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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line版 - “汤兰兰案”:淹没在口水与混水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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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10146话题: 兰兰话题: 媒体话题: 报道话题: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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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未满14岁女孩汤兰兰(化名)报案称其“多次遭到十余名亲属和村民强奸,涉案人员包括其父亲、爷爷等至直系亲属,也有老师、乡邻和村干部。2010年10月,包括其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强迫卖淫罪。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一篇《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与新京报《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报道,使这个案件重回大众视野并引发热议,两篇报道的作者王乐和佘宗明,在报道发出后遭到网友谩骂和人肉搜索,两大媒体深陷舆论批判的风暴之中。
“汤兰兰性侵案”的舆情是如何发酵的?舆论呈现怎样的态势?深陷舆论批判的媒体又发出了怎样的声音?
“汤兰兰案”舆情传播
1月19日
关于“汤兰兰案”的报道最先由《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在个人公众号中发出,早获得一万多次阅读后被删除。
1月30日 21:40
澎湃新闻发布报道《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新浪网、封面新闻随后转载。
随后@澎湃新闻 发布微博,@凤凰周刊 @新浪新闻 等媒体参与转载。由于澎湃新闻报道配图导致受害人信息被披露,网友开始指责澎湃新闻。
1月31日 7:59
微信公众号“新闻晨报”发文《【惊】“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10年前,14岁的她一句话把全家人送进监狱》,随后,观察者网转载。
1月31日 10:12
@新京报 发布微博《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文章开始被大量转载传播,微博也迅速扩散。网媒集中追热点的特征使事件热度二度上升。与此同时,网络质疑声越来越大。
1月31日 13:38
@我不是谦哥儿 发博怒怼@澎湃新闻 和@新京报 ,质问媒体动机,该微博获得众多微博大v的转发,其观点也迅速扩散,成为微博舆论场的引爆点。至此,“阴谋论”、“媒体审判”等言论开始出现。
1月31日 13:54
@午后的水妖 发博“针对汤兰兰的追杀开始了”,直指“网络水军通稿”。舆论声讨之声越发强烈,此时,网友的关注点由案件转向媒体报道,矛头直指澎湃新闻和新京报,澎湃新闻和新京报的作者遭到网友的谩骂和人肉搜索。
2月1日 1:59 & 2月1日 11:25
新京报评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一文作者佘宗明在个人微博进行回应,评论迅速过万。
2月1日 17时
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回应“汤兰兰”案,称其母炒作企图翻案。希望网友不要相信网上的不实炒作,呼吁公众停止寻找汤兰兰,称会依法处理相关诉求。
2月1日晚& 2月2日早
凤凰网评论发布接连发布《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和《放过汤兰兰也放过记者,请回归案件本身》的评论。呼吁大众不要陷入舆论失焦的泥沼,回归案件本身。
2月02日 11:32
针对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对“汤兰兰案”的回应,新京报发表快评《“汤兰兰案”:“企图翻案”说法不合法治要求》。
2月2日 18:03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汤兰兰案引关注,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指出要正确认识媒体和司法的关系,称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媒体和司法的共同追求,媒体应加强自律。
2月2日21:13
环球时报邀请检察官,从法律逻辑层面对“汤兰兰案”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回答。@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我不是谦哥儿 等有影响力的账号开始转载。
2月3日 00:24
“紫光阁”官博发表博文,称“法律面前,没有所谓的‘无冕之王’”,并附当地政府官方回应和@环球时报 相关专家采访稿件图片以作参考。
2月3日晚 23:34
《新京报》发布有关“汤兰兰案”的调查视频,新京报记者就该案,采访了已出狱5被告人、家属、相关律师、警方、法院、相关证人及汤兰兰身边相关人士,梳理案件疑点。视频中,已出狱的汤兰兰的母亲与小学老师表示不认罪;曾经该案的证人称并未做过证;汤兰兰的表姑提供了08年与她的录音,录音中汤兰兰有疑似敲诈的行为。
媒体观点是什么?
在此次事件报道之后,面对舆论发酵,网媒评论文章数量较少。据微舆情监测系统显示,蓝V认证用户多数对此次事件表示中立情绪,可见许多专业机构和媒体对此事持中立态度。《新京报》和《澎湃新闻》发表评论希望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对案件疑点作出解答。
1月31日
新京报评论:《女孩被全家“性侵”案:要用证据证明是《素媛》还是《狩猎》》
➢ 这起牵涉到11人获刑,甚至汤兰兰爷爷背着强奸孙女的恶名死在牢狱中的案件,不应该在一片证据模糊中走完司法程序。
➢ 眼下,一方面是要找到已经改了名、迁了户口的汤兰兰,另外有必要让本案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诊断此前的审判是否存在问题。
澎湃新闻:《媒体:汤兰兰案,性侵还是冤案?复核程序应尽快启动》
➢ 作为汤兰兰社会关系中唯一的好人,她的干爸干妈何以失声,为何不能直面媒体和公众?
