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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erature版 -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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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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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总是在想,这“法”,如果人类要为它设计一种形象,或者图腾,会把
它想象成什么样子呢?从目前可以看到和可以想象的范围看,我们一般可以把它
画成一架天平,一支权仗,一柄宝剑或者一只独角兽,甚至一尊神像。这就表
明,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应当是公平的、公正的、具有权威的。谁要是触犯了
它,就将受到惩罚、受到制裁。希腊人索福克勒斯在他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借
安提戈涅的口宣布:
“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明天
永恒地存在着:(没有人能确知它们的生成之时)
我不怕激怒任何人(也蔑视神的报复)为了捍卫它们。”
阐明了法律应被普遍遵守的原则。宣布了“不怕任何人”(哪怕他是神)乃
是法律的要义。
法学史告诉我们,无论何种法,只要一经成立,就将颁布,公之于众。即便
古如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国的《刑鼎》,权威
如罗马的《查土丁尼大法典》,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美国的《美国宪法》。
说明法律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法律的正当性成了法律的基石。当然,会有人
说:法律源于习惯,习惯无须颁布。但是,习惯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它就不是
法。更何况,既称习惯,那它就是人所共知的,共有的。
其实,法律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一是法律的本质,一是法律的适
用。法律的本质问题通常就是法哲学问题;法律的适用问题通常就是应用法学问
题。
无疑,讨论法的本质的法哲学将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人们围绕着关于法是
什么的问题及其法的渊缘,法的意义,法的作用,法的形态等等一系列相关的问
题展开了激烈地争论,争论的结果早已是流派纷呈,莫衷一是,并且,新的法学
流派还在不断的产生。人们认为:法是“理念”、是“命令”、是“制度”、
是“秩序”、是“规范”、是“意志”、是“规律”、是“手段”、是“工
具”、是“经验”、是“习惯”、是“历史”、是“规则”以及是“政策选
择”、“伦理回应”。由此深入到它到底是“应然”的还是“实然”的?它
是“自然”的还是“历史”的?它是“从来就有的”还是“进化的”?结合它的
主词和宾词,它又是“谁”的与“对谁”的?但无论是怎么的,有一点却是共同
的,毋容置疑的:只要它是合理的,它就是应被遵守的;只要它还是有效的,它
就是必须被遵守的。显然,这里的“合理……应”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效……
必须”则是一种规则。我们的法学家至今尚未发明一种可以无视于“合理”“有
效”的法律的理论。自从人类有史以来的法律维护者和反对者所持的理由可以证
明,维护者和反对者总是通过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来维护或者反对法律的。笔
者以为:人类对于法律的研究,在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将不可避免地使研究陷
入困惑。一个是法律的历史问题,或者渊源、来源问题。人类历史本身曾经经历
过一个丛林时代,人们认为这个时代是没有法律的,人类为了组织社会,从而创
造了法律。或者认为,人类曾结社而居,猎物而食,那时没有剩余财产,也就没
有法。剩余财产的产生使得一部分人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财产而创造了法
律。笔者认为前者失于真切而后者囿于偏执,且二者均无法确切描述并充分证明
它发生的具体情形状态。如果我们承认,人类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且
人类尚没有发展到尽美尽善的地步,也承认任何生物种群的存在都不会是单独
的,它必须维持相当的数量并处于一个食物链系或者生态环境中,就不必设想一
个单独的人猿或人为生存而组成群落的过程,就像不必设想一只蚂蚁或者一只蜜
蜂是如何意识到生存的需要才结成蚁群或蜂群一样,人类并不是先发展为人类而
