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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版 - 组织动员下新疆支边妇女的婚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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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颖/石彤
本文选自《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5期第68-78页
摘要:1949年新疆解放,在屯垦戍边的背景下,新疆动员大量妇女进疆。其后,组织对
妇女的婚姻动员经历了从组织安排到道德婚姻和自主婚姻的转变。妇女个体的进疆选择
本身就是对于传统依附的性别模式的抗争。面对组织动员的婚恋,新疆支边妇女对婚姻
模式和组织力量发展出了一套自我解说逻辑。新疆支边妇女关于婚恋的历史记忆和叙述
,将为我们理解集体主义时期组织动员下个人生活的集体整合提供例证。更为重要的是
,妇女在个体与组织的张力中能动地寻求和获取妇女自我解放之路的同时,也完成了对
于国家和组织正义的守护。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同年12 月中央发布《关于一九五〇年军队参加生产建
设工作的指示》,要求人民解放军“应当负担一部分生产任务,使我人民解放军不仅是
一支国防军,而且是一支生产军,借以协同全国人民克服长期战争所遗留下来的困难,
加速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1]。1951年1月新疆军区政治部发出指示,要求各部队广
泛深入地开展以“在边疆长期安家立业为中心内容的思想教育运动”,号召全体指战员
树立“屯垦军”“劳动军”思想,“安家落户,建设边疆,保卫边疆”[2]。新疆屯垦
戍边事业拉开了序幕。
屯垦事业开创之初,新疆军区即从内地动员大批妇女进疆,参加边疆建设,同时为
广大官兵成家立业创造条件。这些妇女进疆后,成为新疆解放和生产建设的生力军。本
文所研究的新疆支边妇女①,指从1949年开始,来自陕西、甘肃、山东、湖南、上海等
地的女青年、女知识分子等,部分妇女以参军方式进疆并拥有军籍;部分妇女以支边身
份进疆,进入新疆各条劳动战线;还有一部分妇女则被安排进家属队,没有正式工作。
对这一群体大规模的政治动员,缘起于部队官兵较难解决的婚姻问题[3]。本文试图分
析在以妇女解放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全面改造特别是婚姻制度改造的社会背景下,新疆支
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点的婚恋经历。
长期以来,学术界认为中国 20 世纪的婚姻从家庭压迫转变为个人有限自由,特别
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和性别关系经历了大规模的重构。20世纪50年代新婚姻法的
颁布和政府推动家庭改革的做法,使青年人的择偶自主权发生了显著变化[4]。新婚姻
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和买卖婚姻并建立了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新政权对婚姻家
庭制度实施国家干预的最重要的法规[5]。这种干预试图将婚姻从被长辈控制的两个家
族群体的交换,转为平等个体的个人关系。国家试图将已婚妇女(和男性)从血缘关系
中抽离出来,转为进入到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密共同体中,这使年轻妇女得以受益[6](
PP312-327),特别是没有听说过男女平等的、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她们在利用新婚姻法
来实现离婚或自由择偶方面更加积极,也更为有效[7]。
这些研究指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于妇女婚恋的影响,特别是对1950年婚姻法
的研究,突出了集体主义时期国家对于家庭和婚姻的动员和介入以及对家庭的社会主义
意涵的重新赋予。以往关于新疆支边妇女的婚恋研究,大多沿袭“国家压迫”的视角,
突出国家在新疆支边妇女婚恋中的作用,鲜有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从支边妇女自身的角
度来探究和挖掘这段历史。
新疆支边妇女的婚恋经历,作为集体主义时期更为特殊的案例,可以使我们更深入