➢ 事实上,在这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太多的蹊跷之处。比如,如何证实一个女孩对身边几乎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所言的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既然有怀孕乃至流产的指证,是否可以通过更科学的技术锁定嫌疑人?整个案情的证据链是否完整?所有这些,都需要有关方面拿出证据来。
➢ 从情理上讲,眼下汤兰兰“蒸发”,并非不可理解。毕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波及如此广泛、一个当时年仅14岁的小女孩想必很难接受,换一个环境,开始新的生活,也是情理之常。但既然案件存在疑点,当事人也一直在申诉,有关部门就不能“蒸发”
凤凰网评论:《汤兰兰案:不是要“企图翻案”,而是想要一个答案》
➢ 正因为案件的离奇,更需要证据的谨慎,舆论关注汤兰兰案应该聚焦于司法本身。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为何出现前后矛盾的证言证据?勒索电话录音是否真实存在?
➢ 旧案进入公共视野,舆论与司法的关注殊途同归,包括具象的个案正义,公民所能得到和所应得到的司法对待,也包括通过个案所必须要实现的那份抽象的司法公正。舆论并不纠结于有的人“企图翻案”,却更在乎司法如何对待被翻出来的那每一桩每一件陈年旧案。司法如何对待过去,往往也意味着它如何面对现在以及未来,能否以更符合程序和法治的标准处理每一个案件。
2月2日
凤凰网评论:《放过汤兰兰也放过记者,请回归案件本身》
➢ 报道中还有类似的形象化表达,包括“寻找”这样的字样,都成了被击打的靶子。有“自媒体”文章就说,最好不要寻找汤兰兰了,“没有任何一个看客有权要求汤兰兰站出来示众”。其实,这里的“寻找”不过是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公开回应申诉、不要再回避再讳莫如深而已。表面上是在“寻找汤兰兰”,实则是希望突破信息不对称状态寻找真相。
➢ 媒体和公众有疑问,有关部门当然应该积极回应。但这种回应仍应该基于案情本身,并不能随随便便指责媒体为“不实炒作”“别有用心”,更不能以涉案人现在嫖娼作为10年前涉案的证据,凡此种种,均属偏离主题,甚至就是一种混淆视听,并不足取。
新京报评论:《“汤兰兰案”:“企图翻案”说法不合法治要求》
➢ 在该案引发社会关注后,五大连池市政法委的通报并没有详细介绍案情本身,也未对各界提出的疑点作出解答,反而笼统地指责上访者“企图翻案”。这样的回应不够说服力,且不符法治要求。
➢ 其实,对于五大连池市政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来说,当前需要做的不是指责“汤兰兰案”案件当事人“企图翻案”,而是应当在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利的基础上,尽快公开该案办理的详细过程,审理、判决的依据、证据,并回应社会对该案提出的疑点。
中国妇女报:《保护受害者隐私是媒体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 事实上,受害者并非文章所指的“人间蒸发”,她的改名迁户是公安机关出于保护的目的而采取的正常手段,也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
➢ 虽然新闻无禁区,但媒体应有底线。保护受害者隐私是媒体最起码的职业操守,也是最基本的新闻伦理。尤其是性侵案受害者,因为“性耻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往往难以得到同情,反而不得不承受污名,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甚至终身笼罩在“失贞”的阴影之下,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环球时报:《汤兰兰事件四重问》
➢ 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力。
➢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 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 案子如果真的错了,国家来承担这个责任。
网友怎么看?
从知微提供的数据来看,目前本次事件的全网影响力指数已经达到了63.0,在昨日17时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法委回应“汤兰兰”案之后,舆论热议在18时达到顶峰。
从全民话题发起的#该不该寻找汤兰兰,你站哪边?#的话题来看,截止到2日上午20时,已有86%的网友认为不应当寻找汤兰兰,法律上汤兰兰作为受害者,应该被保护。
知微事见显示的高频词中,“汤兰兰”、“媒体”、“监狱”等词出现次数较多,与目前网友对媒体进行抨击的舆论焦点的态势是一致的。
微博舆论场中,网民对部分媒体的质疑主要集中于:
少量媒体没有职业操守,质疑媒体公布当事人身份的行为有人肉之嫌。
媒体的传播会导致受害人遭到二次伤害。
少量媒体试图试图利用舆论扰乱司法秩序,该行为比案件本身危害更甚。
相较于澎湃新闻、新京报、凤凰网评论等媒体号召网友将视线主要聚焦于案件本身上来的呼吁声,普通网友对媒体的讨伐,自媒体则从文本缺陷、新闻价值、舆论监督等角度对此次媒体新闻操作进行评价评价。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网友对于媒体的谴责,基本上是澎湃报道文本的问题,基于报道者的不足而展开的审判媒体,既失去了焦点,又陷入了为批判而批判的误区。二,案件值得报道,但在追问真相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阻力。三,要警惕媒体借用其舆论特权,扭曲事实、误导群众乃至于挑战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微博大V怎么看?