后群居,先群居而后习惯,先有私有财产而欲占有才制定法律的。如果有一天,
我们真能获得那些渺远而尘封的历史资料,我们会发现这一切都是相与而成的,
它是逐渐形成的,生长的。它不仅具有共时性,而且是更具有历时性的。因此简
单的形而上学的目的论是不够的,不可取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目
的论有一段极妙的描述:“每个人……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他被
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我
们在研究法律的时候,首先要做的,是让它回到它自己的历史环境、即它的现实
中去。
另一个是关于法的精神。或者是法的实在、法的意义、法的作用、法的自然
属性或者社会属性、历史属性,一句话,法的文化。关于这一点,人们已从不同
的视角,不同的视域形成了均能言之成理的法学理论。然纵观各种法学理论,探
寻法的精神,我们觉得可以把它们分为“武器论”与“规则论”。凡是以为法所
表现的是人类社会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无论它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
是“著之官府”、是“命令”、是“意志”、是“需要”、是“利益”,还是什
么别的东西,进行规约,管束,治理、统治的理论,都可称为“武器论”;凡是
以为法所表现的是人类的某种共同愿望或者妥协,并以此成为规约,约束全体成
员,无论其是“习惯”、是“契约”、是“自然的精神”、是“价值”、是“道
德律令”、是“正义”或者什么其他追求,都可以称为“规则论”。比较武器论
与规则论,规则论较之武器论,缺少了明确、简约、快捷的优势,使人觉得含混
而复杂,少了确定性,让人感到的是一种“和平的秩序”,追求的是一种和谐;
但武器论却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缺点。既然拿起武器,就是进行战斗。在战斗中,
战斗的一方是没有理由,也不能指责另一方同样拿起武器的。这样,武器论就在
逻辑上预设了被规约,被管束、被治理、被统治的一方不遵守法律的正当性。既
然是你的法,并且是治我的法,有什么理由要求我遵守?于是,武器论变成了战
争的理论,法律便成了人类战争的另一战场。如果人类需要在文武两个不同的战
场拼战到底,那么,“回到丛林中去”便是其必然归宿。然使人不敢想象的是,
组织战斗的人们和剩下的胜利了的人类还要不要法律?如果要,我们又回到
了“规约论”。武器论面临了自己的悖论。当然,武器论者可以紧握自己的武器
战斗下去,那么世界将是征服者的世界,可是待以时日,征服者被征服。如此反
复,直至为零。武器论者还可以辩护,不!那会是我一个人的世界。可是一个独
夫是没有世界的,他会死,还是零。如果论及战争需要组织队伍,那么我们就会
看到芝诺的那支没有射出的箭,或者看到一个武器论者独力挑战全世界数十亿人
口的悲壮局面。
我们丝毫没有否认法律具有统治功用的意思,也并非不知道人类在历史上曾
经进行过多少大大小小,绵延不绝的战争,但是我们认为,正是如此,我们才需
要法律,也就是因为如此,人类才创造了法律,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想化干戈为
玉帛,就是想建设一个可以沟通,能够共存的社会,我们相信,法律就是在人类
相互协调,共同整合的过程中逐步产生,以致成为规范,成为法律的。法律的意
义在于建构一种和平的秩序以便让大家共存共生,共同发展。因此,某种最低限
度的、法律社会的可接受性便成了它的基石。也正因为此,法律则必须以公平为
自己的旗帜,以同样尊重他人的意志为条件,否则,它就不是法律,而只是一种
武器。这便是我们所理解的法律,它、是法律的人格、法的精神。
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通常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的认定,一是法律的适
用。这两个问题,在现代法律运作中,同样存在于立法与司法过程中。成文法何
以设立该法,习惯法何以确认其可为判例,均首先源于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其次
源于对法律的评价与适用。而关于立法的法律研究,常常让位于政治学、社会学
和经济学甚至哲学,法律很少作出自己专业的、专门的论断。本文限于篇幅的拘
束也不予讨论。而作为一个司法问题、一个应用法学问题,则是人所皆知的问
题,它表现在无时不刻的法律争端和裁决审判中。立法问题亦常常混淆其中。
关于事实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为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还
不如说它是一个哲学的认识问题,并且还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法律要处理具体的
事务,在有限的时间内给当令的纠纷作出判断,可它依据的事实却多是一个过去
的,早已不存在的事实,查明这个事实,迄今为止的法律只能根据证据来进行判
断。如何才能确切地认定那个早已消失,那个“不在场”的事实呢?人类对此曾
做出过长期的努力。首先人类相信万能的上帝,使用了“神示证据”,后来发
现,神的启示经常犯错,于是又推行起“形式证据”,繁琐的形式证据不仅不能
