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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十九歹徒持刀入室砍人安然无事六打工者奋起反抗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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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f88cd0102dseh.html
关于纠正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离奇枉法判决的请求
尊敬的广大网民朋友:
我是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现向你们反映一起发生在我儿子身上的离奇冤案,
请你们关注并督促纠正江苏省常熟市法院此前的一起离奇枉法判决。
一帮黑社会马仔手拿大砍刀,冲进公司的办公室砍人。办公室里的人拿出菜刀奋起
抗击,终于击退外来行凶者。报警后,警察不仅没有及时抓捕外来行凶者,反而把办公
室里的六个外来打工者拘留了起来。尽管家属抗议,律师进行了无罪申辩,但最终检察
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公诉,法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判刑,六个外来打工小伙子不
论轻重,全部被一审判了三年。这样离奇、荒诞的事情,就发生在了我们的身上。
我儿子何强于今年正月到江苏省常熟市姨夫徐建忠的忠发投资公司上班。4月1日,
江苏省常熟市叶家益安排社会不良人员到了徐建忠家里,并恐吓他的家人。徐建忠与叶
家益有经济纠纷,迫于叶家益的淫威,也不想与对方闹事,想用50万元和对方结清算了
。要求何强和对方协调,对方也答应了这个条件并约好4月2日上午在常熟枫林路的莱雅
咖啡厅见面。当时洽谈很顺利,对方也称向叶家益汇报以后再打电话联系。中午对方给
徐建忠电话当时忙,是何强接的电话,对方态度恶劣在电话里还骂人,扬言要到公司来
闹事,何强当时认为只是在电话里恐吓而已,没太在意。
不料,4月2日上午12点40分左右,有19个黑社会的凶手个个拿着砍刀冲进二楼忠发
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有6个员工,冲进来就拿着砍刀架在张胜和陈
强的脖子上,并动手打何强,当时在场的还有龙云中`张人礼`李毅夫,对方一进门拿着
砍刀在办公室里砍人,当时他们看到秘书小江报了警,他们马上逃跑。事后何强去城北
派出所反应情况后回家,到了4月8号城北派出所打电话给徐总说要他们去反应一点情况
,没想到一去就没有回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号转逮捕,到8月9号法院判刑3年。
迄今为止,对方19个黑社会的凶手一个都没有抓到。4月8号到8月9号法院判刑前,
我去过城北派出所,想找他们说理,他们没有一句解释,就把我赶出来,要我走。我去
找副局长庞月海,每到门位打电话给他,他从不见面并说不认识与不知道案情为由推委
。每次都是安排不同的工作人员和我见面,我口头要求取保,他们说:我们是湖南人外
地的不能取保。
后来,我又去了苏州市公安局。那天是局长接待日,一位女局长接待了我,她说的
很好,她说:会派专案组来。5月11日我与苏州市和常熟市的局长见面,苏州市的陈局
长说三天内会给我一满意的答复,没想到三天后,也就是5月13日,他们给的却是逮捕
的答案。
后来我又到了市里政府的信访办,把事情的经过和他们讲。他们说:这个不是他们
管的,与他们无关,不关他们的事。我当时好气,就说:你们市政府是常熟市的父母官
,他是你们的下手单位,为什么不关你们的事,我说如果我把媒体和记者叫来时你一定
要这样说。其中有一个说,那你去找市长,可是我打了几天市长办公室电话一直没人接
。后来我又寄了挂号信到市长,可是一直没有回音。我又去了苏州市公安局好几次,可
是他们不在单位没有见到。
后来,我又多次去了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还有好多单位,做为孩子的母
亲千里迢迢,东奔西跑,为的就是想为六个孩子讨回公道。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在法
治如此健全,公平透明的今天,还是有这样离奇、荒诞的事情发生了——在自己的公司
里,奋起反抗前来行凶的人,却被检察院和法院以所谓的聚众斗殴罪公诉并判处了三年
有期徒刑。如此判罚,实在让心痛心碎。
司法的正义是社会最为重要的正义。请广大网民朋友及各级领导站在孩子们和我们
所有家长父母的位子想想吧,六个孩子真的没有错,他们完全是正当防卫。面对恶狠狠
的拿着大砍刀上门砍人的歹徒,他们反抗只是为了保护自已。他们根本就没有聚众斗殴
的主管恶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和后果,更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如今
,上门砍人者一个都没有抓住,我们这些奋起捍卫自己合法正当权益的人,却被无辜地
判了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只怕在全世界的司法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
为此,我们泣血请求广大网民朋友及领导对此事给予关注,并帮我们讨回公道,督
促一审法院及时纠正离奇、荒诞的错误判决,维护应有的社会公平正义。万分感谢!
