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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Classics版 - 东西方如何看待杀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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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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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西方的“杀人权”是不同的
西方人很早就确立了个人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尽的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越大者纳税义
务越大,如梭伦改革),而儒家确立了他享有的权力与他所尽的义务相反的原则(权力
越大者义务越小,皇帝权力无穷大有杀人权而义务几乎为零)。
无杀人权的帝王是引路的老大。西方帝王无杀人权,只有法院才能判人死刑,现代许多
西方国家还废除了死刑。希腊罗马的王是军事领袖、最高祭司和审判长。他可以被罢免
,无权支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希腊有“万王之王”之称的阿伽门农在做出决定之前,
需要事先与众贵族开会协商达成协议才行,根本不可能随意杀人。
十诫里说“不要谋杀(Don’t murder)”,而不是“不要杀人(Don’t kill)”。不
道德的杀人是谋杀。犹太教-基督教相信杀人可以是道德的(如自卫、保护无辜的人、
处决谋杀犯),杀人也可以是不道德的(谋杀无辜的人、侵略战争、恐怖主义)。《圣
经》记载希律王为杀害耶稣,差人将伯利恒城里并四境所有两岁以下的男童都杀尽了。
然而,最终耶稣没有像赵氏孤儿那样复仇,他为所有人做了“代罪的羔羊”,为害他的
人祈求神的赦免和祝福。西方信仰耶稣,滥报复会遭制裁。《基督山伯爵》的复仇,绝
不伤及无辜。
《赵氏孤儿》讲晋国的屠岸贾假借君主的名义杀了赵朔一家300多人;赵朔的妻子是晋
国公主怀孕隐匿在宫中,生下一男孩;赵的门客(奴才)程婴牺牲了自己的儿子、公孙
杵臼牺牲了自己的性命来保护赵氏孤儿。二十年后赵氏孤儿再度发动宫廷政变,杀了屠
岸贾及其一家300多人。真实的历史没有《赵氏孤儿》血腥,但经过戏剧反复渲染,报
仇滥杀的流氓精神就深入到了中国人的血液。
《西游记》、《水浒传》,宣扬的就是流氓意识——杀人放火,报仇雪恨。美其名曰:
替天行道,实质上是因为没有给他官做;假如给他一个官做,便什么道义都扔了。孙悟
空之所以大闹天宫,就是气愤于弼马温的官衔太小了。看李逵如何劫法场:大斧轮开,
排头砍去!那些看热闹的人就被李逵滥杀了。那个差点把武松当人肉包子吃了的孙二娘
,不但人们不讨厌她,而且她是名列前茅的英雄。宋江是什么人?是一个为了朋友可以
杀老婆的人。林冲又如何?为了能在梁山入伙,下山去杀人越货(好在遇到了杨志没有
杀成)。
任何文明社会都无法容忍这样的野兽,他们却成了中国人敬慕的英雄!为什么有这种区
别?因为西方摆脱了原始的巫术宗教进入了文明宗教时期,其标志是:以人为目的并且
信仰上帝的“不许杀人”的禁令。华夏人一直沉醉在巫术的泥潭里,没有“不许杀人”
的意识,在古希腊人看来,水浒英雄根本就是野蛮人。
人类绝不可为了服从统治者与长辈意志而杀人。公元前527年,僭主希庇亚斯执政,无
视法律,骄奢淫逸,引起人民不满。公元前514年,两位青年因刺杀僭主失败被害,僭
主希庇亚斯开始大规模地镇压政敌,成为真正的暴君。公元前510年雅典人把希庇亚斯
逐出雅典。雅典人尊两位勇士为一代英雄,并塑大理石石碑像纪念。雅典法律规定:任
何人杀死独裁者都无罪。
中国人认为:独裁者杀死臣民天经地义。儒家主张:“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大禹
王对迟到的贵族防风氏大开杀戒并吃掉其肉体。这就说明中国君主一开始就有杀人权(
人肉就是杀人者的血酬)。
华夏帝王的杀人权被吴思称为“合法伤害权”或暴力元规则,大理院只是皇帝的工具,
不能抵制滥杀。如今吴思公然鼓吹伤害权合法(“合法伤害权”)、把乱杀无辜的暴力
诡辩成正义的元规则,也就是说,皇帝的杀人权和吃人权是天经地义的。中国的整体价
值观导致了巫术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其思维成果是元气论。元气论强调元气生万物,
这为君主杀人吃人奠定了哲学基础:天生万物归天有,归天有就是归天的儿子即天子所
有,所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下一切都归王有,因此一山不容二虎、民无二
王而成了独裁政治。而独裁政治就是一股力量垄断天下、强调等级、反对平等。贵贱等
级有序,无疑是独裁政制的法宝。尽管孔子也讲仁者爱人,但没有任何力量能确保君王
爱人,于是君王们理所当然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解释为“君要臣死,臣不
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孔子的礼就成了专制制度的灵魂。独裁合理,吃人
有理。
二,华夏暴君有乱杀无辜权
君主制是独裁制。在这种政体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当权者滥用权力是必然的。孟
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滥用权力
,便导致杀人吃人的悲剧。
1)为了满足私欲,独裁者横征暴敛,收刮民脂民膏,敲骨吸髓,哪个王朝不是苛捐杂
税多如牛毛?