微博大[email protected]阑夕
➢ 基于强烈的道德主张和朴素的正义追求,公众往往急于构建施暴者与受害者的角色符号,从而追求尽快盖棺定论且大快人心的审判结果,无论它是来自法律还是舆论。
➢ 这种集体的不适以及惊惶,来自对于制度的彻底失望。
➢ 「寻找性侵者可能存在的清白」被直接划为「为性侵者张目」,「禁止媒体对陈年旧案拿出不同结论」则相当于「保护逃离魔窟的受害者」,这样的逻辑推理广受欢迎,呈现出的不过是严重变形的私力救济:表明态度,划清界限,止步线上,拒入雷池。
➢ 媒体经由走访程序看到旧案的疑点,和公众查阅卷宗认定没有疑点,都有各自的依据和立场,来自不同方向、不同角度、不同坚持的碎片越多,事物的全貌就越容易被拼凑出来,剥夺或是污化任何一方的工作,毫无道理可言,残存唯有私欲。
➢ 澎湃新闻的操刀记者有意利用新媒体的传播力,却没有在技术上顾及新媒体环境里对于人道主义的看重,这是严重的管理危机。
➢ 「汤兰兰事件」在根本还没有开始真正深入的时期,就因共识割裂而让后文带有先天的标签,事态的任何发展也被无理由的视作操纵嫌疑,这会破坏所剩无几的讨论秩序。
微博大[email protected]马伯庸
确实存在这件案子判错的可能,那么该怼的,首先是当时的公检法;如果这件案子原判无错呢?这个曝光行为,会直接把一个本已逃离苦海的无辜受害者再次推入深渊。所以无论案情对与错,这么做都是错误且卑劣的。
微信舆论场
2月1日
旧闻评论:《怎么评价澎湃对汤兰兰一案的报道?为什么审判媒体是错的?》
➢ 这次报道不是媒体审判,但只要最高检最高法介入,它可以说是一次舆论干预行为。
➢ 从现有对媒体的谴责看,基本上是澎湃报道文本的问题,将报道形式的缺陷直接抬升为动机阴谋,这个强行拉高做法是外行举动,缺乏事实支撑。
➢ 基于报道者的不足而展开的审判媒体,一是失去了焦点,二是陷入了为批判而批判的误区。
新闻实验室:《“汤兰兰案”报道:容易的事和困难的事》
➢ 追问汤兰兰下落是容易的,质疑公检法是困难的
采访被告是容易的,审慎使用材料是困难的
“快评”是容易的,还原真相、提供解法是困难的
咒骂媒体和记者是容易的,聚焦案件疑点是困难的
➢ 汤兰兰案中的媒体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必须强调的是:这个案件是值得报道的。
➢ 无论是不是冤案,本案都是人间的巨大不幸,是令人心碎的悲剧。
大浪淘沙:《记者和媒体可以监督公权,那谁来监督记者和媒体?》
➢ 澎湃和新京的文章倾向性非常明显的,还没有结论,文章的字里行间却似乎已经给案子定了性。
➢ 本次“寻找汤兰兰”事件中,广大人民群众群情激奋,毫无疑问是站在了正义的一方。反观一众媒体人还在昧着良心避重就轻,认为人民群众剥夺了“媒体正义”。
➢ 不能因为“豺狼当道”我们就能“安问狐狸”,这两种舆论霸权主义都是我们必须要坚决反对的。
2月2日
旧闻评论:《批评澎湃,恕不能同意闾丘露薇和方可成》
➢ 新闻专业主义不是学界与业界必须共享的元理论;
新闻专业主义不该成为鞭笞新闻实操的棒子;
新闻专业主义干预报道的冲动与它对操作的整体隔膜与无知是矛盾的;
新闻专业主义可以作为业务原则来讨论,但要谨慎用它作丈量框架。
➢ 很久以来,一个默认的规则似乎是:一个优秀的新闻学者对业界享有天然的批评权威,业界对新闻学者的服膺,实质上是拜服于新闻学者所掌握的批评工具。这是很不正常的状态。这不是“你去过中国吗”这种诡辩题,因为事实就在那,批评者需要回到“事实”上。
➢ 无论是闾丘露薇还是方可成,对事实要么没有研判、要么研判失当,对专业主义批评框架的使用过于自负,最终都造成了言不及义的批评后果。他们的批评,可以概括为“继续专业主义的批评惯性是容易的,在一事一议中不屈从大众情绪是困难的”。
知乎用户的观点
共青团中央知乎官方账号:《面对“寻找‘汤兰兰’”,我们该怎么看?》
➢ 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具体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专门安排了户口迁移和姓名变更等措施,澎湃新闻在对案件的报道中,可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更没有一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理念。
➢ 本案中,澎湃新闻作为新闻媒体机构,在报道审查方面,暂且不论案件报道是否客观,至少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侵害了案件中被性侵被害人的隐私。澎湃新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
➢ 这次事件体现出的问题是,现实中的媒体自身并没有足够的法治观念,对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够注意。
知乎话题「如何评价澎湃新闻对“汤兰兰事件”的报道?」中已有288条评论,以下是部分热门回答
