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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傅国涌:发现林昭的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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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旅游遇上【黑社会】zz胡耀邦三子胡德华参加聚会纪念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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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林昭话题: 反革命话题: 判决书话题: 时代话题: 顾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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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昭被杀四十周年前夕,我在编一本《林昭之死》(开放二○○八年十月出版)时,想
约上海剧作家沙叶新先生写一篇文章,他已答应,不料动笔之前查出有病,手术前来电
表示歉意,他说本已构思了一个剧本,其中有滴水洞中林昭与暴君毛泽东对话的一幕。
此剧未能写成,留下了一个遗憾。我也曾约请张思之先生从律师专业角度写一文,他答
应了,但要求看到林昭判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当时我手头只有一份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
院的起诉书、两份宣告她无罪的判决书,最为关键的林昭获刑二十年和死刑的两份判决
书都没有找到,张先生最终没有完成此文,又是一个遗憾。
去年发现两份林昭入罪判决书
直到二○一二年十一月我才见到这两份判决书,第一份是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
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份是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
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
与一九六四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同的是,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上
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九六二年度静刑字第一七一号”指控林昭的主要罪
名有了一些变化,而且判决书是她与兰州大学研究生顾雁、北京大学助教梁炎武同案判
决,三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十七年和七年,顾雁划右派后,住在上海南汇县,与林昭
有直接的接触,梁是否见过林昭还是个问号,他们却被同案审判,原因是林昭最后并不
是像“起诉书”指控的以“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主犯身份被判刑,而是以
跨省(涉及甘肃兰州、天水等地、上海、苏州、广东)的“《星火》反革命集团案”要
犯而判刑。
此案于一九六○年九月因有人告密而发,从甘肃一路牵连到苏州、上海等地,共被捕四
十三人,判刑二十五人,其中林昭、张春元及甘肃武山县委书记杜映华三人先后被处决
,林昭因《星火》而与并不熟悉的梁炎武成为同案,出现在同一份判决书上,判决书中
关于林昭的部份说:
“被告林昭原系北京大学学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份子留校察看后,仍然不思悔改,
书写反动长诗《海鸥》,污衊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份子孙和进行散布。当
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赏识其反动的才能,于一九五九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后,即气
味相投,表示尽力支持,在张春元回兰州前,特地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及其
自己写的一篇恶毒地影射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
》。之后,张春元与顾雁等就参考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
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其所写该篇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
里面。一九六○年上半年,被告林昭先后从张春元、谭蝉雪、顾雁等处听到关于该反革
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迨一九六○年十月案发
被捕后,仍抱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更恶劣的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因病予以保外候处
后,竟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份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
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条。同年九月,又书写内容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
》等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份子和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
诺.纽门要求予以寄往国外扩大其反革命宣传。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将被告林昭依法收
押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满释放的女犯人张茹一参加其
反革命组织,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如何联系活动。同时,在监狱内公开书
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起来对抗政府,其反革命气焰极
为嚣张。”
和平民主社会主义被当作罪证
林昭之所以会与兰州大学的这些右派们气味相投,并最后因此蒙难,是与她自己有关“
串珠子”的思考密切相关的,她自一九五七年北大“五一九”运动以来,就渴望跨校、
跨地域结识同道,共同寻求她们的理想,用她自己的话来说,这是“时代思潮”使然,
“一个‘阶级’的这些人”更要凝结在一起。她自称秉承北大和“广场”传统的影响,
很重视对外地外校的联系,从北大、北京的情况,她相信天涯何处无芳草,有着深刻共
性的“散珠子遍地是”,小串珠串在一起,“戏就有得好唱”。
与她同案的顾雁虽然是北大物理系毕业,但她们此前并不认识,林昭与兰大一群的连接
也不是顾雁完成的,而是兰大的孙和通过妹妹、北大学生右派孙复知有林昭其人,写信
给林昭,这样联系上的。张春元是兰大学生右派的中心,他读到林昭的长诗《海鸥之歌
》,慕其才,跑到上海来联系,此时顾雁也到了上海,他们有了来往。《星火》的想法
起自张春元他们,林昭起初并不同意,认为冒险,她而且认为西北的同道性格上有点急
——
“大约黄土高原上比之金碧辉煌的北京城内是辽阔而且犷悍,兰大的朋友们性格相当开
朗而外向,好动作,却不甚好静去深思,⋯⋯似这种好动的习性用以造反,
长处是颇赋予进取,短处是不善于等待⋯⋯”她最终却被这些西北热血男儿
的热忱和理想主义感动,汇入了他们的行动之中,她将自己在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室监督
劳动时复制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草案)》,连同自己的长诗《普罗米修
士受难的一日》亲自交给了张春元。
与她少女时代跟随中共地下党,反抗国民党的那些地下刊物相比,创刊号只是油印了三
十来份的《星火》实在算不了什么。判决书竟将《星火》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
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当做罪证,可以想见那是一个怎样的时代,那个时
代可以公然与“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为敌,将追求这个理想的青年打入
万劫不复之地。真正使她放弃“等待”,与西北男儿共同承担的乃是埋在她内心深处的
民主观念和自由倾向。这是“最内在、最本质的一个原因”,也是她最终不得不直面死
亡的原因。
入狱后孤独的反抗,绝非精神病
如果说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之前,林昭与张春元、顾雁等“星火”一群的思考和抗争,与
黄政的“中国青年战斗者联盟”的设想,代表了中国青年一代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对
黑暗的“知其不可而为之”的反抗,如同精卫填海、夸父逐日一般,注定了悲壮而惨烈
的失败,和漫长的牢狱代价,毕竟那还是一代人群体的抵抗,虽然人数稀少,那是一代
受过良好教育的年轻精英群体性的精神抵抗,当然精神层面远大于现实层面,象征性远
多于实际效果,她毫无疑问是其中出色的一员,但她并不孤独,她的思想也还没有大幅
度的超越同时代的精神同伴。
那么到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他重新收押到提篮桥监狱之后,她已与外界彻底隔绝,她只剩
下了一个人,真正开始绝望、孤独的独自抵抗,从精神深处、生理极限、生命高度上,
她以女性的特质、基督的信仰、文学的才华乃至全部的生命能量,来抵抗一个不可抗的
体制和不可抗的时代洪流,她的生命不可挽回,是她毅然决然唾弃那个时代,同时也是
那个时代不配拥有她。她真的“疯”了吗?
