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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na版 - 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zt)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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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学者被印第安那州地方政府蓄意诬陷伤害数年,IU两法学院教授出手相救,法庭上完胜政府诬陷指控;到FBI主诉相关官员集体诬陷犯罪,联邦调查局拒不回应来掩盖;等待中国政府的全面领事保护--周永平的美版秋南沙一体论 怎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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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THU 讨论区 】
发信人: ananpig (安安猪●○围棋数学一把抓), 信区: THU
标 题: 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zt)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Wed Jun 26 10:44:19 2013, 美东)
发信人: lucyjiejie (路溪姐), 信区: Chicago
标 题: 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zt)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un 25 14:44:34 2013, 美东)
周永平的美版秋菊打官司--清华学者被印第安那州地方政府蓄意诬陷伤害数年,两法学
院教授出手相救,法庭上完胜政府诬陷指控;到FBI主诉相关官员集体诬陷犯罪,联邦
调查局拒不回应来掩盖;等待中国政府的全面领事保护。
李晓彦 2013.6.7.
内容提要: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法警对无辜华人周永平先生施暴, 并以伪证陷害受害
者, 地方政府隐藏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这一关键证据;当地知名法学院教授仗义执言出
手相助,历经三年法庭洗清诬陷案;周先生到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 主诉法警滥用警力
,伪证,当地政府官员隐藏证据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 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印市分局雪藏,
中国芝加哥总领馆交涉美国联邦调查局亦不得任何回应,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在美华人
社区和华人媒体呼吁给受害人以第二级领事保护,敦促美国联邦调查局彻查该恶意侵害
中国公民人权案件。
"秋菊打官司"这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电影也许不少读者还有点印象,说的是西北村妇
秋菊的丈夫被村干部无故打伤,秋菊历经千难万险,为丈夫讨回公道的故事。
无独有偶,旅美华人周永平先生于2005年5月18日在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市政府大楼里
被当地法警无故殴打致伤. 从那时,周先生开始了自己的"秋菊打官司"之路,其过程
之艰辛曲折一如好莱坞情节。时至今日,他的维权仍在进行中.
庭外被打反遭诬陷
周永平先生毕业于北京清华大学机械制造专业,1997年随同美国前妻移居到美国印第安
那州,之后到普渡大学读研究生。
2005年5月18日,在美国印第安那州首府印第安那波利斯市的市政府大楼县法庭里,周
先生正在法庭上为他和前妻的一个案件做庭审的准备. 当时他在法庭靠后的位置和他的
律师交换文件。这时,法庭警察贝朗格向周先生走来,要求周先生立即离开法庭。周先
生感到很奇怪,就问他发生了什么事情?法警并没有回答周先生的问题,而是提高嗓音
对他说:"你必须在5秒钟之内离开法庭,我现在开始倒计数。"周先生见状,立即拿
起放在座椅上的文件资料和夹克外套,快步走出法庭。
刚走到门外, 法警贝朗格跟出,突然用力地用手抓住周先生的脖子,周先生还未反应过
来,身体已被扭曲180 度顶在墙上,前额被撞一阵眩晕, 而双手己被手拷拷起,他的文件
和衣服撒了一地。周先生用余光看到周围有人,试图想向他们求救,但很快法警就将周先
生推回法庭内。这时周先生面向法官,他仍然不明就里,故询问法官:“ 到底发生了
什么事情?”, 法官并没有理会。紧接着该法警又将周先生推到法庭外, 并重重地推到
地上,一边抓住周先生头往地上撞,一边谩骂。周先生的脸部严重受伤。
之后,周先生被送到一个临时覊押所内。直到此时,他仍然一头雾水,完全不知道自己
到底犯了什么法,法警为什么要无故殴打他。(事后得知, 当时是一个当时在庭的女公
共律师叫法警贝朗格 让周先生离开法庭。贝朗格照办, 而周先生也按法警的要求立即
离开了法庭, 并无任何过失.)
更离奇的事接着就发生了。当晚,周先生竟然接到传票,指控他暴力拒捕、扰乱法庭、
袭击警察等多项罪名, 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刑期将可达九年。对周先生来说,这实在是
恶人先告状的诬陷,倒打一耙,欺人太甚, 他当然要应诉。不过要在十二名美国公民组
成的陪审团面前,推翻被诬陷的暴力袭警等的多项重罪指控,对一个非法律专业出身的
外国人来说,谈何容易!如何准备如何应对,周先生心里完全没有底。