联系人:苏金林13217388669/张18774070088
附:
1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2 当时的监控录像
3 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
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全部事实有了较全
面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依法维护被告人何强
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审理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没有聚众斗殴的目的、动机和主观故意。
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所以当事人根本就不具备聚众斗殴的目的和动机
,也根本没有聚众斗殴的动力。致于主观故意方面,当事人何强只是一个21岁的小伙子
,以他的社会认知和当时的情景,没有也不可能想到对方来了有二十多人,而且人人都
拿着砍刀过来聚众斗殴,只以为对方有可能过来闹事也只是砸东西之类,到时也可以叫
几个人过来制止,当然也不能排除制止对方闹事时被殴打而作好自卫的准备。
在当时办公室里的七个人中,没有一个人能够想象到对方闹事是以那样的方式来展
开进行的,从录象中也能看到,除了何强和未成人胆小怕事拿了一把厨房里的菜刀外,
其他人只当是若无其事坐在办公室,其行为也根本不是即将与二十多个手持砍刀的暴徒
决斗的方式,除非他们具有革命的乐观主义和大无畏的牺牲精神。而何强也说过,如果
对方不动手打他们的话,就绝对不要动手,从这一点来讲,当事人已经是在积极地防止
冲突的发生,明确只能出于自身防卫的目的。
2、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整个事件中,当事的六人是坐在自已单位的办公室里,不是在惹事生非,危害社
会,他们所有的动作行为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对方是强拿恶要的非法讨债行为,动
辄几十人拿着砍刀上门行凶,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虽然是欠了债务,但我方在积极地
沟通如何还款,并非欠债不还或赖帐,他们是在刀架到脖子上并被实施暴力的情况下,
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并且来不及得到公共安全保障部门救济的情况,不得以才反抗的,
其行为特征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不应被定性为聚众斗殴。曾经有位老先生也说过,人
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如果应用到这个案件上,是不是这位老先生
成了聚众斗殴的鼻祖。
3、在此案的办理中,办案人员是赤裸裸的先入为主理念,是带有色眼镜的有罪推
定。
这起案件中,办案人员的思路有严重的偏差,是纯粹为了把我方当事人也办成聚众
斗殴案件而办案,纵观所有的讯问材料,所有的询问方式都带有误导性,出现最多的比
如说“你们为什么要聚众斗殴”,帮当事人括号里加上注解“我们知道他们会过来闹事
打架的所以多叫几个人来,好人多了不吃亏”。这样写好明确他们的动机和主观故意,
这不明明是办案人员用自已的思路在写材料吗?依仗自已的专业知识去唬弄一群不懂法
的小伙子,把案件办成,然后将他们打击处理掉,为了完成好单位内部的考核-----完
成打击处理数,而把一顶顶黑帽子扣到一群无辜的小孩子身上。
综上几点辩护意见及本案发案的一些实际情况,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瞿国平
2011年8月2日
何强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何强母亲苏金林的委托,并经何强的同意,本人担任其一审的
辩护人。通过履行辩护职责,认为本案基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
,从而使本案的关键事实没有查清,进而导致全案定性错误。为协助人民法院准确查明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客观公正的处理本案。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国家法律
法规,发表如下意见,请充分考虑并希望得到采纳。
1、 何强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
依刑法理论和实践已成共识的观点,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
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其主观方面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
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客观方面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的
殴斗。结合本案,何强等被告人都是来自于千里之外的湖南省冷水江市或新邵县到江苏
常熟市的打工者。其中有被告人到常熟市只有几天的时间,人生地不熟,且事发之前于
对方当事人曾勇等人素未谋面,更无个人之间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之争。故无论从主管
还是客观方面,何强等被告人根本不具有所谓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
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的心理状态。从而也就不符合构
成聚众斗殴应当具有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构成要件。
2、何强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拥有合法的正当防卫和私力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
并不因为身份的高低而受到减损,也不因一个人曾经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就会丧失这种
权利。并且当公民遭受严重暴力威胁的时候,法律又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这就意味着
,公民可以以任何的防卫方式、手段、工具来制止这种暴力威胁,法律鼓励防卫人运用
一切可以使自己免受侵害的手段和方式以保全其人身安全。结合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
