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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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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一)
廖祖桂 李永昌 李鹏年 ( 2009-05-07) 来源: 中国藏学
http://www.tibet.cn/periodical/zgzx/2004/02/200606/t20060606_12
[摘要]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朝中央政府制定和颁行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二十九条》(以下简称《章程》),是一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治理西藏法典性文书。
然而,这样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典性文献,目前社会上却出现和流行着内容差异很大的两
种不同版本,即原藏于拉萨大昭寺的《水牛年文书》中辑录的《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
》(以下简称《文书本》)藏文版本及其汉译版本和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西藏历史档
案荟粹》中公布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以下简名《荟粹本》)藏文版本及其汉译版
本。本文通过对《章程》形成的背景和过程等的系统研究,以及对两种版本的藏文本及
其汉译本逐条进行对勘,并查核制定该章程所依据的有关档案文件后,认为,《文书本
》系《章程》之正本。并提醒学界,《荟粹本》非《章程》之正本,希谨慎引用,避免
以讹传讹。
[关键词]《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文书本》;《荟粹本》;版本
[中图分类号]K249.3(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57(X)(
2004)02-0030-14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朝中央政府制定和颁行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是一部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治理西藏法典性文书。它为整顿西藏吏治,治理西藏政
务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对驻藏大臣职权、官吏制度、军事防务、外事交涉、财税贸易、
宗教管理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它所制定的系统治藏政策和各项规定,具体地
体现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直接管辖权,并把这种权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章程》的制定和颁行,标志着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管辖和行政治理发展到
了新的阶段,达到了历史巅峰。可以说,《章程》是清政府治理西藏最全面、最完善的
法令,是清朝中央政府统治西藏地方的最高法律。
然而,这样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典性文献,目前社会上却出现和流行着内容差异很大
的两种不同版本,即原藏于拉萨大昭寺的《水牛年文书》中辑录的《新订西藏章程二十
九条》藏文版本及其汉译版本和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西藏历史档案荟粹》中公布的《
钦定二十九条章程》藏文版本及其汉译版本。这就给学界和研究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
:究竟哪个版本真实可靠、准确可信,可资研究佐证资料,哪个版本是不符合历史真实
面貌,与历史史实颇有出入,不足以作为研究依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拟通过对
《章程》形成的背景和过程等系统研究,以及对两种版本的藏文本及其汉译本逐条进行
对勘,并查核制定该章程所依据的有关档案文件,试图探讨和弄清两种版本孰为正本,
孰为非正本,从而使广大藏学研究工作者对各版本的性质、价值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辨明孰为准确可信、可资利用;孰为有失真实、不足资证。从而避免由于使用文献资料
不当而造成研究成果失误,避免以讹传讹,给学术研究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一、《章程》形成的背景
廓尔喀侵藏战争的原因
尼泊尔系内陆山国,位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北邻中国西藏,其余三面与印度、锡金
接壤。
中国与尼泊尔自古以来有着悠久的友好联系。17世纪后半叶,清代雍正、乾隆两朝
积极经营西藏,其强大政治影响,辐射周边邻国。由于历史和地缘因素,巴勒布(尼泊
尔)的叶棱、雅木布、库库木等土邦,先后2次遣使向雍正皇帝进贡请觑①。乾隆初年
,巴勒布的3个土邦之间互相争夺,交恶不已,驻藏大臣杭奕禄派当时主持噶伦事务的
贝勒颇罗鼐前往调停,宣扬皇帝的威德。3个土邦和好相处,并共同向朝廷进贡。②
18世纪中叶,廓尔喀(尼泊尔)土邦日益强大起来。1742年普里特维·纳拉扬·沙
阿登上廓尔喀王位,吞并了加德满都山谷的叶棱、雅木布、库库木3个势力强大的土邦
,结束了原有的玛拉王朝,于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建立起新的廓尔喀王朝。1771年
普里特维·纳拉扬·沙阿逝世。1775年拉特纳巴都尔(1775—1806)继位为王,因年幼
由其叔巴都尔萨野摄政。他大权独揽,对内吞并境内22个小土邦,统一了整个西部尼泊
尔,压迫其他族人;对外向邻国(包括中国西藏在内)伺机进犯,扩大领土。③廓尔喀
贵族统治者崇尚武力,在肆意推行扩张政策的形势下,原来西藏与廓尔喀的友好睦邻关
系,被敌对紧张的关系所代替。西藏与廓尔喀之间接连发生几起纠纷,即廓尔喀钱文、
税务增额和食盐揉土等,这些竟然被廓尔喀贵族统治者作为借口,成为其发动侵藏战争
的缘由。
西藏与廓尔喀的贸易纠纷 西藏与尼泊尔的双边贸易往来极为密切,尼泊尔侨民在