地了解这一时期的性别关系和婚姻模式,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在集体主义形塑下妇女的
主体性是如何彰显的。独特的婚恋经历是新疆支边妇女生命历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
。支边妇女对这一经历的叙事和解读,呈现出妇女对于自我的意识以及支边群体和国家
建设及历史时代的联结,彰显出集体主义时期组织动员所塑造、裹挟和隐匿的性别议题
和妇女解放问题。在20世纪50 年代的新疆,有关婚恋的议题是与边疆稳定、经济建设
相关联的。集体主义理念和革命伦理成为恋爱和婚姻的前提,也是组织婚姻动员的道德
基础和依据。与此同时,进疆的确给妇女带来了身份、地位的改变,而妇女在边疆建设
中的意义亦呈现于妇女的婚姻、生活和工作中。她们在国家政治动员下为了寻求解放而
坚定出走,在面临婚恋问题时,通过自我意识的建立,个人经历与集体、国家和时代背
景的连接,发展出颇为复杂却极具主动意识的解读。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口述历史的方法对新疆支边妇女进行研究。口述历史从20世纪80年**始被
女性主义者用以提取被忽视的女性的生活经验和故事,以期通过口述故事的补充,将女
性的声音引介到历史的中心[8](PP88-92)。口述历史在弥补传统历史空白的同时,更为
重要的是其展演的“主体间性”问题,“自我叙述本身就是建基于他者的认同。……当
受访者收到自己叙事的记录,她们才重新发现自己,为自己走过的岁月下定义”[9]。
在访谈过程中,受访者最经常提到的一句话是“我们太普通了,这些都没价值和意义”
。而在访谈结束后,随着访谈人与受访者的接触和交往,书写和记录她们所经历的历史
,则不但让这段历史获得了丰富和修正,同时,受访者本身对其自身生命价值和群体价
值获得了重新界定和自我认可。
本文研究资料来自对11位新疆支边妇女及其中1位支边妇女配偶的口述史访谈②。
受访者年龄均为70岁以上。受访妇女1951年至1954年进疆,主要来自湖南和山东两地,
进疆前的身份为农民、学生等,进疆后的身份为拖拉机手、招待员和家属队员等。受访
妇女结婚时间为1953年到1961 年,与配偶年龄差距最小为2岁,最大为15岁(见表1)。
表1  受访的进疆妇女基本信息
[img]http://mmbiz.qpic.cn/mmbiz_jpg/ia5qsQKa7SQaYsol5YYVP2SS0rOcF2SqRZkRLj1P39ibhwxWkca7h50hSsLHEkCx4zqbeZynzVVjLsY6fCkqAfTA/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img]
尽管这些支边妇女口述访谈中所陈述的内容大多不存于既有文献中,笔者试图通过查阅
历史档案、刊物、书籍、补访相关人员及受访者内容互相佐证等方式,力求还原真实。
通过受访者的陈述,可以管窥妇女群体自身对于历史的建构性叙事,这将帮助我们超越
宏大历史叙事和革命叙事,获得更为深入和广阔的历史理解,重新审视集体主义时期妇
女个体、婚姻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三、组织动员下的妇女进疆与婚恋
1949年和平解放新疆后,国家提出军垦政策以解决部队的生活问题和新疆的稳定发
展。但是,长期的战争造成了大量部队军人未婚,而屯垦戍边、建国立家方针的确立使
部队的婚姻问题更为紧迫。一部分指战员为了解决婚姻问题,要求回家和复员。“某部
13名干部集体要求复原,理由是回家找媳妇,结婚生孩子”;“某部82名30岁以上的
干部和老战士申请回家,其中有老红军7人,老八路21人”[10]。1951年,新疆部队以
师(独立团)为单位报告本单位的婚姻情况统计数字以具体掌握部队婚姻的真实情况[
11]。档案资料显示,改编为第二十二兵团的国民党起义部队,到1951年10月,第二十
五师官兵已婚的有1947人,订婚的有401人,而未婚的有4383人[12]。二军六师 1952年
排连两级干部已婚的是1001人,未婚的是1069人,订婚的有63人,40岁以上还没有结婚
的有44人[13](P28)。
官兵的婚姻问题,关乎边疆和平稳定。自进疆始,部队已注意到官兵婚姻问题的严
峻性,并提出组织对于个人婚恋问题的关照和解决的重要性。王恩茂(二军政委)1950
年在二军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关于老婆问题,彭副总司令说从口里③动员女同志到
新疆来。……我们的毛主席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定会照顾我们的,他说我们的经济
建设会一年一年的变好,一切问题都很好解决。总之千言万语是我们同志在部队中努力
工作完成任务,个人的问题是一定会解决的。……彭副总司令和王司令员都说过,……
年轻的同志不要着急,首先是三十岁以上的同志,然后是二十八九岁的同志,二十五岁
的还要后一步,应该按次序,小的让大的,不要乱了。”[14](PP28-29)可以看出,婚