孙超thu:
➢ 汤兰兰有没有迁户口,有没有搬家,完全都和本案无关。记者不应该把这个牵扯进来。
➢ 记者不应该有试图利用报道来找人的心态。
➢ 报道从标题到内容,都包含了大量暗示。
➢ 标题是最值得玩味的。“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请注意,送人进监狱的主体永远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而不能是疑似被害人。
➢ 即使觉得案子再可疑,也不能把他的可疑写出来。因为无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你的观点。
知乎匿名用户:
➢ 澎湃的稿子信源单一。报道的素材,全部来自此案被告方。一群被判强奸、轮奸、嫖宿幼女的罪犯来找媒体喊冤,媒体居然就把他们的说词原原本本地登出来了?
➢ 关于「汤兰兰事件」,我不清楚真相。我也坚决反对任何人通过网络去挖掘这件事的“真相”。
媒体报道何以引来舆论声讨
颇为离奇的“汤兰兰案”引爆舆论,澎湃新闻首发报道之后引发意外之火,导致部分媒体饱受指责,一时间,大量“人肉”记者的网贴大肆蔓延,阴谋论甚嚣尘上,媒体报道何以引来舆论声讨,从官媒、微博大V、自媒体发文来看,大部分观点聚焦于媒体报道行动本身。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汤兰兰案引关注,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反思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
➢ 在任何一个高度法治化的文明社会,都少不了媒体对真相的呼唤、对问题的质疑,让阳光和正义涤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追求正义,需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之上。
➢ 媒体更需要以客观、真实、负责的职业伦理,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抱持应有的警惕。
➢ 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在汤兰兰案中,无论是最初引发关注的报道,还是之后的一系列讨论,实际上都是我们所寻找的真相当中不可获缺的一块拼图。事实的揭露、共识的达成永远都是一个过程,经常可能存在反复,但这也许就是实现正义所必不可少的代价和成本。
微博大V、前著名记者、主持人闾丘露薇从新闻专业主义和伦理角度批判此次媒体操作不当
自媒体“传媒志”从文本分析和框架研究的角度对“汤兰兰案”缘何舆论失焦进行解读
➢ 叙事文本的结构性不足导致倾向性。可信度的下降导致公众对媒体动机产生怀疑,在后真相的传播语境下,阴谋论甚嚣尘上。声讨媒体的炮火盖过了对案情本身的讨论,公众跳脱出了报道的原始框架,进行自我解读。
➢ 框架内在矛盾导致对抗式解读。就此案而言,“寻找汤兰兰”的具体议题框架带有先天缺陷。汤兰兰本是案件的受害者,是媒介营造的弱者形象,却成了强势媒体的直接针对者,且隐私曝光被暗示存在诬告的可能。这一反差,激起了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导致他们对媒体报道动机、记者报道手法的反感,甚至对通用框架——“冤假错案平反报道”产生怀疑,遑论具体议题框架,由此引发的大面积对抗式解读。
➢ 争议性报道要警惕“舆论失焦”。 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都应增强风险预估,当然这并不是说因忌惮某种舆论的出现,就放弃报道,放弃维护公共利益与专业操守。只是在充分的预估后,选择更合理的报道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次生舆情干扰核心问题,同样是媒体在新传播环境中生存的法则。
自媒体人“石扉客”点出媒体报道的不足,同时提出了“汤兰兰案适合做新闻硬调查”的看法。
➢ 澎湃这篇报道在调查和写作上并无大的问题,问题出在标题指向,强化了寻找被害人汤兰兰这个本已有严重偏差的落点。
➢ 更大的问题,自然在于不该披露汤兰兰的具体信息。对性侵案被害人和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法律的严格规定,汤兰兰同时兼具这两个身份,这个错误不该犯。
➢ 汤兰兰案就是个特别适合新闻调查的选题,用45分钟的时长,用堂堂之阵正正之师,正面讲述一个类似《派出所里的坠楼事件》、《双城的创伤》之类的硬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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