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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ctive版 - 关于呼格案,其实警察也情有可原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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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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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StarVenus (参商*极品磨工~人不知而不愠),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关于呼格案,其实警察也情有可原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Aug 30 19:21:56 2016, 美东)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是证据不足。可是警察认定他是凶犯,也不算完全是冤枉。
http://m.china.com/jsp/wap/endpage.jsp?forumid=1011&threadid=277517458&page=1&full=true
案情分析,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欢迎拍砖!
扑朔迷离的呼格——悬疑案,是否赵志红奸杀在先,(女死亡或女未死);呼格猥
亵在后?或女醒后被呼格扼住女颈部二次侵害致死。
到底扼没扼颈部呢?审讯中警方“诈称”那女的没死的信息,让呼格觉得起码能证
明自己没有强奸。因此呼格就承认了“捂嘴、扼颈”, 这说明呼格本身并不知道猥亵
构成犯罪。所以呼格才会相信警察的那句“诈称”的后半句:真以为这样就可以回家了
。(如果没死,扼颈、捂嘴都不单独构成罪名。仅仅是已经够成猥亵罪中采用的暴力、
强制手段。这个暴力、强制方式构成的猥亵罪最多是五年。)那到底呼格“捂嘴、扼颈
”没有,这就是关键,如何判断呢?
第一,呼格是如何进女厕所的呢?如果呼格听到有人呼救、或两个人——被害女人
和赵志红挣扎与反挣扎的动作声,以及被赵志红扼颈被害人发出的细微声音,那起码说
明那女人当时没死。如果在呼格进入厕所前,赵志红已经将女人掐死实施完强奸离开,
呼格就听不到任何动静了。因此呼格是先听到声音,并且等到又听不到声音后进入到女
厕所的可能性应当很大。(可以描述为听到了犯罪过程后,随后进入女厕所,对被害人
进行了二次侵害。无论当时被害人是死是活,二次侵害都无法摆脱。)
第二、如果没有听到任何动静呼格进入女厕所,逻辑上有些说不通,因为没有任何
动静,又因为男厕所就在这一侧,而且解小手的池子是在男厕门外的围墙内,小解非常
方便(通常公厕的设计)。没有犯罪动机的人,肯定不会选择进女厕所。解小手过程有
犯罪动机的男人,没听到隔壁女厕内有任何动静,是否会选择冒然进入?(赵志红是惯
犯,通常一定会选择听清女厕内情况才会进入。否则,里面一群人,他是不会选择的)
。呼格不是惯犯,那么进入女厕前心理活动应当是如何的呢?
那么,呼格是去解小手还是解大手,解小手没有听到任何动静,没有吸引你的条件
,你进去做什么呢?那里面和男厕所没有区别,仅仅是少了小便池[不存在女厕所更近
,男厕所远的外因]。呼格如果是解大手,倒是值得不能忽略的关键细节,解大手需要
的时间长,呼格应当有充分的时间听清楚隔壁的情况,没有任何动静,就不会产生让呼
格产生进入女厕的动机(公厕设计中,男厕、女厕顶部相通,用高墙隔开,也是有出于
安全的设计考虑,起码女厕一边有犯罪发生时,男厕所一侧能听到。)。所以,呼格会
自然不自然的能听清楚那边没有人。没有外部条件和因素,一个初次仅仅是想偷窥的人
是否会产生进入的动机呢?显然很小。
第三、呼格作为初次冲动,在去厕所时直接冒然进入女厕的可能性很小。
1、呼格是烟厂的职工,有工作。而有工作的人,一般通常会顾及到脸面和可能导
致的个人在单位的影响。
