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区看到的
这里老师想纠正一个错误的概念,那就是 H-1 在保持 H-1 有效身份的同时,用 EAD
去兼职,不是属于没有使用 EAD 的情况。只要你使用了 EAD,即使是为 H-1 的
Sponsor 工作,那也算是用了 EAD,为其他的雇主工作亦不在话下。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will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if s/he
uses the EAD to leave the employer listed on the approved I-129 petition
and engage in employment for a separate employer." - Q 2
由于 Memo 说的是使用 EAD 离开 H-1b 的雇主而为别的雇主工作,会有非移民身份的
违例,所以有的律师有上述的认识。
虽然 Memo 没有细说继续为 H-1b 雇主工作的同时,用 EAD 另去打工,影不影响其非
移民身份。但持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只对该 Memo 的这一"树木"的理解的拓展造
成的,而忽略了身份违例的大的"森林"。不清楚的同学,可以读老师的关于"H-4 用
了 EAD 后是 H-4 还是 AOS"的讨论。
在"绿卡申请过程中的身份调整"一文中,老师解释了 AOS 和身份违例的关系。使用
EAD 亦即走上了通往 AOS 的单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