2)为了巩固统治地位,独裁者残酷镇压一切反对派,屠杀批评者。历代王朝皆是靠压
迫、屠杀造成恐怖,进而靠恐怖来维持政权。
3)独裁者“口含天宪”,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独断一切。任何荒谬的指
令必须贯彻执行。帝王乱杀无辜,青史中随处可见。
4)“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懂的东西表示他的意志,结
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志。”因此,形形色
色的官吏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成为一个个土皇帝。对上,他们有伴君如伴虎的恐惧;对下
,则气使颐指,飞扬跋扈。官吏成为君主意志的牺牲品,反过来,他们的意志又会去牺
牲民众。历史上的贪官污吏何其多也!
君主制中,君主行使最高权力,代表国家。在没有制衡力量的条件下,国家本位便自然
而然地变为君主本位。朕即国家,此乃帝王的国家哲学之通义。所谓忠君爱国,不是君
在前国在后吗?当然帝王要吃人时又常扛出“国”的牌子,当做冠冕堂皇的借口。国不
是大家的吗?于是,中国历史上许多冒犯了君王的人,就冤死在叛国卖国的罪名之下。
苻生(335-357年),字长生,临渭(今甘肃秦安)人,氐族,前秦景明帝苻健三子,355
-357年在位。这个自幼瞎了一只眼的21岁青年,身旁不离铁锤钢锯刀斧之类的凶器,一
言不合,就亲自动手杀人。大宴群臣时,凡是不酩酊大醉的人,苻生就教弓箭手一一射
死。苻生曾问他的大臣:“你看我是一个怎么样的君主?”被问的人惶恐说:“陛下是
圣主。”苻生大怒:“你谄媚我呀。”处斩。再问别人,那人谨慎地回答:“陛下是仁
君,只刑罚稍为重一点。”苻生同样大怒:“你诽谤我呀。”也处斩。他命宫女与男人
性交,亲自率领群臣在旁观看。又命宫女与羊性交,看她能不能生下小羊。又把牛马驴
羊等活活剥皮,使它们在宫殿上奔跑哀鸣。或者把人的面皮剥下,再教他表演歌舞。
苻生杀的高兴时,把政府中所有的高级官员,包括宰相元帅,统统在谋反的罪名下处决
。又杀掉他的妻子梁皇后,他的舅父劝他少杀,他用铁锤击碎他舅父的头顶,脑浆迸裂
。苻生因只有一只眼的缘故,所以最忌讳“少”、“无”、“缺”、“伤”、“残”之
类的话。有一次他问宫廷御医(太医)人参的功用,御医回答说:“虽然少少一点,力
量却很大。”苻生下令把御医双眼挖掉,然后斩首。他常用的刑罚有四种:砍断双腿、
拉碎胸骨、锯颈、剖腹。
然而可惊的还是他颁布的一份著名的诏书,诏书上说:“我当皇帝,乃受上天之命,坐
的是祖宗传下来的宝座。既然身为天下元首,自把人民当作子女一般爱护。可是我自即
位以来,不知道有什么地方不对,竟有人信口诽谤,归恶政府。我所杀的都是证据确凿
的叛徒,数目不满一千,怎么能说残忍?街市行人,拥挤如常,怎么能说纷纷恐惧逃亡
?我现在严重宣告,只要是合理合法、合正义合真理的事,我仍一本初衷,全力以赴,
继续负起我对国家的责任。”
有杀人权的帝王是可怕的魔鬼。一个人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任何正常方法都会失效。
357年苻生的堂弟苻坚率军闯入皇宫把他杀了。