IU法学院两教授无私援助
正当周先生感到一筹莫展之际,经友人提醒, 他向当地印第安那大学法学院的刑法学专
家教授求助, 先后找到了法学教授Karlson先生和Schumm先生. 两位教授分别听了周先
生的叙述,仔细察看了案件卷宗,不约而同地相信周先生的无辜并且同情他的遭遇,他
们分别决定帮助周先生. 这给了周先生极大的鼓励. 从那之后的两三年中, 两位教授
都尽心尽力帮助周先生, 为周先生提供法律辅导和法律援助,他们无私无偿的帮助完全
出于大义。可以说,他们不约而同的鼎力相助是该案最后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理力争 关键证据被隐藏
周先生介绍, 此案有三个关键物证: 1. 案发现场的安保录像; 2. 法警贝朗格受伤的
法医鉴定报告; 3.周先生本人的医疗报告。故此,在第一次庭审时, 周先生就要求法官
命令对方提供这些物证和贝朗格的大夫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法庭提供传票传唤相
关的证据和控制这些证据的政府官员。法官命令检察官去调出案发现场的安保录像,下
次呈庭。
周先生的解释是:
案发当时,他已经按照要求离开法庭,而贝朗格从背后突然袭击周先生,之后又将其推
倒在地并殴打,造成周先生面部创伤;案发的当地政府大楼里都有安保录像监控系统,
几个大楼里警察在案发当天就向周先生肯定了监控系统的存在,系统的摄像头肉眼可见
, 且当地政府市长办公室秘书也肯定了整个市政府大楼的安保系统的存在, 并无任何
秘密可言。 监控系统的影像资料一经披露, 案发情况就一目了然, 非但不是周先生袭
警, 而恰恰相反, 是警察滥用暴力, 并涉嫌诬陷受害人.
案件刚刚发生不久,周先生在当地的朋友迪文先生提醒他赶快向当地政府大楼索要案发
现场的监控录像,避免时效的有限性。周先生马上打印第安那波利斯市市长热线索要案
发现场的安保录像,市长秘书请周先生发书面传真以便备档,并提醒周先生也要给警察
局长发个传真,因为警察局长掌握大楼里监控系统的全部录像。周先生立即就给市长和
警察局长发了传真,并与市长秘书电话确认受到传真。相关的电话在双方同意之下都有
录音纪录。
其次是法警贝朗格的医疗鉴定报告。 法警贝朗格在案发当天就作证词声称 周先生暴力
袭警,声称他用手铐铐住周先生,周先生挣断了手铐,扑到贝朗格身上,十个手指的指
甲深深抓进了他的肉里,造成其右臂挫伤;贝朗格拍下了3张照片,并到地方医院诊治
。但是贝朗格提供的三张照片上没有一点指甲挖伤伤痕,而显示的是面积超过3x10厘米
的三处大面积淤血伤痕, 和其证词严重不相符。周先生因此请求法庭要求贝朗格和检
察官提供相应的医疗鉴定报告,并且传唤当时诊治贝朗格的大夫出庭作证。
第三, 周先生由于当时受到殴打, 脸部受创, 故在案发的半个小时左右,得到当地政府
医疗队两个医护人员的治疗,之后周先生在医疗报告的签字栏,写下一段事发经过的英
文记录。第二天,地方政府的法医也有给周先生验伤治疗并纪录在案,周先生同样在医
疗报告栏目中写下受伤的情况。周先生向法庭要求当地政府的法医交出所有的有关他的
医疗报告,以证明他是被法警殴打,而绝不是如法警所称, 仅是简单的推倒在地。
应该说这几样关键证物的要求合法合理;而美国法律也保障周先生可以得到这些证据和
传唤相关证人。这对还原案情真相至关重要. 但是结果却让周先生大失所望.
再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声称他们不想使用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作为呈堂证据,只想采
用贝朗格的证词。这样的说辞竟然被法官接受。 此外, 检察官和贝朗格以各种理由拒
绝传唤贝朗格的大夫到法庭作证,并拒绝提供医疗报告文本; 法官亦拒绝传唤当地政
府的医疗队大夫出庭作证,周先生当时的医疗报告也未获呈堂。
从这里,周先生看出了主审法官明显的倾向性,关键物证一样都拿不到。这个官司怎么
往下打?
看到这里也许读者会问, 周先生一方有律师吗? 如果有,那么这个律师在做什么?