她的精神病当时被狱方否定了,一九八○年又被官方否定。老实说,即使对于精神疾病
问题,也不是普通的医生所能解释的,在那样一个荒谬绝伦的时代,要说精神病其实是
那个时代患了深入骨髓的精神病;林昭有病,也只是那个时代病入膏肓在一个孤绝的反
抗者身上的投影。对此,只有苏珊桑塔格这样的人类智慧的头脑才有可能进行出色而合
乎实际的分析。所以,无论有谁试图以林昭有精神病来否定林昭反抗的精神意义,来否
定她巨大的精神价值,注定都是徒劳的。
上海军管会为效忠毛杀死林昭
一九六八年对林昭的死刑判决不是法院作出的,而是在“文革”砸碎原有司法审判机关
的情况下,由军事管制委员会作出的。有个别人在网上质疑林昭在狱中是否真的书写了
血书,其实关于血书的最初说法,据胡杰兄告诉我,就是来自这份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
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一九六七年度沪中
刑(一)字第十六号”,其中就有“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
语”,成为她致死的原因之一。这份正常法律外的死刑判决书这样指控她的罪名: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于反动官僚家庭,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一九五九年积极参加以张
春元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拘捕后,又扩展反革命组织,发展成员。为此,于一九六
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地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中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
,大量书写反革命日记、诗歌和文章,恶毒地咒骂和污衊我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疯狂
地攻击我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林犯反革命破坏
活动更为猖獗,继续大量书写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对和肆意诋毁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运动。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张胆地多次将我刊登在报纸上的伟大领袖毛主
席光辉形象用污血涂抹。与此同时,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
语,高呼反革命口号和高唱反动歌曲,公然进行反革命鼓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在审讯中,林犯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林昭狱中的态度、绝望的反抗成为她获判死刑的罪证,“文革”公检法都不存在,整个
社会处于军事管制之下,毛泽东的个人崇拜登峰造极,任何不满都可能获罪,何况林昭
如此决绝的反抗,她的死乃是注定,她用血写的文字要为那个史无前例的时代做见证。
她要用生命完成一首超过一切象形文字的诗篇,林昭是诗人、是战士,更是思想者,她
要用生命完成她的角色,他蔑视死亡、她知道死亡不是结束,死亡乃是最大的反抗,在
那个时代,还有比死亡更有力量的反抗方式吗? 这份死刑判决书最后说:
“反革命犯林昭,原来就是一个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坚持反
革命立场,在狱内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是一个死不悔改、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
。为誓死保卫伟大领袖毛主席,誓死捍卫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誓死保卫以毛主席为
首的党中央,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执行。”
她没有苟活于那个时代
三年前林昭获刑二十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判决书最后还有一句话:“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等到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作出的死刑判决,已经没有
上诉程序,仅仅十天后,她就被悄悄枪决,她的血从此融入了中国的土地。在这份死刑
判决书的前面是一段那个时代人们熟悉的“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至死不变,愿意带着花岗
岩头脑去见上帝的人,肯定有的,那也无关大局。”
林昭坚持自己的信仰,至死不变,她为捍卫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尊严死了,作为基督徒,
她确信自己可以见上帝去了,她没有苟活于那个时代,她的死并不是为那个时代殉葬,
乃是为结束那样的时代作铺路石,她也确实坚硬如花岗石。在她身后四十五年,一遍遍
地读那个时代对她的判决,我看到的却是她对那个时代和这个时代真实的审判。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遂昌一山顶
转自《开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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