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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版 - 民国初年的工商业发展(一)(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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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商会话题: 发展话题: 实业话题: 条例话题: 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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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许多有利
于振兴实业的法令、布告。这就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使中国民
族资产阶级受到了鼓舞。他们认为创办实业的时运到了,于是纷纷组织各种实业团体,
竞相提倡实业,挽回利权。
一时全国各地出现了几十个团体。1912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商学
会、中华实业团、民生团、经济协会。此外,还有西北实业协会,安徽实业协会,苏州
实业协会,镇江实业协会,黑龙江省实业总会。海外华侨在上海也组织了同仁民生实业
会,外洋华侨会员达二十余万人。
①他们认为“破坏告成,建设伊始”,应致力于国民经济建设事业。鉴于中国市场
上洋货充斥、国货稀少的情况,他们又组织了中华国货维持会,提倡国货,挽回利权;
为了扭转不务实业的社会风气,鼓励人们投资实业的兴趣,还发行了《经济杂志》、《
中国实业杂志》、《实业杂志》等刊物。工商部于1912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临时工
商会议,各省到会的实业家一百多人,开中国“工商界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举”。
①代表们在会上纷纷提出了发展实业的各种计划和提案,并要求政府制定保护工商
业的法律,修改税则等。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德生提出:要扩充纺织工业,设立母机厂
,制造轮船、火车、农、矿、军械各项母机②,并提出资送留学生出国深造,学成回来
当技师等提案,得到与会代表的支持。这次会议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发展实业的强
烈愿望。1914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于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二
十二个省代表一百八十余人,各地代表提出的议案多达28项,122条款,内容涉及到商
会法、税则、公司、矿务、盐业、贸易等各方面。当时人们称赞此次会议“俨然一地方
议会”③,是中国资产阶级第一次“合群大会”。
北洋政府农商部成立后,曾电令各省都督调查实业发展情况,并要求各省设立实业
司,专管实业调查和发展实业计划。④农商总长张謇在前清即提出了著名的“棉铁主义
”的主张,认为发展棉铁两种工业有利于减少中国对外贸易逆差。他指出:“国人但知
赔款为大漏巵,不知进出口货价相抵,每年输出,以棉货一项论已二万一千余万两,铁
亦八千余万两,暗中剥削较赔款尤甚,若不能设法,即不亡国,也要穷死。”⑤他又指
出:中国的经济力量薄弱,发展工业也必须要有重点。
若没有重点,则力量分散。“无的则备多而力分,无的则地广而势涣,无的则趋不
一,无的则智不集,犹非计也。的何在?在棉铁。”①为了实现“棉铁主义”,他主张
有计划有步骤地分三个时期进行,即:(一)法律时期,(二)技术时期,(三)经济
时期;认为法律时期很重要,没有法律就不能保护工商业者正当的权益,企业就不能发
达。他指出:法律的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
力”。过去经营企业之所以失败,“推原其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在
皆伏有致败之衅,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
②所以在他就任农商总长后第一个计划就是立法。在他任内,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
列有关奖励实业发展的法律和条例,据北洋政府农商部参事厅所编纂的《农商法规》统