姻问题,不仅关乎官兵组织家庭的现实需要,同时关系到边疆的安定和发展,将个人的
婚姻问题上升为国家的议题,更展现出国家对于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重视,同时也是对
其革命贡献的承认。当时新疆军区解决部队婚姻问题的办法主要有官兵自己解决、军委
调拨女兵、新疆军区和人民政府到内地招收妇女进疆等方式。而招收妇女进疆的方法更
能大规模、快速有效地解决部队的婚姻问题。
组织初期动员的是有文化的、年纪较轻的青年学生,后来转为动员年龄较大的农村
妇女和寡妇;1949年是通过干部学校招生、动员参军等方式,部队整编后改为动员妇女
支边、参加经济建设的方式。大量的支边妇女进疆后,组织对进疆妇女的婚恋进行了不
同程度的动员、安排和影响。这一过程中,妇女婚恋不再是属于私人的事务,而是影响
边疆稳定、边疆建设并与国家有关的集体“公事”。与此同时,进疆妇女也并非完全被
动地接受组织对婚恋的影响,而是在与组织、国家的互动中,在集体主义话语和婚恋自
主的解放话语中积极寻找能动的空间,彰显自身的主体性。
(一)组织安排的婚恋(1949-1952年)
1949年,王震带领的第一野战军挺进西北,并在临洮建立第一兵团军政干部学校。
1949年5月到1949年10月,第一兵团“共招收知识青年一万多名,其中女知识青年1127
名”,“既有20多岁的女大学生,也有十四五岁的女中学生”[15](P295)。当时的动员
以“军政干部学校招生”为名,陕甘妇女成为第一批进疆的女兵。
从1950年开始,新疆部队开始面向湖南招收未婚女兵④。王震致信湖南省委书记黄
克诚、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席王首道:“新疆人口稀少,配偶难找,部队要屯垦戍边,长
期安家,不解决婚姻问题是不行的,今派熊晃同志去湖南,请你们大力协助,帮助招一
批女青年,最低年龄18岁,初高中文化程度,未婚,有过婚史但已离婚的也行。家庭出
身不管,把她们招来新疆,纺纱织布,繁衍人口,与我部队将士同建繁荣富强的新疆。
”[16]1950年5、6月到1951年5月,新疆招聘团共招收13批湖南女兵进疆;1952年,又
招收了几个大队的女兵进疆。1951年,王震向陈毅和华东军区要女兵和女医务工作者。
1952年春,新疆军区招聘团在山东开始招女兵。1950年至1952年,新疆军区接收进疆学
生和妇女一共22870人[17]。陕西、甘肃、湖南等地女兵进疆后,组织上按照一定比例
将她们分派到各师,进行工作安排。而这种工作安排,包含着婚恋安排的目的。随着女
兵进疆,部队首先解决师、团、营以上干部和老革命的婚姻。
作为初中生的XJ1于1951年4月在湖南报名参军,同年6月进疆,“我们这批人文化
程度稍微高点,来得早,大部分分在机关,基本上都被分到团部,只有一个被分到营里
,她没有文化,年龄也大”。(XJ1访谈)组织对她的工作分配也与婚姻安排联结。
我那个时候配对的是个一把手,他是个老红军,36岁,我和他相差20多岁。当时给
我定的位置是司令部的一个秘书,按照我的条件,我是没有那个能力,但是他就把我安
排在那个位置。没公开说配对,就是说有意识安排交往,我归他直接领导。(XJ1访谈)
尽管这一时期由于现实的需要,组织安排影响着妇女的婚恋,而早期进疆的大部分
妇女也选择了接受。但是,妇女如不同意也有抗争的自由和可能,如XJ1主动要求下调
以拒绝组织安排婚姻。“我当时不到16岁,根本没想成家的事,但是如果不跟那个老红
军好的话我就要往下分,于是我希望领导把我分到团里,领导问我‘宣传队、卫生队由
你选’,我去了卫生队。”
刚来卫生队的时候,药房里有一个做司药的,他是个学生兵。我们护士要去拿药,
跟他接触多,人家看出他好像有那么点意思,领导很快就把这个司药调到另外一个单位
了。因为这些老干部年轻时都在打仗,没时间解决个人婚姻问题,年轻的怎么能排上队
呢?……当时结婚是有条件的,干部们也是根据年龄大小依次有计划一步一步地解决。
(XJ1访谈)
组织在进行婚恋安排时,基于对革命伦理的尊重、对革命贡献和资历的承认以及大
龄老兵组织家庭的现实需求,按照从高到低、从老到幼的原则进行。同时,部队通过谈
话向女兵进行组织观念教育:“在家靠父母,参加革命了,要靠组织。”(XJ9访谈)
但是,基层组织的婚姻安排,在较为仓促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
一位1950年7月首批进疆的长沙女兵,长得俊俏,在“组织安排婚姻”的速决战中
心理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婚后三天就入院,虽治愈,但每次怀孕就要犯病入院治疗。…
…她对我说:“我只能用封建的三从四德来束缚自己的意志,听党的话,用革命的道德
包裹着我的婚姻度日。”(XJ9访谈)
而对这一现象,组织也有警觉:兵团六师十六团政治处《1951年上半年妇女工作总
结》中提及,女兵们“普遍怕与年纪大的干部结婚,怕不顺个人意,由组织上决定,不
按婚姻法办事”[18](P42)。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队做了调整。XJ9提及,“1952