2、初次的偷窥冲动,根据从心理学角度看,都是会在发现目标的情况下或以隐蔽
的方式去观察。而不是冒然闯入,使自己暴露的可能无限增大。
3、呼格去厕所时,有没有看到其他男人从女厕所出来,导致呼格好奇随之进入呢
?从案子流出的信息来看,没有。其实这是很关键的问题。赵志红有没有说离开女厕时
看到有人往厕所方向走来呢?这倒是应当细查审讯记录。
【综上分析】
一、如果赵志红的口供属实,赵志红奸杀在前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女人并没有死。
呼格是因为听到了声音后,等到声音又安静下来后,进入女厕的可能性也很大,呼格实
施猥亵时女子清醒过来,呼格慌乱中将女子扼颈致死。因为一个没有听到任何动静而进
入女厕所的男性,都会被一个裸露的女尸惊吓住,上去动手就摸就抓的可能性会很小,
除非是猥亵狂和惯犯——这显然不符合呼格18岁的经历。
二、呼格如果像有人说的那样是好孩子,会对一个尸体毫无恐惧的冒然动手吗?这
需要多大的冲动和勇气?而呼格看到女子没有死,仅仅是尚不完全清醒,动手的可能性
更大。不能排除呼格动手过程中,女子清醒过来,结果呼格不知所措,慌乱中制止对方
喊叫,扼颈对方并未想到会致死。
被害人到底是不是呼格杀的?从呼格报案这一举动,试分析呼格离开女厕后产生了
几种可能的心理活动来推测:A、因为呼格自己扼颈导致女子死了,并确认没有呼吸了
,那呼格自己就成了杀人犯,而这种心理往往不会选择报案。这一点恐怕未成年人都会
做出同样的选择,这就是犯罪的侥幸心理。B、反正被害人不是自己杀的,自己仅仅是
摸了一摸(不知道猥亵罪和侮辱尸体罪),反正自己又没强奸,而选择报案。C、呼格
离开后,担心女人没死而认出自己,所以报案,这是一种飘忽不定的心态,只有看了结
果、看了究竟才能平静的心态,也是一个心理、年龄上都不成熟的男青人特有的心态。
有一种侥幸地急于排除自己的动机。对于心理尚不完全成熟只有18岁的呼格来说,这种
可能性不能排除。D、呼格在被害人尚有呼吸,仅仅是不清醒的状态下,慌乱中掐死了
被害人,因为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是自己并没有实施强奸,认为警方最终会查清强
奸被害人不是自己所为,认为自己仅仅是摸摸被害人的经过,不会被人轻易发现。于是
选择报案!
以上的四种可能的心理活动,还不足以说明呼格是不是参与了扼颈杀人。因为四种
可能的心理有三种可能会采取报案。最后我们要分析呼格参与杀人的可能性有多大?警
方透露:当时的精斑证据已经丢失,难道有了精斑,即便是赵志红的精斑,就能证明赵
志红杀人了吗?精斑即使存在首先只能证明赵志红实施了强奸,并不能成为赵志红是唯
一杀人犯的证据(因为被害人经历过呼格的猥亵,被害人在警方到达确认其死亡前,有
两个人接触过死者的身体)。如果当年抓到了赵志红,从其指甲缝中查出被害人的皮屑
和血迹,那证据就完整了。扑朔迷离的曲折就正是在这里!当年没有查出赵志红,精斑
证据先又不复存在,现在仅仅是赵志红自证自己杀人。而这种自证在本案中又存在多大
价值?(按照现象的审判原则,自证杀人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很难排除赵志红在这个案
子中“疑罪从无”。)
呼格的指甲如果没有采用按压、掐进的方式接触被害人的身体,被害人的皮屑、血
迹是不会自己跑到呼格的指甲缝里,道理很简单,呼格的指甲缝不是大功率吸尘器。如
果仅仅是看到尸体后猥亵尸体,那指甲缝里也不应当有皮屑而应当是被害人下体的器官
组织。(那也应当检出赵志红的精液残留物,如果检出精液残留物,恐怕那个精斑的证
据就不会弃之不用了,也不会发生后来的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假设女子已经死亡)18岁的呼格,摸摸女人的尸体,在性的冲动下有可能。但是
,用得着用手掐进尸体的肌肤或下体吗?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那就是一具死尸了,而
没有任何反应的死尸,让一个从未单独接触死人的18岁干刚刚成年的孩子,首先会是恐
惧。其次会想到报警,(呼格后来选择报警,而且对同事好友闫峰口称出大事了,这和
前面毫无惊恐、从容淡定地用猥亵的方式侮辱女尸的做法逻辑上说不通,是相反的。)