中国的帝王之所以有杀人权,是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朱元璋在开国之初曾屠杀了几名读书人及其九族,理由是他们遁入山林而不愿参加科举
。在杀掉他们之后,朱元璋向国人宣布:“所有的中国人都是我的财产,都必须服从于
我的意志”。他说:“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我统治下的读书人不愿为我服务,就是
与我作对。诛其身而籍其家,不为之过!”朱元璋认为:诛杀他人的九族都没有任何过
错,可见,帝王乱杀无辜是天经地义的。
1925年6月陈源说:“洋人杀一个中国人叫杀人(犯罪了),中国皇帝杀了千万中国人
却是恩典。主子可以任意杀死奴才,因为奴才的生命所有权都归主子。”在儒教的钳制
下,国人在被暴君处死之际还得高呼“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在中国的电视剧里,包
拯对八贤王说:“臣罪该万死······”,这就证明:华人承认帝王有乱杀无辜权。
三,张献忠的“七杀权”源于《老子》
即使吃人者再愚蠢,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公然承认吃人的,于是孔子的仁者爱人论
便成为他们美丽的装饰。吃人者大谈礼教,标榜自己如何仁,如何爱人。中国历史上有
哪个吃人的帝王如朱元璋承认自己是暴君的?他们不都是自诩为仁君,爱民如子吗?
古人强调整体,所以很看重代表整体的国王。要加强王权,就尽量压缩个人的权利。中
国人把国王看成是蜂王,蜂王是一笼蜂的核心,蜂王飞到哪里蜂群都会跟上,只要有蜂
王,就不愁没一笼蜂了。中国的天人合一,还没有把人从自然界里分离出来,人如峰一
般。华夏的整体性价值观,不承认个人权利的独立性,反对天赋人权,鼓吹天赋圣权。
“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也就是说,圣人有杀人(民)权;而且圣人的杀人权是
天赋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即天有杀万物的权力,天把这个屠杀权赋给圣人
了。
老子把人贬为“刍狗”,“刍狗”是用了即扔的道具,有兔死狗烹、草菅人命的涵义。
在老子的教导下,国人心中只有“不仁”不义的大恨,大西皇帝张献忠干脆把“替天行
道”改写成为“替天杀人”。他在成都立七杀碑,上边刻着:“天生万物以养人,人无
一德以报天,杀杀杀杀杀杀杀!”他把四川人都快杀光了。“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张献忠是在师法自然、师法天地的名义下进行的大屠杀
,因而有着无穷的“合理性”。若张献忠成功地统治了中国,他将是“圣人不仁,以百
姓为刍狗”的最伟大的“圣人”了。可见,将人民当作杂草与猪狗者,只能是暴君,何
“圣”之有?“法自然”不过是把专制暴行“合法化”而已,是一种巧饰。
近代精英如梁启超、胡适者,把自己自由追求依附在《老子》的“道法自然”上,他们
把“道法自然”解作“顺其自然”或所谓“自然主义”,进而断定老子是“放任主义”
或“不干涉主义”。《老子》何尝主张过“放任”?区区五千言中,光是“杀”字就有
好几个!