法庭指定律师涉嫌故意误导
按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规定, 周先生所涉及的刑事案被告必须有律师代理.
如果被告无力负担延请律师, 法庭必须通过法官为其指定一位律师, 以确保审判的公
正性 。 由于周先生当时无钱雇佣律师,法官指派了一个这样的律师为其法庭辩护的指
定律师。
一般来说, 这类指定律师由于案件大多来自法庭, 准备时间少, 都比较倾向于做出
对控方有利的选择。 在上文提到的庭审中, 对于检察官提出的几乎荒唐的要求,即:只
采用涉案法警证词而不采用监控录像, 该律师竟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同样的对于对
方拒绝传唤医疗文件和大夫的说辞, 他也未提出任何质疑.
更为严重的是, 该指定律师在法庭上严重误导, 这一举动被一随周先生上庭旁听的朋
友迪文先生目击和发现, 迪文出具证词送交法庭,指认该律师涉嫌故意歪曲法律条文误
导当事人。因证词清楚,证据确凿, 法庭不得不下令该律师离开此案; 但同时法官也拒
绝再给周先生指派其他律师。
周先生这样的案件依法一定要有专业律师代理. 但由于法官拒绝再次给周先生指派律
师, 周先生只能自己想办法凑钱请律师,故请求法庭宽允一些时间以做准备, 法官当庭
拒绝周先生要求延后开庭的请求, 并 迅速设定18天之后进行终审判决. 对于这样一
个刑事案件的终审, 中途更换律师且关键证据均未呈堂, 两周半的时间是没有律师可
以接手的. 无奈, 周先生只有亲自上庭, 面对陪审团主动作证告诉评审团事实真相。由
于母语非英文, 周先生按规定要求情法庭提供翻译协助, 也被拒绝.

连续十八个小时的终审, 涉案法警贝朗格当堂翻供
2007年4月18日, 案件的终审日到了.
由于三样关键物证都没有被当地政府交出来, 周先生没法依靠这些关键证据来呈现案发
现场的真实景象,只能用技巧和辩护来应对, 揭穿对方证词中的不实之处, 争取在陪审
团面前最大程度地还原事实真相。 既无物证又无律师, 还没有翻译员协助翻译,周先
生当时的压力可想而知。
当天进入法庭后,周先生吃惊地发现因为误导当事人, 被法官指令离开周先生案件的前
法庭指派的公共律师竟然出现在法庭内. 令他十分不解. 而在庭审之前,两位一直帮
助周先生的法学教授分别告诉周先生:如果法官不批准延期,也不给指定新的律师,你
就要在法庭可能的任何一个发言机会中,不停地提出美国宪法赋予你的由律师代理的权
利,告诉法官自己不是律师,不能合适地处理法庭审议,需要律师代理来进行庭审,这
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他们的建议,周先生在庭审一开始,就声明他的宪法权利,法
官竟告诉周先生,这位在座的指定律师就是你今天庭审的法律顾问. 这个说法实在荒唐.
周先生立即反对, 告诉法官他需要律师代理其案件和庭审, 而不是法律顾问, 并指
出该律师庭上曾经故意误导本人, 也被令不再涉及此案,完全没有资格做本案法律顾问.
整个庭审中, 周先生反复强调自己需要的是代表律师, 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达30余
次. 法官始终未予回应. 造成周先生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庭审.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周先生发现涉案法警贝朗格证词的漏洞,决定用此来质询他。
周先生首先请法庭记录员复制好法警贝朗格最早的证词。庭审中,在检察官引导贝朗格
作证之后,周先生先让 贝朗格确认那份最早的证词并且签字。随后周先生拿着贝朗格
签过字的证词文本开始质询他:“你的证词中说, 我在被手铐铐住后挣断手铐进行袭击
, 请问在已经被手铐铐住的情况下, 我是如何挣断手铐的?”贝朗格随即意识到自己无
法自圆其说,于是当堂翻供,声称自己没有在证词中说过。可是贝朗格的证词文本上清
晰明确的记录着他的原始证词,贝朗格刚刚当着陪审团和法官的面,阅读了他的这份证
词并签了名;所有在场的陪审员还有法官检察官都看到贝朗格阅读了证词之后签字确认
。(贝朗格的原始证词是在法庭公证员引领贝朗格宣誓之后,在公证员录音和速记记录
情况下的作证;刚刚签字的证词文本是公证员已经公证了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本。)
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在贝朗格突然推翻自己的原来证词的情况下,周先生当时在庭
上无法确认贝朗格的自我推翻以前证词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学上作伪证罪。事后请教法学
教授, 教授告知周先生, 贝朗格在法庭做证时当庭推翻以前宣誓下所做的证词, 这属
于典型的作伪证和阻碍司法公正的重罪。
在贝朗格之后, 检察官又找了几位政府职员陆续出庭作证, 其中一人声称他看见了周
先生袭击贝朗格的过程. 周先生拿出当天法庭的平面图, 图中清晰地显示,在该证人描
述的位置, 根本不可能看到所谓的袭击地点.
庭审从早上8点多开始,一直进行到第二天凌晨2点. 经过持续18个小时的听证,在详细
聆听双方的陈述,分析证据证词之后,十二人陪审团一致认为法警贝朗格当庭推翻自己
原来的证词, 前后矛盾,所述受伤状况与其照片证据不符,现有的医学证据也证明其
证词不足以采信,几个证人的证词一存在明显漏洞. 故一致决定采信周先生的无罪
辩护,判决对周先生暴力袭警、扰乱法庭和拒捕等重罪指控均不成立。
这当然是周先生所期待的判决结果。
回忆此事,周先生总是非常感动于普通美国人的良知,正义感和法律素养,感激两位美
国法学院教授的救命之恩。两位教授与周先生素昧平生却出于道义和大义, 鼎力相助,
无偿地帮助周先生, 直到他取得庭审的胜利; 十二位来自各行各业的陪审员,面对
地位悬殊极大的控辩双方-------一个是当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另一个是举目无亲
没有任何法律学背景的外国人,唯实唯据,秉公执法,表现了令人尊敬的法治精神。

