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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a版 -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转载)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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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转载)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Apr 6 22:40:11 2016, 美东)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a7aa990102v1gn.html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作者: 方鲲鹏
【本篇是应《经济导刊》约稿而写,刊于2014年第7期。今见《经济导刊》亦发布于网
站,即容许转载。原稿比较长,刊出时略有删节。作为博客文章,这里贴出的是原稿版
。】
一、引言
中国某些享有盛名、能影响舆论的公知和媒体,一谈起美国的司法制度,就眉飞色舞,
推崇之情溢于言表。
其实这些公知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所知无几,尚若问起何以见得美国的司法
制度优秀?他们充其量是将美妙动听的理论推来导去。由于他们的误导,中国民众大多
以为美国的每个案子都得到了公正的审判,美国司法制度简直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
理应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楷模。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判断美国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只作理论演择,只重形式和过
程,而不看结果如何。只有当实际结果普遍符合理论预期,才能说理论合用,制度合理
,值得学习效法。本文从实践结果的角度考察美国司法制度,即采用可反映普遍性结果
的统计数据,考察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几个方面。
二、冤假错案率高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从1991年起开始一项美国死刑案错误率研究,前后有十多位专
业人士参与。哥大法学院这个项目调查了1973年以来所有走完了上诉程序的死刑案。由
于美国的死刑案上诉过程常常要费时数年,所以这个研究项目虽然一直持续到2000年,
但调查的案件为1995年及之前侦办的刑事案。
经过9年的努力,该项目小组于2000年6月发表了一份名为《一个破碎的系统:美国1973
-1995年死刑案错误率》的调查报告[i]。
从1973到1995的23年间,全美总共判处了5,760个死刑,重大出错率有多少?10%?20%
?30%?都不对。判处的死刑案中有超过三分之二审判中犯了严重错误,重大错误率是
68%!
上诉庭驳回下级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中犯了严重错误。如果上诉庭发
现下级法院犯的错误不严重,即使不存在这个错误,判决结果也不可能改变,就会维持
原判。在5,760个死刑判决中,有68%的判决因为犯有严重错误而被上诉庭推翻,将案件
退回审判庭。在返回审判庭进一步审理后,7%证明被告无辜,即审判庭判处的死刑,冤
案率高达4.8%;82%改判被告低于死刑的刑罚;11%维持原判。
美国死刑判决有自动上诉的程序,即上诉率100%。而一般案件只有大约10%的当事人会
提出上诉。一般案件上诉后被上诉庭发回更正的比率约为10%。所以粗略地说,一般案
件判决后再发回审判庭重审的机率只有1%,而死刑判决后发回重审的机率有68%。相差
如此悬殊,是因为审判一般案件比死刑案件更为慎重?还是因为上诉庭审核一般案件没
有像对死刑案件那么认真?人命关天,谁也不能否认,对死刑案的审判是最为慎重的审
判,因此答案只能是后一个。换言之,一般案件审判庭发生的错误率和冤案率,不会低
于死刑案件,但这些错误在上诉庭得到更正的机会十分渺茫。因此,只能得出“美国司
法冤假错案率高”的结论。
即便是经由上诉法庭比较慎重复核过的死刑案,还是不乏冤案。纽约有一个非盈利公民
维权组织,称为“无辜者专案(The Innocence Project)”,专事采用DNA技术纠正司
法冤假错案。根据这个组织提供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美国有312名在狱囚犯经由民间
维权组织的帮助,通过DNA检验得以洗脱罪名获得自由,其中18人在判处死刑等待处决
的名单上[ii]。
这312名蒙冤者平均冤狱时间13.5年。其中29人,即9.3%,向警检方“坦白交代”了虚
构的作案过程,加上被迫认罪的无辜者,这一类冤案在经由DNA检验脱罪案子中占25%。
有这么高比率的冤狱者屈认他们没有犯下的重罪,可见美国司法系统逼供讯的状况十分
严重。
通过DNA检验纠正的冤案,主要为强奸案,约占了93%。这是因为DNA检验可以为这类冤
狱者提供确凿的反证,而其他DNA技术无用武之地的冤案,恐怕永远埋没在岁月里了。
需要指出,任何一件冤案,包括这300多个经DNA检验确认了的冤案,其责任者都不受追
究。容许利用走程序合法制造冤案,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甚至连向冤狱受害人道
歉一声都不用,是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
三、陪审团审判制走向没落