并具证明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可清楚的表明:2011年4月2日12时许,曾勇等19名歹徒手
持十余把砍刀,气势汹汹破门而入,随即用砍刀架在张胜、陈强的脖子上,且动手对被
告人何强实施人身攻击,并将何强打倒在沙发上。此时此刻,此时此景,面对这样一切
可能而至得灭顶之灾和生命危险,被告人何强才抽出藏在身上的菜刀逼退了曾勇等亡命
之徒。试设想,如果当初没有何强等被告人的抗争,当时会发生怎样的结局呢?也许而
且完全有可能等被告人不会站在今天的法庭上,而是躺在医院里或已到马克思那里去诉
说冤屈了。这样的后果又怎堪设想?尽管这样,纵使在当时如此紧张的情况下,且何强
等被告人也完全可依国家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采取一切可能的防卫措施时。但何强等
被告人仍然只想逼退对方而没有主动攻击伤害对方的意图。从被告人何强持菜刀只是左
右挥舞而不是正面向对方进行砍击,以及其他被告人也只是顺便拿办公室的电话机、笔
筒、点钞机、杯子等物向对方投抛,再结合对方没有人员受到伤害的结果即可充分证明
。综上,何强等被告人在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人身已受到伤害时不屈服和妥协恶势
力,处于自我保护目的而抱成一团,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反抗措施,其行为正当且
至少在常熟市地区范围之内,对今后小数犯罪分子以及由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是一种
有力的威慑和警告,从而可以有效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行为理应得到司
法机关的肯定和社会的倡导,但令本辩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实施正义之举的何强等
人站在今天的庭审上且被控以持械聚众斗殴,而曾勇等故意挑起事端,上门寻凶的作恶
之人却逍遥法外,恳请法庭明察!
3、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以聚众斗殴罪论,有悖
罪行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从国家对“聚众斗殴罪”的立法目的以及“聚众斗殴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该罪名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打击那些类似黑社会组织,为了报复他人称霸或者争夺实力范
围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蓄意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犯罪行为。就本案而言,
何强等被告人都是常熟市时间不长,靠提供劳务而生存的普普通通的打工者,没有任何
不正当的社会背景和关系,且相互之间还存在着不相识的情形,更与常熟市地区的他人
之间不存在着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冲突,由此,何强等被告人不可能是类似于黑社会组
织,也不存在要报复他人或在常熟市想称霸一方的卑鄙欲念。而对方曾勇等人其行为虽
然可恶,也依法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基于侦查机关存在选择性执法还没有收集到
相关资料,故本辩护人依现有证据尚不能认为曾勇等人就是类似于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也不能证实曾勇等人是为了称霸一方,或者争夺实力范围而实施的不法行为。其次,如
果常熟市的侦查机关能够公正执法,2011年4月2日所发生的事件,其前因后果及责任所
在是完全可以查明清楚的。但依现有证据,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发的起因还是可以认定
为叶家益与徐建忠的债务纠纷。而徐建忠与叶家益的债务纠纷现然属普通的民事纠纷范
畴。尽管从表象来看,本案存在着双方聚众且互相斗殴的情形,但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会签下发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
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
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发地点
不在公共场所而是在相对僻静的忠发投资公司二楼董事长徐建忠办公室,另过程又只造
成何强一人轻微的人身伤害,忠发公司的财产损失也不是很严重,且整个打斗过程也不
足三分钟时间。如此,现公诉机关对本案以聚众斗殴罪论很显然是错误的。
4、即便上述三点意见不采信,但何强等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应当以犯罪论
处。
“我当时想,如果他们不动手,我也不动手”;“自己找个东西,以防万一,如果
他们不动手,我们也不动手”;“如果对方是来谈事情,我们没有必要和对方冲突,万
一对方过来闹事大家,我们要做好准备,但千万不要先动手”。被告人何强自始至终如
此供述,被告人张人礼、李毅夫等人也有相同的供述内容佐证由此可充分证明何强等被
告人其行为动机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伤害。另视听资料等证据显示:事发当初,是曾勇
等人持砍刀冲进忠发公司董事长徐建忠的办公室,然后用砍刀架在被告人张胜、陈强的
脖子上,且先动手对被告人何强进行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何强等被告人才被迫进行还击
的。当人身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的防范而准备器具,当人身遭受伤害时处于本能而反抗
,这都是人之常理。因此,当被告人何强从电话中听到对方的声音感觉不友好,于是通
知被告人张胜等人到公司办公室,并要求做一定的防范准备,无可非议;过程中,当人
身受到伤害时何强等被告人便进行相应的反击,其行为也可以理解。至少可说明其行为
是消极和被动的,而消极和被动的行为其情至少可说明其行为是消极和被动的,而消极
和被动的行为其情节也必然是轻微的。结合本案只有造成一人轻微伤害和一定财产损失
,再综观被告人何强等人能够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等情形。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于犯罪”;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何强等被告人不以犯罪
论处,方能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请充分考虑,谢谢!