计,1912—1916年间所公布的有关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共有八十六项
之多。内容包括了矿政、农林、工商、渔业等各方面,无论从内容数量和质量上看,都
是清政府时代不可比拟的。其中重要的条例有:1912年12月公布的《暂行工艺品奖励章
程》,1914年1月公布的《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1914年3月的《矿业条例》
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5月公布的《审查矿商资格》,7月公布的《商人通例》,9
月公布的《商会法》,1914年7月公布的《商业注册规则》及《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
》,1914年4月制定的《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1915年7月公布的《农商奖章规则》
等。
这些条例、细则,虽尚未完备,有些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认真执行,但毕竟解除
了清政府统治时期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若干障碍,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开了绿灯。上
述法令、章程内容繁杂,兹就有关实业发展的几个条例加以综合剖析。(一)改官办商
会为商人自己的“合群组织”。清朝末年设立的商会,形同官署,类似政府属下的机关
。商会总理和协理都由政府委派。商务总会、分会、分所等多层次组成,弊害很多,往
往成为束缚商人行动的枷锁。商人注册要由商会转呈,商人间的纠纷由商会仲裁,商人
不得直接与官厅联系,有关商事的联系必须经过商会。
1914年公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是一个独立组织,是商人自己的“合群
组织”。商会及各商会事务所从职员到会长和副会长,皆由商会会员选举产生。《商会
法》还规定:“会员皆有选举权及被选权”,“选举用记名投票法由选举人自行之”,
“会董由会员投票选举”,“会长、副会长由会董投票互选”。“会长、副会长、会董
、特别会董均以二年为一任期”,“再被选者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 《商会法》
并规定,商会的任务是:
一、筹议工商业改良事项。
二、关于工商业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工商业有利害关系事项,得陈述其意
见于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
三、关于工商业事项答复中央行政长官或地方行政长官之调查或咨询。
四、调查工商业之状况及统计。
五、受工商业者之委托,调查工商业事项或证明其商品之产地及价格。
六、因赛会得征集工商物品。
七、因关系人之请求,调处工商业者之争议。
八、关于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行政长官维持之责
九、得设立商品陈列所、工商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之公共事业,但须经农商部核准
。①
可见商会所承担的任务,涉及到工商业者有关利害的各个方面,包括:反映商人的
切身利益和要求;有权参预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工商业有关的法令的权利;有独立处
理工商业事务的权利。商会成为“联商情,开商智,以扩商权”的“合群组织”。②因
此《商会法》一公布,各地即纷纷成立商会。商会增加得很快,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
(公布《商会法》之前)共有商会七百九十四所,入会之商店会员共十九万六千六百三
十六人。《商会法》公布之后,1915年商会就增加到一千二百十一所,会员增加到二十
三万八千五百三十五人。③
(二)在商业注册方面,解除了呈请开办企业设厂注册的若干限制。
清末,政府虽已放松了对开办企业注册的一些限制,并曾颁布了某些奖励章程,但
获得便利的主要是那些与清政府有密切关系的大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他们开设的厂矿
除呈准注册“由官厅保护外”,往往还能取得专利。而一般商人呈请注册,不仅不能受
到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受到官府的刁难。“或督抚留难,或州县留难,或某局某委员