《老子》73章云:“勇于敢者则杀,勇于不敢者则活。”这是宾语前置句型,即:杀勇
于敢者,活勇于不敢者。谁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圣王!谁是圣王管辖对象,臣民。可见
,被杀的人是臣民。因此,老子要求政府培养贪生怕死的精神。
再看《老子》第74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
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
不伤其手矣。”
奇,与“正”相对而言,就是不正。为奇者,就是犯上作难者。老子的本意是让“民”
怕死。如果民不怕死,用死吓唬他们有什么用?如果老百姓贪生怕死,有人犯法,就把
他们杀掉,就没有人再敢犯上作难了。全文翻译如下:“如果民不怕死,为什么要用死
去威胁他们呢?如果让民经常恐惧死亡,那么,对于那些对抗统治者的人,我们把他们
抓来杀死,谁还敢再聚众闹事?永远应该由专司杀人的人去杀人,而圣王不要亲自杀人
。代替屠夫去杀人,就好像代替技术高超的木匠去砍木头,很少有不伤着自己手指的。”
老子的意思是:最糟糕的是老百姓不要命。如果庶民怕死,一干坏事,我们就把他杀掉
,就再也没有人敢出头了。这就是“勇于敢,则杀;勇于不敢,则活”的绑匪精神的体
现。所以,老子的主张要对老百姓施行严刑峻法,而且还要施行死刑,只不过统治者不
要亲自动手。这里,老子的立场鲜明,就是要折磨虐杀庶民,杀人还不让庶民知道。很
重要的一点是,“吾得执而杀之”中一个“吾”字,是老子站在世袭贵族统治者立场上
的明证!老子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竟然灭绝人性,丧尽天良,愚民杀民,与民为敌!
在老子眼里,老百姓都是坏蛋。所以,要防止民盗民乱。具体办法是:“不尚贤,使民
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
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这是道德经第3章的话,可以说是老子学说的纲领。其目的就是防止智者窃国,使“
智者不敢为”。这里“智者”就是民众的领袖人物,“智者”能言善辩,聚众闹事,所
以,老子说“辩者不善”,“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见,老子要杀掉这
类“智者”,其残暴举世罕见。老子要求人们像水一样“利万物而不争”,还要求“知
者不言”。这分明就是要老百姓做哑巴。而且老子要人们效法的天道正是哑巴之道。大
家都成了哑巴,能聚众闹事的“智者”将寸步难行。圣王的政权就稳定得高枕无忧了。
吴思暴力论祸害中国
一,吴思的暴力论根源于视“弱肉强食”为“天理”
吴思认为,人是弱肉强食的动物,暴力最强者称王。他说:“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
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
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
一方,拥有否决权。”“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
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这段话的意思如下:
1.元规则决定了其他所有的规则(潜规则也不例外),或者说所有的规则都是元规则精
神的体现。因此,如果元规则是反人类的谬论,潜规则也就是反人类的谬论。
2. 元规则中的“暴力最强者”指的是能“在肉体上消灭对手”的一方,其意思是“暴
力最强者”是一个集团,他们做事的规则是:“让对手得不偿失”——压迫剥削奴役,
甚至“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弱肉强食即杀害对手或吃掉对手的肉体。
“暴力最强者”做事的规则——弱肉强食是否是一条客观规律?答案是否定的。同类动
物间弱肉强食,最后必然是该类动物灭绝。据说:北京猿人很喜欢吃同类的脑浆,他们
相互吞食,最后北京猿人灭绝。所以,弱肉强食只存在异种动物之间,不能以同类为口
粮。虽然存在同类动物间相互搏斗,但吃同类毕竟是个别的罕见现象,不具有普适性。
因此,吴思断定人是弱肉强食的动物是错误的。
这是因为中国的主流社会把“弱肉强食”视为“天理”,所以,才有了吴思的“合法伤
害权”,才有了吴思的“打你没商量”;才有了吴思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才有了
吴思的“血本家”吃“血酬”······
吴思在无数次的演讲中说,人与牛马羊无区别,没有理性;人与猴子无区别,只服从暴
力;等等。这种论调,显然是反人类的。在吴思看来:中国人特下贱,不会理性思维,
对中国人讲理没用,对待中国人的唯一办法就是“打你没商量”,这和成龙所说的中国
人是需要鞭子来管的意思。既然人与牛马羊无区别,当然需要鞭子来抽打。正因为吴思
反人类,其弱肉强食的德性是一贯的。他到农村插队后,就任第三生产队的团小组长兼
青年突击队队长,动辄训斥人偷懒,如果有谁顶嘴,他就狠狠扣别人的工分。以至于当
地的小孩哭,母亲吓唬孩子说:“哭,哭,再哭吴思来啦!”农民称他为魔鬼。
3.乱杀无辜是正义的。“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就是乱杀无辜,此类伤天害理的做事规则
被吴思命名为“元规则”,元有发源、根本的意思,中国人强调落叶归根、不忘本,“
元规则”是我们的根本,必须遵行,这样,“元规则”就有正确正当正义的涵义了。既
然“元规则”是正义的,所以,乱杀无辜就是正义。换言之,正是因为可以乱杀无辜,
所以“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否则就会“在肉体上消灭”你。可见,乱杀无辜是专制
的根源。吴思的暴力元规则、血酬、潜规则、“抢劫正义论”都是以“乱杀就是正义”
的歪理邪说为基础的。
这种猴子、山大王的法西斯逻辑,古已有之,怎么成了他的“重大发现”?在黑社会,
充斥着流氓公理:谁的拳头硬谁就是大哥!谁的拳头硬,就服谁做大哥。硬拳头从来是
人类流氓史的不二法门!不要管自己的行为叫流氓;要管自己的行为叫正义、勇敢、爱
国等等,什么好听就捡什么说。这些原理在吴思的土匪学说之前就诞生了。吴思不过是
集大成者——暴力最强者说了算!
