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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从李庄案反思中国法律改革的两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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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1041833818.
刘思达
发布时间: 2011-04-18 19:04
公元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进行了一场中国现代史上最引人注
目的刑事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在这场历时两个月的审判过
程中,十名刚刚恢复执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被指定为涉案的文革主犯进行辩护。这次后来
被参与者称为“特别辩护”的刑事辩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律师这一职业第一次
出现在全国数亿民众的共同视野里,而他们所服务的对象,则是在十年浩劫中罪大恶极
的“四人帮”。近三十年后,公元2009年12月12日至2010年2月9日,在重庆也进行了一
场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审判,而在这场同样历时两个月的审判中,被告人
却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这位律师叫李庄,曾经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如
今,他已经永久性地失去了律师资格,并在重庆某监狱的铁窗里度过了一年的时光。
笔者在此将李庄审判与“四人帮”审判相提并论,并非哗众取宠,而是在喧嚣一时
的李庄案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遗忘的今天,用这样一篇长文,揭示这一案
件背后的理论意义。它是一个活生生的标本,可以用来理解和衡量中国三十年法律改革
过程中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近几年来,我国法律界盛行着一种“倒退论”,不少专
家学者都公开表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进程出现了大倒退,其重要标志就是“司法
为民”“能动司法”等口号的提出以及在全国各地审判工作中的普遍推行。之所以称之
为“倒退”,是因为这些司法理念体现了一种社会主义早期的“大众化”法律价值观,
其根源可以追溯至陕甘宁边区“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而与法
制建设的各种“职业化”要求格格不入。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
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
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
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从李庄被重庆公安机关拘留起到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对此
案“盖棺定论”为止,关于李庄案的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可谓汗牛充栋。李庄在律师圈
内并没有多大知名度,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以此罪名被起诉乃至判
刑的中国律师他也不是第一个,为什么这个案件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上引起了如此广泛
的关注?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特殊政治背景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样重要的是
此案前前后后所发生的诸多跌宕起伏的事件,而对于这些事件至今没有相对全面、客观
的学术分析,甚至对李庄案件的基本法律过程也还没有很好的历史性综述,而这正是本
文要做的两件事情。在对李庄案的各路评论里,笔者十分认同一个观点,即要区分“李
庄案件”和“李庄事件”,因为只有作了这一区分,才能理解李庄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
问题以及各种相关的政治、社会问题。因此,在本文中我将沿着这一思路,首先根据与
本案相关的各种司法文件、媒体报道与网络信息来尽可能地重构李庄审判作为一个法律
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深入分析这一审判过程中所发生的三个关键性事件,以揭示“
职业化”与“大众化”价值观的冲突对于我国法律改革的意义。
李庄案件:从律师到囚犯
对于山城重庆而言,2009年是一个不平常的年份。自从2009年6月“打黑除恶”运
动开始,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十几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被控制,上千名犯罪嫌疑
人被拘留,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所引发的震动,几乎不亚于一年前
的汶川大地震。龚刚模,是这上千名犯罪嫌疑人中的一个,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
,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名,于2009
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
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
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与其他30余名犯罪嫌疑人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几天
后,龚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康达所指
派李庄及其助手马晓军为龚刚模担任一审辩护人,代理费总计150万元。在龚的亲属支
付了部分律师代理费之后,李庄与马晓军立即飞赴重庆。在重庆一中院领取了该案起诉
书和部分卷宗材料后,他们于11月24日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了龚刚模。由于看守所要求
律师会见必须有办案单位陪同,李庄、马晓军与龚刚模的整个会见过程都有江北公安分
局的干警在场,李庄还因此与在场的干警发生了语言冲突。关于这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和
龚刚模的谈话,媒体、律师和司法机关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有的说李庄对龚刚模耳语让
他在法庭上说自己被吊打了八天八夜,有的说李庄向龚刚模眨眼睛暗示他自称受到了刑
讯逼供,还有的说龚刚模告诉李庄他被吊打的详细经过,并给出了时间、地点以及审讯
人员和事后为他进行治疗的两名医生的姓名……龚刚模本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给公诉方
的供述笔录中对于会见细节的描述也存在矛盾之处。
在这次会见之后,李庄又于11月26日再次会见了龚刚模。除了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外
,在重庆期间,李庄也开始着手准备为龚刚模的辩护收集相关证据。根据检察院的起诉
书,李庄于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
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否认龚刚模是该公司的实际出
资人和控制者。而李庄在其自辩书中否认这一指控,声称龚刚华所安排的三位员工与他
