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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 发帖数: 1254 | 1 今日,从凤凰网上看到一个惊人新闻,中共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2016年12月25日
,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探索积累经验,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
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文如下: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
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
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
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
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
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
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
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
、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
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
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
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评论认为: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
体系,是事关中共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
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山人认为,这是习王严管中共队伍的最严厉举措,将彻底改变以往中共对干部
管理上存在的同级之间无法管,上级对下级不愿管,相邻之间即使知道有问题也没有人
好去管的不利局面。如此一来,监察委的权限将放大至管理中共的所有党员干部,所有
央企负责人,而且打破了以往监察局与检察院、预防腐败局与反贪局之间相互扯皮的情
况,能够直接对中央负责,让习王能够一杆子管到底,一杆子打到底,再也不会受那些
所谓的省部级高级官员的庇护了,也真正没有离开中共党纪国法的法外之人了。
如此试点,应该是在中共面临特别情况下的特殊之举,有着极具跨时代的意义,
极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强中共干部的凝聚力,增强中共干部的管理力,增强中共干部的自
觉性。最终还有可能带来的是干部的人人自危,也有可能带来大面积的干部离职,让更
年轻的年富力强的人来到领导岗位,也更加进一步增强了习王的中央集权。
改革的结果如何,山人在大洋彼岸只能试目以待,反正管不到山人头上,我还
真心希望这个改革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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