不过事情还远远没有结束。
检察官提出桌下交易,教授指出是为司法敲诈
在庭审胜利之后,指控中的几项重罪已经被陪审团否决,但仍有三项轻罪流审,需要重
新审理。Karlson教授写了书面结论要求检察官撤诉整个案件,周先生把老教授的书面
结论交给检察官, 要求检察官将诬陷周先生的整个案子撤诉, 但被拒绝.


实际上, 当局很清楚, 法警贝朗格在庭审作证时推翻了宣誓下的初始证词和谎造受伤情
况,已经涉嫌犯下了伪证和妨碍司法公正罪; 另外的几个证人也同样涉嫌伪证和阻碍司
法公正罪; 而且当地政府官员拒不提供相关物证,包括关键的案发现场安保录像和相
关的医疗证据等,亦涉嫌犯下了多项重罪.
不久当地检察官找到周先生, 提出做一个交易,他们提供给周先生一份已经草拟好的协
议,协议要求周先生不要起诉任何相关的政府官员,他们就把这个案件全部撤诉。检察
官明确告诉周先生, 他们可以把流审的和整个案件全部撤销,但前提是周先生必须保证
不对他们做任何指控。
如果重新审理的三项轻罪中的任何一项罪名成立,以周先生当时的绿卡身份,会被驱逐
出境。如果签署了这个协议,周先生就没有官司了,可以在美国安全地生活,当然也就
不能起诉他们迫害周先生时所犯的一系列重罪。这个交易被周先生当场拒绝。之后,周
先生将此事告诉了Karlson教授,老教授非常气愤, 说这是典型的司法敲诈。
从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 此事以法警贝朗格滥用警力, 无端殴打周先生的
个人犯罪行为开始, 到后来发展成一个有计划地诬陷当事人, 妨碍司法公正的集体默
契. 难以想象, 在以司法严谨和民主自由闻名的美国, 竟然也能有如此执法犯法, 玩
弄法律的恶事。
周先生决定反击到底。 经过周密的搜集证据和得到法学教授的相关犯罪条款的法学判
定之后,周先生决定到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主诉法警贝朗格滥用警力,及相关人员作
伪证,诬陷罪,阻碍司法公正罪和侵犯人权,要求FBI调查这个恶性人权侵害事件。

