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 发帖数: 70028 | 1 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s********g 发帖数: 889 | |
u***n 发帖数: 10554 | 3 唉,真下的了手,自己亲生的,娘身上掉下来的肉。扔给父母养也好说。 |
k***g 发帖数: 4904 | 4 非婚生婴儿就不是人了?家里贫穷就可以减刑?缺乏法律常识惩罚可以从轻是么? |
l****1 发帖数: 1411 | 5 这反射出中国的教育不到位. 美国高中生怀孕了、挺着大肚子天天上学, 同学、老师也
挺照顾的.中国人观念过于保守 |
c*****u 发帖数: 439 | 6 操,法官是煞笔啊。 婴儿也是一条命。凭什么才7年。 |
r****n 发帖数: 971 | 7 阿弥陀佛,可怜的孩子,就当少受了一次世间轮回的苦吧。。。真让人难过。。。 |
c****g 发帖数: 37081 | 8 班超发来贺电。mit著名杀手falling不是姓次?
【在 s********g 的大作中提到】 : 班某某和次某某,这是什么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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