陪审团审判,是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一个司法制度。可是,如今这个制度面临严重危机
,趋向消失。
在美国,检察官求刑6个月以上的刑事起诉案,被告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在民事案
方面,虽然当事人也可申请陪审团审判,但不同于刑事案的被告有法定权利获陪审团审
判,民事案是否采用陪审团审判,则由案件受理法官决定。美国是官司泛滥的国家,如
果大量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到哪去找足够的陪审员?所以在很长时期里,司法当局
严格限制民事案采用陪审团审判。最近几年,由于陪审团裁决的案子急剧下滑,当局放
宽了民事案经由陪审团审判的限制,申请获准的机会已大为提高。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经由审判裁决的案子一直呈现减少趋势,特别最近十几
年急剧下降,出现了学者们称之为“陪审团审判正在消失(Vanishing Jury Trial)”的
事态。
统计数据能作最好说明。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1976年联邦法院每100件民事
侵权案中有10件开庭审判(原资料笼统地使用“审判”一词,因为是民事案,应当包含
了陪审团审判或法官审判这两种形式),到2008年时,只有1%的民事案件经由审判结案
;而同一年经由审判的刑事案只占总数的4%(因为是刑事案,这里“审判”一词表达的
意思即为陪审团审判)[iii]。这个趋势仍在继续,到2010年时,全美联邦法院中平均
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审判,是通过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结案[iv
]。
由于未经审判裁决的比率越来越高,虽然美国的刑事案和民事案每年都在增长,然而审
判案件的绝对数反而急剧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全美的联邦法院1985开
庭审判的民事侵权案,其数量居然是2003年的4.5倍[v]。
这些数据触目惊心,难怪美国不少有识之士惊呼,美国的司法系统已变得认不出其为何
物了。他们认为法院需要有稳定的审判流,才能教育民众遵守法律。试想一下,全美联
邦法院的案子,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法庭审理,是通过被告律师和检
察官谈交易结案;每100件民事案中有99件不经由法庭审判裁决,是通过庭外谈判结案
,法庭已不成其为法庭了。“审判在消失”这个长期趋势,实质上反映的是美国人对法
官不信任、对陪审团制度没把握、对司法系统失去信心的总体趋势。
陪审团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裁判者形式,在交通不发达、经济发展程度比较低的部落式
社会,也许能发挥很好的功能。可在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作案采用高
科技,破案也依赖高科技,案子越来越复杂,随机选出的陪审员能否理解案情,能否听
懂、乃至找出专家证词的破绽,都成为问题。更糟的是,案子错判本来应该有人负责,
引入陪审团机制后没了责任制,陪审团判决的形式,成了制造冤案的枪手,成了冤案免
责的挡箭牌。陪审团审后就地解散,以后如果证明他们判错了,也只能是一个冤无头、
债无主的局面,没有人需对此负责,不利于防止冤案的产生。
陪审团审判本来是个很不错的理念,可是被检方用来同辩诉交易捆在一起后,就完全变
调了。“交给陪审团审判”这种话,成了检方用来恐吓被告、逼迫被告认罪的主要法宝
。前述312名经由DNA检验获释的冤狱者中,25%的人宁愿接受长期冤狱监禁,痛苦地屈
认非他们所犯的重罪,也不敢要求通过陪审团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就是怕被陪审团判
成死罪。陪审团审判的最早设计者一定始料所不及,这个制度竟然演化出如此可怕的功
能。
2013年纽约市有一个华人的案子,能提供一些背景说明。纽约市皇后区一个两月大的女
婴突然猝死,解剖结论为女婴遭剧烈摇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检
方最终开出如此的辩诉交易:“认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无罪释放;不接受认罪
交易,交由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判15年。”
李航彬夫妇始终不承认摇晃女儿,但是面对如此悬殊的判刑风险,李航彬一度决定屈认
了,至少能使李英早日获得解脱。但在认罪听证会上,当法官问他是否认罪时,他突然
觉得自己和李英没有伤害女儿,认罪对不起失去的女儿,在最后一刻拒绝了认罪交易。
此案,女儿才出生两个月,是第一个孩子,年轻夫妇对孩子十分宠爱,检方没有任何作
案动机可以质疑和争论,这场审判将纯粹是医学专家对女婴死因的医学辩论。被告要打
好这个官司,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必须得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聘请多位高知名度
的医学和法医学专家提供有利、有力的证词,用以影响陪审团。而这种高专业、高技术
性的案子,让随机选出的陪审员聆听主要是高难度医学问题的辩论,听不懂也只能呆坐
着,像个木偶,不能提问,不能要求专家解释,然后让他们根据似懂非懂的东西,对被
告的命运生杀予夺。
四、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
用法治精神办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类似的罪行,应该得到相近的处罚。这