西藏经商的也不少。史载:“巴勒布乃卫藏西南界外另一部落,彼处众常与西藏贸易,
在此居住者甚多”,“前藏及扎什伦布等处,居住贸易之巴勒布人等,即有二千余。”
④清乾隆年间,从全藏来看,“藏内出产本少,一切日用所需,如布匹、米石、铜铁、
纸张、药材、海螺、果品、蔗糖及藏番戴用之珊瑚、蜜蜡珠子等物,皆系自阳布(即加
德满都)等处贩运而来。”⑤这些日用品均是由巴勒布和克什米尔商人贩运来藏,他们
的商业经营活动,直接影响着西藏物价涨落。至于后藏与巴勒布接界的聂拉木、济咙、
宗喀等处与巴勒布的贸易历史更为久远。这一带的藏民以畜牧为生,盛产食盐,缺乏粮
食、布匹等物,与其相邻的巴勒布居民又缺乏食盐,因此双方边民以食盐、羊毛交换粮
食、布匹等生活必需品。这种优势互补的商业来往不绝,但是当时西藏的税务制度不健
全,由此引来大小商务纠纷。“迩来贩运日多,巴勒布驮载货物来藏贸易者,第巴收税
加至十分之一,易致争执。”⑥又“巴勒布起衅根由,实由唐古式拣择银钱,加增税额
,并于盐斤搀和沙土,种种积怨,及遣人讲论,又复置若阁闻,巴勒布心怀不平,无可
雪愤,以至兴兵。”⑦
——————————
注释:
①西藏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汉文文献编辑室编辑:《钦定巴勒布纪略》[Z]卷一,称
“世宗宪皇帝六年,巴勒布三汗实始纳贡请觐”。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
以下注文只举书名、卷数),1991年。
②《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Z],
第二册第469页,乾隆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杭奕禄奏廓尔喀三汗遵旨息兵和好并进方物
折》,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
③见杨公素:《中国反对外国侵略干涉西藏地方斗争史》[M],第27页。巴都尔萨
野摄政后,向西征服了境内22个小土邦之后,率军越过卡利(kali)河,占领了现属印
度的库龙区;向东边侵略,侵占了西藏属地的哲孟雄部、宗木部、作木朗部和西边的落
敏汤部(即穆斯塘)等地。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2年。
④见《钦定巴勒布纪略》卷一,第5页。
⑤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四十六,第609页。
⑥见《清代藏事辑要》[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40页。
⑦见《钦定巴勒布纪略》卷十六,第45页。
西藏与廓尔喀的银钱纠纷 历代中央政府资助西藏地方政府财政以大量银锭,特别
是清朝经营西藏以后,几次用兵,如平定准噶尔之乱等,带来大批银锭,市场上不便流
通使用。16世纪以来,加德满都河谷的3个土邦都从西藏收集银锭,然后铸成银币运回
西藏使用。因而西藏流通的货币全是廓尔喀银币,造成西藏的白银和黄金大量外流。《
西藏通志·钱法》载:“卫藏地方向系廓尔喀铸造番钱运来行使,仍兑换银两运回。”
“查从前商上,并不铸造银钱,专赖廓尔喀运来易换。”①西藏与尼泊尔的这种银钱交
易持续了300多年。其办法就是尼泊尔3个土邦用同等重量的银币交换同等重量的银锭,
并不另收铸造费,但银币中却搀了铜。因此3个土邦在银钱交易中赚了不少银子,平均
每年约赚尼币10万。②
由于铸造银钱可以获得如此丰厚的利润,普里特维·纳拉扬·沙阿建立廓尔喀王朝
之后,便继续这项银钱交易,廓尔喀所铸新钱成色较高,于是向西藏地方政府提出新银
币升值,甚至要求旧银币停止使用。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曾于五月寄信达赖
喇嘛,“欲藏内行使廓尔喀新铸银钱,以一当二,其说毫无情理,本属难行。商上尚未
议定,六月即己犯边。……故借必不能行之事为发难之端”。③
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廓尔喀贵族统治者借口西藏与廓尔喀之间的贸易和银钱纠纷发
动了第一次侵藏战争。
廓尔喀贵族统治者第二次入侵西藏的起因是受沙玛尔巴的唆使④,廓尔喀军深入后
藏,洗劫扎什伦布寺。第六世班禅额尔德尼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六月十七日,从
西藏日喀则扎什伦布出发,次年七月二十七日抵达直隶省承德为乾隆皇帝恭祝7旬大寿
。班禅额尔德尼在祝寿之后,乾隆令其进京,驻锡西黄寺,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圆寂于西黄寺。乾隆皇帝指出:“庚子年(1780年)班禅额尔德尼来觐,予赐予已为优
厚,其由草地行走,沿途各蒙古及在京之王公大臣等布施财币,更属不货,总计当值数
十万金。乃班禅额尔德尼既在京圆寂,若其徒仲巴呼图克图、岁捧堪布等于还藏后酌量
施舍各大寺庙及看守后藏之番兵,则人心悦服,即沙玛尔巴系班禅胞弟亦当酌量分赡,
自不致垂涎窥伺,……又何至有沙玛尔巴唆使贼匪来滋扰抢掠之事。……又风闻沙玛尔
巴教唆廓尔喀谓伊与仲巴呼图克图俱系前辈班禅额尔德尼同母弟兄,所有扎什伦布资财
,伊原属有份,可以到彼抢掠。等语。沙玛尔巴挟嫌贪利暗中唆使,实为此案罪魁。”⑤
廓尔喀侵藏战争的经过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廓尔喀摄政巴都尔萨野为转移王族之间倾轧,借商税增额
、食盐揉土和银钱纠纷为由,兴兵入侵后藏,占据了聂拉木、济咙、宗喀三地。当时西
藏地方兵力很弱,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均向清廷告急,请求派军入藏,解救西藏人
民的苦难。乾隆皇帝见奏报后,派遣侍卫巴忠、将军鄂辉、成德率领满汉番屯诸兵,行
军不下万里进藏。然而巴忠抵藏后,没有与廓尔喀军交战。“巴忠诸事擅专,竟与噶布
伦丹津班珠尔等私同沙玛尔巴定议,每岁令藏中许给廓尔喀元宝三百个(合内地银九千
六百两——引者注),退还侵地,并立大小合同二纸。”⑥巴忠用“地租”买回了被廓
尔喀侵占的聂拉木、宗喀、济咙三处地方,却谎报廓尔喀已归顺退兵,蒙骗朝廷。因此
“令藏人许银赎地,所调多兵,并未与贼接仗,虚糜粮晌至一百余万之多。”⑦巴忠按
兵不战,许银媾和,这样就完全没有达到乾隆皇帝为这次战役提出的惩创敌军,显示兵
威的预定目标。这就为廓尔喀贵族统治者第二次入侵西藏埋下祸根。
—————————
注释
①《卫藏通志》[Z],卷十,第325页,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
②英人基尔派特里克(Colomel Kirpatrick)的估计。转引自杨公素:《清季英国
侵略西藏史》[M],第27页,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
③见《钦定廓喀尔纪略》卷五十,第355页。
④沙玛尔巴即是第六世班禅额尔德尼同母异父兄,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第十世确朱嘉