年负责新疆军区生产建设的总务处长刘锡宪,对当时的婚姻状况有点看法,他向王震建
议找一些农村的姑娘,最好是找革命根据地丈夫在抗日战争中牺牲的青年寡妇,带着遗
腹子的也无妨”。随后,部队逐步调整了招收妇女的年龄和条件,并改变了组织安排的
婚姻模式。
(二)从道德婚姻到自主婚姻(1953-1957年)
1953年5月,新疆军区根据毛泽东主席和西北军区的命令,将所属部队分别整编为
国防部队和生产部队。当时国防部队41500人,生产转业部队135000人,其中已婚1.1万
人,家中有配偶(包括订婚)的1万人,可以在本地结婚的民族军1万多人,即将复原还
乡和调出的1万多人,部队还可以解决婚姻问题的6200人(当时部队尚未结婚的妇女有
6200人),尚不能解决婚姻问题的还有近10 万人左右[19]。基于前一时期的问题,新
疆军区调整了妇女动员的对象和条件。1953年6月新疆军区向中央军委总政治部、西北
军区政治部再次请求输送妇女入疆,并强调“动员妇女,最好是年龄大些或寡妇较宜,
如只动员青年学生,恐不能适当解决问题。如山东来的妇女(多为十八岁以下,我们动
员年龄过小的妇女进疆是有错误的,应该多动员年龄较大的妇女)”[20]。“主要从四
川、湖北、湖南、河南、河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等省,动员年龄在二十岁以上
、三十岁以下的农村妇女或寡妇入疆,参加生产建设。”⑤新疆分局则要求进一步放宽
年龄限制,“20岁以上35岁以下则好”[21]。这一时期的妇女动员从征召有一定文化程
度、年龄较小的女青年学生,转为强调动员年龄相对较大的农村妇女或寡妇,以“适当
解决问题”。
1953年新疆军区**了《婚姻条例暂行规定》。针对国防部队的婚姻条例暂行规定为
:男方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婚:1.现任营以上干部;2.凡具有五年军龄,年龄
在二十六岁以上之排连干部;3.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的红军战士;4.年龄在三十岁
以上、具有六年斗争历史的老战士[22]。针对生产部队的婚姻条例暂行规定是:男方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婚。1.现任连、排干部年满二十岁,并有五年革命斗争历史
者;2.具有六年革命斗争历史,年满二十岁的班以下人员;3.年满二十八岁的指战员[
23]。规定女方必须年满十八岁,此规定不适用本地民族干部和战士。
在面临妇女紧缺、部队官兵婚姻问题紧迫的情况下,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1950年)和《军委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
规定》(1950年)[24],新疆军区对于妇女的结婚条件仅包括年龄的限制,而对于男性
仍强调职级和年龄。但是,婚姻条例暂行规定的**,客观上使组织更为正视初期婚姻安
排中出现的问题。兵团高层对婚姻安排进行了拨乱反正,并强调了婚姻自主的原则在部
队的贯彻执行。
1953年上半年,部分妇女由于不适应新疆部队的强体力劳动、对组织介绍的婚姻不
满、远离家乡思念家乡和父母等原因得癔病的情况引起了军区的高度重视。针对这种情
况,1953年8月3日,新疆军区党委《对农二师女精神病情况报告的复示》,提出采取一
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在全体妇女中同时进行一次正确的婚姻法教育,对妇女进行安慰和
治疗疾病,不准禁止已订婚妇女和原来爱人通讯或扣押来往信件,绝对禁止强迫她们和
原来爱人离婚、强迫断绝关系的行为,等等。军区党委还责成各部在接此指示后“立即
全面检查一次自己部队中妇女参加劳动和其思想情绪以及对妇女同志的工作情况,作出
纠正缺点改进妇女工作的具体办法,严格贯彻执行并向军区党委作出报告”[25]。
兵团高层及时对基层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纠正。1953年,新疆军区政治处组织部长
刘一村在会议上,批评有些干部不顾女方自愿与否,单纯为了照顾老干部,从各方面来
所谓打通思想,使女方勉强同意,致使有的女同志说,“过去旧社会在家里父母包办,
今天在部队上组织包办”。刘一村指出,这种行为导致女同志悲观、苦恼、工作不安心
,甚至发生自杀行为。他代表军区督促各单位进行婚姻条例的专门学习,彻底实行婚姻
自主原则[26](P15)。
在这一过程中,组织的婚姻工作进行了调整和转变:由初期的组织安排转变为组织
介绍和个人同意相结合的道德婚姻,直至后期的自主婚姻。
1.组织介绍和个人同意相结合的道德婚姻
面对国家新的《婚姻法》和部队《婚姻条例暂行规定》的颁布,婚姻自主成为当时
主要的婚姻理念。但是,在特殊的背景下,部队官兵婚姻问题的解决仍需要组织力量的
