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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版 - 看看上海防疫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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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上海人说,我觉得还是给邻居们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种事情已经发生,很快发生
在我们身上的。问题:1如果不久之后在业主群里接到一个非常正式的通知,要求居民
为了配合防疫消杀工作,全体搬移至政府安排的临时住所,三天后回来。你会同意吗?
如果你不愿意的话,居委或者楼组长或者业委会或者自愿者来做你工作,说这三天断水
断电,无法生活,你会同意吗?2移至临时居住点若干天后,街道来人通知大家,要大
家交出自己的房门钥匙,街道要入户消杀,你会同意吗?开始你可能一口回绝,但街道
的人告诉你,如果不交钥匙,你就不能回家,继续呆在临时居住点,并且后面也没有人
供你盒饭,但你出不了那个地方,门口有大白把守,你会同意吗?不要当我说笑话,这
个是真的。
上海人都在转发法律工作者童之伟的谈话。
童之伟:作为法律学者,我注意到在在抗疫过程中,个别公共机构和官员表现出来为所
欲为的倾向,值得警惕。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 “侠客岛”最近刊登了一篇评论《打
着防疫的旗号就能为所欲为吗》,论及“为所欲为”的种种情状,说明这种现象已经引
起中央媒体的关注。
因此我建议,所有参与“抗疫”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忙里抽闲花点时间认
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的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的原文是:“有
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某些公职人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在过去的公共生活中形成了一种不良积习:但凡有
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是把权力运用到极致,同时把公民权利限制到极致,并试图以这
种方式表明办事“坚决果敢”、“举措强有力”、“能干有担当”。按照这种惯性,他
们不论是制定规则还是执行规则,往往倾向于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中采用最符合自己偏好
的方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隔离措施是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权
力,但实际上近期还是有不少失控的情况,出现了不合理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
做法。比如,把疑似病人家的门甚至辖区内所有居民家的大门不分青红皂白直接做物理
封闭。法律上所说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包括对整个区域的居民实行人身禁锢,对普
通居民应当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有实质区分。在应对一
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去做,必须有权限意
识、基本权利保障意识,否则很容易人为造成某种程度的次生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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