留难,有衙门需索,有局员需索”,“或谓其资本不足,或谓其人品不正,或谓其章程
不妥,或谓其于地方情形不合,甚或谓夺小民之利,夺官家之利”,等等。④在呈请注
册手续方面,清政府规定:商人不得直接呈请注册,须由商会转呈。“凡公司设立之处
业经举行商会者,须先将注册之呈,由商会总董用图记呈寄到部,以凭核办。”①
辛亥革命后,商人呈请注册开办厂矿,只要“资本充实,无有纠葛”,符合注册条
例章程,就可以直接向地方官厅呈注②,不必经过商会转呈。《商人通例》中规定:“
应注册之事项,由该商人各就其营业所所在地该管官厅呈报注册。”③该管官厅系指地
方法院,若地方法院未成立的地方,由县知事接收注册。这就方便了商人开办企业。如
井陉商民创办正丰煤矿公司,曾向清政府请领矿照,乞未获准,直到民国元年始得采照
。④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由于申请开办企业的较多,以至使实业部也忙起来了,“接
收各埠公司呈请保护、注册、立案、给示等事,纷至沓来”。⑤
(三)取消清政府对开采矿产方面的若干限制,鼓励商人和吸收外资开矿、探矿。
清朝末年颁布的《大清矿务章程》,比较重视地主的利益,忽视探矿采矿者的利益
。该章程中第十款规定:“所得矿利,除开支一切费用外,净有余利,业主应得十成之
二五,国家酌提十成之二五,矿商应得十成之五”,矿商净利的一半都归了政府和地主
。开矿还必得政府和地主的同意,否则就不能开矿。这就为官吏的勒索和迷信风水等奸
猾之徒的敲诈开了方便之门,使商民裹足不前。 1914年政府颁布的《矿业条例》则轻
地主之权,对商人呈请采矿、开矿者予以优先权。政府宣布:地下矿产皆为国有,除地
面盖屋用地应偿地价外,地主不得任意需索,地价也须照时价出售,不得任意抬高。为
了鼓励商人开矿,还减轻了矿产税。旧《矿务章程》中规定矿产税抽百分之十;新《矿
业条例》规定:按出产地平均市价抽千分之十到千分之十五。①
开矿区域也比以前扩大,清末规定最大的矿区不得逾九百六十亩,这时规定煤矿区
可达十方里,别种矿产区为五方里,如因特别情形,农商总长“认为必要时得增减之”
。②这就使采矿者能扩大经营范围,促进了矿业的开发。例如:山西为中国重要煤矿产
区,自《矿业条例》颁布后,设专管官署,开矿为利益所在,商民纷纷呈请注册立案。
为了吸引外资,鼓励中外合资兴办矿业,《矿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凡与中华民
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得与中华民国人民合股取得矿业权,但须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
法律。”“外国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份十分之五”(前清矿律外股只准十分之四
)。外国人民只要领有该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之证明书,即可与中国人民合资经营矿业。
这就简化了外人投资的手续。《矿业条例》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矿业权者得依一定条
件,以矿业权抵押借款。”这些都是有利于中外合作投资的条款。《矿业条例》公布之
后,受到中外人士的欢迎,领取矿照的人不断增加。
(四)开办企业时封建性的专利垄断权逐步被取消。
专利权在欧美各国系给予某些生产技术发明创造者,以资鼓励。清政府则视其为开
办企业的垄断权,排斥其他企业的发展。1912年底北京政府颁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
程》等条例,把专利权明确限于工艺品发明者和改良者,取消了建厂专办之权。该章程
规定:“凡关于工艺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发明及改良者得呈请专利,其年限定为三年
、五年两种。”“在专利年限以内,如有他人私自仿造妨害专利权时,享有专利权者得
呈请禁止。”①如1912年渔商陈文翔设立渔业公司呈请准予立案专利,实业部批准该公
司注册立案,惟所请专利一节,认为“贩卖自由乃商业上应有之权利”,“捕鱼一业,
非发明新制等可比,碍难照准”②,予以驳回。又如1915年周学熙等人创立华新纺织公
司,申请在山东、河南两省专利三十年,一时舆论哗然,未几此项三十年专利之权即被
取消。③封建性的专利权被取消有利于打破垄断,使工商业能够自由竞争,促进企业的
发展,这对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是一个进步措施。
(五)奖励商办企业,办有成绩者可以得到政府奖赏。
中国封建社会历来把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列在士、农、工、商四民等级的最后一级,