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介入
2008年4月,在爱荷华华人协会主席燕晓哲和其他华人团体及个人的支持下,周先生来
到美国联邦调查局印第安纳州分局,就他的被暴力侵害,被伪证诬陷,及其诬陷案件审
理过程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官员隐藏证据,诬陷,伪证,和阻碍司法公证的诸多重罪,向
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印第安那分局长Welch正式报案。
Welch派他的探员接待了周先生,该探员听取了周先生的报案,做了详细的笔录,收下
周先生提供的大量证据,并逐项查看,花了三个多小时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随后
表示基本可以认定此案件为“ 腐败犯罪案件 ”(Corrupt Crime case), 属于联邦调查
局的管辖范围;按惯例联邦调查局将会有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他并表示会立即把详情
上报他的上司分局长Welch,由Welch决定由哪个部门来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周先生可以
回去等待回复。


周先生这时觉得终于见到了曙光。
实际上在美国,作为普通民众,因为取证困难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对于执法机构的违
法行为所能做出的还击,是非常有限的。而联邦调查局作为联邦执法机构,取证的力度
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与普通民众不可同日而语,其调查和询问具有法律效力,对联邦调查
局探员隐瞒和说谎是联邦重罪。所以一旦联邦调查局介入,这类腐败犯罪几乎是无处遁
形的。周先生感到自己多年的隐忍坚持和所受的屈辱即将等来正义的结果,执法犯法之
人也即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突如其来的胜利
几天后,周先生按照法庭定下开庭时间来到当地法庭,准备为流审的三项轻罪做无罪辩
护,在法庭书记办公室门口他忽然被告知这个案件撤销了,检察官对他所有的指控都撤
销了,法官签署了法令批准撤销整个案件。这实际上这就表明原先的指控完全不成立,
周先生彻底无罪了,但没有给出任何撤诉的原因。
这个突如其来的胜利让周先生多少感到莫名其妙, 再次询问法庭书记, 法庭书记不但不
做出解释, 甚至连法庭都不让他进.
联系到此事发生在周先生到美国联邦调查局报案后的几天,这个突然的撤诉和联邦调查
局可能进行的调查, 似乎在时间上有着某种微妙的关系. 是否司法当局的几个检察官和
贝朗格, 在面临着联邦调查局刑事犯罪调查的情况下,才匆匆撤诉了整个案件, 以求不
惹官司; 此事我们不得而知. 不过, 对周先生而言, 三年的诬陷案件总算有了一个了
结.


石沉大海,美国FBI从此无回复
因为没有听到联邦调查局进一步的消息,周先生就多次给FBI分局局长Welch办公室打电
话,想询问案情进展情形,但没有得到回音。之后,周先生又试图多次用各种方法联系
局长办公室,均无下文。他的希望又一次要落空了。


中国驻芝加哥的领事馆交涉美国FBI分局长Welch,未得回复
2011年6月,一直支持周先生进行维权的爱荷华州华人协会执行主席燕晓哲先生得知这一
情况,通过书信将周先生的事件告知中国驻芝加哥领事馆,请求领事馆的帮助。芝加哥
领馆对这一事件非常重视,本着保护侨民利益的出发点,宋建明领事和另一个领事先后
以外交官身份依据国际法,多次给联邦调查局印第安那分局局长Welch打电话,表达对
此事的关切,要求联邦调查局调查周先生的这个恶性侵害人权事件,时至今日也没有得
到承办该案的印第安那分局Welch 的任何回复。

中国驻华盛顿的大使馆关切此事件,正等待相关报告作进一步处理
周先生同燕主席又联系到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大使馆亦关切此事件,陈雄风总领事办
公室的领事在了解了周先生的人权事件后,告知燕主席和周先生, 他们非常关注此案进
展, 愿意出力相助, 按照外交部工作程序, 大使馆需要驻芝加哥领馆就此事的报告,以
便采取进一步的外交保护措施。到发稿时止, 大使馆仍然在等待芝加哥领馆的报告中.
本文记者曾试图就此事件与中国驻芝加哥领馆联系采访,未果。
本文记者采访了周先生的民事律师马鹏田先生, 马律师认为: 警察殴打平民, 是严重的
刑事犯罪, 同时也构成民事上的侵权, 是对美国法制和人权的严重践踏. 周先生请求联
邦调查局调查,中国驻芝加哥领馆也多次提出交涉,敦促调查.时至今日, 联邦调查局一
直拖延, 既不调查,也不给任何结论和不调查的理由. 这是令人不解和不能接受的.
在采访中了解到, 2012年4月,中国芝加哥领事馆的周领事曾致电马律师就周先生
的人权事件询问马律师的法律专家意见,马律师亦同样告诉周领事此事件是恶性侵害人
权事件,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定要给予回复。