措,因为未分得第六世班禅额尔德尼遗产,就趁1788年廓尔喀侵藏事件,到龙泊尔唆使
廓尔喀贵族统治者,于1791年第二次入侵西藏,将扎什伦布寺洗劫一空。清军驱逐廓尔
喀侵略者,确朱嘉措畏罪自杀。廓尔喀战败投降,将确朱嘉措的骨殖送交清军大营。清
廷以叛国罪将噶玛噶举派红帽系全部寺院财产、土地、农奴查抄充公,禁止红帽系活佛
转世系统转世。从此红帽系断绝。
⑤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首,第13页。
⑥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首四,天章四。
⑦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首一,天章一。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七月,廓尔喀以藏人不纳“地租”银为借口,第二次兴兵
入侵西藏,再次占领聂拉木、定日、济咙等处。加之,沙玛尔巴从中唆使,廓尔喀侵略
军深入到日喀则,到处烧杀掠夺,占领扎什伦布寺,将第六世班禅遗留的金银财物、法
器、珍宝、金册抢走,甚至将第三世班禅额尔德尼大塔3座塔上镶嵌的松石、珊瑚、金
银花也挖走了。佛前所供金银怀慢等也被取走。第七世班禅额尔德尼丹白尼玛转世不久
,尚为幼童,暂行迁避拉萨。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均向清朝中央政府告急,请求派
兵进藏。由于当时驻藏的汉蒙兵丁极少,虽然奋起抵抗,仍未能阻止廓尔喀军的进攻。
只有都司徐南鹏所率之80余人,坚守日喀则营官寨,奋勇抵抗,杀死廓军和士兵共20余
名,敌军随即后退一站,不敢再进。①乾隆皇帝得到廓尔喀第二次侵犯后藏的奏报后,
十分震怒,立即对读职无能官员鄂辉等予以革职,决心用兵大加挞伐廓尔喀。遂于十月
十八日降谕旨曰:“至贼匪来藏侵扰,若不因索欠起衅,在边境抢掠,原不值兴师大办
,今竟敢扰至扎什伦布,则是冥顽不法,自速天诛。此而不声罪致讨,何以安边境而慑
远夷耶!”②十一月乾隆特命嘉勇公福康安为大将军,超勇公海兰察、奎林为参赞大臣
,调集由汉、满、蒙古、鄂温克、达斡尔等族兵勇,以及德尔格特、绰斯甲等土兵,组
成精锐部队,约17000余人,分由青海、四川两路进藏。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二月
二日,福康安等抵达后藏,即整兵进剿,直到五月六日清军开始与廓军交火,在擦木、
邦杏连获胜仗,依次收复济咙,攻克热索桥、协布噜、东觉、集木集等处,廓军恃险顽
抗,天寒地冻,战斗十分惨烈艰苦,清军奋勇杀敌,七战七捷③,击毙廓军头目20余人
及兵丁三四千人,俘掳200余人,深入廓尔喀境700余里,距廓尔喀首都阳布(今加德满
都)仅70余里。廓尔喀王拉特纳巴都尔及巴都尔萨野十分震恐,遣使悔罪请降。七月八
日派大头人“先将裹去之噶布伦丹津班珠尔等送出,继又将上冬抢去扎什伦布庙之金银
器皿悉数缴还并沙玛尔巴骨殖及前私立合同二张,亦俱呈出,不敢再提唐古特钱债一事
。且言从前为沙玛尔巴所唆。”④此前迭次有大头人赴清军大营递禀请降。七月二十五
日拉特纳巴都尔差头人赴清军大营递禀,禀内自行认罪,输诚纳贡方物,俯首称臣,交
出抢掠扎什伦布物件,押送沙玛尔巴的女人、徒弟跟役、财物等项。
大将军福康安将廓尔喀迭次请降察帖奏呈乾隆皇帝,乾隆降旨,廓尔喀“迭行具察
乞降,情词极为恭顺,己明降谕旨,赦其前罪,准其纳表进贡。”⑤受降式于乾隆五十
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帕朗古清军大营举行。自此,廓尔喀贵族统治者发动的
入侵西藏的战争,在乾隆皇帝的亲自指挥下,大将军福康安率领的清军在西藏人民的支
持下,被彻底击败,将廓尔喀军占领的后藏地方全部收复,把入侵的廓尔喀军全部驱逐
出境,廓尔喀王输诚服罪,称臣纳贡,这次“驱廓保藏”的战争取得了全面胜利。
廓尔喀侵藏战争的影响
廓尔喀贵族统治者发动两次入侵后藏的战争,给西藏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
灾难。清廷派军进行“驱廓保藏”的战争,在西藏僧俗人民的全力支持下,胜利结束。
但是在这两次战争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清朝中央政府在对西藏的治理、管辖上存在着诸多
薄弱环节。例如,西藏地方各项制度松弛,边防、吏治、财税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问题。
因此,战争结束后,对如何加强、整顿和规范西藏地方的管理,就提到了清朝中央政府
的议事日程上。
————————
注释:
①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五,第16页。
②见《钦定郭尔喀纪略》卷五,第19页。
③七战七捷战况,详见《钦定廓尔喀纪略》卷首三,天章二。
④《钦定廓尔喀纪略》卷首四,天章四。
⑤见《汇编》第三册,第767页,《准廓尔喀乞降撤兵通谕中外上谕》。
二、《章程》形成的过程
乾隆皇帝从全局出发,站在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对西藏的管辖和治理,保持西藏地
方的安定,视为巩固边疆民族地区,特别是蒙藏地区的重要因素。而藏内事务,向来毫
无制度,加强西藏的治理,必须新订一切章程,彻底革除积弊,乃是西藏长治久安的重
要保证。
乾隆在“驱廓保藏”之役胜利后,于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八月二十七日谕军机
大臣传谕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等:“昨已明降谕旨,令福康安等受降藏事,并
将善后各条令福康安等公同详酌妥为筹办矣。但撤兵之后,该处应行定立章程,更改积
弊,事务繁多,前降谕旨尚有未经详尽之处,今因思虑所及,特为逐条开列,再行详示
。著福康安于撤兵之后,……将所指各款熟筹妥办,另立章程,务期经久无弊,一劳永
逸。”谕旨中,详列补拟善后章程六条。①
福康安等遵照乾隆迭次旨意,于是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奏《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
供奉事折》和《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西藏贸易交往须立法稽查折》;十一月初二日上奏《
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和《酌定稽查商上收支并劝谕达赖喇嘛蠲免租赋等事
折》,二十一日上奏《卫藏善后章程六条折》,十一月②上奏《西藏酌定鼓铸银钱章程
折》;十二月十一日上奏《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