在场。在这种矛盾中,婚姻模式从初期的安排婚姻转向道德婚姻,组织安排转为“有意
识创造条件”并强调个人同意的原则。将初期以组织命令式出场为主的介绍方式转变为
家属介绍的非结构化方式,同时,强调无产阶级婚恋观的塑造。
首先,基于妇女婚姻自主权利的个人同意原则,组织更多地转向通过专门负责女兵
工作的干事和教导员等“有意识创造条件”来影响和解决婚姻问题。XJ4的丈夫H先生当
时负责将妇女安排到未婚的部队官兵身边工作。
我当时是组织干事。主要是根据连队情况,我提出意见,就是看哪个连队有老同志
,就照顾一下。……把条件好一点的女青年交到他单位去,给他造成机会,不然他到哪
找去。……分配女的到老兵的单位工作,她就不可能找别人,别人都不够条件,只能找
他,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分配女青年前,也不需要做女的工作,就是放到单位让他
们自己去接触。(XJ4H 访谈)
营里的副教导员就来给我们作介绍。……我那时候还小,十六七岁,什么也不懂。
副教导员就过来吓唬我,“哎,你一个人也不找个对象,那个地窝子你一个人住着,你
不害怕吗?”那时候地窝子也没有个门,就是挂一个门帘子,那时候狼什么的都有,确
确实实也有点害怕。(XJ2访谈)
组织通过牵线和教育使妇女同意,这一过程绝非强迫和刚性的。但是,领导的介绍
作为组织力量的出场,切实影响着妇女的婚恋选择。“当时结婚,一个单位的教导员管
的就是这些事,我说你跟这个你不能跟另外一个。……当时单位还是跟我做了工作,教
导员说场长没成家,年龄大一点,年轻也肯定到不了这个位置。可能说了个把星期,10
来天,3对,就结婚。我们不是自己找的。”(XJ3访谈)
其次,组织介绍也逐渐改变了初期的命令式和组织正式出场的方式。家属介绍这种
去结构化的方式也开始出现在组织的婚恋安排中。1954年以支边身份进疆的XJ7,其婚
姻的介绍人是连队的家属:“开始的时候都不介绍,那些连队的家属就拉着这些女的说
到我家去吃饭、玩去,可亲热了。去了就有介绍的,给你介绍个朋友、对象啊。……我
结婚的老头就是连里(的家属)介绍的。”这种非官方和非正式场合的去结构化,缓和
了兵团组织婚姻工作的刚性,从而赋予了进疆妇女更多的婚恋自主性。
再次,组织强调无产阶级婚恋观的塑造。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组织进
行无产阶级婚恋观的符号塑造和话语实践;另一方面,组织对自由追求者进行管制,并
对其以“不道德”和“小资产阶级思想”进行赋名。
基层组织在对妇女进行婚恋安排的同时,采取了具有一定策略的方法,将妇女组织
起来进行集体主义道德观念教育。XJ1提及,“3天一汇报,还要开班务会,总结工作情
况,安排政治思想工作”。组织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对无产阶级革命观、恋爱观和友爱精
神进行话语塑造。
当时给女兵脑海里灌输最多的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基本都是劳苦大众无产
者,……为了共产党打天下,牺牲了美好年华,奉献了青春,耽误了个人的终身大事。
现在年龄大了,不好找对象,党组织对他们实施关心照顾,牵线搭桥当月下老,这是道
德行为;现在和平解放了,不打仗了,要搞生产运动,创建新生活,女兵们也应该与老
同志结为革命伴侣,共同建设新家园,这就是共产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这就是无产阶
级革命友谊的结晶。……经常组织学习讨论:老同志为谁打仗负了伤,老同志为什么没
文化,老同志为什么没成家。提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为革命讲道德的无产阶级恋爱
观;老同志为了解放全中国,牺牲了个人青春,耽误了个人婚姻大事。找不到对象,年
轻、有文化的让一让是应该的,这是无产阶级友爱精神。(XJ9访谈)
组织以无产阶级婚恋观进行动员,通过具有明显立场暗示的阐释内容,将牺牲和奉
献赋予“道德”的意涵,赋予了组织对婚恋影响的合法性。当组织以“道德”为充分的
符号力量时,既不是包办也不是自由恋爱、有一定“自主”性的道德婚姻,得到了更多
妇女的接受。“道德”的无产阶级革命婚恋观,使组织完成了对进疆妇女的规训。而这
一规训的完成,建基于进疆妇女革命道德观念的建立、对革命伦理的接受和内化。
同时,“无产阶级友爱精神”的正义观也为“从老到小”的安排原则正名。XJ4的
丈夫在当时负责女兵的分配和安排,他特别强调“我不能有自私的概念,把好的留给自
己”,“分到连队的那些女的条件都比她(XJ4)好,文化程度都比她高,长得也比她
好。咱们就是希望这些老同志过好日子,老同志从解放战争过来的,舍生忘死为革命,
不能最后连个爱人都找不到”。对于革命贡献和资历承认下的无产阶级友爱精神为男性
接受这一婚姻模式提供了基础。
而对于完全自由恋爱的“不道德”和“小资产阶级意识”的符号赋予,不仅成功地
使妇女接受了“道德”的无产阶级婚恋观,更激发了妇女对组织权威的认同。“在那个