事实上:逻辑学的公理体系法就有原(元)概念、被定义概念;公理(即原理)、定理
等范畴(在数学中用充分的应用)。吴思不过是简单的模仿而已,怎么就称为“重大发
现”。这只能说明中国历史学界的极端贫困。其实,历史学界也没有承认他是历史学家。
吴思把以暴力为后盾的权力和合法化的权力不加区别,所以才会犯下把合法政权与匪帮
混为一谈的错误。合法政权堕落为匪帮,官、兵、警混同于土匪,那恰恰是规则被败坏
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规则本身。
吴思是一个暴力学家,他鼓吹暴力元规则,暴力是决定一切规则的规则。这显然是夸大
其词,因为道德规则或许多社会规则都与暴力无关。若由暴力最强者来决定道德,那只
会心血来潮,随心所欲,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社会道德。正如卢梭所说:“这里是不平等
的顶点······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这样,善的观念,正
义的原则,又重新消失了。”希特勒的学者们恐怕都赶不上吴思这般地崇拜暴力。因此
,说他法西斯恰如其分。
二,吴思粉说:吴思指出国家就是暴力集团、就是匪帮,这剥掉了国家的画皮,漏出国
家的本质或本相。是伟大的思想解放!
1.关于国家的本质
吴粉的说法是对政治学的无知。国家有暴力的一面(军队警察等),也有非暴力的一面
(文化活动、会议讨论);只抓住暴力的一面,就说国家是不讲道理不讲正义的匪帮,
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说,国家不是弱肉强食的产物,因为强者与
弱者的地位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强弱是循环的,弱肉强食定会导致复仇和动乱不
已。因此,国家是为了保护弱者、促进共同利益而成立的。
吴思的“抢劫正义论”就是要侵犯他人的财产并以杀死他人相威胁,是赤裸裸的犯罪,
还美其名曰“合法伤害权”,真是荒唐之极!苏格拉底反复说:“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
总是不正义的。”罗马帝国的皇帝马可.奥勒留(公元121~180年)在用希腊文写的《
沉思录》中明确反对相互伤害,哪里有什么“合法伤害权”?