社会上轻视商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清朝末年,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奖励商人的办法,
但获得赏赐的只是些经营工商企业的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一般商人是享受不到奖赏的
。1915年,农商部颁布了奖励商人经营企业的奖章规则,规定凡创办实业较有成效者,
只要符合下列各项条件,都能得到政府不同等级的奖章:
一、建设工厂制造重要商品者,其资本金在五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二、经营直接输出贸易者,其每年货价总额在十万元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
三、承垦大宗荒地依限或提前竣垦者,其竣垦亩数在三千亩以上。四、发明或改良各种
便利实用之工艺品者,视其种类有一二特色以上。五、开采大宗矿产纯用本国资本者,
其每年矿产税额在二千元以上。六、从事公海渔业者,其汽船吨数在五十吨以上,帆船
吨数在三十吨以上,营业继续满三年以上。七、捐款或募款设立商品、农产、水产等陈
列所,农事、林艺、畜牧等试验场、实业补习学校及其他与此相类之事业者,捐款在一
千元以上,募款在五千元以上,事业继续满一年以上。八、办理商会或农会固有之职务
,确有裨益于农工商各界者,其经办满三年以上。
①奖励的范围包括农工商、矿产、农林、贸易、垦荒、交通运输、水产等各个方
面。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商人,目的是鼓励人们创办新企业和增加新产品,把对内发
展工商业、农业和对外贸易结合起来。这个奖章规则的公布,对改变社会风气,一扫数
千年来贱商的陋习,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六)政府设立各种示范场所,引导人民创
办实业。清朝末期,除了商部在京师设立了一个商品陈列所,袁世凯在天津创立了工艺
总局,两江总督端方在南京临时搞了一个南洋劝业会之外,没有其他什么常设机关。
1915年农商部在北京成立了劝业委员会,并设立了劝业场和附属商品陈列所、工业
试验所,不久又成立了中央农事试验场、气候观察所、农林传习所,并在直隶正定、江
苏南通、湖北武昌创办了棉业试验场。此外,还在北京天坛设立了第一林业试验场(
1912年)、第二林业试验场(1915),在东北哈尔滨设立了东三省林务局,在沈阳成立
了奉天林务局(1915),在北京西山、东北哈尔滨、安徽凤阳等地开办了种畜试验场。
为了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制度,成立了权度检定所(1915)和权度制造所。所有这些会、
局、场、所都制订了详细的章程。①这些机关的建立对提倡实业,交流商情,研究新产
品,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护和促进棉、铁、丝、茶等工业的发展,政府于1914年1月又公布了《公司
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并拟拨款二千万元作为发展这些工业的基金。《公司保息
条例》规定,保息公司种类分甲乙两种。甲种为棉织业、毛织业、制铁业,乙种为制丝
业、制茶业、制糖业。所列“甲种公司,得按实收资本金额之六厘,乙种公司得按实收
资本金额之五厘,呈请保息”。“呈请保息者以本国人民依本国法律新成立之公司为限
。”“凡新成立之公司,自开机制造之日起,继续三年为保息期间。”②这些规定能够
保证新成立的企业公司在开办初期也有利可图,这对资产阶级开办新企业具有一定的吸
引力,对促进工商业的发展起了一些推动作用,使资产阶级发起工厂企业得到了很大的
动力,几乎每天都有新公司注册。据农商部统计:1912年公司数为九百九十七家,1913
年为九百九十二家,1914年《公司条例》和《公司保息条例》公布之后增为一千一百家
,1915年为一千零九十三家。③
由以上六点可见,民国初年所制定的各种经济法令、法规、章程,在不少方面确是
消除了清政府对发展工商业的若干障碍,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以辛亥革命前1903年—
—1908年为例,新工业公司在旧商部注册的为二百六十五家①,平均每年注册的企业为
约四十四家。而1912—1921年时在北洋政府农工商部注册的企业则为七百九十四家,平
均每年注册的约八十家,比辛亥革命前增加一倍。②
从投资额来看,辛亥革命前1895—1911年间厂矿投资总额为一亿一千一百三十一元
③,而1912—1918年六年之中投资总额就达一亿四千二百八十六万五千一百三十四元,
比甲午战争后到辛亥革命十六年之间的投资总和还多三千多万元。④
从注册公司数来看,1912—1914年为九十九家,1914—1918年为三百七十七家,四