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
苏备峰
2011年8月2日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熟刑初字第0430号
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
432502199008150031,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冷水机街道办事处锑都社区居委会25组。被告人何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
20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何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
年4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强,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30522199106193899,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坪
上镇茅坪村5组27号。被告人陈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胜,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30522198909153976,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坪
上镇廻塘村5组40号。被告人张胜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转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卫国,男,1979年5 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305221979050438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廻塘村5组26号。
被告人龙云中,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号码
430522199105193934,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坪
上镇茅坪村6组1号。被告人龙云中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
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转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人礼,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居民身份号码
430522198504063892,汉族,初中文化,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新邵县坪
上镇廻塘村5组23号。被告人张人礼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9日被常熟市公
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
、龙云中、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杨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强、陈强、
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及辩护人瞿国平、苏备峰、张卫国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
熟市人民检查员指控被告人何强于2011年4月2日12时许,纠集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
中、张人礼及李毅夫(另案处理)持刀在常熟市甬江路8号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与曾勇
(另案处理)纠集的多人发生殴斗,致使公司内大量物品被毁、数人受伤。经鉴定,被
告人何强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何强于2011年4月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城北派
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强、陈
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1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何强系
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
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均系为主犯,被告
人何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强对纠集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及同伙李毅夫至斗殴地点、
准备刀并在斗殴中使用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是对方先打其一拳,其砍了对方一刀系正
当防卫,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强、张人礼、张胜、龙云中认为其再斗殴中没
有拿刀等持械斗殴情节,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瞿国平认为:1、被告人何强曾对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讲不要先动
手,其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何强构成正当防卫。3、被告人何强系自
首。
辩护人苏备峰认为:1、被告人何强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何强符
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3、本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
以犯罪论处。
辩护人张卫国认为:1、被告人张胜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属于正当防卫。2、
被告人张胜在斗殴中无持械情节,其作用较小,应当定为从犯。3、被告人张胜案发后
未离开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强于2011年4月2日12时许,纠集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
、张人礼及李毅夫(另案处理)持刀在常熟市甬江路8号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与曾勇(
另案处理)纠集的多人发生斗殴,致使公司内大量物品被毁,被告人何强受伤。经鉴定
。被告人何强之损伤已构成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何强于2011年4月8日至常熟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