从未谋面,他对龚刚华为何安排他们作证也毫无所知。
此后李庄返回北京。11月31日,重庆方面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他在重庆与公安干
警发生冲突的情况。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
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12月1日上午,重
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庭长也主动致电李庄,希望他赴重庆进行庭前沟通。次日下
午,李庄在京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等著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审阅了龚刚
模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四位专家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12月3日,李庄再次飞赴重庆,当天上午在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会见了负责办理
龚刚模案的副院长、庭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他们汇报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辩
护思路与策略,并提出推迟开庭的请求。当晚,李庄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洲大酒店内会见
了曾在重庆警方供职的当地律师吴家友,试图通过他联系曾为龚刚模疗伤的两名医生,
但遭到拒绝。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次会谈中,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
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但李庄本人否认“贿买警察”的事实,并认为凡是知道
案件事实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他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律师的职责。12月4日,李
庄第三次会见龚刚模,由于他试图让龚刚模详细讲述遭刑讯逼供的经过,并要求在场监
视的公安干警离开,再次与警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言语冲突。
由于李庄在重庆所做的各项工作,原定于12月7日开庭的龚刚模案延期开庭。然而
,三天后风云突变,12月10日清晨,龚刚模突然向重庆警方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
称李庄教唆他一定要推翻此前所有供述,并在法庭上大声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同
日,李庄接到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希望他能够回重庆来“好好谈谈”。此时
康达律师事务所也接到有关部门的指令,整个事务所都要退出重庆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
,于是李庄在电话中答复重庆一中院领导,称康达律师事务所已经准备跟龚刚模亲属解
除委托关系,不再担任龚案的辩护人。随后,李庄在赴北京肿瘤医院找在那里住院治疗
的龚刚模妻子程琪签解除委托代理和退费的协议书时,被七名自称重庆警察的男子抓捕
,随即飞赴重庆。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
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被依法执行逮捕。之后几天,李庄因涉嫌律师伪证罪被逮捕的消息在重庆和全国的各
大新闻媒体上被大量报道,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12月19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其家属随即委托李庄在康达律师事务所
的同事、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担任本案辩护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辩护
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向其提供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12月20日
,高子程两次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李庄,并于次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庄取保候
审和本案异地审理的申请,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12月22日,高子程通过手机短信与当
时已在网络上就李庄案写作了几篇十分犀利的分析评论文章的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取得联系,邀请陈有西与他
一同为李庄进行辩护。陈有西在征求了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以及杭州市司法局领导的意见
之后,决定接受委托,于12月24日飞赴北京,次日会见了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并与李
庄家属签订了委托书。
委托代理手续完成之后,高、陈两位律师立即向负责审理李庄案的重庆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龚刚模等八位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的
监控录像,并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接到上述申请后,法院当即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
所依法调取录像,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
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12月26日,法院向被申请出庭的8位证人中的7位(均
为犯罪嫌疑人或处于强制措施之下)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龚刚模妻子)因
为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结果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月28日,江
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9日作出了《法医临
床学鉴定书》,上面证实龚刚模左手腕处有钝器擦伤痕迹。该鉴定书于当日晚10时左右
送达给两位辩护律师。
2009年12月30日,李庄伪证案一审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庆检方十分重
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
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这次“马拉松”式的庭审从上午9时1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
次日凌晨1时15分,控辩双方激辩16小时,其间三次休庭。被告人李庄在整个庭审过程
中态度十分强硬,庭审开始时就申请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被审判
长驳回后又连续8次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个人回避。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
