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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 发帖数: 2241 | 1 转帖]吴法天:劳教被轮奸幼女之母没有错。
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
近日网上热炒的一个案件,是湖南的“强迫卖淫案”。从案情上看,七个被告人,两主
犯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还有一从犯15年有期徒刑。在同类案件中可以说是相当
重的。引起争议的是被害人之母唐慧,因为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劳教一年半。我所知道
的公知们几乎都义正严词,大声疾呼,要求放人。
我非常同情唐慧母女的遭遇,也对违法犯罪人员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者深恶痛绝。对于这样的悲剧,我异常心痛,也异常气愤。但,我们能帮唐慧什么?我
们的法律能满足一个悲伤母亲的诉求么?
唐慧的诉求是什么呢?“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强迫卖淫罪,通常是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情节特别严重时,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事案件对于死刑的标
准是相当严格的,而且只适用于主犯,从犯是要比照主犯从轻减轻的,因此这个诉求一
看就是不合法律规定。当下最高院限制死刑,公知们也呼吁要废除死刑,那么这个判决
结果无论从刑事司法政策上或者与废死的普世价值上说,都是偏重而不是过轻。那么唐
慧究竟用何种方法扰乱了社会秩序呢?
按照永州市公安局的《说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
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
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大吵大闹、堵门拦车。特别是2011
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理取闹,晚上睡
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2012年5月
22日上午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大门,执勤武警极力劝阻,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
,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点钟,唐慧与其婆婆到湖
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2012年7月3日
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员劝解,工
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在信访接待室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
厅大门口哭闹。唐慧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
响。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于扰乱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进行劳动教养
。这被认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
盾的一种方法。 ”而在刑法上,对应的只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果是一个人而不
是聚众,刑法很难进行追究,因此劳教成了一种刑罚替代措施。虽然这样的“行政措施
”已经实行三十年了,法学界也一直呼吁废除,但因为刑罚替代措施的缺位,饱受诟病
的劳教一直也没有退出历史的舞台。于是,当唐慧事件发生后,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就
出现了对立:官方认为这种依法作出的处罚,有违法事实存在,就应当进行劳教;而民
间舆论认为,这是对被害人家属的迫害。问题在于,对于唐慧7次冲击国家机关、扰乱
社会秩序,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么所有上访人员都有可能效仿,并借助舆论的力
量使案件获得关注,法院的独立审判也无从谈起。而我一向主张废除劳教制度,或者规
定新的刑罚替代措施,或者干脆将之纳入到刑法中。而在废除规定之前,很难就具体个
案说执法有多大的错误。公知们呼吁现在把唐慧放了,好,但问题没解决。法院依然无
法满足她的“七个都判死刑”的诉求,她继续堵门拦车,怎么办?
有人说,犯罪分子这么可恶,应当碎尸万段、满门抄斩。站在被害人角度,我完全可以
理解这种心情,但法律不允许这么做。同情归同情,我不大赞同以“堵门拦车” 的方
式去表达诉求,尤其是在“案件审理期间案件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家属也以这种方式
去表达诉求,同样的行为,会有人支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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