等。乾隆先后批示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议政九卿详议具奏。旋经分别议复,“应如所
奏办理”。乾隆遂朱批:“诸凡妥协,永以为例行。”
福康安等奏拟的各项章程,经乾隆批准后,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福康安等遂遵
旨将上述各项章程择其主要的、相关的条款综合汇集成《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又
称(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同年颁布施行,并译成藏文。
经查核,形成二十九条的各条来源分别是:
第一条是根据《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内容形成;
第二条是据《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西藏贸易交往须立法稽查折》内容拟定;
第三条是依据《奏西藏酌定鼓铸银钱章程折》的精神拟定;
第四至第七条是从《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中第一至第四条择录而成;
第八和第九条是从《酌定稽查商上收支并劝谕达赖喇嘛蠲免租赋等事折》中分段择
录而成;
第十至第十三条是从《卫藏善后章程六条折》中第一至第四条择录而成;
第十四至第二十九条是从《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
折》中第一至第十六条择录汇集而成。
《章程》译成藏文后,上奏朝廷批准在全西藏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深入细致的“
普法”活动。福康安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宣传上层。福康安等亲自向达赖喇嘛及主
要僧俗官员进行逐条讲解,提高他们对《章程》的理解和贯彻的积极性。乾隆五十八年
二月二十四日,福康安等上奏称:“昨臣等将定立章程翻成唐古特字,同至布达拉面见
达赖喇嘛,与之逐条详细讲论,并传集各呼图克图、大喇嘛等及噶布伦以下番目,……
将藏内一切章程详细训示。我等现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条熟筹,妥议具奏。”③随
后,福康安等又再次行文将《章程》咨送达赖喇嘛和济咙呼图克图,咨称:“目前本大
将军等会奏西藏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己咨送在案。因恐诸条或日久遗失,复致日后遵行不
便,故今再次咨送。达赖喇嘛、济咙呼图克图,务须依章程条款,立即晓谕各噶伦、代
本、宗戮、咸使周知,永远遵行。如仍有照旧违抗者,定予严惩不贷。特此奉达。附善
后章程二十九条。”④
第二,宣传群众。由驻藏大臣衙门将《章程》在全西藏各处张贴公布,务使家喻户
晓,妇孺皆知。对此,福康安等上奏称:“应侯臣等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
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
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⑤
——————————
注释:
①该谕旨及其所列补拟六条内容,见《汇编》第三册,第763页。
②奏报日期未详。乾隆上谕日期为十二月初六日。
③见《汇编》第三册,第821页。
④此件咨文,系《水牛年文书》中辑录的一件藏文文件的译文。是福康安等向达赖
喇嘛等咨送《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的公文。
⑤见《汇编》第三册,第822页。
《章程》各条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宣讲以后,反应强烈。福康安等离藏返京
,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之送行,明确表示感谢圣恩,竭诚拥护和实力奉行《章程
》各条,一切事务按驻藏大臣的指示办理。乾隆五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福康安奏称,达
赖喇嘛等告称:“我大皇帝保护卫藏,糜饷劳师,上烦天心,时劳筹划,廓尔喀畏惧投
诚,从此藏地永远安静。又将藏中诸事立定规条,使僧俗永沾利益,共乐升平,感颂恩
慈,难名钦服。惟有督率噶布伦、堪布喇嘛等,谨遵善后各条,事事实力奉行,一切事
务悉由驻藏大臣指示办理,藏地大有裨益,黄教更可振兴。”①
——————————
注释:
①见《汇编》第三册,第823负。
从上可知《章程》的制定和颁布的全过程,清廷对一个民族地区的地方法规采取了
如此广泛而强大的宣传力度,也许在我国的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这集中反映了乾隆
洞悉西藏问题的严重性及其整顿西藏事务,彻底革除各项弊端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总起
来说,《章程》对西藏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一部完整
的法典。《章程》是清朝前中期治藏的基本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它标志
着乾隆对西藏的立法建设的成功,从此,清朝走上依法治藏的轨道。
《章程》是清朝乾隆时期对西藏管辖和治理的经验总结,是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遵
循的一部重要法典。因此,《章程》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确定的原则精神,指导了清朝
中期以后长达200余年的治藏工作。民国时期,由于西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仍
处于封闭落后停滞状态,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比较完整地延续下来。因此历届民
国中央政府仍以清朝制定的法律规范——《章程》作为处理西藏事务的重要历史依据。
民国时期制订的关于西藏的法规,虽有所变革,但仍然以《章程》相表里。其立法精神
是一脉相承的。
西藏和平解放后,特别是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
处理西藏问题尤其是在民族、宗教问题等方面,从这个《章程》的寻绎中获得启发,仍
不失为重要的参考文献。
解放后,中央主管西藏事务的官员和驻藏官员以及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高度
重视,对它的立法原则及其各项条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