过程中,李庄先是拒绝回答问题,然后以专业律师的口吻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一起与公
诉人展开唇枪舌战。当公诉人以看守所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为理由拒绝李庄要求看会见
龚刚模录像时,李庄问道:“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
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庭
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近百份证据,包括龚刚模等人的证言,但李庄及其辩护律师认为
,这些证据中根本没有李庄被指控的所谓“伪证”,因为李庄根本没有做过任何证言笔
录,也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交过证人名单,用李庄本人的话说,“哪怕你拿出一张烟头大
的纸片判我一万年我也承认”。同时,李庄在庭审中承认,他的确教了龚刚模一些开庭
策略,也的确有希望龚刚模进行翻供的说法,但前提是他了解到龚刚模之前的供述是基
于刑讯逼供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他只是在做一个优秀、称职的律师所应该做的事情。
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么宁忽然指责“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
名,住着四星级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李庄当即回应:“我嫖
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
是要负责任的!”他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辩论中也愤慨地回应公诉人的指责,认为她法
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想通过进一步贬损李庄的人格来达到目的,是一种
很恶劣的公诉方法,是“黔驴技穷”的表现。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
宣判。
2010年1月5日,龚刚模等34人涉黑一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该案的其他几名主要
被告人樊奇航等人均宣称自己被警方刑讯逼供,其中讲述的许多细节与李庄称龚刚模所
说的情况十分一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声称法院向其送达的
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而非宣判,并大喊自己“未在宣判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
宣判非法”,但审判长表示,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此后的十天里,高子程律师两
次赴重庆会见李庄,李庄依旧表示自己无罪,要将官司打到底。1月18日,高子程通过
邮局寄出上诉状,正式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为加强辩护力量,高、陈
两位律师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刘仁文加入二审辩护律师团,但
刘仁文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并未发言。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我国大多数刑
事案件二审书面审理的普遍状况不同,本案二审不但开庭审理,而且龚刚模等六名刑事
证人和两名警察均出庭作证,并邀请了全国和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境内外20多
家媒体记者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代表旁听庭审,这在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史上是极
为罕见的。开庭后,李庄突然认罪,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说:“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辩护律师陈有西向李
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此
后,公诉人问李庄是否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
指使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是否引诱龚妻程
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李庄均承认属实。公诉人进一步问李庄作伪
证的目的是什么,李庄回答说:“就是为了达到作伪证的目的,作伪证就是为了欺骗公
检法,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整个庭审过程中,控辩
双方对龚刚模等证人进行了详细的当庭质证,李庄本人也审阅了证人证言,并提出了几
处重要质疑。由于龚刚模等证人坚持只说重庆方言,合议庭应李庄及其辩护律师的要求
给他们配备了一名“翻译”,将证人的重庆方言转换为普通话。但根据一位庭审旁听人
的叙述,几位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并不正面回答辩方的问题,其部分证言也相互矛盾,并
与书面证言矛盾。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查看了龚刚模手腕上的伤情,但龚声称左手
的一处伤痕是2009年4-5月去海南玩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左手另一处伤痕系长痘自己
抠伤,右手两处伤痕他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并多次提到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庭审一直持续到当晚11时30分,并于2月3日继续审理,李庄在庭审结束时作了事先准备
好的六条陈述,再次认罪。
二审结束后的几天,李庄的当庭认罪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这
仅仅是一种辩护策略,也有人认为他可能受到了某种威胁。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
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
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高子程
认为,这两次谈话对李庄的触动很大,同时也可能形成较大的压力,因此李庄才会在二
审时撇开辩护人的无罪辩护当庭认罪。与此同时,有网民指出,李庄在二审结束时的六
条陈述是精心创作的“藏头露尾”之作,每条陈述的首字和末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
刑、出来坚决申诉”的谐音。虽然这一认罪换缓刑的说法遭到了重庆方面的否认,但却
得到了李庄本人在二审宣判时的确认以及辩护律师高子程事后的证实。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
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审判长话音刚落,李庄突然跳了起来,乘法警不备抢过话筒
高喊:“上次开庭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给我承诺认罪就给缓刑,认罪就能让二审开庭,结果今天
依然给我这样的判决。原来的认罪书我都是欺骗公安局和检察院,你们详细看我的认罪
书。”在被法警带出法庭的时候,情绪激动的李庄继续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
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
