责任人应完全知晓“催收法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为何在“贷款到期后长达
两年时间”内,有关责任人都没有依法对债务人采取定期催收追债方式,以保护国有银
行贷款债权不丧失。

三、根据举报证据证实清收组科长刘厚蔼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涉嫌伪造法律文
书,侵吞国有资产,贪污中饱私囊等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
(一)刘厚蔼直接造成1000万元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根据《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证据)以及【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387号《民
事裁定书》(见附件证据),证实广州化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中1笔1000万元贷款丧失
执行时效,丧失执行时效时间是在2003年9月末。刘厚蔼是该案的唯一诉讼委托代理人。
(二)刘厚蔼涉嫌伪造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的问题。
根据刘厚蔼在《逾期贷款催收报告书》(见附件证据)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见附件证据)中妄图掩盖事实真相,谎报称“已诉讼借款人及保证人,由于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根据【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见证据)以及【2001】穗中
法执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见附件证据),证实刘厚蔼造成广州化十实业有限公
司的其中1笔1000万元贷款有抵押物被法院“终结”执行。另一笔1000万元贷款“丧失
执行时效”。而刘厚蔼却弄虚作假在《逾期贷款催收报告书》(见附件证据)和《贷款
风险分类认定表》(见附件证据)写明:由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两案件中止。
经在2005年3月24日广州市中级法院找经办法官查实,法院并没有裁定两案件中止
执行?质问刘厚蔼:法院裁定两案件中止的《民事裁定书》隐藏在哪里?充分证实刘厚
蔼存在伪造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的问题。
(三)刘厚蔼涉嫌伪造了广州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见附件证据)
,妄图蒙骗、隐瞒1000万元贷款丧失执行时效的问题。
程少清在2005年3月24日到广州市中级法院,找到该案经办法官李晓明,以及到中
院执行一庭找到经办法官黄浩,调查证实该《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是虚假的、伪造的。
(四)刘厚蔼企图以报批呆账核销的方法,将化十公司两笔计2000万元贷款申报呆
账后,贪污中饱私囊。
根据刘厚蔼在《逾期贷款催收报告书》写明:正组织材料认定呆账。因而证实刘厚
蔼妄图将化十公司的两笔计2000万元贷款先申报呆账,再企图以报批呆账核销的方法,
直接造成国家贷款损失,侵吞贪污中饱私囊。
(五)刘厚蔼涉嫌将化十公司案价值500多万抵押物变卖后中饱私囊。
根据刘厚蔼在《逾期贷款催收报告书》和《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写明: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但根据【2000】穗中法经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证据)证实
化十公司案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瑞华大厦”第五层D单元价值500多万元
的抵押物。质问刘厚蔼:化十公司案中有价值 500多万元抵押物,为何“谎言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因而证实刘厚蔼涉嫌将化十公司案的抵押物变卖后,中饱私囊。
(六)刘厚蔼涉嫌巧取豪夺,待拍卖出侨雅新街房产时,从拍卖款中支出 “土地
出让金150万元”中饱私囊。详见附件证据刘厚蔼亲笔书写《关于处置广州华侨房屋开
发公司侨雅新街房产清偿我行贷款的请示》第4页。
经与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有关人员核查证实:侨雅新街房产应付“土地出让金只
有8至10万元”, 而不是刘厚蔼所写明“土地出让金150万元”。且在处置侨雅新街房
产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不需要从拍卖款中支付。
上述证据事实充分证实刘厚蔼存在涉嫌伪造法律文书和贪污中饱私囊的严重违法违
规重大经济犯罪的问题。必须依据《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对刘厚蔼予以严惩法办。
四、在经花城支行自查1650个人贷款户,存在时效问题共计506户计7959万元。然
而经程少清核查1650个人贷款户中“一小部分”贷款户,就已发现188户计5275万元存
在丧失时效及债权问题。因而证实花城支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还隐瞒着大批的个人贷
款丧失时效及债权的问题。
(一)在2007年12月花城支行领导自查给省分行营业部报告中确认(详见本文证据
)农银粤营花发【2007】223号《关于个人不良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在2006年2月
起接收管辖的1650多户个人贷款中,存在时效问题的共计506户7959万元。其中:存在