而西藏历史研究者对《章程》版本流传状况的研究则关注不多,是一大憾事。因此,将
《章程》版本的研究重视起来,将有助于对《章程》全面系统的研究推向更加深入,对
《章程》内容的准确把握及其作用的正确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章程》的版本
据笔者所知,福康安等汇集《章程》全文原件,汉文或藏文本至今不曾见到,西藏
和平解放后,先后发现并公布了两种藏文本,即《水牛年文书》本(以下简称《文书本
》)和《西藏历史档案荟粹》本(以下简称(荟粹本》),有三种汉文译本。
《文书本》,藏文《水牛年文书》是一本辑录藏历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藏文文
件的汇编文书,故称《水牛年文书》。这部文书中多是与《章程》有关的案例,当然最
重要的文件就是《章程》的藏文本;还有大将军福康安等咨送《章程》致达赖喇嘛等的
咨文。毫无疑义,这个《文书本》是《章程》的正本。西藏和平解放后,《文书本》被
发现并分别珍藏在拉萨大昭寺和日喀则扎什伦布寺中。
《荟粹本》,西藏自治区档案馆编、文物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西藏历史档案荟粹
》所公布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是于清嘉庆十六年、藏历铁羊年(1811年)在驻藏
大臣衙门发现的一份摘抄件。
汉译本,《水牛年文书》所载藏文本当系笔帖式由汉文译成,可以设想在翻译时至
少要有供笔帖式工作的汉文本,这是不成问题的,遗憾的是汉文文本原件至今未曾发现。
较完整的汉文现存于松药的《卫藏通志》中,但他将福康安的原奏各条拆散,分别
载于“喇嘛”、“番兵”、“番目”等各卷中,各条累计不止29条,被《西藏地方历史
资料选辑》定名为《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因为松绮对《章程》作了重新改定
,尽管其基本精神和后来发现的藏文本大体是一致的,但并不能视为当时《章程》的原
本,因此,《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将松药书中辑录汇集的章程各条径自定为《乾隆
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是不妥当的。
目前社会上流行三种正式汉文译本。
第一,汉文全译本扎什伦布寺发现的藏文原本,20世纪50年代初由中共西藏工委译
成汉文,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权力》,1953年报送中央统战部,
由邓锐龄先生根据《嘉庆四川通志》、《卫藏通志》、《清会典》、《清实录》诸书,
对译文进行了核校,订正讹误,疏通文句,定名为《清乾隆五十七年驻藏大臣二十九条
权力译文校注》。同年5月,中央统战部将该校注本铅印若干本,供内部参考,成为解
放后第一个汉文全译本。1955年,收入由中央统战部办公室刊印的牙含章《达赖喇嘛传
》(内部参考)中。①
第二,汇编本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
藏自治区档案馆和四川省档案馆合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
》中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新译本,是根据《水牛年文书》原档复印件翻译
的。翻译时忠实原文,为了表述准确,每一条都
参阅了福康安的原奏,并逐条加以注释;同时译文力求顺达,是目前最好的汉译本。
第三,荟粹本《西藏历史档案荟粹》公布了另一藏文本的《章程》及其汉文译本和
英文译本,引起了藏学界的关注。细读此件并与《文书本》对校,发现在一些重要条款
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删节、妄增、字词错讹和疏漏,很显然不能算作《章程》原本的准确
译本。
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章程》版本,有两种藏文本、三种汉文译本。值得探讨的问题
是:藏文、汉文本孰是正本。
四、《文书本》与《荟粹本》的对勘研究
为了彻底弄清《文书本》与《荟粹本》两者的异同,判定孰为流传有绪的正本,我
们对两个藏文版本和汉文版本逐条进行了对勘。并比照福康安等的原奏和乾隆的谕旨,
试图探索《章程》各条款的异同及其本来面貌。
藏文版的异同对勘,只逐条列出差异之处,笔者不加点评。汉译文版本异同的对勘
,以《汇编》的汉译文为底本,用《荟粹本》译文对勘,逐条列出内容重要但文字表述
出入较大、删改严重失当等差异(而非逐字逐句之差异)之外,并提出笔者意见,评其
是非。
为了便于研究人员和读者更准确地了解、辨析和把握每条条文的确切内容和涵义,
特将每条的来源及其条文原文摘录于各该条之末,律资判明各个版本孰是孰非,敦是正
本,孰为非正本。
经对勘,除少数条款无大差异外,绝大多数条款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问题。现将
对勘发现的差异,逐条分别罗列于下。
第一条
《文书本》汉译文
一、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区活佛及呼图克图转世灵
童时,依照西藏旧俗,常问卜于四大护法神,因依口传认定,未必准确,兹大皇帝为弘
扬黄教,特颁金瓶。嗣后认定转世灵童,先邀集四大护法神初选灵异幼童若干名,而后
将灵童名字、出生年月日书于签牌,置于金瓶之内,由具大德之活佛讽经祈祷七日后,
再由各呼图克图暨驻藏大臣于大昭寺释迎佛尊前共同掣签认定。如四大护法神初定仅一
名,则须将初定灵童名字之签牌,配一无字签牌置于瓶内,若掣出无字签牌,则不得认
定为初选之灵童,须另行寻访。因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凡达赖喇嘛、班
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义,令其互相拈定。掣定灵童须以满、汉、藏
三种文字书于签牌上,方能公允无弊,众人悦服。大皇帝如此降谕,旨在弘扬黄教,以
免护法神作弊,自当钦遵执行。金瓶应净洁不污,常供于宗喀巴佛尊前。
《荟粹本》汉译文
第一条关于寻找活佛灵童事宜。经各方认真考查,并问卜于四大护法神之后,将在
御赐金瓶内放入写有拟定为灵童者名字及出生年月的签牌,选派学识渊博的喇嘛,祈祷
七日后,由众呼图克图会同驻藏大臣于释迦牟尼佛像前认定。又若四位护法神认识一致
,则将一有灵童名字之签牌同一无名签牌一并放入瓶内。若抽出无名签牌,便不能认定
之,需另外寻找。再者,认定达赖、班禅灵童时,须将其名以满、汉、藏三体文字书于
签牌,如此则可取信于天下民众。
对勘差异及评述
(1)《文书本》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教主。蒙古和西藏地区活佛
