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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发帖数: 89031 | 1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来源:人民网
(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
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
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
定,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镇,对非农业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
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四条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
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
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七种。其印制、使用办法由
粮食部另定。
第二章 居民口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不
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按下列各项规定,分别确定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
粮定量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执行(成品粮,单位市斤):
(一)以大米为主食的地区:
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斤;
二、重体力劳动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斤;
三、轻体力劳动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四、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四至二
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八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五斤
;
七、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斤
;
八、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三斤;
九、不满三周岁的儿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七斤。
(二)以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
一、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五十五斤;
二、重体力劳动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三、轻体力劳动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四、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二十七至三
十二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一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周岁以上儿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七
斤半;
七、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儿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二十二
斤;
八、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十四斤;
九、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数不得超过八斤。 | h***i 发帖数: 89031 | 2 当年贴这个在历史班
立刻被大波删除
【在 h***i 的大作中提到】 :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 来源:人民网 : : (一九五五年八月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五 :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 : 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特制定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 第二条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除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地区外,均实行本办法 : 。
| g*q 发帖数: 266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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