怎么能有那么从容淡定地去做猥亵尸体呢?甚至用手插入尸体阴道那种从容、淡定的龌
龊行为,对18岁的孩子来说这有多大的可能?警方和检方保留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就是
那指甲缝中的皮屑和血迹。皮屑经检查确认是被害人的,血迹的血型也是被害人的,因
为呼格父母的血型不可能导致呼格是O型血。呼格只可能是A或B型血。血型的遗传规律
即:
A+A→A、O;
A+B→A、B、O、AB;
A+O →A、O;
A+AB→A、B、AB;
B+B→B、O;
B+O→B、O;
B+AB→B、A、AB;
O+O→O;
O+AB →A、B;【根据呼格父母的血型,父亲O型、母亲AB型。呼格不可能是O,而
死者的血型恰恰是O型。
AB+AB→A、B、AB呼格案从媒体披露相关案卷信息看到,自始至终呼格对被害人进
行了猥亵(摸了摸乳房、阴部)供述的内容从没有改变过。包括检察院复查是的笔录。
排除呼格是杀人犯,对被害人扼颈致死。就等于说:1、呼格对尸体进行了猥亵,
而且是非常过分的猥亵,把指甲掐进了死者的肌肤或器官,构成了侮辱尸体罪。2、同
时也说明了呼格绝不是一个什么好孩子,一个好孩子在一个女尸面前,会选择这种令人
不齿龌龊的行为吗?3、等于说明了年仅18岁的呼格不仅胆子非常大,甚至超过了一般
的流氓惯犯,对死尸毫不恐惧。这种毫无恐惧的行为和后面呼格的做法又形成了强烈的
反差。即跑回烟厂告诉闫峰说出大事啦,而且还要坚持拉闫峰一起去现场看,再选择去
报警。
三、呼格指甲缝中检出的死者皮屑、血迹,是否能证明呼格就是杀人犯呢?这完全
可以做一个征集志愿者做同性实验(同时采用模拟实验,用仿真的手模型掐入志愿者身
体部位“胳膊或大腿等安全部位”,通过传感器测定力量的大小)。如果对一个人的乳
房、阴部仅仅是摸摸的猥亵,看看到底这皮屑和血迹是否可以进入指甲缝中。在多大的
力量下,皮屑、血迹才能进入人的指甲缝中,才能存留在深处的污垢中。手的触摸神经
是在手指的指尖肚,而不是指甲上。一个18岁的孩子,在一个死人身上做如此大的动作
,有多大的可能性?这就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方。而如果被害女子没死,仅仅是有呼吸
但神志尚不完全清醒,倒是很容易让一个18岁的男孩产生性冲动,起码那个女人是活着
的,因为活人很难让呼格产生恐惧,而死人就不同了。实验如果有结果,那样,结论基
本上可以推断出真相了。
本人的结论:更倾向于呼格存在对被害人扼颈二次侵害致死的行为。因为没有足够
大的力量,皮屑和血迹都不会自行进入到呼格的指甲缝的污垢中。而这种足够大的力量
,远远超过了猥亵时使用的力量才有可能导致指甲缝中存有血迹和皮屑。这力量足以掐
进被害人表皮才会导致皮屑、血迹存在于指甲缝的污垢中。而这种力量足以使人被扼颈
窒息!(当年查验呼格指甲缝污垢物提取皮屑、血迹的报告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
是哪只手、是大拇指?还是中指、食指?如果是大拇指,或五个手指缝中都有,那扼颈
导致指甲缝中的皮屑、血迹的可能性几乎是百分之百。男子一只手的力量,就足以让对
方被扼颈致死。)
结论外言一:
1、警方此案中有失误,那就是没有保留、检测精斑证据,没有办法来印证赵志红
的口供是真是伪,也无法通过DNA检测是否和呼格父亲DNA是否一致。但是现场勘查中是
否保留了收集的脚印呢?如果收集了现场的脚印,有没有赵志红能匹配的呢?但是这种
失误不能单单的归结于警方,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DNA检测,根本就没有普及,(
2000年时,在昆明的一个亲子鉴定案子过程中,法院明确答复云南境内没有能做DNA亲
子鉴定的单位,需要到上海、重庆。)所以要客观的看待这个失误。科技是不断的进步
,在没有摄像监测道路之前,一个人被轿车撞了,肇事车逃逸,而后一辆货车司机在没
有注意到的情况下二次碾压后也逃逸,结果后一辆货车轮缝隙检出是那个死者的血迹和
皮肉组织,往往可能被认定为肇事车辆。因为在没有其他线索证明死者有过第一次碰撞
,即使有第二次碾压也会承担最少一半责任,因为无法证明二次碾压之前被撞的人已经
死亡。呼格案如果存在二次侵害,呼格即使不是唯一侵害人,也不能排除杀人致死的可
能,单凭赵志红的口供认定被害人在呼格二次侵害前已经死亡,是不科学的。赵志红用