特殊岁月里,完全自由恋爱还存在风险,容易被定为‘小资产阶级思想作怪’‘恋爱观
不端正’,当时部队每周要开自我教育的‘生活检讨会’。如果组织介绍了,个人没有
听从,那么在周末生活会上做不完的‘自我检讨和自我批评’。”(XJ9访谈)
组织将妇女完全的自由恋爱与“不道德”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相关联,将婚姻赋
予政治意涵,通过不断制造并强化“妇女—组织”之间看似真空且毫无余地的空间,使
妇女主动地服从组织安排。而更为重要的是,集体主义话语的实践,使妇女接受并内化
了这种集体的道德观念,当婚恋被妇女自我认定为“公事”时,妇女成了道德婚姻的主
动接受者,由此,“道德”的婚姻私人生活与集体和政治话语获得了统一。
2.自主婚姻的空间与实践
尽管组织希望通过宣传“道德”的无产阶级婚恋观、批评“不道德”的“小资产阶
级思想”来影响进疆妇女的婚恋,但进疆妇女仍旧有抵抗的空间和可能。1952年参军进
疆的XJ10以地富子女的身份和少数民族(回族)的身份拒绝早期组织安排的婚姻:“有
人给我介绍对象,我都不要。我一个成分不好,一个少数民族,我只能用这两个去掩护
自己的婚姻。最早是1954年、1955年,他们给我介绍对象,给我找了一个首长,我不愿
意,我说我少数民族,我成分不好,我不要。我能顶住。……我还是要等一个我喜欢的
。所以等到了叫WSJ的。我们1957年的元旦结婚了。我们真正地相爱。”
出生于1938年的湖南籍女战士XJ8于1952年进疆,由于年龄小组织一直未安排介绍
结婚,直到政委爱人介绍对象并于1956 年结婚,而在介绍之前就已经与丈夫通过“歌
声相识”,“既然在这个地方扎根,你早晚得找个对象。接触多了以后,我就感觉这个
人还可以。……最初领导都还没有给我介绍,因为都还认为我比较小。后来他们这些战
士也知道我有对象了,也就不难为我了”。
随着婚姻问题的解决,兵团的婚姻模式也从道德婚姻转变为自主婚姻。此时部队也
更进一步地贯彻了国家《婚姻法》的精神,强调婚姻自由。“当时各级领导想了许多办
法。当时的八一钢铁厂、十月拖拉机修配厂、七一棉纺厂、农业机械厂、军区总医院、
兵团机关等部门每周末都要举办形式多样的联欢、联谊、郊游、交友等活动,为男女自
由恋爱创造条件、搭建平台。”(XJ9访谈)XJ4与丈夫是自主恋爱结婚的:“1955年,
我们在单位跳舞时认识谈恋爱的。我们是通过一个技术员说合的。……我没有被强迫,
我们都是自愿的。……结婚之前给政委打个报告批准,没有登记,政委说你不够岁数就
结婚,那年我17岁,他24岁,还不允许成家,成家就扣你工资,那么几个工资三扣两扣
就没有了。”(XJ4访谈)
不同于早期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只由领导签署意见男女双方签名的“结婚报告”,
XJ9提及:“从1955年开始,自由恋爱婚恋者均享有了盖有各所在地政府大方印章的结
婚证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婚姻法》要求的结婚证。”《婚姻法》的颁布和部
队《婚姻条例暂行规定》的执行,保证了支边妇女婚姻的自主权利,成为兵团从安排婚
姻、道德婚姻到自主婚姻转变的重要制度保证。而集体主义的道德教育,使妇女在国家
宣传的婚姻自由的理念下接受并认可了组织对于婚姻的影响。进疆妇女的婚恋被裹挟进
解决新疆部队婚姻问题、安定和建设边疆的话语和实践中。
四、妇女对于婚姻模式和组织力量的自我解读
在劳动光荣、走出家庭、妇女解放等成为社会主流话语的年代,部队组织动员中宣
称的军人身份、读书、工作等符号,吸引着寻求解放的妇女进疆。部分作为家中主要劳
动力的妇女,为了改变种地嫁人的命运或获得上学的机会赴新疆参军支边。16岁的XJ11
谎报年龄以获得进疆机会:“我那时也跟我父亲说我想上大学,但是我得帮着我父亲种
地没法上学。……后来新疆招人,问你多大,16岁太小了不要。第二次又去了,报的18
岁,还不行,最后又去了,报到20岁,不行。最后一次报的22岁。我当时报名的时候,
家里面不同意,我走了家里少了劳动力了。我那时候就想没有出头之日了,所以就背着
我的父母亲、家里人自己悄悄去报名。……当时去招人,就听说像我们这个年龄来了以
后可以叫上学。我们都高兴,一心都要来。”(XJ11)
而特殊年代下的“不问成分论”的支边,成为经历过土地改革、被划为地富子女等
出身不好的妇女“去除出身”的出路。“我19岁了,在城市里连个工作都没有。听说兵
团来招兵,不唯成分论。我们的亲戚不是资本家就是地主。都十七八的小姑娘,一听要
招兵,都说‘走啊,咱参军吧’,就报名参加了。我嫂子的妹妹,我嫂子的侄女,都是
姊妹俩、姊妹三个一起来的,就说参军吧,那在当时当然只有这个出路,你再没有什么
出路了。我这个家庭我不能够在了。我地富子女(和工作)都不沾边,我们怎么在家里
生活啊。我来的时候,把俺家的一床被子卷了,偷跑走的。”(XJ10访谈)
尽管受到家庭的反对,在“参军”“上学”“工作”的许诺下,妇女还是主动选择
了进疆以摆脱传统依附的家庭角色和性别模式。同时,支边妇女追寻着建设边疆、为人