保证案件的质量,而且抑制审判人员的智慧和能动,最后终于搞起了“自由心
证”。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建立在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的判断两个假定上。我们现
在不说这两个假定均是可置疑的,就假设它成立,我们又会遇到什么呢?首先,
我们认定,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我手中的事实
必然产生我要证明的那个事实,那个事实必须是我手中这个事实所导致的必然结
果。这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在哲学上、甚至在法理学上恐怕会有不少困难。其
次,我们必须将事实分为证据事实和被证事实,我们只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事实的真实性和与被证事实的关联性,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推论出被证事实的
状态。这里还需要说明,即使被证立的事实也并非哲学意义上的那个事实,或者
日常语义上的真实,它仅是一个法律事实。而当我们去适用法律时,我们又发
现,所谓法律,它是用文字写成,印在纸上的一些规定,并且有那么多的似是而
非的规定。它表达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我们需要什么?这全有赖于法官的解
释,你未必同意他的解释,此法官与彼法官未必会做出同样的解释。我们还发
现,人们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所有的证据都是经过选择的,指向某种目的,
某种法律结构的,然后法官根据他的理解再进行选择,确认,采信……以所谓世
纪之判的辛普森案为例:在公诉人玛西亚•克拉克女士看来,血迹、鞋子、手
套、袜子等“数学、科学和物理证据”不可避免地指向了辛普森,这里,“只存
在他犯罪的现实,以及他为自己辩解的悲剧。”克拉克女士请求陪审团站在启蒙
运动的髙地上,超越他们与案件的情感联系,排除辩护律师“谬途”,对辛普森
作出有罪的判决;而辩护律师约翰尼•科卡伦和他的梦之队呢?他提出了自己的
合理怀疑,指出了证据的不合理性和不完整性: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具
合法性;血样污染,DNA检定不可靠;诉方警察证人福尔曼被证明说谎,属予偏
执狂和法律破坏者,并被迫使用第五修正案权利;证据遭到污染等等,因此,尽
管控方手里握有许多情况证据、传闻证据,但在见不到杀人工具,听不到目击证
词、查不明作案动机条件下,控方证据远不是无懈可击的。辩方提出:“如果他
不适合,你就必须无罪释放他”。陪审团接受了科卡伦梦之队的意见,法官伊藤
释放了他。但在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又根据优势证据的原则,判已宣告
无罪的凶手辛普森对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中国读者不要误会了,这里绝对没有
发生所谓法官受贿或者执法不严的腐败问题,恰正相反,这里发生的一切都是严
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的,不论你如何评价,它都是一个世纪之判,它是法律
的。由是我们知道,无论是判决还是法律,它都是人类对某一问题在某一时间,
某一条件下的结论,它并不具有我们通常意义下的真理性和通约性,它只是具体
的、暂时的、可行的、对象的。我们最多能够认为它是“同构的”,而不能认为
它是“齐一的”。法律的运作过程及其结论明确地描述了人类的认识的运动:我
们面对的是第三存在,使用的方法亦是第三存在的,它的结论也是第三存在的。
我们由此相信,第三存在所反映的,正是第一第二两个存在物物(我)相互作用
的结果。我们从第三存在中,发现物物(我)之间的关系,而在认识论中,也只
有在认识论中,我们才把它叫做主体与客体。为了更进一步的说明认识的运动,
我们认为有必要补充如下陈述:
1、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它和自然具有同一性。
2、 如果把人类看成认识的主体,那么,认识的对象则被客体化。
3、 当人类本身被作为认识对象时,他也被客体化,作为被认识的对象
── 客体。如人类学、医学、生物学等等。
4、 认识论上的二元论,是由认识论这门科学根据自己的需要所设定的。从
本体论意义上讲,它们应是同一存在。
5、 凡被认知的“真理”,无不带有人类本身的特点。而人又是自然的,社
会的,故所有的认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有条件的。
6、 被称为“真理”的人类知识,在认识的实践活动中,将被不断地证伪或
证实。被证伪的,会被修正,或者扬弃;被证实的,将明确自己赖以成立的条
件、时间和标准。
7、 人类的认识的实践运动,以语言、文字、图像、符号及其他信息手段为
工具,并以其为结论,认知是实践的“函数”。
8、 由于认识的运动经常表现为人类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故其具有主观
能动性。
然则,我们的法律先贤们,是怎样认识和陈述这些法律问题的呢?