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季家山路97号将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
礼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何强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判处管制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毅夫(绰号“衣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4月2日,其老乡
“阿力”接了何强电话,让其去董事长办公室,与其同住四个湖南老乡一起过去的,何
强讲可能有人要来公司闹事,让大家多拿点东西,以防万一。其到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
,何强也拿了一把。后来对方来了许多人,有个胖胖的光头拿着刀,问“谁找我”,光
头后面的人拿着刀让其几个别动。何强拿着刀和对方对砍,双方打了起来,其将刀拿出
来乱挥,还有人往外扔东西。几分钟后,对方走了,其和何强等五人乘车离开。后其四
个湖南老乡先下车,何强的手受伤了,其带着何强去医院包扎。经辨认,5号照片中的
人是何强,12号照片是其本人,18号(龙云中)是参与打架的老乡,25号(张人礼)是
参与打架的老乡,33号(张胜)绰号“阿力”是参与打架的老乡,40号(陈强)是参与
打架的老乡。
2、证人徐建忠的证言及照片、监控录像图的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忠发公司老板。
2011年4月2 日至其公司打架的人是向其讨赌债的,其当时不在公司其,秘书张家敏、
亲属谢银玉、何总、山西的小高,湖南的何强和四、五个湖南人在公司里。后其听说双
方在其办公室打起来,其这方有何强和几个湖南人参与了打斗。经辨认,指出其公司参
与打架的何强、李毅夫、张人礼、龙云中、张胜、对方至其公司的人有“苏州光头”、
“阿五”、“小刚”、“东北小胖子|”。
3、证人张家敏的证言及监控录像截图的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忠发公司财会。2011
年4月2日中午,一个光头领着八、九个人到其老板的办公室,手里都拿着刀,与公司何
强叫来的几个湖南人打起来了,老板徐建忠当时不在。何强拿着公司的菜刀与对方对砍
,其吓得躲到了桌子下面。经辨认,监控截图中穿绿衣服的是被告人何强,穿红的衣服
和白色衣服的是何强的老乡。
4、证人高卫国的证言,证实其系忠发投资咨询公司员工。2011年4月2日12时45分
许,其在公司底楼安装电脑,看到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黑色越野车停到了门口,下来
十几个人,手里都拿着刀,上楼向董事长办公室去了。4、5分钟后,他们下楼乘车离开
。其上楼发现董事长办公室被砸了,地上有血迹。
5、证人范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4月2日下午1时左右,其路过甬江路忠
发投资咨询公司看到门口围着很多人,里面在打架,有打闹声和玻璃碎的声音。后其看
到里面跑出来几十个人,上了几辆车。其中一辆银色的大众轿车撞伤了其,停了一下没
人下车,后开走了。经辨认,5号何强是当时打完架逃跑的人之一。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何强对同案犯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及同伙李毅
夫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龙云中对同案犯何强、陈强、张胜、张人礼及同伙李毅夫进行了
辨认;被告人张人礼对同案犯何强、陈强、龙云中、张胜及同伙李毅夫进行了辨认,并
指出44号照片(曾勇)是对方带头的男子;被告人张胜对同案犯何强、龙云中、张人礼
、陈强及同伙李毅夫进行了辨认。
7、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与对方
斗殴的经过及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张人礼在斗殴中均手持刀具的情况。
8、常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方
位及现场遗留的痕迹、血迹情况。
9、常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证实被告人何强之损伤
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10、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的到案经过。
11、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强的前科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的身份
等自然情况。
13、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
人礼、李毅夫均系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员工。
14、被告人何强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2日上午,其代
表忠发投资公司老板徐建忠与对方就债务纠纷谈判,没有谈成。中午其接到尾号7777的
电话,问其在哪里,其讲在甬江路八号,对方将:“你等着,我过来”。其担心出事情
,电话通知张胜,让与他一起的几个人到公司来,并准备菜刀用于防身,其这方也有两
个小青年拿了刀。后对方来了很多拿着刀的人。其中一个戴眼镜的先打了其一拳,其砍
了那人一刀,对方其他人上来砍其,其乱挥刀,和对方对砍。其这方有人用东西咋对方
。对方退出办公室,后双方用东西互砸,僵持了一会儿,对方就离开了。
15、被告人陈强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2日,何强打电
话给张胜,让其和、张胜、李毅夫、张人礼、龙云中等人到公司去。到公司后,何强说
可能有人来闹事,让他们等在老板办公室里,后对方来人用刀架在其脖子上,其这方与
对方打起来了。其在打斗中未使用刀具。
16、被告人张胜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初的一个上午
,何强打其电话,让其与同住的几个老乡都到公司里。其和陈强、龙云中、张人礼、李
毅夫一起过去的,到公司后,何强讲可能有人来公司闹事,并准备了一把菜刀和一把西
瓜刀,菜刀何强自己拿着,给了其一把西瓜刀,其放在茶几后面。后对方来了十几个人
,带头的是光头,后面的人的手里都拿着刀,有人用匕首架在其和陈强的脖子上,先是
对方一个戴眼镜的男人和何强打了起来,双方就打起来了。其用办公室的东西扔对方,
对方退出办公室,双方在门口对峙,后对方走了,其六个人也乘车离开了。
17、被告人龙云中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初的一天中
午,其和老乡陈强、张人礼、张胜、李毅夫住在一起,何强打张胜电话,让他们到公司
去。其到公司后,何强讲有人要来谈判,让他们都坐到老板办公室,壮壮声势,其看到
何强准备了一把菜刀。半个小时后,对方来了很多人,都拿着刀。对方的人先动手打了
何强,何强拿出刀来朝对方砍,后双方打了起来。其用办公室桌上的东西砸对方。
18、被告人张人礼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4月初的一天中
午,何强打张胜电话,让他们到公司去,当时同去的还有龙云中、张胜、陈强、李毅夫
。何强讲可能有人要来闹事,并准备了刀,称:“如果对方过来谈事情,我们没有必要
和对方冲突,万一对方闹事打架,我们准备了刀子也不吃亏”。还有几个老乡也拿了刀