种法治原则在美国已消失殆尽。一般在刑事立案之后,检察官就开始同被告律师谈辩诉
交易,条件无非是被告认罪就用较轻的罪名起诉,建议法官轻判;不认罪就用可套得上
的最重罪名起诉,如果经由审判定罪,将建议法官在量刑范围内判处最高的刑期。像以
上女婴猝死案,如果李航彬认罪,判刑300天;不认罪,有可能处终身监禁。由于两种
结果的处罚常相差几倍至数十倍之多,所以达成认罪结案的比率特高。
滥用辩诉交易,腐蚀败坏了司法风气,使司法系统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像个菜市场
,说假话大行其道。
一般来说,量刑权属于法官,除了极少数特殊案件认罪协议会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
条款,其余都是在认罪协议中声明,由法官决定刑罚。于是,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
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即多少刑期和罚款等,法官也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
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场虚伪的法庭戏。
法官问:你认罪吗?
被告答:认罪。
法官问:在你签署认罪协议过程中,有人答应过你什么条件没有?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如果你不认罪而要求审判,如果审判裁决你有罪,你是否知道,你现在认罪后
将得到的刑罚,同审判后得到的刑罚一样?
被告答:知道。
法官问:有没有人强迫你签署认罪协议?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就是说,你认罪是完全自愿的?
被告答:是的。
大致上就是这几个标准化问答,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其中一个回
答走样,这协议就黄了,法官将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当然,在上庭前,律师一定会教被
告怎么回答。
讽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只说真话,不说假话。而紧接着
,法官就心照不宣地接受被告说假话。“辩诉交易(Plea Bargain)”这个专业名称,
字面上就有进行谈判交易的意思,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
惺地问被告有没有谈交换条件,而被告则必须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考虑到
每个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的被告,都要经受这番法庭戏,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
定罪案件的97%,这可以视为美国法庭最大规模、最为普及、由法官亲自参与和导演的
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了什么什么,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
官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回去后就会修改起
诉书,不仅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来已有的要重得多。如果罪名经审判
后成立,法官判刑恐怕也会格外重,你小子坏了江湖规矩嘛。
如果法庭上这场戏没出差错,假定检方和被告律师达成的口头协议是3年,在法官批准
认罪协议之后,还没作出判刑之前,被告律师会写封信给法官,找出一些减刑求情的理
由,然后请求判被告3年。接着检察官方面表示不反对3年刑期。于是法官就宣布判3年
。实际上,这个刑期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美国的法官,都是律师
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因为认罪协议上不写明刑罚条款,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
和法官的手中,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我一直很惊奇,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
辩诉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这些意外的发生率非常低。比较合理的解释,检察官和
法官都把这事儿当生意做,做生意就要讲究信用,才能越做越大。他们与律师配合默契
,信守辩诉交易的潜规则,所以市场持续扩张,现已达到了“市场占有率”的97%。而
另一方面,辩诉交易总体上也有益于检察官和法官,省了他们很多事。生意做大了,对
他们是好事。
有必要指出,辩诉交易是一种富有争议的办案方法,许多国家禁止使用。不难理解,真
正的罪犯比较容易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以期获得轻判;无辜者倾向拒绝检方的认罪交
易,更有意愿通过审判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辩诉交易政策,使罪犯没有受到应得的
惩罚,增加了出狱后再犯案的几率,而无辜者不接受认罪交易,有可能被陪审团误判,
遭受极不合理的加重处罚。最糟糕的情形,当一个案子的被起诉者中包括无辜者和真实
的罪犯时,无辜者最不愿与检方谈认罪交易,而真实的罪犯最容易接受辩诉交易,并且
为了换取减刑,最愿意充作检方的证人,出庭作伪证诬陷无辜者,嫁罪于人,以至于出