自然法学:无可置疑,自然法学是法律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持久的主流法
学。它一般分为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主要精神是张扬法律
的理性。
自然法学始如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流行西欧北美,以格老秀斯、霍布斯、
斯宾诺莎、孟德斯鸠、洛克、卢梭、威尔逊、联邦党人为主要代表,它完成了法
学与神学的分离,使法学脱离了神的羁绊,成为一种人的世俗的科学。自然法学
主张,理性具有普适性,适用于所有时代、国家和所有人。强调人的“自然权
利”和个人的幸福,认为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格
老秀斯说:“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
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 “演绎证明法在于表明某事是否必然符合理性或
社会性;归纳证明法在于断定某事是否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所有各国或所有文明发
达之国所遵循的自然法”。霍布斯提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非正义的”。斯宾
诺莎宣称“任何人都不可能长久维持一种暴君似的统治”。洛克的观点值得注
意,他认为:人在建立政权时仍然保留着自己原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
然权利”,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实施这些自然权利的权力,“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
所有的人的永恒规则”。“由人们构成的社会或由人们成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
不能超越公益的范围”。司法有可能成为裁决“立法行为是否违反自然法”的最
终裁决。孟德斯鸠发扬了洛克的学说,指出“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
而且还趋于把权利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由是主张立法、司
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及人民有权反对政府压迫的正当
权利理论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构建了《独立宣言》和美国现代政治
制度的思想基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
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
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
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詹姆士•威尔逊用一句话总结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
具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具亡,就是无法无天”。用
另一句话总结了制衡作为一种制度的意义“而依据此一制度,即便坏人当政,人
们也能迫使他为公益效力”。
自然法学的直接成果,是成立了1794年的《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1804
年的《拿破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以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主的宪法体系。而它的影响,使它不仅作为一种法学理
论,同时也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尤其是作为一个人类的思想成果,长久地影响着
人类社会的发展。
历史法学:国家主义在意大利马基雅维利和法国让•博丹作为自然法学的反
动条件下,登上历史舞台。博丹作为国家主权原则阐发的第一人,为君主们提供
了一种压制其国民的武器。然自然法学受到真正的挑战,却始于以萨维尼为首的
历史法学。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批判自然法学,
认为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萨维尼写道:“人们可以看到,在有据可查
的历史发展的最早时期,法律就已具有了某个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就像他们的语
言、举止和构成有自己的特征一样……把它们联结为一体的,乃是这个民族的共
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而不是因偶然的和专断的缘故而产生的观
念。”“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最后随着民族个
性的消亡而消亡。”英国历史法学的奠基人享利•梅因发明了“从身份到契
约”的理论,写下了著名的《古代法》。他认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探索了法律的“自然历史”,把它分为五个阶
段:认为最早的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制定的,这个命令被理解
为是神灵的启示。这是第一阶段。然后便是按照少数特权阶级和垄断了法律知识
的贵族的解释来运行的,这便是所谓的第二阶段 ──习惯法阶段。冲突引起习
惯法的法典化,如十二铜表法,这是第三阶段的特点。第四阶段是借拟制、衡
平、立法以修正法律的阶段。最后的阶段才是以法理学把它编制、整理法律为一
个统一体的阶段。这种状态使社会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
个制度的特点便是“个人自由”。而“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于自愿的行为,而
且是行使人之意志的结果”。
分析的、实证的法学:实证的法学拒绝超越认知现象的范围,否定理解自然
本性的可能,反对先验的思辨,把对象限在“给定事实”的范围,分析给定的经
验材料,不赞成研究法律的终极价值。约翰•奥斯丁说“法理学科学所关注乃是
实在法,或者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与恶。”奥斯丁相信,
法律是功利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它是“实然”的,
与“应然”的理想与正义无关。然把意思因素和评价标准彻底从法律中清除出
去,却是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凯尔森认为,法律所研究的对象乃
是那些“具有法律规范性质的、能确定某些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法律是
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具体技术,国家
与法律是同一的、共存的。法律研究所作的是它的形式与结构,而不是它的内容
与意义,“关注的并不是事物的物理性质……只是我们谈论这些事物的方式”。
分析法学家在20世纪特别吸收了语言科学的发现和成就,用上了尖端的逻辑工具
── 符号逻辑和计算机科学,哈特、克卢格、威廉斯各有成就,他们从维特根
斯坦那里吸取营养,受到激励,通过辨识法律概念并将它们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
本成份来阐明法律概念的方法,可以把它理解为是对法律概念的标准用法进行描
述。
社会学法学:社会学法学包括许多部分,诸如现实的、心理的、利益的等
等,我们这里只选择其具有代表性的法学家、或者著作作简要介绍。
马克斯•韦伯是一个在许多方面都有卓越研究成果的大家,他对法学的研究
表现在立法方法上理性与非理性及其从历史学和社会学角度所作的比较研究;而
尤金•埃利希则提出了“活法”是社会“联合体的内在秩序”,认为“现在以及
任何别的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
而在于社会本身”。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极少的矛盾是由审判活动来解决的,要