年之间增加了近三倍。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棉、丝、纺织染公司,从1912—1914年间的十
个增加到1914—1918年的五十个,增加了四倍,资本额也从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元增加到
二千五百二十三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增加了近七倍。面粉工业同期也由九个公司增加到
三十二个公司,资本由六十五万四千二百五十元增加到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三百六十元,
增加了近五倍。此外,增长得较快的是火柴工业,从十六个公司增加为二十四个公司,
资本由六十三万零二百元增加到三百四十三万八千五百元,增加了四倍多。 ⑤这一统
计说明了辛亥革命后确曾出现了一个设厂高潮。
商业公司投资的发展也很快。据农商部统计:全国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司,民国
三年(1914)有一百六十九家,民国四年(1915)发展到二百零六家,到民国五年(
1916)发展为二百二十家。①工业发展速度也很迅速。1920年本国资本的主要工业和
1912年相比,棉纺和面粉工业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7.4%和22.8%,矿业年平均增长率
为9%,其中机械采煤为13.4%,而机械采铁矿达25.7%。②
再从具体的工业部门来看,有些部门的发展也是较快的。以纺织业为例,辛亥革命
前洋纱洋布充斥于中国市场,每年进口大量的棉纱棉布,致使中国纺织工业不能发展。
辛亥革命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各帝国主义忙于战争,减少对中国的棉货
输出,中国棉纺工业得以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1910年中国共有纺织工厂二十九家,其
中除外商经营的七家,二十二家为华商经营,纱锭为五十二万四千零九枚;1912年华商
经营的工厂增为二十四家,纱锭为五十八万零三百四十一枚;1916年华厂增为三十家,
纱锭增为七十二万一千一百零五枚,自1912到1916年的四年之间工厂增加六家,纱锭增
加了十四万多枚。③
中国著名的民族资本家荣宗敬、荣德生兄弟所经营的纺织、面粉工业,在辛亥革命
后发展很快。荣氏投资于纺织业,始于1909年在无锡创立的振新纱厂,起初资本只有三
十万元,是一个只有纱机一万二千锭的小厂,经营七、八年成效不大,至1914年增加纱
锭一万八千枚。1916年荣氏从振新分出,独自创立了申新纺织公司,额定资本为三十万
元,纱锭为一万二千九百六十锭,获得很大利润,1918年盈利22万元,盈利率达74.2%
。①随后申新又增建了一个厂(申二),后来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九个厂,荣氏也成为中
国有名的“棉纱大王”。
天津的民族工业,在民国初年的发展也较快,1912—1914年新开办的工厂就有七家
,大都为面粉、榨油、火柴等轻工业。1915年王郅隆等开办了规模较大的裕元纺织公司
;周学熙等人开始创立华新纺织公司,资本达一千万元,后来发展到四个厂。号称民族
资本机器制造业和铸铁业集中地的天津三条石地区,这时也正由工场手工业逐步向使用
动力生产的工厂过渡。②
天津民族工业大规模发展是在1916年以后。1916—1922年,天津新建了六个纱厂,
资本总额达到一千八百九十万元,纱锭总数达到二十二万三千枚。“天津在这个时期增
加资本,占全国增加资本的30%强。”③这些新设的工厂,在此期间都获得了巨大的利
润。如裕元纱厂1918年完工时资本仅为二百万元,以后四年内便盈利六百余万元。又如
华新纱厂1918年开工一年后即获利一百五十万元。④
武汉的纺织工业在这个时期也得以恢复和发展。清末的武汉纺织工厂主要是张之洞
创办的纱、布、丝、麻四局,辛亥革命前夕,经营大多无利,时常关厂停工。1913年以
徐荣廷为首的资本家租办了官办的纱、布、丝、麻四局,组成了楚兴公司。这个公司经
过整顿,从此大有起色,布匹销售供不应求,除了支付1913—1914年的租金外,每年净
利都在15%以上。①1918年,楚兴公司又在武昌开办了裕华纱厂,以后逐步形成资本雄
厚的裕大华集团。
民国初年,全国面粉工业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全国机制面粉厂数目1903—1908年为
十二家,到1919年已经发展到六十二家,1920—1921年更发展到一百二十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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