现作案者脱罪、无辜者获罪的场景。
五、穷人打官司遭歧视
辩诉交易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诉双方的能力与实力,取决于辩方律师的能量,
即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特别是同检察官方面的关系。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辩
诉交易的谈判结果,天差地远不足为奇。而有能耐和有能量的律师,都是穷人没有经济
能力聘请的高价律师。
雇律师要花钱,雇名律师要花更多的钱,在美国打官司,遵循的是不花足钱,公正就没
保障的游戏规则。而如果没有律师,自我代理打官司,则在法院系统受到的歧视,如影
随形,无所不在。当然这种事政府是不会作调查,不会有统计数据的,不过我却在无意
中做了一次抽样调查。
本世纪初高瞻曾经是一位名人,后来因为出口管制品,她被美国法庭判刑面临递解出境
。高瞻的丈夫和3个年幼的孩子都是美国籍,这个递解令对这一家的生活无疑会带来问
题。高瞻打官司要求取消递解。官司在联邦地区法院败诉了,接着她又向联邦上诉法院
提出上诉。
高瞻的这个案子不是刑事案,按规定无法享受免费的公共辩护待遇。当诉讼在联邦地区
法院时,高瞻雇有代理律师。可能是经济方面原因,上诉阶段她没有律师了,是自我代
表。不过由于名人效应,上诉法院一看到高瞻的名字,马上为她指派了一位很有声望的
律师免费为她辩护,而且允许这位律师为高瞻重新撰写上诉状后再递交。
我对她的案子挺有兴趣,所以时不时登录上诉法院的网站,查看她上诉案的结果是否出
来了。2010年2月23日我又去看了,正好那天上诉法院公布了高瞻案的判决,我下载了
这个判决,顺便把当天公布的所有判决书都下载了。
高瞻的上诉,结果还是败诉了。但我意外发现,上诉法院对是否有律师代理的案子给予
了明显不同的待遇。那天包括高瞻案在内总共发布的22份判决书中,14个案子是当事人
自我代理。他们的判决书除了封面之外都只有一页,而在只有一页的判决书里,只有二
、三句公式语句:“某某某对某法庭的某项判决提出上诉(或请愿)。经审阅后我们没
有发现存在可以推翻该判决的错误,因此我们确认该法庭的这项判决(或驳回请愿)。
法庭辩论的程序省略了,因为文字材料已充分呈现了事实和论据,法庭辩论对于我们作
决定的过程不会有帮助。”
所有这14份没有律师代理人的判决书,没有一句话提及上诉或请愿的具体论据与事实,
没有召开庭辩,就采用只需填上当事人姓名和案件名称及编号的格式化判决书打发了。
没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得到的这种判决书,连法官是否阅读过他们的诉状都无从识别!
而另外有律师代理的8份判决书都含有多页(高瞻案判决书有14页),都有案情陈述,
上诉或请愿的论据,上诉庭的分析、作出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等等内容。
我没有预先选择在哪一天下载判决书,我下载它们只是正好这些判决书与高瞻案判决书
在同一天,因此我的取样方式符合随机抽样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具有抽样统计意义。所
以,如果你的案子不是一个社会瞩目的事件,而你不是律师协会会员,也不是一位名人
,在美国不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子,就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极大风险。
六、被告不是公共辩护人制度的受益者
公共辩护人制度,是又一个美国政府引以为豪的司法制度。可是,从每100件定罪的刑
事案中有97件不经由审判,即97%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事实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受益
方,从总体上来说,显然是检察官和司法系统,而不是被告。
辩诉交易过程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检察官根本不
会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难懂,如果被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
知识,检察官和被告之间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另一方面检察官担心直接和被告谈判
后,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讨价还价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而
通过律师充当中间人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被告的律师
也不会承认,这也是不成文的江湖规矩,除非律师不想吃这碗饭了。在这种司法氛围下
,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没有律师的刑事被告,寸步难行。
虽然当初设立公共辩护人制度的出发点良好,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共辩护人角色
“进化”成检察官与被告谈交易的中间人;公共辩护人的主要功能,成了帮助检察官说
服或逼迫被告认罪。
七、检察官拥有“四位一体”的司法权力
一个国家定罪的案件中,辩诉交易结案率达97%这个统计数据,又揭示了一个可怕现象
,即检察官事实上拥有了起诉被告、判断证据、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司法权
力。检察官除了本职功能,在压倒性的大多数案件中还包揽了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这
个国家的司法体系还能称得上健康公正吗?