研究法律,就要更多地去研究“组织规范”而不是去单单研究“审判规范”。彼
德拉日茨基则提出了“直觉法律”;罗斯科•庞德指出:“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
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 ── 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
期望的社会制度……总而言之,一项有益的社会工程。”“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
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的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达到平衡并维续
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
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
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霍姆斯强调“法
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
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只有熟
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地履行其职责。”而
瑟曼•阿诺得却说法理学乃是“关于一个由理性支配的世界的闪光却无法实现的
梦想”,他坚信,“在真实的实践过程中,法律是由大量带有情感色彩且互相矛
盾的符号和理想组成的”。
我们惊喜地看到,我们的法律先贤们,面对第三存在,以第三存在为工具,
所做出的艰辛的努力。而作为一个具体的法律的问题,则它必须首先是法律的。
法律并不等于审判,人类解决人所构成的社会问题,也决不止法律一途,相较于
提交审判的,更是大得不可限量。为此我们以为,法律所研究的既然是人及其法
律关系问题,就必须以人为对象。既然是人、称人,就必有他之所以能作为人的
质的规定性,即有他的特点、他的共同之处;既然人及其组成的社会,是变化
的、发展的,也就必然有他自己的相应历史;既然研究的是法律,而法律又在于
规范人类的行为,平息人类的纠纷,让战争和平,使争斗和谐,那么法律就不能
不以追求公正、公平为自己的精神,尽管法律本身及其所依赖的社会可能是并不
公平的。
唯其不平,才有争斗;欲息争斗,始有法律。故此,法律以不公平为条件,
以公平为追求,并以其正当性为生命,可接受性为阙值,在自己的旗帜上,写
上“公平、公正、公开”的字样。这样,当我们遭遇不公正的时候,我们呼吁法
律,但千万不可忘了,它是历史的、社会的,可能是并不公正的;但更不可忘
记,“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永远不懈的追求 ── 法律的精神。只有
当法律缺乏可接受性的时候,人们才开始质疑它的正当性,并将行为指向革命,
指向战争。这与它是否公平公正,并无多大关系,尽管人们这时指控的理由,依
然是“公平公正”。这时,法律将以丧失“公信力”为表现形式。
每当处于这种时候,法律的权威就将丧失殆尽,法为非法。
c**m
发帖数: 1632
2
Is this the current style of writing? As eloquent as Polonius? :) Isn't
brevity the soul of wit any more? hehe.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作者总是在想,这“法”,如果人类要为它设计一种形象,或者图腾,会把
: 它想象成什么样子呢?从目前可以看到和可以想象的范围看,我们一般可以把它
: 画成一架天平,一支权仗,一柄宝剑或者一只独角兽,甚至一尊神像。这就表
: 明,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应当是公平的、公正的、具有权威的。谁要是触犯了
: 它,就将受到惩罚、受到制裁。希腊人索福克勒斯在他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借
: 安提戈涅的口宣布:
: “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明天
: 永恒地存在着:(没有人能确知它们的生成之时)
: 我不怕激怒任何人(也蔑视神的报复)为了捍卫它们。”
: 阐明了法律应被普遍遵守的原则。宣布了“不怕任何人”(哪怕他是神)乃

d***3
发帖数: 75
3
能否请教,如何能做到您所说的“简洁”呢?能给出一个建议吗?
本文讨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提出了一些属于自己的“古怪理论”,比如法律的分类理
论,法的意义,法的效率,法的合法性等,均只是点到而止,没有展开,本来就是想让
它简洁明了。现在先生提出简洁问题,很是感谢,故此求教。
c**m
发帖数: 1632
4
You could just say it's a study note, but not a thought, you know.
See, you start out like
无疑,讨论法的本质的法哲学将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人们围绕着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
及其法的渊缘,法的意义,法的作用,法的形态等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展开了激烈地争
论,争论的结果早已是流派纷呈,莫衷一是,并且,新的法学流派还在不断的产生。
Simply put, "discussion about the philosophical essence of law covers very
wide topics." But isn't it the same for all kinds of existence? Such as
music, poetry, etc..... Isn't there debate throughout history and different
genres and different blahblahblah's. So, what is your point?
Then, you define the topics of the discussion as follows,
人们认为:法是“理念”、是“命令”、是“制度”、是“秩序”、是“规范”、是“
意志”、是“规律”、是“手段”、是“工具”、是“经验”、是“习惯”、是“历史
”、是“规则”以及是“政策选择”、“伦理回应”。由此深入到它到底是“应然”的
还是“实然”的?它是“自然”的还是“历史”的?它是“从来就有的”还是“进化的
”?结合它的主词和宾词,它又是“谁”的与“对谁”的?
Okay, more redundancy...... but finally you are concluding one point is the
gold standard as,
但无论是怎么的,有一点却是共同的,毋容置疑的:只要它是合理的,它就是应被遵守
的;只要它还是有效的,它就是必须被遵守的。显然,这里的“合理……应”是一种价
值判断,“有效……必须”则是一种规则。我们的法学家至今尚未发明一种可以无视于
“合理”“有效”的法律的理论。
After you drag the readers here, logically, I think, you should be talking
about "judgement based on values" and "Effect of regulations". But you
digressed again with "some" sort of historical view of interest groups
originating from monkeys and Adam Smith's point of view of interests control
an individual's activity. Okay, given that, are you trying to say, "
judgement based on values"-> "values are chained by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 and "interests controls one's activity". But every one knows this, "
Law is legalized by certain interest groups." What's new beside piling up
the words? And, where is the discussion of effect of regulations?
