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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新闻 “国家机密”出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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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tg人治政府的行政的儿戏和法律的形同虚设,法官判案竟然以一
个卫生局发布的文件作为判案依据。而且这个文件和当前的案子没有任何关系,仅仅与
原告以前的行为有关。
这样一个政府和体制,难怪中国出现那么多的问题,难怪那么多人被莫名其妙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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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新闻 “国家机密”出笼记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发自上海
2010-11-18 00:24:44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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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算公开遭遇“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游戏开始了标签
国家机密文件上海市卫生局已有评论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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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国家涉密文件的秘密性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文件保密期限满就会自行解
密。
但在上海市卫生局,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后摇身一变,成为“国家机密
”。更令人惊奇的是,这份“机密”文件竟然可以在法院档案室查阅——
“国家秘密”由谁定、怎么定?日前上海的一起行政官司表明,这很简单,政府某个部
门开个会、敲个章就可以了。甚至之前没有密级的文件,也可以随时成为“秘密”文件。
我说它是机密,那就是机密的 (梁伟驰/图)
神秘的129号文件
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
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
今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结
果被卫生局拒绝,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
129号文,究竟是一份什么文件呢?
这一文件发布日期是2004年7月。当时,被媒体形容为“打假医生”的陈晓兰尚不出名
。她写了一篇反映上海部分医院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文章,被网友发到网上。
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
,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这份文件指出,
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
部门对其“训诫”。该文件共印发15份。
据陈晓兰回忆,在向市政府报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并没有向其本人核实有关情况。事
实上,网文中提到的“光量子”早在2001年被上海市药监局查实停用,相关企业也受到
处罚。
陈晓兰当时并不知道129号文的存在。一直到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
反映问题时,一位官员将这份文件拿给她看。
原来,上海市卫生局打给市政府的129号文件,不知什么原因,落到了陈晓兰的举报对
象手里。他们拿着这份文件到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以说明陈晓兰因举报不实,被上海
有关部门处理过。
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墙上的129号文及附件。不过,由于认
为她反映的相关问题早已有定论(国家药监局就此发了两个文件,上海市药监局曾发文
奖励陈晓兰两万元),她也就没有把这份文件当回事。
陈晓兰真正意识到问题严重,是在2005年打官司时。当时,她“冒充”病人“以身试针
”取证,将几家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医院相继告到法院。不料,这些官司大都莫名
其妙地输掉了。一位法官曾善意提醒她: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背后有许多你不知道的东
西……
有一次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悄悄给她看了一下129号文,特别是最后一页要求相关部门
“训诫”她的内容。她这才知道,原来被告医院将这份文件提交给法院了。
值得一提的是,129号文发出之后,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按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训诫
”陈晓兰。相反,签发129号文的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很快因为某些原因被免职了。
据陈晓兰介绍,129号文出来前几天,她听说有人要给自己“政治定性”,于是赶紧写
信给当时上海市政府主管医疗的副市长,要求反映情况。这位副市长安排人接待,在听
陈汇报后,当面予以肯定。
两度申请公开被拒
输了几起官司,陈晓兰想看到那份文件。2006年,在报纸上看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陈
晓兰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看129号文,得到的答复是:“(129文件)属于正
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
那段时间,陈晓兰的“打假”义举得到舆论声援,也获得了官方认可。2006年4月,上
海市市长韩正在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陈晓兰。不仅如此,陈还一度成为上海
市药监局、医保局的“监督员”,并获得上海2006“真情·和谐”年度人物和2007年央
视“感动中国”人物称号。
陈晓兰再度想起129号文,是在去年。她得知有不少人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
结果都被拒绝。理由要么是“患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明确文件名称、文号’”,要
么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陈晓兰觉得,129号文与她个人直接相关,而且也有明确的文号及名称。再说,距离上
次答复也有4年了,应该不再属于“正在调查、处理的政府信息”了吧。今年3月,她再
度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时,距129号文发出已有6年,上海市卫生局局
长也已换了两位。
结果这次陈晓兰发现,129号文摇身一变,变成“保密”文件了。
卫生局开会“定密”
陈晓兰的要求,当然又被上海市卫生局拒绝。她又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
理由同样是129号文属“保密”文件。于是,陈晓兰将上海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很重视,不仅没有以“涉密”为由不公开审理,相反,还
安排了一个较大的法庭,审理过程全程录像,并有各界人士前来旁听。
11月11日,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这份129号文件成为“国家秘密”的过程,被清晰
还原了出来。
原来,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
告诉她要“延期答复”。然后,卫生局又为此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认定(129号文)
是“机密文件”,不得公开。
根据会后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这个会由上海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
会议的,有卫生局保密办、医政处、法规处、信息公开办等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
认定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在该局备存的129号文的左上角加盖了一个“机密”章,让它正式
成为“国家机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
“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那么,为什么把
129号文定为“国家机密”,而不是其他密级呢?上海市卫生局解释说:文件是打给市
政府的报告,“市政府文件来的时候是机密,我们报告也应该是机密”。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中国保密史出现了罕见一幕: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
在发出6年之后突然成了“国家机密”。而正常情况下,国家秘密的秘密性,是随着时
间推移而减弱的,而一旦文件保密期限届满,就应该自行解密。
不知是不是意识到此举有欠妥当,上海市卫生局“专题会议纪要”中,也专门提到:“
针对之前我局未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及时对该文件进行定密等问题所
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处室对该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同时在机关内部组织一次
保密管理相关内容的学习,以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国家机密”竟可查阅?
因为文件已经属于“国家机密”了,上海市卫生局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对129号文只复
印了文件的文号,上面盖有一个“机密”字样的图章,而内容则是一片空白。
然而,让法官和被告大吃一惊的是,原告陈晓兰,当庭提交了129号文的“拍照”版,
文件上并没盖“机密”章。
原来,开庭前一天,陈晓兰在多名“证人”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档案室查
阅,在该院的电子文档中查到了129号文的复印件,属于“可打印信息”。不过,在陈
晓兰付完费开始打印时,工作人员又表示该信息不能打印,于是陈晓兰只能对着电脑拍
下照片。
拍照之前,陈晓兰特意看了下文件是否注明“秘密”字样。发现没有后,她才敢按下快
门。“否则的话,我就是泄露国家秘密。”陈晓兰说。
之前,陈晓兰曾多次去浦东新区法院查阅过129号文件。陈晓兰解释说,这次之所以又
去法院,是担心开庭之后,她可能再没有机会看到这份与她命运攸关的文件了。
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陈晓兰所拍的照片与129号文原件内容一致。
陈晓兰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当庭提出,希望法官审查129号文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
。他说,因为这份文件被说是“国家机密”,自己都没敢去看,担心泄露国家机密,被
“抓进去坐几年牢”……
法官对此未予答复,在合议半小时后,宣布此案择期判决。
■链接
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情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
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
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
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2)国防
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
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
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资料来源: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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