更料想不到的是,检方能绕过审判,令97%被告认罪的主要帮手,居然是立意良好的陪
审团制度和公共辩护人制度。类似的,美国建国先贤规定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指导思
想无可非议,而且至今只要一提起美国的司法制度,这些名称就会扑面而来,令对美国
不甚了然者折服。可实践结果其实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司法独立变成了随心所欲的司
法放任。而拥有司法独立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本身却做不到独立于政治,是两党
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小布什被法官挑选为总统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2000年的总统选
举结果由于非常接近,于是一方要求重新计票,另一方反对,官司直接打到最高法院,
9位大法官各自以赤裸裸的政治立场投票,结果5票对4票,以一票的多数挑选了小布什
。而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们受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立场影响,肆意解释宪法,更是司
空见惯了。
为什么立意良好的政策,实施结果会走向畸形、走向反面?这些变异现象值得中国司法
改革设计者深思。美国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任由
歪嘴和尚将经越念越歪,至今已完全走样了。中国任何一项重大改革,都应当有远见,
利用后发优势,研究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深思熟虑设计好切实有效的督察机制。
八、司法制度抑制犯罪效果不彰
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成败,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是社会治安的效果。美国长久以来大树
特树警察的绝对权威,警察执勤时总是全副武装,即使交通警也是如此。警察说的话,
不理解的也要服从,不然被打死了,也就打死了,警察是按程序操作,无须负责。美国
一直以来又是世界上囚犯最多的国家,监狱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也是全世界最高的国家
。《纽约时报》2008年4月23日报道,美国的人口不到世界总人口的5%,但是全世界平
均每4个囚犯中,就有一个在美国[vi]。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统计资料,在2009年6月
30日这一天(人口统计必须在某一时点进行,美国监狱囚犯统计在每年6月30日这一天
进行),每133个美国人中,有1个是住在监狱里[vii]。
然而尽管美国严法峻刑,监狱里人满为患,监狱人口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为世界之最,
由于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犯罪率依然常年居高不下。联合国毒品和犯罪署(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13年7月29日发布的一份统计报表,上面列出
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3至2011各年按人口计算的刑事报案率。美国2011年的
表现,是这期间最好的一年,但那一年还是处在报案率由高而低排名表的第六位[viii]。
九、美国司法制度失败引发的思考
从统计数据看,美国司法制度分明是一个失败的制度,可它居然还顶着世界各国司法制
度楷模的光环。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美国政府善于包装,多年来政府精心策划,假手
民间组织出版了大量美化美国司法制度的公关读物。在这类宣传资料中,法院被描绘成
捍卫自由和民权的堡垒,一些美国最高法院的所谓经典案例,在这些读物里反复受到吹
捧。其实,美国最高法院也不乏臭名昭著的“经典”案例。例如,由于最高法院的错误
判决,美国废除种族隔离的举措被延误了60年。美国现在面临日益严重的枪支泛滥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也难辞其咎。
美国司法制度失败的原因有多层次,这里择其要者作点评。
美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致使走向了司法放任的极端。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形同虚设,
外部的监督几乎没有。古今中外的无数事例早已证实了,一个权力系统只依靠内部设立
的规章制度,远远不能防止权力滥用的问题,必须要辅以系统外的监督机制。美国司法
系统不可能例外。
美国的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办错案不受追究。而美国的法官不仅享有司法豁免权,
(联邦法官)还享有法律规定的终身制。换言之,法官审错了案无需负责,不会减薪水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动职位,更不准撤职。显然,这些规定不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的发生。