吴思的“抢劫正义论”和罗马法保障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完全相反!西欧从罗马法
、普通法直到《拿破仑法典》,居统治地位的法律都禁止偷盗、抢劫、侵夺、诈骗等等
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甚至在无法无天的战乱年代,我们也还可找到像中国刘邦入关时
颁布的约法三章中“伤人及盗抵罪”的规定。在法治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强盗、土匪
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休谟认为,政府起源于正义。政府的职能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实施以财产权原则为核
心的正义规则。因此,国家的最终目的不过是通过一种公共的权威来实施以财产权规则
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从而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一个政治社会的有效运
转。
休谟认为,财产转移不能是出于暴力的剥夺,也不能通过欺骗等手段而获得,必须是基
于一种同意,经财产所有者同意的财产转移才是公正的,也才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休谟
指出:“人类不愿意使财产权(即便在最短的时间内)悬空,或者给暴力和纷乱打开一
点点的门路。”可吴思偏偏要说:是暴力创造人类早期文明,真是邪恶秃顶!哈耶克在
《致命的自负》一书中指出:人类文明起源于私人产权制度的确立。
2.关于华夏国家的匪帮起源问题
马克思说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或专政机关,已经间接地含有了匪
帮的意思。而吴思仅仅从中国的历史就归纳出国家就是匪帮,是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
是或然,因此,“国家就是匪帮”是错的。“国家就是匪帮”经过吴思大肆宣传,为许
多人接受,连中文系的易中天也鹦鹉学舌起来。
古希腊人认为:专制是野蛮人的生活方式,正义是国家的根本特征。亚里士多德指出,
统治者和官吏对平民百姓的敲诈勒索的政体是非法的,这样国家不是真国家。罗马帝国
的基督教神父圣奥古斯丁(354-430)有一句名言:“缺乏公义的国家,不过是有组织
的匪帮。”也就是说,专制制度就是“有组织的匪帮”制度,就是集团犯罪制度。所以
,中世纪的普遍信念是,国王在上帝与法律之下,暴力本身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统治者
,他必须服从上帝与法律,才享有统治权。
有人说:中国的国家起源就是匪帮起源。匪帮起源说原创人不是吴思。美国著名经济学
家奥尔森(Mancur Olson,1932-1998)在《权力与繁荣》中直接把国家定位义为“坐
寇”。奥尔森指出:人类社会中总有少数人认为,与其生产财富,不如去掠夺财富来得
容易。而要掠夺财富,就要有武力。靠武力掠夺财富的人分两类:固定地域的掠夺者和
不固定的地域的掠夺者,奥尔森分别称之为坐寇和流寇。国家就是一个“坐寇”。奥尔
森从中国军阀冯玉祥的故事中得到启发,认为最早的政府是通过暴力形成的,“坐寇”
把“抢夺率”叫做“税率”。
孔子说苛政猛于虎,孟子说不讲仁义道德的国王是率兽食人,柳宗元说赋税比蛇还毒;
也就是说,暴政比毒蛇豺狼虎豹还坏。当然,他们并未说所有的政治所有的国家都是暴
政,他们期盼良政是圣人之治。
宋元之际的邓牧(1247-1306)大胆斥责(秦始皇、刘邦、李渊等)皇帝是最大的掠夺
者和剥削者,直斥官吏皆盗贼,“日夜窃人货殖,搂而取之”,他们与百姓之间的关系
,乃“率虎狼牧羊豕”。官即贼也,贼即官也。“宁不闻灭门令尹耶?”一个县官,其
权力足以灭你一家人。这就是吴思所谓的“合法伤害权”!可惜,邓牧没说官吏的伤害
行径属于“合法”,他主张“废有司,去县令,听天下自为治乱安危”(《吏道》),
才能消除豺狼虎豹横行。
黄宗羲(1610~1695)在《明夷待访录》斥责君主“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
,一搏我一人之业”;“敲剥天下知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
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所以,黄宗羲坚决反对君主的暴力元规则、“合法伤害权
”及其血酬。
唐甄(1630~1704)在《潜书》中也说:“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
杀一人而取其布匹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贼乎?”“
周秦以后,君将豪杰,皆鼓刀之屠人。父老妇子,皆其羊豕也。处平世无事之时,刑狱
冻饿,多不得毙命;当用兵革命之时,积尸如山,血流成河,千里无人烟,四海少户口
。”“杀人之事”,“帝王居其半”。整个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帝王屠杀史,劳动人民的
血泪史。唐甄大胆地指出;君主与天下人,生来是平等的别无二致。什么“受命于天,
是天的儿子”,全是忽悠。
近代名人谭嗣同(1865~1898)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仁学.
卷二十九》)。
这些思想家都没有认识道:皇帝、官僚祸害老百姓的权力是“合法”的,比吴思“差”
远了。在吴思看来:人人平等绝对错误的,谁的暴力强,谁就高人一等,谁就拥有“合
法伤害权”,谁就可以“弱肉强食”!真是:人和人比高尚是有止境的,但是比邪恶是
没有止境的!可见,“合法伤害权”是邓牧以来的中国思想界的一次思想大倒退!