民服务的理想进疆。“我是老大,当时下面还有七个小的。我跟家里说我要到新疆当兵
去了,我妈就哭了不愿意。我爹说你走了家里生产谁来干,我说我不管谁来干,出去以
后我挣钱给你们寄回家。我当时想到新疆,当兵了我要为人民服务,建设祖国边疆,就
这么个心。他们再讲得不好我都不动摇,说是新疆找瘸子瞎子、复员军人转业的残废的
介绍给你们,我们都没动摇,就到新疆了。一心一意地就觉得出来干公家的事好。”(
XJ5访谈)
在热烈的建设年代,为人民服务的参军和支边,吸引着进步的青年女学生:“参军
的事情我觉得主要与年代有关系,当时国家解放,整个社会和学校就是进行爱国主义教
育,搞得轰轰烈烈。……学校动员参军时,我是初中一年级。我所在的学校是女子‘明
宪中学’。我们同学里面也有家庭背景好的,她说咱们到新疆去,新疆来招兵了,我说
‘好’,咱们报名。”(XJ1访谈)
无论是试图获得求学机会的农村女青年,期望改变出身的“地富妇女”,还是寻求
进步的青年女学生,个体的进疆选择本身就体现出了她们对于传统依附的性别模式的抗
争。而妇女进疆的确改变了原生家庭中的贫穷境况,使妇女获得了经济和社会地位,部
分妇女其后将老家父母、兄弟姐妹等接来新疆,共同进行生产建设。尤为重要的是,对
于妇女而言,能否参加工作才是获得解放的根本。进疆参加生产劳动获得了解放,改变
了出身和地位,对于妇女而言,具有重要的个体解放意涵。由于军队改编、“两勤”方
针**后的下放持家等政策使部分妇女无法获得正式工作、无法参加生产劳动,这些是进
疆妇女认为最为后悔的事情。就这一意义而言,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解放这一深入人心的
国家话语与历史实践,消解了组织影响妇女婚恋所带来的抵抗。参军、参加工作在当时
不但具有重要的经济解放意涵,还具有极高的政治意义。参加工作即参加革命,是否积
极参加生产建设成为妇女能否获得解放、是否对国家和组织忠诚的重要标志。对妇女来
说,参加生产劳动不仅意味着从小家庭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更重要的是不在家里吃闲饭
,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为边疆建设贡献力量。支边妇女婚后与丈夫一起成为屯垦戍边
、发展边疆的革命同志,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妇女对于组织安排婚姻和道德婚姻的接
受。
尽管进疆后妇女的婚恋受到组织的影响,但是,妇女主动的拒绝和抵抗始终存在。
早期,部分妇女以要求下放基层等方式拒绝了组织安排婚姻。部分妇女甚至以癔病的方
式进行了抵抗,这种无言的实践,诠释着自主的身体经验,甚至影响到了部队的组织生
活,使其不得不正视这一现象并对基层婚姻安排中的偏激行为进行纠正。而在婚姻条例
颁布后,在国家的婚姻自由理念贯彻执行的同时,基层以集体主义教育来形塑革命伦理
,确保组织对于妇女婚姻介入的合法性。随着妇女大量进疆,部队官兵婚姻问题得以缓
解,对于妇女的婚恋自由也逐渐放宽,道德婚姻逐渐转为自主婚姻。相较于前期组织介
绍的婚姻,后期自主结识和恋爱的妇女进疆时年龄较小。可以看出,《婚姻法》和《婚
姻条例暂行规定》也成为年龄较小的妇女延缓婚姻安排的挡箭牌。
支边妇女对于集体主义的婚姻模式和组织力量有着特定时空背景下的解读。首先,
面对组织动员下的妇女进疆和婚恋,进疆妇女强调了婚恋中存在的自主性,同时也对组
织的道德政治进行了认可。XJ10拒绝组织安排婚姻,但她认为“这是毛主席和王震将军
的战略部署。实际上骗来不骗来也是你自愿的,你想来人家也没强迫你,非要你来”。
面对这一按照职级、年龄安排的婚恋,XJ7指出:“毛泽东就和父母一样,新疆这么多
的官兵都没有家,要是回去成家又耽误任务,就招些女的来解决这个问题。领导们他有
这个功劳,他在新疆负责这个事情。……不管怎样生气,我感觉国家做的也是对的,我
不埋怨嫁个老头不嫁别的。领导就像父母官,他要把我们下面安排好。国家搞建设,你
不解决他的这些问题不行。……共产党总是解决老百姓的疾苦,这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我是这样理解的。你大儿子不结婚,二儿子结,就把大儿子剩下来了。”妇女将自我
客体化为边疆建设的资源,将个人的婚姻阐释为解决“百姓疾苦”,基于革命伦理将组
织和领导解释为“父母官”,有安排“儿女”结婚的责任和义务。她们将传统伦理中的
纲常纳入对组织力量和组织道德政治的解读,在组织婚恋动员的行为中,自我对于组织
的服从和遵守,是具有和符合无产阶级观念、革命伦理和革命道德的。在集体主义的形
塑中,妇女基于革命伦理对组织影响下的婚恋模式进行着现实解读。
王震他有他对的地方,新疆没有女的不行,只有结婚才能子孙后代在那里,不然新
疆的稳定和建设怎么办?他这个政策还是可以的,使解放大军成家立业。……那时候我
没有满意不满意,我必须听领导的。过去部队就是这样。……我觉得也应该,如果不安
排,当时年轻的都是当兵的,老的不就越老,肯定这样。他也是一心为这个国家地区,