美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程序,轻实质。由于美
国司法制度只讲究作表面文章,结果形成了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西方法庭的对垒审案,源于其文化传统。一直到公元16世纪,欧洲仍然盛行着“格斗审
判(Trial by combat)”,又称“决斗审判”或“比武审判”。所谓“格斗审判”,
就是举办一场格斗,让控方和辩方格斗,获胜者赢得审判。这种方式的“审判”,欧洲
一些地方19世纪时还合法存在。用格斗决定官司胜负,当然对身强力壮者有利,为了“
公平”起见,允许当事人找替身上场,自己坐在旁边观看。欧美现代法庭上,刑事案是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民事案由双方律师,在庭上竭力互相攻击,而当事人却一声不吭坐
在旁边。这种法庭对垒的文化来源就是“格斗审判”,只不过现代的替身不再是肌肉发
达的角斗士,而是能说会道的律师;只要当事方有财力,就可以高价聘请老谋深算的替
身,还允许多位替身组团上场,这种法庭对垒的“格斗”,当然对财大气粗一方有利。
说白了,美国的法庭就是披着文明外衣的古罗马角斗场,这是野蛮落后的传统,中国一
些公知们在献媚欧美司法制度之前,也该查看一下事物的来历。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警检方以输赢心态办案,而不是将伸张公义作为自己的使命。一
些冤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分明知道办错了案,连法官也明白受控对象是无辜的,但
检方就是不住手,执意要打赢官司,将冤案办到底,享受似赌场赢钱后的快感。如果冤
狱者幸运的话,若干时间后真正的作案者浮现并被识别和抓获,致使真相得以大白。即
便到这个时候,法官、警检方对于蒙冤者还是没有丝毫的负疚感,在他们心底深处,世
上不存在冤案这回事,因为这是“格斗审判”,是冤狱受害者自己当初“格斗”输了,
怨不了别人。笔者写过一篇纪实《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对于此类情景有详尽的记
述。
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下,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被金钱扭曲了。美国一个称为“法庭电视(
Court TV)”的有线电视频道,经常直播法庭审判。有一案件的庭审直播,律师的雄辩
,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这是一个6岁女孩遭拐骗、强暴、凶杀和抛尸的恶性案件,嫌
犯是女孩的邻居。庭审进行了好几天,我看了部分,也不由得叹服被告律师辩才一流。
由于嫌犯和受害女孩是邻居,被告律师就将嫌犯家里发现的物证向陪审团解释得十分自
然得体,如毛发是女孩进来玩耍时留下的,血迹是女孩一次鼻孔出血留下的,等等。律
师的辩护词慷慨激昂,充满深情,用各种手法向陪审团刻画他的委托人是个心地善良的
好邻居。另一方面又大布疑阵,拉扯种种疑问和证据,力图向陪审团输入凶手一定另有
其人的观念,甚至强烈暗示被告的亲生儿子也有可能作案。这位律师的表情显得十分真
诚,深信他的委托人绝对是一位无辜的好人、绝无可能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
庭审结束后,显然陪审员们觉得此案很难断,闭门讨论了好几天,最后陪审团心存疑惑
,但勉强作出被告罪名成立的判决。本以为这事就此结束了,谁知没过几天爆出令人意
外的新闻,披露该辩护律师其实早已确知他的委托人犯下了这桩灭绝人性的凶案。
原来嫌犯被捕后,委托这位律师向检方提出了交代抛尸地点换取免于死刑的交易。这是
在拿女孩的尸体作勒索,但女孩的父母心疼女儿身体被野兽撕咬,被逼接受了勒索。就
在嫌犯通过律师即将同检方签署这项交易之际,女孩遗体偶然被一位野外活动爱好者发
现了,女孩的父母立即要求检方停止辩诉交易。这以后才有这场审判,而审判前为了“
公正”,法官规定审判期间双方不得泄露这个辩诉交易的条件,不准将这个几乎成交的
协议作为证据呈堂。
更可怕的是,在相关的电视秀讨论会上,几位律师一致表示,虽然该律师的行为令人反
感,但他没有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就是要替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司法制度无疑有很多缺陷和漏洞,然而纵使设计得再高明、再精
细,如果整个社会文化堕落了,上层建筑腐朽了,一个组成部分亦不可能独善其身。像
以上所述,在“格斗审判”文化训导下,检察官奉行丛林规则,不知正义为何物,输给
强势对手时认为理所当然,不留遗憾;赢了弱势对手时沾沾自喜,即便蓄意将无辜者投
进监狱,也没有负罪感。而律师认钱不认理,明知是一个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只要能付
钱就将其包装成一个善良的圣诞老人,而同行们居然接受这种行为,美国律师协会居然
认可这种“职业道德”。社会文化、社会道德沉沦至于此,穷尽设计之所能,也不可能
创造出一个成功的司法制度。
所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设计再好的制度,也能被活人找到空子可钻。就像微软的
视窗系统虽然精心设计,却从不曾停止打补丁,而常常为堵一个漏洞设计出的补丁,产