及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时,依照西藏旧俗,常问卜四大护法神,因依口传认定,未必准确
,兹大皇帝为弘扬黄教,特颁金瓶。”一段文字,《荟粹本》将其改为“关于寻找活佛
灵童事宜。经各方认真考查,并问卜于四大护法神之后,将在御赐金瓶内放入写有拟定
为灵童者名字及出生年月的签牌,……”。
《荟粹本》回避了以前认定转世灵童由四大护法神口传“未必准确”的弊端,以及
钦颁金本巴瓶的缘由。这段文字是提出立法的事实依据,也是乾隆在迭次谕旨中反复强
调实施金瓶掣签制度的目的、动机和必要性之所在。《荟粹本》的删改,完全违背了福
康安奏折和乾隆谕旨的原意,使本条法规失去了立法根据。
(2)《文书本》中“因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互为师弟,凡达赖喇嘛、班禅额
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义,令其互相拈定。”一段文字,《荟粹本》将其
全部删去。
这句话是针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认定举行金瓶掣签而规定的特定程
序,与其他大活佛转世灵童认定的掣签程序(或办法)是不同的。《荟粹本》将这句文
字删去,破坏和篡改了掣签程序,容易造成执行金瓶掣签制度在运作中的混乱,从而也
破坏了本条法规的完整性。
(3)《文书本》中“掣定灵童须以满、汉、藏三种文字书于签牌上,方能公允无
弊,众人悦服。”一句,《荟粹本》将其改为“认定达赖、班禅灵童时,须将其名以满
、汉、藏三体文字书于签牌,如此则可取信于天下民众。”
福康安原奏明确提出,达赖、班禅和前后藏其他各大活佛转世灵童掣签认定时,被
掣定灵童的名签上,不但要写上灵童的姓名、生年月日,而且每个签牌必须同时用满、
汉、藏三种文字兼写,“使大众一望而知,不致为所朦混”。而《荟粹本》则改为只限
于“认定达赖、班禅灵童时,须将其名以满、汉、藏三体文字书于签牌”,似乎其他各
大活佛转世灵童掣签时不需要用三种文字书写签牌。这是不符合福康安奏折原意的。这
样无疑将会对金瓶掣签制度和掣签具体办法的贯彻执行造成混乱,妨碍对法律条文的准
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此外,《荟粹本》将三种文字译为“三体”也是不准确的。“体”应是某种文字的
不同书写形式。如藏文有“楷”体和“草”体;汉文有“真、草、隶、篆”五体等。
(4)《文书本》中“大皇帝如此降谕,皆在弘扬黄教,以免护法神作弊,自当钦
遵执行。金瓶应净洁无污,常供于宗喀巴佛尊前。”一句,《荟粹本》将其全部删去。
这段文字是本条的结尾,它再次重申清朝中央政府钦颁金瓶,确立转世灵童认定实
行金瓶掣签制度,目的在于弘扬黄教,确保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其他各大活佛
呼毕勒罕认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护法神口传指认转世灵童的诸多弊端,防止护法
神从中作弊。同时强调了钦颁金瓶的神圣性,必须常年供奉在大昭寺宗喀巴佛前,并派
喇嘛专司看守。从而不难看出,这是皇权与神权相结合的集中体现。《荟粹本》把这段
重要文字删除,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完整性。
条文来源
本条条文来源于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
事奏折。原文是:
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黄教之宗,自宗喀巴流传至今,凡达赖喇嘛、班禅额
尔德尼圆寂后,不迷本性,俱有呼毕勒罕出世,以衍其教,向系令吹忠等作法降神,秉
公指认,是以化身示现,僧俗人等皆信以为真。历辈以来,仰蒙天朝卫法兴教,恩礼优
隆,各蒙古部落以及各处大小番族,俱凭吹忠作法指定,诚心敬奉,远近皈依,是达赖
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转世后,必有实在根基。向来远近番民数万众,总以作法降神为敬
信,竟成相沿不改之习。然行之既久,其中妄指之弊,定所不免。即如藏内各呼图克图
内,仲巴为前辈班禅额尔德尼之兄,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为达赖喇嘛之侄,而丹津班珠
尔之子即系三巴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族属姻娅,递相传袭,诚如圣谕,竟与世职无异
。各呼毕勒罕既出于一家亲族,不能使人无疑,恐将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
勒罕,若亦指认未真,于事殊有关系。仰蒙圣主振兴黄教,颁发金本巴瓶一件,令将吹
忠四人所指之呼毕勒罕姓名及生年月日,各写一签,贮于瓶内,对众拈定,实足以防弊
窦而惬众心。奉到节次谕旨,仰见我皇上厘定正教,抚驭外番,于因势利导之中,寓循
名责实之意,臣等实深钦佩。并敬向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济咙呼图克图、大喇嘛
及吹忠等宣示圣谕,无不感激悦服。
兹复钦遵训示,公同筹议,嗣后藏内吹忠拉穆、内冲、噶瓦东、萨穆叶等四人,俱
令其熟习经典,诚演降神之法,设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示寂后,令吹忠等四人认
真作法降神,寻觅实有根基之呼毕勒罕,指出若干,将其姓名、生年月日,各写一签,
贮于钦颁金本巴瓶内,拣选熟习经典喇嘛,虔诚诵经七日,传知各呼图克图喇嘛等,齐
集佛前,驻藏大臣亲往监视。凡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即仿互为师弟之
义,令其互相拈定。如吹忠四人所指皆同,祗有一呼毕勒罕出世者,拟写名签一支,另
加空签一支入于瓶内,如法诵经,若对众掣出空签,则名签之呼毕勒罕并非确实,是以
不为佛佑,即别寻呼毕勒罕,另行签掣,以杜吹忠等串通妄指之弊。签上须兼写清、汉
、唐古特三样字,使大众一望而知,不致为所朦混。至前后藏各大呼图克图之呼毕勒罕
,亦令驻藏大臣监同达赖喇嘛照例掣签,方可定准。……
再,藏内向来讽诵伊鲁尔经之处,即系大昭,臣等已亲至大昭拣择宽厂经堂,扫除
洁净,侯御前侍卫惠伦、乾清门侍卫阿尔塔锡第恭赍金本巴瓶到时,臣等即行送往大昭
内宗喀巴前供奉,并选派诚实喇嘛专同看守,以昭诚肃。①
——————————
注释:
①见《汇编》第三册,776-777页。
第二条
《文书本》汉译文
二、大将军率师西进,廓尔喀慑服天威,纳款内附,藏地永享宁谧。嗣后近邻诸国
来藏商旅人等,凡安分守己者,准其照旧经商。以往商贾任其往来,并无稽察之法。兹
特定章程,嗣后凡外番和克什米尔之商人均需造具名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存案。巴勒
布商人每年准其来藏三次,克什米尔商人每年准其来藏一次,各该商人不论前往何地,