I mean, from my point of view, it reminds me so much of Shakespeare's humor
on Polonius in . :)
POLONIUS:
This business is well ended.
My liege, and madam, to expostulate
What majesty should be, what duty is,
Why day is day, night night, and time is time.
Were nothing but to waste night, day, and time.
Therefore, since brevity is the soul of wit
And tediousness the limbs and outward flourishes,
I will be brief. Your noble son is mad.
Mad call I it; for, to define true madness,
What is't but to be nothing else but mad?
But let that go.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能否请教,如何能做到您所说的“简洁”呢?能给出一个建议吗?
: 本文讨论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提出了一些属于自己的“古怪理论”,比如法律的分类理
: 论,法的意义,法的效率,法的合法性等,均只是点到而止,没有展开,本来就是想让
: 它简洁明了。现在先生提出简洁问题,很是感谢,故此求教。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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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帖:
辛告了!你的认真使我非常感谢。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你的观点,我特地访问了你
的博克,流览了你的数十篇博文,特此回复。我以为:
1,你前后两个评帖是不同的:你的前一个评帖说的是“简洁”与否的问题,后一
个评帖说的正好相反,是是否展开充分论证,有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这样,让我觉得
莫衷一是。
2,你的结论是“法律思考”没有新东西,所说的都是你和大家都知道的,也就是
说,你所同意的。即、a、你同意这种把法律分成为武器论与规则论的分类方式。
b、你同意法律刚性。其社会后果是刚性的规则社会而非柔性的关系
社会。
C、你同意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不公平的,它以追求公平为形式。
D、你同意判决不具有普适性和真理性。
E、你同意法律以可接受性为条件,以公信力为生命。等等。
若如是,我很欣慰,本文已达到了它的目的。
如果你有兴趣,可查阅《第三存在》(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或者《文化的本质》
(湖南人民出版社)或者《当代思想宝库》(中国文联出版社),因为这篇文章只是那
些出版物中的一个节录。另外,这本书已有谢晓清副教授的英文译本,尽管译得不怎么
好,但还可信。当然,你有兴趣,可以再译,把它介绍到美国来,也许是一件好事。因
为,按照黄院士(中科院)的看法:“……从内容上讲,本书可以说是马克思在《1844
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二者结
合的真理’的实践一元论的实现,是一部能真正走出二十世纪以来名目繁多,学派林立
如符号论、逻辑实证论、实用论、存在论、现象论等分析哲学的新理论,它是21世纪的
哲学-知识经济的理论。”
建议你在以后的讨论中使用中文,因为原文是中文,这样方便而无歧义。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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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f you could tolerate my blunt responses, this topic is getting really amusing~~
Sorry, BTW, you sure it is 第三存在, not 第三产业?

2,你的结论是“法律思考”没有新东西,所说的都是你和大家都知道的,也就是
说,你所同意的。即、a、你同意这种把法律分成为武器论与规则论的分类方式。
b、你同意法律刚性。其社会后果是刚性的规则社会而非柔性的关系
社会。
C、你同意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不公平的,它以追求公平为形式。
D、你同意判决不具有普适性和真理性。
E、你同意法律以可接受性为条件,以公信力为生命。等等。
若如是,我很欣慰,本文已达到了它的目的。
I don't know how you get this far.....
You just blahblah'ed, I don't even think you said anything in my humble opinion.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回帖:
: 辛告了!你的认真使我非常感谢。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你的观点,我特地访问了你
: 的博克,流览了你的数十篇博文,特此回复。我以为:
: 1,你前后两个评帖是不同的:你的前一个评帖说的是“简洁”与否的问题,后一
: 个评帖说的正好相反,是是否展开充分论证,有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这样,让我觉得
: 莫衷一是。
: 2,你的结论是“法律思考”没有新东西,所说的都是你和大家都知道的,也就是
: 说,你所同意的。即、a、你同意这种把法律分成为武器论与规则论的分类方式。
: b、你同意法律刚性。其社会后果是刚性的规则社会而非柔性的关系
: 社会。

c**m
发帖数: 1632
7
Quote from your post:
黄院士(中科院)的看法:“……从内容上讲,本书可以说是马克思在《1844经济学哲
学手稿》中关于‘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二者结合的真理’
的实践一元论的实现,是一部能真正走出二十世纪以来名目繁多,学派林立如符号论、
逻辑实证论、实用论、存在论、现象论等分析哲学的新理论,它是21世纪的哲学-知识
经济的理论。”
Did he really say that? :)
He surely reminds me of Osric In , haha. Got to share these famous
lines with you if you would benevolently excuse my familiarity with the classics~~
It is a talk about "a waterfly spacious in the possession of dirt." :)
Enter OSRIC
OSRIC
Your lordship is right welcome back to Denmark.
