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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钓鱼岛话题: 主权话题: 日本话题: 购岛话题: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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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mil.com.cn/jfjbmap/content/2012-09/18/content_1
“购岛”严重挑战国际公认的法律秩序 解法苑
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行为,公然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
,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国际公认的政治、法律秩序。我国政府迅
即采取一系列反制举措,彰显了维护主权的坚定决心。
回顾历史,日本垂涎钓鱼岛已久,从秘密窃取,到被迫“放弃”,再到蓄谋重占,每一
次都精心策划,抛出所谓的“合法依据”,混淆视听,但这些“依据”在法律上都站不
住脚,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法律依据确凿充分,日本政府的
“购岛”行为丝毫改变不了钓鱼岛主权归属中国的国际法地位。
明清均对钓鱼岛有效管辖
——驳“无主地先占”论
日方声称,188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的现场调查,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确认没有清政府
统治痕迹,才在1895年决定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据我国、日本、琉球的可
靠文献记载,我国最早发现、命名、利用和管理钓鱼岛,明清时期均将钓鱼岛纳入我国
版图,列为海防区域,进行有效管辖;“黑水沟”(今冲绳海槽)一带是我国与琉球国的
分界线,海槽以西的钓鱼岛为我国领土;我国渔民长期在附近海域捕鱼,利用钓鱼岛及
其附属岛屿避风。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并非无主岛。
对此,1972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也断言,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
地”,而是中国领土。日本官方也是心知肚明,1885年冲绳县令西村奉命秘密调查钓鱼
岛后,认为该岛已被中国命名,不是“无主地”,建议暂缓建立“国标”。1895年1月
14日,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政府败局已定,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
绳,秘密窃取了钓鱼岛。但日本做贼心虚,一直不敢对外公布,直到1902年才由天皇发
布敕令,宣布占有钓鱼岛。因此,日本政府以国际法的“无主地”先占原则为依据,纯
属自欺欺人。
《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约的实质要件
——驳《开罗宣言》“无法律拘束力”论
日方声称,《开罗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从国际法实践看,如果当
事国有自愿接受条约拘束的明确表示,声明也可以是国际条约。1943年12月,中、美、
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窃取的所有中国领土。1945年7月,三国通过
《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重申,《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同年9月,
日本政府也通过《日本投降书》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当事国双方的
书面明确表态,形成了完整的国际法权利义务体系,证实《开罗宣言》具备构成国际条
约的实质要件,其法律拘束力不言自明。
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是非法和无效的
——驳美国“依法归还”论
日方声称,《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是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苏联两大主要同盟国参与,一手包办
的单独对日和约。我国政府历来认为,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该
和约非法、无效,中国决不接受。1971年6月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
的行政权转交日本,更是荒谬至极。同年10月,美国政府公开表示,行政权与主权是两
回事,把钓鱼岛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既不给日本增加法律权利,也不削弱其他要求者的
权利,当事国应协商解决主权争议。1996年,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明确表示,美国既
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日拿中国领土
私相授受,擅自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没有任何国际法支持,不可能产生任何国际
法后果,注定是无效的。
中国政府及全球华人持续宣示主权
——驳依据“时效取得”理论拥有主权论
日方声称,自1895年算起,日本持续统治钓鱼岛长达50年;从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交
给日本时起,对钓鱼岛开始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没有受到任何国家的抗议而平
稳地使用该岛。这种根据国际法上“时效取得”理论拥有主权的论调,同样在法律上站
不住脚。“时效取得”理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
占有地行使主权;其二,这一状态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这是在国际法理
论和国际惯例上得到认可的。我国政府及全球华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控制
钓鱼岛提出持续抗议,采取一系列行动宣示主权,日方依“时效取得”理论拥有钓鱼岛
主权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购岛”根本不具备法律基础
——驳“购岛减少摩擦”论
日方声称,将钓鱼岛“国有化”,是为了减少摩擦,维护两国友好大局。此说纯属自欺
欺人。日本惯于蚕食策略,先是纵容本国右翼分子多次制造事端,中期策划将其纳入日
美安保范围,后借美国“重返亚洲”战略悍然“购岛”,表明日本处心积虑、蓄谋已久
。但日本“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我国,“购岛”的法律
前提根本不具备。事实证明,“购岛”没有减少摩擦,降低对抗,反而破坏了中日政治
互信和友好根基,激化了民族矛盾和对立情绪,日本政府最终将背负挑战国际秩序的恶
名,必将自食苦果。
国际法不是任人取舍的工具。我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法律依据铁证如山
,日方妄图从法理上为侵占钓鱼岛“正名”和“铺路”,借“购岛”增强其在钓鱼岛问
题上的法理优势,注定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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