手扼颈杀人未遂的失误最少有六次。法院执行死刑判决的时间太短,没有余地。当时没
有规定要最高院复核,这多少是个现在看起来的失误,但是法不追溯过往。
2、现在只能从当年的案卷中仔细查找呼格当时选择报警报案是如何说的,为什么
这很重要。上面都已经提示过了!从心理学角度,发现尸体都会先报案,而不是对尸体
先猥亵、侮辱完之后再去报案。能对尸体采用猥亵、侮辱的龌龊手段满足性欲的人,也
绝不会选择报案。只有意识到这个猥亵过程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后,产生了惊恐才会做出
跑回烟厂拉着工友,口称出大事啦,装作和自己毫无相干的样子,内心惊恐的要拉着一
个人一同去报警。这是典型的急于排除自己、又想知道被害人是否死亡的心理反应。
结论外言二:
媒体在此案中的报道有重大问题:
其一,标题曾出现过唯一活着的呼格被屈打成招的见证人。作为公平公正的媒体是
否收集到了呼格被警方屈打成招的证据,难道仅仅凭闫峰所说的听到了隔壁传来了大声
喊叫,(喊什么又没说清楚)和桌椅挪动的声音。这不能说明什么,因为警方在发现呼
格指甲缝中的提取物以后,对呼格采取强制措施,譬如戴手铐等动作时,都有可能发出
类似的声音。
其二、媒体公布审讯记录,想说明审讯中存在诱供行为。这是常识上的无知,刑事
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心理测试,是很正常的方式。试想,人死了你不承认扼颈、掐
脖子,那么告诉你人没死,你会承认吗?A、如果你不认为猥亵是罪,如果你没掐脖子
、没扼颈;但是实实在在地进行了摸了摸——猥亵,你还是仅仅最多承认是摸了摸,不
会无中生有。B、如果你对被害人实施了扼颈、掐脖子的行为,现在告诉你人活着没死
,而且认出你来了,你自己都会想你都被认出来了,还不承认。首先是在不认为猥亵是
罪的情况下,才会承认的确是扼颈、掐脖子了。从呼格的描述上看,的确反映出他并不
把猥亵当作罪,所以才会以为真的可以回家了,既然人都没死,认出我来了,我不承认
也逃不过去,承认了也并不算什么。还是承认了扼颈、掐脖子的存在,承认了摸了一摸
乳房、阴部……(呼格承认扼颈、掐脖子,是在警方释放“人没死”之前?还是之后?
从逻辑上、心理上这很重要。)这原本审讯中常用的测试手段,到底哪里成了诱供呢?
法律上那一块是禁止的这类测试的?难道媒体非要把自己装扮成了对司法做评判的专业
机构不成?
其三、媒体一方面大打为公平而战的旗号,其实实在是选错了方向。此案,赵志红
自证杀人,按照现行法律,很难认定其就是呼格案的真凶。大肆炒作呼格案首先对呼格
家人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不论如何炒作,都不能让死去的呼格回来了,更不可能给
呼格带上一顶好孩子的桂冠。而呼格在本案中最起码犯有侮辱尸体罪,这和奸尸有什么
质上的区别吗?媒体近十年的不断关注,导致了呼格父母一直不断的被孩子呼格的死煎
熬着,人死了,十年也差不多就淡了、平静了。而恰恰这十年中媒体接触了呼格父母无
数次,殊不知这每一次的接触都是对其父母的伤口揭疤。媒体无形中成了呼格真的是被
冤枉了,是个好孩子的推手,成了对社会民怨汇集小溪而成江河的推波助澜的旗手。而
忘记了,在法律没有做出最后的重审结论前,媒体应当恪守中立,对法律尊重的主旨。
媒体的不断关注,倒是让赵志红受益匪浅,因为其他已经查明的9起杀人强奸案,
本应被判处死刑的赵志红,却意外地多活了近十年。从赵志红法庭上对自己认为是呼格
案真凶而没被起诉,不服而提起申诉来看,赵志红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一方面多年、
多起杀人强奸惯犯的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反侦查能力。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有人私下传
授信息。否则多年的努力就白费啦!那位利用关系多方打探呼格案、赵志红案的媒体人
,其做法是否违反有关办案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自有评判。为什么赵志红写的那个
《偿命申请书》非要送到你手里呢?这不得不让人质疑。赵志红如何知道你的存在呢?