须由该商人头目事先呈明经商路线,报请驻藏大臣衙门发给印照。现于江孜、定日二处
设置官员,凡途经该地,均查验印照。各外番欲来拉萨者,亦须由边界营官呈明情况,
由江孜及定日驻军查验人数等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待抵达拉萨后,造具名册,由驻
藏大臣衙门核查。派驻各地之汉官及书吏人等,如有贪污受贿等情,一经查明即行参究
治罪。从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地来拉萨瞻礼者,均应一体办理。外番出境时,各
地营官应严加盘查。达赖喇嘛派赴巴勒布修塔之人以及前往朝拜佛塔之人,俱应由驻藏
大臣发给印照,限定往返日期。如逾期不返者,驻藏大臣即可行文廓尔喀王子,令该人
员返藏,以肃边务,而利藏地。
《荟粹本》汉译文
第二条 钦派官兵进抵边境,廓尔喀人已俯首投降,藏地获得安宁。今后由邻近国
来拉萨之客商,须登记造册,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备案。尼泊尔客商每年可来三次,克什
米尔客商每年可来一次,此等客商无论前往何地,须事先由该管头领报请驻藏大臣衙门
,按照该客商所经路线签发路证,并于江孜和定日两地新派官兵驻扎,此等客商经过时
,须出具路证检验。对来藏之外人,须加调查,呈报人数,抵拉萨后,要接受检查。由
不丹、哲孟雄、宗巴等地来拉萨者,亦照上述办法,由各边地头领进行调查。西藏政府
派往尼泊尔修建三宝所依之人员或前往朝圣者,由驻藏大臣签发路证,如有逾期不归者
,由驻藏大臣行文廓尔喀王,召回伊等。
对勘差异及评述
(1)《文书本》中“嗣后邻近诸国来藏商旅人等,凡安分守己者,准其照旧经商
。以往商贾任其来往,并无稽察之法。兹特定章程,……”一段文字,《荟粹本》将其
删除。
这段文字指出此前外商人等来藏无管理办法之弊端,针对此弊制订章程,这是本条
的立法依据。《荟粹本》回避此点,加以删除,不仅使本条条文的提出缺少了依据,而
且也使条文文字本身缺乏连贯性,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完整。
(2)《文书本》中“各外番欲来拉萨者,亦须由边界营官呈明情况,由江孜及定
日驻军查验人数等后,呈报驻藏大臣衙门,待抵达拉萨后,造具名册,由驻藏大臣衙门
核查。”一段文字,《荟粹本》将其改为“对来藏之外人,须加调查,呈报人数,抵拉
萨后,要接受检查。”
《荟粹本》的删改,使条文文字表达含混不清,意思亦不确切。将原条文中的“驻
藏大臣衙门”、“边界营官”、“江孜及定日驻军”等最高执法机构和具体负责的边界
执法官员一概删去,使本条条文中规定得十分具体、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变得既无执法
机关和执法人员,又缺乏可行性和无法操作的笼统空文。这会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
顺利执行造成诸多困难。
(3)《文书本》中“从布鲁克巴、哲孟雄、宗木等地来拉萨瞻礼者,均应一体办
理。外番出境时,各地营官应严加盘查。”一段文字,《荟粹本》将其改为“由不丹、
哲孟雄、宗巴等地来拉萨者,亦照上述办法,由各边地头领进行调查。”
《荟粹本》这样修改是把条文原意理解错了。该条文原意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是在
规定了对尼泊尔、克什米尔来藏客商的管理办法后,又指出对来自不丹、哲孟雄、宗木
等地的瞻礼者,亦按上述办法一体办理。另一层意思是强调和规定:所有上述来藏的尼
泊尔、克什米尔客商和不丹、哲孟雄、宗木的瞻礼者等人员出境时,各地营官应严加盘
查。但《荟粹本》修改后的文字表述含糊不清,尤其“由各边地头领进行调查”一句与
上文如何具体因应,使人无法准确理解,更无法操作。这样的修改,对法律的执行是很
麻烦的,也是令人难堪的。
(4)《文书本》中“派驻各地之汉官及书吏人等,如有贪污受贿等情,一经查明
即行参究治罪。”一句,《荟粹本》将其删去。
第二条是《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中,根据平定廓尔喀侵藏战争前西藏地方
对邻国商贾、朝圣、旅游人员来藏入境缺乏有效管理而制订的涉外关系条款。正确贯彻
执行,执法官员的作风至关重要。因此,条文中明确规定,派驻江孜、定日暨驻藏衙门
官吏人等,如有藉端需索、贪污受贿等行为,即予从严参究治罪。这是清朝中央政府严
厉惩治不法官吏的立法,是保证实施和落实本条法规的重要保障因素。《荟粹本》将这
项重要内容删除,不仅破坏了条文的完整性,而且对终证法规的有效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另据查核《文书本》藏文版本,“汉官”之译有误,藏文系“甲本”,而非“汉官
”。此系藏文正字法有误所致。
条文来源
本条条文来源于乾隆五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西藏贸易交
往须立法稽查折。原文是:
查上次廓尔喀滋扰边界,全由沙玛尔巴从中唆使,贼匪深知唐古特懦弱,明肆欺凌
,称兵犯界。而巴忠等所奏,唐古特多收税课,贸易私债不清,致启衅端之处,竟系饰
词,不过欲归过藏番,以便准其和息。臣等到藏后,随时体察,实非因贸易启衅,亦无
未清私债。贼酋屡次向臣福康安具禀,惟自认听信沙玛尔巴唆使之罪,从未禀诉交易不
公之事,其实情即此可见。今廓尔喀慑服天威,倾心向化,业已十分震慑,仰荷圣主好
生之德,准其投诚。今既查明起衅根由不因贸易,若复绝之太甚,转恐无知外番心怀疑
惧。且西藏距内地甚远,距外番较近,藏内出产本少,一切日用所需,如布匹、米石、
铜铁、纸张、药材、海螺、果品、蔗糖,及藏番戴用之珊瑚、蜜腊、珠子等物,皆系自
阳布等处贩运而来,若一概禁止贸易,实于藏番不便。而廓尔喀所需盐斤,只系与藏连
界地方,就近以米易盐,其阳布以南,俱系买食甲噶尔所产盐斤,并非全资藏地。臣福
康安等进剿时,严禁各边界出售盐斤,数月以来,未闻贼匪有食淡之虞。而藏地物价,
业已加至数倍,现在尚未平减。
臣等再四思筹,固不便遽停贸易,亦不得任听往来,毫无稽察,必需立定章程,以
期经久无弊。查在藏贸易巴勒布商民四百三十名,商头三名,克什米尔商民一百九十七
名,商头三名,向俱任其常川兴贩,往来不绝,驻藏大臣衙门及达赖喇嘛处,并无查考
。五十四年定立章程案内,虽议派第巴一人管理,仍属有名无实。嗣后应请查明贸易番
回,造具名册,交驻藏大臣衙门存案。每年巴勒布止准贸易三次,克什米尔止准贸易一
次。于前赴外番营贩货物时,令商头呈明驻藏大臣,由何路行走,给与印照。现在拟于
紧要冲途江孜、定日两处,酌议驻扎官员,稽查出入,续行具奏。嗣后应令该处官员,
认真查察,及营官、第巴等验照放行。其有自外番来藏商民,亦由江孜、定日官员查明
人数,禀报驻藏大臣。到藏后,一体按名注册,仍令驻藏大臣留心查察。如江孜、定日
官员暨驻藏衙门之章京、笔帖式以及书吏、通事人等,藉端需索,即行从严参究治罪。
自臣和琳到藏,因值军兴之际,恐有奸细混入边界,不可不严行防范,屡经伤行各营官
实力稽查,不许外藩人等潜来藏地。半载以来,边防极为严密。如近日布鲁克巴之额尔
德尼第巴,闻大兵凯旋,欲差人来藏禀贺,不敢擅过边界,先行禀请发给照票,始敢遣