诉讼时效问题有202户,金额合计3297万元。存在执行时效问题的有304户,金额4662万
元。
但是,在自查报告中行领导采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手段,不列出具体丧失诉讼
时效、执行时效的个贷户名称、时间,隐瞒事实的作法;采取“推理”的方式,寻找各
种不实借口,百般掩饰,推卸责任。详见自查报告证据4的附件《诉讼时效推算流程图
》和《执行时效推算流程图》。
(二)经我核查花城支行本部的1650个人贷款户中“一小部分”贷款户。就已发现
188户计5275万元存在丧失时效及债权问题。详见本文证据《花城支行个贷存在时效问
题情况表》(说明:其中有42户是新核查出来,这42户没有给过省银监局及报社)。都
是花城支行在2006年2月正式接收管理后丧失时效的,甚至在2008年还存在“丧失时效
”严重的问题。
五、根据本文证据《花城支行个贷存在时效问题情况表》列出个人贷款问题,证实
有关责任人涉嫌有意造成国家贷款损失,侵吞贪污中饱私囊。具体分类问题见下:
1、涉嫌经济诈骗,法院驳回诉讼。之后未再起诉的严重问题。
2、涉及经济诈骗,金额不符,诉讼被驳回的严重问题。
3、因已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被驳回的严重问题。
4、已丧失抵押权,法院判抵押无效的严重问题。
5、只有对借款人催收函件,未见对保险公司催收。已过诉讼时效。
6、未见催收、判决、执行资料。已过诉讼、执行时效的严重问题。。
7、因无依法催收失效,被法院驳回起诉的严重问题。。
8、无保险履约资料,已过诉讼时效的严重问题。。
9、有催收、但依法未起诉,过诉讼时效的严重问题。
10、存在一次未催收、过诉讼时效的严重问题。
11、有起诉、但因未申请执行,丧失执行时效债权的严重问题。
12、无对担保人催收、诉讼资料,过诉讼时效的严重问题。
13、未发现有抵押登记材料,丧失抵押权的问题。
14、有起诉,有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但无法对应金额。未见执行证据资料。存在丧
失债权问题。
15、判决书只起诉保险公司,未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过诉讼时效及丧失债权严重
问题。
16、只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过诉讼时效及丧失债权严重问题。
五、花城支行领导严重违反国家财政部委托管理的重要不良贷款档案资料应全部验
收入库的明文规定。至今有43户贷款档案未入档案库保管,且已入库档案资料也存在着
股改前出库的盒数、册数与股改后入库档案资料的盒数、册数严重不相符问题。究其原
因,因在这些档案资料中存在着花城支行有关责任人涉嫌贪污腐败,中饱私囊问题,因
而花城支行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不将这些档案资料入库保管,妄图掩盖其贪污腐败行为。
详情见举报人程少清在2009年11月6日给广东省银监局《关于农行花城支行领导在
信贷档案和重要凭证管理中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举报信四》附件证据《资产处置部(花
城支行)法人信贷档案未入库清单》有1页,附件证据《资产处置部(花城支行)法人信
贷档案交接清单》有15页。证据事实充分证实花城支行领导严重地违反国家财政部委托
管理的股改重要不良贷款档案资料,应全部验收入库规定。且直至今日,花城支行仍然
不与我办理好规范完整的档案管理交接手续,并企图嫁祸于程少清。
六、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重违反法规,拒不提交涉嫌虚假、不真实、不
完整录像证据给程少清作查(质)证。在2010年8月25日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
次严重违规作出粤人社工【2010】6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二条,省社保厅应承担及追究违规认定的法律责任。证据事实详见2010年
10月18日送交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详细陈述及附交全部32份证据。
(一)程少清因反腐败及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严格遵守金融法规,
遭受被举报人杨泽锋、郑坚、余毅、刘厚蔼、罗健伟等借“工作任务”之机,以严重违
反金融法规和劳动法手段逼迫致使其长期超负荷地做膝关节下蹲、起立大批量地搬运档
案资料和档案铁柜等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致使造成程少清在工作时间内因一个人搬运档
案资料和铁柜造成左膝关节致扭(撞)伤的工伤事实,在越秀区正骨医院出具《病假(诊
断)证明》情况下,被举报人行领导以工作任务紧张为借口,不给予程少清应有病假医
治膝关节伤患,仍强行逼迫程少清带着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伤患长期超负荷工作。因
而造成程少清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伤情加重,必须住院手术治疗。并且在手术后第七
天,行领导仍然逼迫程少清回档案库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致使其要登爬九层楼高的楼
梯造成手术后的半月板伤情加重。在手术出院后至1年8个月内的关键康复治疗期内,程
少清在被逼迫下情形下还必须长期超负荷加班加点工作,致使没有得到应有康复治疗期
医治膝关节伤患。因而造成程少清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严重损伤,术后伤情恶化致
九级终身残疾,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省社保厅违规再次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事实,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法规,以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法规。省社保厅再次严重