那个替赵志红送达偿命申请书的民警,是事先有招呼吧,没有招呼为什么不把偿命申请
书上报领导,直接送达检察院呢?而违反办案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直接送达到你汤记者
手中呢?
结论外言三:
1、媒体报道:10年间盗窃两起,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
未遂。(批注:这说明赵志红强奸后杀人有过6次杀人未遂失误。按照赵志红自己白409
案说是第一次作案的话,所以第一次杀人未遂失误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2、据汤计介绍,在第一份供述中,赵志红除了把作案时间错记为“96年夏天的一
个晚上,大约10点”以外,其余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
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等,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注:但是有关被害
人衣服却没有提及……这是个疑点,如果能描述衣服,就能判断出不是夏天,而且呼和
浩特4月的天气依然是很冷的,衣服和时间都是重要的细节,这不足以推断就一定是赵
志红所为。)
3、“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表示这位多年主抓刑侦工作的老公安介绍,赵志红被
抓获后一共供述了27起命案,此人记忆力异于常人,对于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
为清晰。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隐案(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
赵志红供述称,某年某月某日,他开车从呼市去另一个城市,中途搭载了一个小姑
娘,半道上,他将小姑娘杀害后强奸,并将尸体埋在离行凶地不远处的一条小河边。这
位领导介绍,办案民警一听,就说赵志红“瞎说”,因为此前警方没有接到此类报案。
结果,赵志红带着警察指认现场,在涉案的那条河边,很快发现一个小土包,挖开
正是那具女尸。警方随即从受害者家中证实,受害者失踪至今。因为受害者的家属不在
呼市,因此呼市警方不掌握此案。
(注:这就奇怪了,如果409案是赵志红第一次作案,把时间记成了夏天,是相隔
时间久远。但是最后一次赵志红仍然没能说出具体时间。仅仅是供述了某年某月某日。
这是记忆力异于常人吗?)
4、再看看记者从内蒙古司法机关一位重要领导处得到的一份13年前笔录,该笔录
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
是呼格吉勒图。 “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
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
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 “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
,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
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批注:猜的,这话成立吗?请看下面媒
体公布案卷记录。猜能猜的一模一样吗?猜的显然是一种推脱之词。如果用猜和下面的
记录做比较,那就极为的自相矛盾)
在一篇《“杀手”昭雪“沉冤”案》的文章中,甚至直接把呼格说成是O型血,这
未免也太不专业了。文章中:公安案卷记录。不仅有些内容“详细”得让人匪夷所思:
死者内外衣物的质的、颜色,系的皮带式样、颜色、以及左插方向,甚至上面有两个金
属扣子都说得一清二楚……“案发现场是没有灯的厕所,这怎么可能?”(批注:其实
这就是没有调查乱发言的明显例子,烟厂的职工有几个不抽烟?呼格身上有打火机或小
手电怎么就不能看清楚呢。打火机、手电的光相对集中,照在衣服上的局部,在黑暗中
其实更会产生视觉上的明显记忆。更不能令人理解的是:赵志红能记住十年前第一次作
案的很多细节,办案人员和媒体都不觉得奇怪。相反呼格记清楚当时几天、几十天内的
事情,就成了明显的诱供。这种逻辑岂不是太可笑了吗?且毫无科学根据。)
这倒使人不禁要问,媒体为一个起码犯有侮辱尸体罪的人有可能的“误判”不竭余
力。而不把调查重点放在惩治腐败、对国企贱卖、即进即出式的国企买断工龄违法操作
、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开采全民国有资源、放高利贷、房地产虚假宣传等等涉及众多百
姓生计的事件上。看来媒体人最敢于挑战的是政府,是司法机关。
——以上内容,选自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法律人,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对该
案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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