三,“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不是元规则
吴思说:“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
”“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
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有学者指出:犹太人靠宗教,希腊人靠哲学,罗马人靠法律。中国人呢?靠皇帝的金口
玉言。吴思把“靠皇帝的金口玉言”换成了“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还说是自己的发明
,真是荒唐!吴思说:中国的法律作为社会规则都是由暴力最强者皇帝说了算。也就是
说:皇帝口含天宪,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就是法。这与马克思、列宁倡导的法律就是统治
阶级的意志是一回事。吴思是模仿黑老大的口吻:“我在我说了算,什么时候你说了算
,我就放心了。”完全无公平正义之考量。
1.契约论与“人民同意”元规则
吴思彻底否定契约论。吴粉说:“契约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
契约理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但契约现象无处不在。如:古人强调诚信,讲究“一诺千
金”。这里“诺”就是口头承诺即口头契约。这种小型的社会契约无处不有,却被中国
的帝王师们说成了是圣王的创造,真是马屁精。西方文人们却从中发现了社会契约论。
在遥远的古代,人类的人数很稀少,暴力可说微乎其微,它绝对不会是什么元规则、母
规则。我认为:是小契约形成道德规则(如挪亚家族与上帝立约),然后扩张为大契约
,再以大契约为基础形成国家。譬如:当代的欧盟就是由小的条约慢慢扩展开来。因此
,完全可用契约论来理解道德法律规则的形成和社会是怎样一步一步进化的。
契约论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人民同意”是社会的元规则。“人
民同意”就是一种对掌权者(“圣人”)的约束机制,它首先明确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
,因而基于社会契约而成立的政府必须以保障个人的权利为天职;为此,三权力分立就
是必然的了。
与之相反,东方社会的“圣人”被认为是100%的全善体,是无需社会来制约。西方社会
的“圣人”是由人民来决定的,而东方社会的“圣人”却可决定人民、决定一切。荀子
说:“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总也,民之父母也。无君子则天地不理,礼义无统
”。在荀子那里,立法者被假定为“圣人”或“贤君”,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所以,立
法权为“圣人”或“贤君”所垄断,这就是所谓的“隆一而治”。而权力垄断正是人民
苦难的根源,这么浅显易懂的道理,几千年来华人却一直未明白,竟然发誓“绝不搞西
方那一套”,真是愚昧。如果说荀子、黄宗羲宣扬的是“圣人定乱止争”的话,吴思不
过是把圣人换成了霸王而已,本质上是与民主隔绝的。
契约论是自然权利、自然法这些基本政治和法律概念的前提,因为像财产权神圣不可侵
犯、人人平等、不得滥杀无辜、救死扶伤等自然权利和义务很难找到经验上的起源,求
助于契约论可以为人权理论奠定理论基础。以契约论来论证人的自然权利具有某些重要
的优势,它不必纠缠于利益的算计而直接得出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自然权利概念。诸如
公民的生命、财产、平等、良心和表达等方面的自由权利均可从契约论导出,它具有直
截了当、简单自明、不受具体经验约束等优点。
康德认为:契约论“可以迫使每一个立法者制定出反映整个民族的共同意志的法律”。
这就是良法的标准。否定契约论就否定了法治。吴思认定“元规则恰恰是暴力最强者说
了算”;这样,制度、法律不过是独裁者的玩物而已,当然约束不了统治者。只会导致
人治泛滥!