呼吁中国政府的第二级领事保护


虽然周先生的案件本身是一个个案, 但是随着中国大陆民众出国定居的情况越来越多
,类似周先生这样在居住国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这些民众在遇到不公正
待遇时,很多会求助于祖居国的使领馆。二级领事保护就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方式来保护
本国居民的利益。根据国际法,第二级领事保护是指在领区当局不回复中国政府的领事
保护交涉的时候,向所在国的外交部交涉。在周先生这个情形中,如果启用二级领事保
护,则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以及联邦调查局就必须给予回复,中国使领馆也可以此确保
本国侨民得到公正的待遇。
实际上, 在美国执法犯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芝加哥前警察局长Jon Burge就因侵害人
权被非洲裔社区的抗诉, 当地联邦调查局拖了十余年不调查Burge的犯罪,拒不回应抗
诉,直到奥巴马总统上台,才责成彻查, 最终把Jon Burge抓捕判罪.
而30多年前的陈果仁案件, 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底特律华裔青年工程师陈果仁在光天化
日之下被活活打死,法庭上法官竟然当庭将两凶手释放, 引发了全美国亚裔社区的抗议
潮.
在本案中, 法警无辜殴打辱骂当事人, 事后栽赃诬陷颠倒黑白, 败诉后又提出司法敲诈
, 玩弄法律, 执法犯法, 而联邦调查局的不作为实际上是严重纵容这种违法行为, 令人
完全不能接受.
司法不公不管出现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都是对法律的侮辱和人权的践踏, 而当我们的侨
民成为所在国司法不公的受害者时, 中国政府和使领馆予以合乎国际法的有力保护, 不
但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 亦符合大国崛起应有的内涵和形象, 也必将赢得世人的尊
敬.
我们不知道周先生这条"秋菊打官司"的路还要走多久,希望尽快走到头;希望外交部
和驻美大使馆能够尽快给予周先生合适的领事保护, 帮助他得到应有的司法公正和尊
严;同时更希望周先生的这条路,能为民众的海外维权,趟出一条大道来。

延伸阅读
2013年4月2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2012年《美国人权白皮书》。在这个国新
办的历年《美国人权白皮书》中,都没有提到美国政府迫害人权的事例,都没有提到美
国联邦调查局通过不执法来掩盖美国地方政府迫害人权的恶性案件。如果中国驻芝加哥
领事馆把周先生的人权侵害案件上报到中国外交部和国务院,中国外交部就有了在人权
外交上就可以举出美国政府迫害人权的具体事例来反驳美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指责,
中国国务院国新办下一次出版《美国人权白皮书》到时候,就可以指出来美国地方政府
迫害人权的具体事例,已及美国联邦调查局不执法掩盖该迫害人权案件的不法行径,从
而给出美国从地方政府到联邦政府的侵害人权的不良记录。
美国华兴报已经报道周永平的人权事件3次了,华兴报2012年12月28日报道的链接:http://chinatribune.us/news_2012/pdf/news_2012_N26/352A10_Print.pdf
美国世界日报洛杉矶总部的李大明等记者在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2月1日和2012年6
月18日三次报道了周永平事件,同时登在美国世界日报网站上。大陆网易曾经转载了。
注释1. Jon Burge 芝加哥前警察局长的人权侵害系列案件,美国维基百科: http://en.wikipedia.org/wiki/Jon_Burge
注释2. 根据国际法,如果领区的当局无理不回应领事馆的交涉,应该上报大使馆,由
外交代表直接交涉所在国政府。
http://www.fundfund.cn/news_2008314_34788.htm
领事保护(Consular Protection)指一国的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根据本国的国家利
益和对外政策,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
的行为。国际文献中未见给领事保护以明确的定义。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承认领馆和领
事官员有权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
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
与法人——之利益”。双边领事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也赋予领馆和领事官员此种权利。
中国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通常都规定,领事官员有权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权利和利
益;派遣国国民指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自然人,适用时,也指派遣国法人。
注释3. Vincent Chin 陈果仁案件的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3758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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