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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贪官究竟该怎么判?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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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假新闻么?药家鑫--最终判决结果!药家鑫案没有完,大家必须小心另一种结果
但愿这次我真地错了恭喜我党,贺喜我党,废除死刑快要国际接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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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贪官话题: 贪腐话题: 死刑话题: 金额话题: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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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死缓、无期、有期,贪官究竟该怎么判?不仅会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每一
个在职的官员几乎也在观察。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刑和死缓做了重新解读。
《解释》强调,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
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解释》定义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
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
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
情而定。其中强调,“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定为3
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
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而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
也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
有特定情节的,也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十八大以来,已有上百名省部级高官因贪腐被查,而因贪腐落马的厅局级处级贪官更是
数不胜数!从已经曝光的案例来看,贪官敛财的手段千奇百怪,其攫取的财富超过世人
的想象!几千万、几十亿、几百亿的贪官绝非谣传杜撰!这些巨贪究竟拥有多少财产?
从目前曝光的案例来看,似乎还是一笔糊塗账。
中国反腐多年,被查处的巨贪不少,但判以死刑的并不多。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
从2002至2012的10年里,中国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的贪腐高官分别有11人和27人,被判处
死刑的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7年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受贿
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279万元,最多的则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
亿9800万元。
有“广东第一巨贪”之称的广州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去年12月10日一审被判处
死刑。张新华贪腐金额高达3亿4000万元人民币,在广东近年查处的贪腐案件中,这一
数字无人能出其右。广州中院一审认定张新华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并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
,最终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新华是广州处级“裸官”,所属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资产以农场地块为
主,张新华被指成立数家私营企业,以虚构债务并用土地、房产抵债的方式,将大批国
有公司资产以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到私企并侵吞。法院查明,张新华贪污国有资产价值近
2亿8500万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680万元人民币和730万港元;作为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3529万港元和450万元人民币。
近些年,落马贪官的贪腐金额少则数百万,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按《刑法》第
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如今那些涉案金额巨大
的贪官们却极少被判死刑,官方常常以其“坦白认罪、积极退缴赃款”等理由从轻判处
死缓或无期徒刑,还有就是在最终认定贪腐金额时大大缩水。
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
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原
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原广东省纪
委书记王华元,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
上述措辞。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平最终被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只有6000万元,法院对刘志军以受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志平被追缴的赃款赃物法院并未计算在内,如果包括房产374套,美元23万、欧元223
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还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
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以及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
%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等,价值至少超过50亿。
刘志军的亲信素有“中国高速列车技术奠基人”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
曙光,也在2014年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张曙光受贿金额是4700余万。
公开资料显示,张曙光被视为刘志军心腹,曾先后在铁路系统的上海、沈阳、北京铁路
局,京津城际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和铁道部运输局等单位任职。张曙光被调
查前在铁道部内部也是众所周知的“裸官”,在美国他和妻子拥有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
,贪腐金额也远不止上述那个数字。
事实上,几乎所有被判“死缓”的贪官最终都领到了免死金牌,缓期2年后再以假释、
保外就医等各种方式顺利出狱。监狱方面传出来的消息也证实,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
20%至30%获得减刑,其中不同级别的贪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人数占绝大多数。
死刑废除与否,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而贪腐犯罪是否免除死刑则引发更大争议。如
果对贪官一律按《刑法》规定严厉惩处,当然有利于威慑贪官扼制腐败。如果避重就轻
久而久之必然失去应有的法律权威!此前,民间有关贪官的巨额财产传闻不断,但诡异
的是,法院最终认定贪官财产,大多金额大幅缩水。是怕贪腐金额太大吓倒老百姓,还
是故意为贪官减轻罪责打开方便之门?外界不得而知,如果连贪腐金额都是一笔糊塗账
,又如何通过法律对贪官公平定罪?更谈不上惩治贪腐威慑贪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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