2. 元规则“逻各斯”与“自然法”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文明就有一种理性宗教的信念——认为整个宇宙(包括自然界、社
会和人自身)都由一个规则体系(“逻各斯”)统治着,在变动不居、易朽易逝的万千
现象背后,有一套永恒不变的、普适性的规则、律法、规律、逻辑······总之,
“逻各斯”作为万物的本质存在,它是神设计和安置在宇宙万物之中,用来建立世界的
秩序;人的理性、人的逻辑思维和哲学思辩能力是“逻各斯”的一部分;因此,逻各斯
就是文明社会的元规则。西方科学之父们,从伽利略、牛顿乃至爱因斯坦,都深信这个
神所设计的宇宙秩序(逻各斯)之真、之善、之美、之正义与奇妙,力图去发现它的奥
秘。
在西方文明的思想渊源之中,“法律”不是别的就是“逻各斯”,就是神定的社会秩序
,它与人的理性,以及科学所揭示的自然规律,不过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领域的体现。
很显然,这样的“法律”绝对不是任何人可以制定的,正如同人不能制定自然规律一样
,它只能由人的理性去努力发现、揭示。同时,这个神定的秩序当然和正义、道德的美
善是一回事。这就是“自然法”传统之由来。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指出:只有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整个国家全体人民的福利的法律才
是真正的法律。但当法律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时候,这些法律所标榜的“正
义”不过是徒具虚名而已。
西塞罗指出,凡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乃是“恶法”;“恶法”只能认为是“一伙强盗在
其集团内制定的规则”;“一群强盗们开会决定的事情也能算是法律或宪法吗?能体现
正义吗?”依据自然法,恶法根本不是法、不配称为“法”,不管它是谁立的;同理,
“潜规则”根本不是规则,不过是陋习,是道德腐化成了习惯而已。
古希腊的伟大政治家伯里克利指出:法律实施仅仅凭借武力而不依赖说服的,就是暴力
而非法律。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力,法律因而具有强制性并因此使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
产生一种误解,以为法律的本质就是强力或以为强力就是法律,早期的分析法学家的法
律命令说以及法人类学家霍贝尔的法律强力论,就是此类误解的代表。
在经历了法西斯国家对法律的滥用所造成的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之后,人们对法律的认
识不得不又回到自然法学,不得不承认其对法律认识的深刻性,即离开了道德性的仅仅
凭借武力的规则和制度,不仅不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而且是非常危险的。因此,真正
的法律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必须具有道德的正义性。那种不以人性为基础或不把道德正
义性作为法律基石的法律观点,不仅是片面的,而且是危险的。吴思的一切规则都由暴
力最强者说了算,这种法西斯观点太危险!
吴思鼓吹暴力决定一切,胡说人类社会的政治起源于“打你没商量”的恐怖主义、起源
于“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个人独裁。“打你没商量”就是“杀你没商量”的法西斯暴力
奴役哲学,比法西斯的种族主义还要邪恶。种族主义镇压他族还说自己最优秀、最先进
之类,而“打你没商量”就是突然杀人,没有任何前期的警告。孔子也不会同意“打你
没商量”,“不教而诛谓之虐”。一个做家长,对自己的子女会“打你没商量”?如果
人类社会是由“打你没商量”的暴力来决定的,那么人类就永远不可能生成自由平等博
爱的价值观,也永远不可能产生民主制度,也就永远沉睡在黑暗之中,过着比动物还低
级的生活!狗咬狗、狗咬人都事先吠几声,算是与对手的“商量”,惟有人是“打你没
商量”,搞突然袭击,这不是比狗等动物世界还残酷吗?
四,鼓吹“潜规则”必然成互害的社会
吴思的思想很明确:暴力元规则决定了其他所有的规则包括了潜规则。因此,如果元规
则是反人类的谬论,潜规则也就是反人类的谬论。
潜规则是机会主义即投机主义(Opportunism),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可以不择手
段,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腐儒之论,其最高追求是实现自己的目标,
以结果来衡量一切,而不重视过程,如果它有原则的话,那么它的最高原则就是“成王
败寇”这一条。
所谓的“潜规则”不是规则,其实是破坏规则的借口和方法。潜规则通常有不法、不道
德、腐败或者其他不能明说的内容。比如给官员送红包,再如近几年中国奶业普遍出现
的添加三聚氰胺现象。现在人们常说,某某女演员被某导演“潜规则”了,仿佛女演员
与导演上床,已经成为支配娱乐界演员与导演合作的一条规矩。这里面暗藏的玄机在于
,无论是“显规则”还是“潜规则”,都是“规则”,人人都要遵守,还有什么不合理
的呢?于是,各种不讲规则的丑行就合法化了,这就是吴思先生左右逢源的原因。潜规
则的实质是社会状况恶化或变态。“潜规则”完全是混淆视听,换句话说,只有“违法
犯罪、道德败坏”才是这个社会的真实写照。强化“潜规则”意识,只会使老百姓受害
,这是必须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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