为大家。……也不是说去了就让你结婚,到时候领导给你介绍,但是真正不愿意也不勉
强。(XJ3访谈)
在兵团组织集体主义的教育下,支边妇女无产阶级婚恋观的塑造和认可,使本属于
个人自由的婚恋,被强调道德地从革命需要和集体利益出发,被赋予“稳定军心、繁衍
后代、扎根边疆、固守疆土,使屯垦戍边事业后继有人”的政治意涵,个人婚恋自由和
集体目标得以统一。组织通过道德伦理的塑造和身份在场的动员,获得了妇女对婚恋安
排和组织合法性的认同。但在这种认同中,妇女不是完全被动和无助的。进疆之后经济
解放和政治身份的获取,使妇女对于组织动员的婚姻并非完全抵制和反对,同时,支边
妇女将个人嵌入组织和国家的事业之中,使个体婚姻成为国家建设的一部分,支边妇女
在集体主义的国家和组织的共同体利益中赋予“自我”和支边妇女“群体”以意义,从
而实现了进疆意义的升华。
五、结论
大规模政治动员下的进疆妇女,参与了新疆和平解放和屯垦戍边,在结婚组成家庭
后扎根新疆,同时,这批妇女作为第一代兵团母亲,为祖国的边疆建设贡献了青春。在
个人婚姻和生活中,实现了其建设新疆的进疆诉求。组织的动员,使兵团公私领域的一
切问题,都被赋予了稳定边疆、建设边疆的政治意涵。组织通过动员和安排进疆妇女的
婚恋,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存在,从而实现了组织对妇女个体生活的集体整合。但是这一
过程中呈现的并不是“受害”和“无助”的妇女。
首先,妇女作为主体的进疆选择,是一种对于传统依附的性别模式的抗争:作为家
庭重要劳动力,出走新疆遭到家庭特别是父亲的反对。访谈中,这些妇女之所以参军支
边,主要是妇女解放思想的深入和自我解放的追求,并非完全是出于国家动员。支边妇
女主动争取为国家付出而不是被动的政治动员,为我们呈现出在妇女解放的历史长河中
极具主体性的一面。
其次,面对组织动员的婚恋,在服从组织和强调道德的支配性意识形态下,新疆支
边妇女发展出了一套自我解说逻辑。而这套解释逻辑是在组织的道德政治的话语体系中
进行的。组织基于集体主义道德政治对妇女进行动员和教育,对其婚恋选择进行价值赋
予,强调道德的革命情感而非个人情爱,也被融入了妇女的解说逻辑中。
组织动员下的妇女进疆和婚恋,其第一层意义在于,进疆参加生产劳动获得了解放
,改变了出身和地位。而这一层意义,对于妇女而言,是最为重要的个体解放意涵;第
二层意义在于,在组织婚恋动员的行为中,自我对于组织的服从和遵守,是具有和符合
无产阶级观念、革命伦理和革命道德的;第三层意义在于将个人婚恋问题与国家屯垦戍
边、边疆安定和边疆建设进行联结和契合,使个体婚姻成为国家建设的一部分,从而实
现了进疆意义的升华。在国家历史发展的脉络和维度中,妇女的进疆行为不但具有个体
层面的意义,同时,进疆妇女将日常的婚姻和恋爱与革命和建设事业联系在一起,并逐
步在此过程中建立了组织动员下的“自我”意识,将“自我”的意义和支边群体的意义
,与国家建设和历史时代相联系,确立了自我在宏大的社会结构中的历史定位。
我们应该看到,无论是否获得身份地位、目前经 济状况如何,支边妇女并非以受害者
的身份回忆这段历史,反而认同这段共同经历,并对这种安排进行了合理解释。这些妇
女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并没有放弃对自由和自主性的争取。在个人婚恋被裹挟进
国家和集体建设的话语时,其“自我”特别是性别自我意识出现过矛盾、冲突和摇摆,
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局囿于深沉的传统文化和特殊时代背景的集体主义性别模式。但是,
组织道德政治和道德话语的确立,使这种矛盾和冲突得以消解和安置。新疆支边妇女的
历史记忆和叙述,将为我们理解集体主义时期组织动员的个体婚恋和工作安排、国家和
集体对个人生活的集体整合提供例证。而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妇女在个体
与组织的张力中,能动地寻求和获取自我解放之路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于国家和组织正
义的守护。
注释:略
[参考文献] 略
作者简介:王颖(1983-),女,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性别研
究、教育社会学、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石彤(1962-),女,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
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学、社会工作和社会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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