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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版 - 人性尊严vs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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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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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严vs法律尊严
李唐风
今天读到一篇网文《历时九年,日本人终于弄死了这个孩子——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讲述了日本一个未成年人福田孝行乔装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对年
轻女主人实施了奸杀和奸尸的恶行。当时家中11月的婴儿在旁哭泣不休,被少年抛往别
处后还挣扎哭着往母亲遗体处爬去。少年怕婴儿哭声引起邻人注意,将其重摔数次后用
绳索勒死。
落网后的庭训过程及前后,凶手一直享受着法庭和法律的“合法”保护。第一次开审议
庭时,受害人丈夫本村洋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被法官阻止。法官说,因为被害者
的遗照会影响被告的心理情绪,除非用黑布将照片盖住。开庭时,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进
入法庭,经辩护律师示意后,福田对着被害人家属方向鞠躬,说:“真是对不起,我做
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成为法官认定犯人“已有悔改意思”的参考。当法官宣判无期
徒刑时,被告辩护律师,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文章介
绍,借助少年法保护,犯人若狱中表现良好,七、八年就可以出狱。)
吉田检察官和本村先生决定继续上诉,并面对全国媒体申诉了其切身经历到的刑事诉讼
法中的弊端——刑事被告享受到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是以牺牲受害者家属的权利为代
价的。其努力部分地推动了不久后“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
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在历时九年的漫长与波折后,法官重新判杀人犯死刑。
文章中许多场景、片段、语言都发人深思,也启发我重新反思社会大众耳熟能详的箴言
: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正义的守护神,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维护人类的尊严,等等。
首先,不得不承认,在一个法制国家、法治社会,“法律是神圣的”这句话,看起来很
美,很象真理。“神圣”,那就是地位高于人,权力高于人。这里,人对法律的仰视,
等同于对神的信仰,绝对的服从、臣服、屈服,否则必受法律制裁。这篇故事里,无论
原告和被告,其法律诉讼的任何过程和任何结果,都是法律、法规、法官说了算。哪怕
原告对宣判结果不满,寻求改变,也是试图对法律进言、申诉、建议等多方面努力尝试
后,由法律本身改变、法官改口,才可能有效。这里,社会大众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对
法律或法治系统的臣服,恐怕比古代臣子、小民对皇帝九五至尊的跪伏更甚。
此时,如果回顾一下“法律维护人类的尊严”这句话,是否有些变味儿了呢?
我们再来审视“法律是正义的守护神”、“法律是公正的”这两句“箴言”。这两句堂
而皇之、被我们许多人,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国家的人民视为习惯性真理的话,真
的有理有据吗?尤其在当今社会,无论东西方,唯物主义、实事求是和唯利是图这三者
,已经越来越成为彼此的同义词时,这两句“箴言”更接近于悖论、谬论。
我们许多人在个人利益受到不公正对待时,越来越多的人走向维权,正义的维权律师成
为法律公正的代表。然而,正义的律师不代表律师这个职业本身正义。正义与否不取决
于该人是否律师,而取决于该人自身的人性品质。而律师本身,毫无“正义”可言。尤
其当今社会,原告与被告都请律师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在庭上、庭下比拼。虽然影视
剧和现实中,都有不少律师、法官、检察官声称,加入这个行业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
义与公平,然而,更广泛的现实是,更多人挤破脑袋去学法律,是因为该行业名利双收
,可以当有钱有地位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甚至公司、银行的高管、CEO,政府议员
、总统。仅就律师而言,律师的身价、地位不取决于其“正义”的指数,而取决于其利
用法律、能翻云覆雨的手段。当今,那些身价最昂贵的律师,恰恰是能有办法帮助罪犯
免罪、有能力给无辜的竞争对手制造出法律障碍和陷阱的大牌律师们。企业巨头、金融
大鳄、亿万富豪所高薪聘用的王牌律师们,肯定是以其雇主的利益为先,而不是以维护
人类公正为己任。
这篇文章中就有不少例子:
1、广岛高等裁判所驳回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理由:“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
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
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2、上诉到最高法院时,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增加为21位,文中称其
“世纪辩护律师团”,律师成员们是人权拥护者,以废除死刑为使命。其辩护词:“被
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
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并非是强奸
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以及对其奸尸行为的辩解:“因为被告福
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
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
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
蝴蝶结而已。”
此时,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法律维护人类的尊严”这句话:如果人性尊严来和法律的尊
严相对比,神圣的法律是否依然至高无上,人性尊严是否在跪倒匍匐中依然被法律所维
护?
杀人犯福田在初审免死后,在写给友人的信件中说:“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
、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对社会中所有人的条条框框的限制与束缚,其尊严来自于大众对这
些束缚的认可与遵守。然而,法律的权威,这些条条框框的限制,就好比一张覆盖着全
人类言行与身心的巨大罗网,对于正直、无辜或胆小的守法公民来说,那就是密密麻麻
纵横交错的阻隔与牵绊;可是对于邪恶、狡猾、胆大的犯罪者而言,那就是可以利用来
行恶并逃脱惩罚的无数漏洞。
对于信守“法律至高无上”信条的当代各行各业的法家信徒们而言,“法治社会”必然
合理、公正、繁荣、美好,而“人治社会”必然愚昧、不公、落后、丑陋。我此时却忽
然觉得,这只是对一时一世之社会表现状态的错觉,而非社会动态因果的本质。“法治
社会”依法为本,“人治社会”以人为本。而我们常常诟病的“人治社会”其实不是真
正的“人治社会”,而是更严酷、更远离人性的“法治社会”,通过提高法律的权威,
把人的尊严压得更加“非人”,其本质是“兽治社会”。无情的兽欲统治着道德伦理的
人性。
所以,文章中的杀人犯福田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表达了一句动物世界丛林法则
治下“兽性自由”的常识,令人类印象深刻:“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
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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