违规作出粤人社工【2010】60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撤销,省社保厅和农行应承
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程少清依法在2009年10月29日申请工伤认定。农行竟然提供涉嫌不真实、不完整录
像给省社保厅,谎称程少清不是工作时间内遭受到工伤的伤害。省社保厅涉嫌帮助农行
掩盖以借“工作任务”之机,采取严重违反金融法规和劳动法手段打击报复致使举报人
程少清终身残疾事实。严重违规拒不提交涉嫌不真实、不完整录像给程少清作查(质)
证,拖延至2010年3月24日违规作出粤人社工【2010】19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少
清在2010年5月18日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经省府
复查,依法在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粤府行复第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
省社保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违规,应予撤销!但是,省社保厅仍然拒不提交
2008年11月14日涉嫌虚假、不真实、不完整录像证据给程少清作查(质)证。仍旧以不
实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在2010年8月25日再次违规作出粤人社工【2010】608号《工
伤认定决定书》。
七、综合上述证据事实,充分证实农行省营监察部和花城支行领导以及省社保厅的
种种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严重违反下列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实这些所谓公仆、农行的
党员、干部为了打击报复程少清致残的事情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千
方百计、挖空心思、虫蝇逐秽、不惜两肋插刀、不惜自毁前程、真的可以称得上是“典
范”???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
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
击报复论处。
第八条: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
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
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1、第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第十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
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法规,应对杨泽锋、郑坚、
余毅、刘厚蔼、罗健伟等责任人进行处罚:
1、依据第八节〈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1)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未
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2)未按规定落实债权,或制止客户逃废债务不力,
造成贷款损失的;
2、依据“贷款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
分:(1)贷款形态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2)明显违反分类
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贷款质量严重不实的;
3、依据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
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
4、依据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5、依据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袒护
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
6、依据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7、依据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广州农行领导严重腐败、违法违规的行为只是“冰山的一角”。拜金拜权成了现今
社会的主流,司法腐败,吏治腐败,官商勾结,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据报道,截
至2007年末,农行不良贷款余额8065.1亿元,不良率为23.7%,如果把农行8000亿元不
良贷款股改成本平均分配给全国13亿人,全国每人得掏615元 。农行领导腐败行为让人
们看到农行“行大德广”背后行为有多肮脏。特将上述广州农行领导腐败事实曝光,恳
请广大仁义之士和新闻媒体给予鼎力支持!
老程联系电话:13352816189

举报人:程少清
2010年10月20日 _(博讯记者:王华立)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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