生了几个新漏洞,结果补丁加补丁,漏洞越补越多。中国的舆论曾经相信精神万能,近
些年来却鼓吹制度万能,这两种倾向都会造成很大的破坏,贻害无穷。毋庸置疑,中国
司法改革是必要的、重要的,但更须重视上层建筑的建树,提升社会道德和文化观念,
否则司法改革的结果一定是事倍功半。因为制度不可能巨细无遗,面面俱到,约束和规
范人们行为的根本之道,应该是道德和法制并举。
十、结语
中国一些作者对美国的了解肤浅,出版界关于美国司法题材的读物,有很大部分是编译
自美国的公关读物,有意无意在中国民众中制造出美国司法制度优越的神话。事实是,
美国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冤假错案的比率很高。监狱里充斥了黑人、精
神病人、智残者,当然他们也是穷人,有些根本是警察在案件发生后破不了,就随便抓
些弱势者向社区交差。
中国需要司法改革,这是全民的共识,争论的只是如何改的问题。可是美国不同,虽然
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其危害性、严峻性不见得低于中国,但统治美国、控制美国舆论
的精英阶层拥有高明的洗脑术和强大的宣传机器,致使美国人被洗麻木了,无法形成求
改革的迫切意愿。而精英阶层长期以来持续不断进行贬低他国的洗脑宣传,已经形成了
美国人普遍的傲慢思维方式[ix],这是美国的悲哀。
[i] 资料来源:哥大法学院调查报告,A Broken System: 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 http://www2.law.columbia.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liebman_final.pdf
[ii] 资料来源:无辜者专案,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DNA_Exonerations_Nationwide.php
[iii] 资料来源:Does the “Vanishing Jury Trial Phenomenon” Impact Trial
Preparation? By Jan Mills Spaeth Ph.D. And Rosalind R. Greene, J.D. This
article was printed in the Arizona Attorney, in April, 2010
[iv]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资料,《纽约时报》报道,http://www.nytimes.com/2011/10/31/us/supreme-court-to-hear-cases-involving-bad-advice-on-plea-deals.html
[v] 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harts and
tables about percent of tort cases concluded by trial in U.S. district
courts, 1970 – 2003,http://bjs.ojp.usdoj.gov/content/glance/tables/torttrialtab.cfm
[vi] 资料来源:《纽约时报》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资料报道,http://www.nytimes.com/2008/04/23/us/23prison.html?pagewanted=all
[vii] 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统计局,http://bjs.ojp.usdoj.gov/index.cfm?ty=pbdetail&iid=2200
[viii] 资料来源:联合国毒品和犯罪署,http://www.unodc.org/documents/data-and-analysis/statistics/crime/CTS_Formal_contact.xls
[ix] 近日看新闻播报,美国海军太平洋战区司令洛克利尔上将称,去年12月5日“考本
斯号”导弹巡洋舰在中国门口侦察时,差点撞上中国“辽宁号”航母一艘护航舰艇的主
要因素,是中方英语不好,双方沟通困难。“中方英语不好”?派美国军舰去中国家门
口抵近中国军舰寻衅滋事,要先学会讲中文;出现沟通困难,首先应检讨美方中文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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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太监说别人床上功夫不够好,还觉得自己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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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美国司法制度
: 作者: 方鲲鹏
: 【本篇是应《经济导刊》约稿而写,刊于2014年第7期。今见《经济导刊》亦发布于网
: 站,即容许转载。原稿比较长,刊出时略有删节。作为博客文章,这里贴出的是原稿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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