人前来,是即边界营官遵奉查察之明验。嗣后布鲁克巴及哲孟雄、宗木等部落,有欲来
藏瞻礼者,均应一体办理。惟外番接壤各处,边界番民就近赴边外零星兴贩者,驻藏大
臣远在前藏,既不能纷纷给照,亦不可漫无稽查,应令该管营官,就近管束,严行查核。
至藏内僧俗人等,向多前赴阳布朝礼神塔,达赖喇嘛亦每年遣人前往刷塔一次,难
保其不奸良混杂,
向亦毫无稽查。但僧俗人等,总以阳布神塔最为灵应,朝礼必可获福;达赖喇嘛刷塔,
亦系数百年相传旧
例,若即一概禁止,番民索性奉佛,转恐不无偷越之弊。嗣后凡遇达赖喇嘛差人刷塔及
朝塔番民,俱应由
驻藏大臣发给印票,限以回往之期,回藏之日将照票缴销,不许逗留边外。现在廓尔喀
业已诚心内附,如
有逾限不回者,驻藏大臣即可行文廓尔喀部长查催,以昭严密。①
———————————
注释:
①见《汇编》第三册,779-779页。
第三条
《文书本》汉译文
三、西藏章卡向来多有掺假。嗣后应以汉银铸制,不得掺杂。依照向例,每枚章卡
纯银重一钱五分,六枚章卡合银九钱,兑换一两汉银,所差之一钱作为鼓铸之费。章卡
正面铸汉字“乾隆宝藏”字样,边廓铸造年分,背面铸藏文。驻藏大臣指派汉官会同噶
伦督办藏币铸造,务期保质纯真。以往因章卡流通不便,常将章卡截为小块支付。此次
重铸藏币,旨在便利藏人,故另铸制一钱、五分等小额藏币。一钱之藏币九枚折合汉银
一两,五分之藏币十八枚折合汉银一两。过去掺假的巴勒布章卡和藏政府铸造的掺杂章
卡,八枚章卡折合汉银一两,嗣后不得任意铸造掺杂章卡。同时,旧章卡无庸收回,听
其流通,好处较大。现已拟定纯银旧藏币章卡及纯银廓尔喀章卡与新章卡比价,应照章
流通,不得更改比价。如发现新章卡掺有铁、锡等情,一经查明,定按国法严惩该主管
汉官及噶伦指派之仔本、孜仲及工匠人等,并依假币面值加倍罚款。
《荟粹本》汉译文
第三条西藏章喀,历来掺假甚多,今后均须以纯银铸造,并依旧制,每一章喀重一
钱五分,六枚纯银章喀值一两汉银,汉银一两中含一钱银子的铸造费用。凡新制纯银章
喀和尼泊尔纯银章喀,一律以上述比价为标准。新旧掺假章喀,一律以八枚值汉银一两
。今后所制新章喀,不得有丝毫掺假。
对勘差异及评述
(1)《文书本》中“章卡正面铸汉字‘乾隆宝藏’字样,边廓铸造年分,背面铸
藏文。驻藏大臣指派汉官会同噶伦督办藏币铸造,务期保质纯真。以往因章卡流通不便
,常将章卡截为小块支付。此次重铸藏币,旨在便利藏人,故另铸制一钱、五分等小额
藏币。一钱之藏币九枚折合汉银一两,五分之藏币十八枚折合汉银一两。”一段文字。
《荟粹本》将其全部删除。
这段文字是本条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它明确规定了藏币铸造的式样,铸造藏币的
负责官员,藏币质量要求,以及为便于流通而增加铸造小额藏币的具体规定等重要条文
。《荟粹本》将这些具体而又重要的条文删掉,使该条款只剩下了笼统而又原则的条文
,这对法律的执行和操作无疑是很不利的。
(2)《文书本》中“同时,旧章卡无庸收回,听其流通,好处较大。”一句,《
荟粹本》将其删去。
这一点也是本条条款中重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新旧货币在流通领域中,必然有
个新旧交替和兑换的过程,不可能新币一发行,旧币就立刻在市场上禁止流通,这样势
必造成金融市场混乱。《荟粹本》将此项条文删去,不仅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完整性,而
且给法律的运作带来困难和漏洞。
(3)《文书本》中“如发现新章卡掺有铁、锡等情,一经查出,定按国法严惩该
主管汉官及噶伦指派之仔本、孜仲及工匠人等,并依假币面值加倍罚款。”一段文字,
《荟粹本》将其删除。
这段文字,也是本条条款的重要内容。它明确而又严厉地规定了对制造假币的主管
官员和铸造人员要依法予以惩处。这是防止和杜绝制造假币、扰乱金融秩序的必不可少
的措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实施并确保法律严肃性的必要保障。《荟粹本》将其删除,
只以“今后所制新章喀,不得有丝毫掺假”一句笼而统之的话一带而过,这无疑使本条
法规的条款变得苍白无力,不便具体操作,不可能有效实行。
条文来源
本条条文来源于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福康安等奏西藏酌定鼓铸银钱章程折。原文是:
……查从前商上并不铸造银钱,专赖廓尔喀运来易换。因所铸新钱成色较高,遂而
居奇抬价,欲以一圆当作两圆行使。上年经成德奏明,以军兴需用,由商上铸造银钱,
一律通行,商民称便。今廓尔喀畏威悔罪,经臣福康安坚明约束,不敢再提一圆当两圆
之语,已可永无异议。若藏内自铸银钱使用,使廓尔喀无所居奇,即将来仰蒙恩准,复
通贸易,商民交易公平,更可经久无弊。
至于银钱成色,向来每钱一圆重一钱五分,总系搀铜,成色过于低潮。今若勒令全
无搀杂,按照轻重兑换银两,则工价炭火等项赔贴太多,不免大亏成本。如准其酌量搀
铜,即严定限制,而日久弊生,更属难于稽查。应请嗣后商上铸造银钱,纯用纹银成造
,不得丝毫搀杂。每圆仍重一钱五分,纹银一两只换银钱六圆,是银钱计重九钱,易银
一两,以多出一钱,作为铸钱工本。并另铸一钱之银钱一种,每两易换九圆;五分之银
钱一种,每两易换十八圆,均有一钱余剩。成色既无高下之殊,鼓铸亦免贴赔之累,可
期永远通行。即廓尔喀所铸钱文,同系纹银,彼此均无所藉口。所有巴勒布旧钱,与商
上原铸钱文,每圆总有铜二三分,成色较低,今若概令缴销,势所不能。只应将商上原
钱及巴勒布旧钱,议令每纹银一两易换八圆,与嗣后鼓铸足色银钱,示以区别,以昭平
允。至商上铸钱工匠物料,俱由商上备办,将易换银两所余之一钱,作为工本,自行经
理,毋庸动用官项。仍交驻藏大臣派员督同噶布伦等监造,验看成色,不许稍有搀杂。
钱上正面轮廓上,用唐古特字模铸乾隆通宝字样,背面用唐古特字模铸宝藏字样,以昭
我国家同轨同文之盛。并于正面中间,逐年铸出造银年分,用资查考。设有搀铜情弊,
即行按年查出,将监造之员及该管之噶布伦,铸钱之孜本、济仲、并匠役等,从严究问
,罚赔治罪。等因具奏。
奉上谕:福康安等奏藏内鼓铸银钱章程,亦只可如此办理。藏内既不产铜,所需鼓
铸钱文铜斤仍须向滇省采买,<自滇>至藏,一路祟山竣岭,购运维艰,自不若仍铸银钱
,较为省便。但阅所绘铸模,正面乾隆宝藏四字,背面铸宝藏二宇,俱用唐古特字模模
印,并无汉字,于同文规制尚为未协。所铸银钱,正面用汉字铸乾隆宝藏四字,背面用
唐古特字,亦铸乾隆宝藏四字,以昭同文而符体制。①(待续)
[本文责任编辑 黄维忠]
[作者简介] 廖祖桂,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审,原中国藏学出版社总编;李永昌,
原民族出版社副编审;李鹏年,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研究馆员,原文献资料所所长。(北
京100101)
—————————
注释:
①见《汇编》第五册,2272—2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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