,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其没有拿刀。后对方的人进来用刀架在其脖子上,双方打起来了
,其用办公室里的东西砸对方的人。对方退出办公室,双方在门口互扔东西,后对方在
外面推办公室的另外一个门,其这方的人在里面顶住,不让对方进来,几分钟后对方离
开了,其这方也乘着车子离开了。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何强认为对方先打其一拳,其砍对方一刀是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人瞿
国平、苏备峰提出的第1、2点及辩护人张卫国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
强在获悉对方要来闹事、可能发生斗殴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
人礼、李毅夫等人到斗殴场所,并准备斗殴器械,该行为已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预备,
被告人何强、张胜不首先动手斗殴的心态不影响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的成立;本案系聚
众斗殴,双方都是为了侵犯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
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行正当防卫。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故对被告人何强的辩解及辩
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辩护人瞿国平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其纠集他人,持械斗殴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对于辩护人苏备峰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强不是斗殴起因的当事
人,与起因无直接利害关系,且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多人持械,致使常熟
市忠发投资公司内大量物品被毁、被告人何强受轻微伤,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
序,属持械聚众斗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情节显著轻微,故对辩护
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陈强、龙云中、张人礼、张胜提出的辩解及辩护人张卫国的第2点辩护
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强、龙云中、张人礼、张胜到忠发公司后,明知有人要来公司闹
事,准备了木棍、刀等工具,等候对方到来,主观上均具有斗殴的故意;当庭播放的监
控录像显示,被告人陈强、龙云中、张人礼、张胜客观上均实施斗殴行为,在斗殴中,
被告人陈强、张人礼、张胜均持刀参与斗殴;被告人龙云中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准备刀
具,未予以明确制止,相反积极参加斗殴,用电脑等物砸对方人员,以持械斗殴论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
对被告人陈强、龙云中。张人礼、张胜的辩解及辩护人张卫国的第2点辩护意见,不予
采信。
对于辩护人张卫国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张胜继续在发生斗殴的
忠发投资公司上班,但其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主动到案要件,
且被告人张胜当庭否认持刀斗殴,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
1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何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均系积
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何
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
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所起作用小于
被告人何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何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
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何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何强依照《中国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强、张胜、龙云中、张人礼依照《中国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4月8日起到2014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陈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4月8日起到2014年4月7日止。)
三、 被告人张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4月8日起到2014年4月7日止。)
四、被告人龙云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4月8日起到2014年4月7日止。)
五、被告人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4月8日起到2014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惠中
代理审判员 金连涛
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宪
p*********w
发帖数: 23432
2
感觉这后面有很重要的情况
等什么人出来讲出真相

【在 C********g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f88cd0102dseh.html
: 关于纠正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离奇枉法判决的请求
: 尊敬的广大网民朋友:
: 我是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人。现向你们反映一起发生在我儿子身上的离奇冤案,
: 请你们关注并督促纠正江苏省常熟市法院此前的一起离奇枉法判决。
: 一帮黑社会马仔手拿大砍刀,冲进公司的办公室砍人。办公室里的人拿出菜刀奋起
: 抗击,终于击退外来行凶者。报警后,警察不仅没有及时抓捕外来行凶者,反而把办公
: 室里的六个外来打工者拘留了起来。尽管家属抗议,律师进行了无罪申辩,但最终检察
: 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批捕、公诉,法院还是以聚众斗殴罪判刑,六个外来打工小伙子不
: 论轻重,全部被一审判了三年。这样离奇、荒诞的事情,就发生在了我们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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