HAMLET
I humbly thank you, sir. Dost know this water-fly?
HORATIO
No, my good lord.
HAMLET
Thy state is the more gracious; for 'tis a vice to
know him. He hath much land, and fertile: let a
beast be lord of beasts, and his crib shall stand at
the king's mess: 'tis a chough; but, as I say,
spacious in the possession of dirt.
OSRIC
Sweet lord, if your lordship were at leisure, I
should impart a thing to you from his majesty.
HAMLET
I will receive it, sir, with all diligence of
spirit. Put your bonnet to his right use; 'tis for the head.
OSRIC
I thank your lordship, it is very hot.
HAMLET
No, believe me, 'tis very cold; the wind is
northerly.
OSRIC
It is indifferent cold, my lord, indeed.
HAMLET
But yet methinks it is very sultry and hot for my
complexion.
OSRIC
Exceedingly, my lord; it is very sultry,--as
'twere,--I cannot tell how.....
Exit OSRIC
He does well to commend it himself; there are no
tongues else for's turn.
HORATIO
This lapwing runs away with the shell on his head.
HAMLET
He did comply with his dug, before he sucked it.
.....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回帖:
: 辛告了!你的认真使我非常感谢。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你的观点,我特地访问了你
: 的博克,流览了你的数十篇博文,特此回复。我以为:
: 1,你前后两个评帖是不同的:你的前一个评帖说的是“简洁”与否的问题,后一
: 个评帖说的正好相反,是是否展开充分论证,有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这样,让我觉得
: 莫衷一是。
: 2,你的结论是“法律思考”没有新东西,所说的都是你和大家都知道的,也就是
: 说,你所同意的。即、a、你同意这种把法律分成为武器论与规则论的分类方式。
: b、你同意法律刚性。其社会后果是刚性的规则社会而非柔性的关系
: 社会。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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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orry, but you know, this short introduction is really making me laugh~~ It
is the Great "Theory of Everything" in terms of the fabulous potpourri of
philo-physi-psycho-blahblahblah vocabularies contained in the book. I would
regard this book as the best socio-literal-etc dictionary ever made in human
history. :)
《文化的本质》作者力图尝试,通过对东西方哲学、数学、物理学、心理学、生物学、
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美学等各学科的讨论,整合人类20世纪以来的思想认识成果。
《文化的本质》在写作过程中首先求助于古代东方哲学,以“易”为全息造影的宇宙微
缩模型,“道”为无有相生、名实相乘和“佛”为色空我空、空空放下的精神,以建立
第三存在的文化精神,然后跟随维特根斯坦对19 世纪的哲学反思,利用数学、物理学
的成果和困惑,对死亡现象的探讨,对弗洛伊德的追问,对休谟问题及怀疑论的追寻,
走进基督教神学的世界,往返于各学科之间,探索第三存在的存在方式和证明。作者提
出了人类一个久悬未决、至关重要的问题,并以此求教于海内外师友。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回帖:
: 辛告了!你的认真使我非常感谢。为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你的观点,我特地访问了你
: 的博克,流览了你的数十篇博文,特此回复。我以为:
: 1,你前后两个评帖是不同的:你的前一个评帖说的是“简洁”与否的问题,后一
: 个评帖说的正好相反,是是否展开充分论证,有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这样,让我觉得
: 莫衷一是。
: 2,你的结论是“法律思考”没有新东西,所说的都是你和大家都知道的,也就是
: 说,你所同意的。即、a、你同意这种把法律分成为武器论与规则论的分类方式。
: b、你同意法律刚性。其社会后果是刚性的规则社会而非柔性的关系
: 社会。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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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讨论本来就是有趣的。我以为,如果连这点也需要证明,甚至失去那起码的诚实,那么
,人们为什么还要去讨论?不如干点什么别的,也许还能赚几美分。
很抱歉,从你的数帖博文看,你对我的能力和文章的价值很感兴趣,而我感兴趣的
是我所陈述的观点和人们的接受程度,至于我个人,不值一谈,能力很差,谈也没有价
值。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学理论及其哲学思想,这都是一些专业的问题,不是某
种文学感受,更不是沙翁乃至英国戏剧的研究范围。抄《秋水》一段以共勉:“惠子曰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
非子,固不知子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
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引自《钦定四库全书》)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你的辛劳。时间有限,恕不再复。
c**m
发帖数: 1632
10
Please convey your knowledges to me, you know, actually I like talking
with you, it's hilarious.
I like to scrutinize and analyze others' thought, such as
context/consciousness/conscience/conceit
I see through many things beyond the beguiling words. I magnify the
quivering motives, the evading covers and the skills to deceive. You know,
your words proved to be an asset for that scenario.

很抱歉,从你的数帖博文看,你对我的能力和文章的价值很感兴趣,而我感兴趣的是我
所陈述的观点和人们的接受程度,至于我个人,不值一谈,能力很差,谈也没有价值。
See, you try to separate my understanding of your philo-legal-aesthetic-etc
article from your main purpose, then lead the audience to think I am
pointing fingers to you and judging you as a person. That is completely
misleading. I have been always criticizing the article due to its potpourri
of a garden variety of thoughts mixed illogically. Did I ever incriminate
this claim to yourself? Why do you try to evade your weakness here but
resorting to the safe haven of "never judge another person's value"?
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学理论及其哲学思想,这都是一些专业的问题,不是某种文
学感受,更不是沙翁乃至英国戏剧的研究范围。
See, I never discussed any so-called ill-named philo-legal thoughts with you
. I just pointed out your article is full of copy and paste of words/terms,
but there is no thought inside. Then, reading those comments from some other
one is amusing because their comments are just like those lines by the
famous jesters in Shakespeare's work. I quote them there to show you the
similiarity of those lines and cross my fingers the omni-know could know
what he is talking about.
抄《秋水》一段以共勉:“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
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
:“‘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
Is this a quivering revenge to say I don't know what you are talking about?
hehe.
(引自《钦定四库全书》)
Interesting. Did you put it here? You know, you have a tendency of asking
help from the authorities to prove you are right. Such as your previous
quote of Mr. Huang's flowery appraisal on your book. Actually the real
authority is not from some BIG guy high above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the
real authority is from the depth of one's thought that could reach another
person.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你的辛劳。时间有限,恕不再复。
Thank you too.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讨论本来就是有趣的。我以为,如果连这点也需要证明,甚至失去那起码的诚实,那么
: ,人们为什么还要去讨论?不如干点什么别的,也许还能赚几美分。
: 很抱歉,从你的数帖博文看,你对我的能力和文章的价值很感兴趣,而我感兴趣的
: 是我所陈述的观点和人们的接受程度,至于我个人,不值一谈,能力很差,谈也没有价
: 值。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学理论及其哲学思想,这都是一些专业的问题,不是某
: 种文学感受,更不是沙翁乃至英国戏剧的研究范围。抄《秋水》一段以共勉:“惠子曰
: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
: 非子,固不知子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
: 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引自《钦定四库全书》)
: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你的辛劳。时间有限,恕不再复。

j******n
发帖数: 21641
11
上次我回你文章你没答复,估计是没时间了
或者你认为是个小问题

【在 d***3 的大作中提到】
: 讨论本来就是有趣的。我以为,如果连这点也需要证明,甚至失去那起码的诚实,那么
: ,人们为什么还要去讨论?不如干点什么别的,也许还能赚几美分。
: 很抱歉,从你的数帖博文看,你对我的能力和文章的价值很感兴趣,而我感兴趣的
: 是我所陈述的观点和人们的接受程度,至于我个人,不值一谈,能力很差,谈也没有价
: 值。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相关的法学理论及其哲学思想,这都是一些专业的问题,不是某
: 种文学感受,更不是沙翁乃至英国戏剧的研究范围。抄《秋水》一段以共勉:“惠子曰
: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
: 非子,固不知子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
: 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吾,吾知之濠上也’”。(引自《钦定四库全书》)
: 不管怎么样,还是要感谢你的辛劳。时间有限,恕不再复。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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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真不好意思。我查了本文的帖子,没有看到你回的文章。
如果你的这个帖子是和前面的帖子一起的,那么,对此回复如下:
1、我发文的目的,在于求教,希望能有所长进,不想引起无谓的争论。
2、如果有人问你,你写的是“第三存在”还是“第三产业”,你该怎么回答?而他的
引文明明是说“作者”,称之“大作”。
3、我已说清楚:“我不是你,当然不知你,同样,你不是鱼,所以你也不知鱼”
“请你回到我们的讨论,你是说我怎么知道鱼是快乐的?这就是已知我知道鱼是快乐的
而问我,告诉你,我是从濠上知道的。”可他却偏偏说:Is this a quivering revenge
to say I don't know what you are talking about? 这还能讨论吗?我说的是我们
所说的其实是不同的问题。
不作无谓的争论,我们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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