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龚刚模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2月20日,2010年春节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从此李庄不再是一名中国律师
,而成了在重庆某监狱中服刑的犯人。3月6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北京参加全国“
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庄案,他认为“这个事情是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
一个插曲”,事实清楚、程序合理,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不该引起这么多人
的大惊小怪。最后,薄熙来说:“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至此,喧嚣一时
的李庄案告一段落。
李庄事件:“黑律师”、“免费嫖宿”与“藏头诗”
在回顾了这场颇具戏剧性的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过程之后,本节将深入分析李庄案
前后的三个关键性事件,即“中青报报道”事件、“李庄嫖娼”事件和“藏头诗”事件
,通过这些事件来显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两种法律价值观在李庄审判中的矛盾
冲突。在开始分析之前,有必要定义一下这两个基本概念。“职业化”价值观是一种在
过去三十年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大体上舶来于西方的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形式
理性,强调正当程序和法律职业的自主性,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律师业相对于政治权力的
独立性。“大众化”价值观则是一种源自社会主义传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
法律价值观,注重法律的工具性,强调实体正义和司法的政治正确性,尤其是公检法司
等政法机关要服从党的领导、重视人民群众的感觉。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
,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
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在李庄案中也是如此。
如薄熙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李庄的刑期比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为
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李庄被逮捕时某些新闻媒体十分夸张并极
具倾向性的报道方式对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其中《中国青年报》
于2009年12月14日发表的一篇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近20人被捕》的文章
,是这些报道中最典型的代表。在这篇很可能是改编自重庆方面所提供的新闻通稿的报
道里,记者不但以直接引用的方式描述了大量李庄、龚刚模以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之间
的对话,而且使用了许多夸张的修辞手法来形容李庄,并匿名引用了一位重庆政法干部
对于重庆打黑除恶期间律师作用的负面评价,在公共舆论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并
引起了整个律师界的强烈反感。
例如,在介绍李庄时,该文使用了如下的说法:“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
,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
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在
描述李庄的行为时,该文则称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组成一支“跨区域打捞队”
,让“捞人”心切的亲友“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并承诺“若要龚刚模不
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得到承诺后“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
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同时,该文还引用重庆某政法干部的话说
,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
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最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在文章的结尾处出现
了这样一段话: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
’?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
’,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
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可见,这是一篇倾向性十分鲜明的新闻报道,其矛头不但指向李庄本人,而且赤裸
裸地批判了整个中国律师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且不论该文中所涉及的诸多关于龚
刚模案和李庄案各种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仅就文章的叙述方式而言,就直接体现出了
一种“大众化”价值观,也就是将律师作为见利忘义、扰乱司法秩序、坑害人民群众的
“害群之马”,与政法机关乃至党和政府对立起来,而完全忽视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
中对于法律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作用。文中所涉及的许多细节,都体现出
记者对于刑事法律程序的无知,例如所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
5%,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就是一个笑话,因为刑事审判中对何谓“律师胜诉”根本不可
能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在全国的各项司法统计资料中也根本无据可查。倘若按照刑事被
告人无罪释放的标准来统计,那么所谓“律师胜诉”的比例在我国绝对不到5%,在日本
、法国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因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判体系中,判断犯罪嫌
疑人是否有罪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的,绝大多数被起诉到法
院的案件都会获得有罪判决,而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则更多地是寻求为被告人减刑。
这篇刊登于历史悠久、业内声誉很高的全国性媒体《中国青年报》上的报道发表之
后,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并且在许多重庆之外的地方媒体上也出现
了类似的报道。虽然在两天后《中国青年报》上又发表了题为《李庄:“我没罪”》的
相同两名记者采访李庄的简短报道,但前一篇报道的负面影响已经覆水难收,李庄的名
字在公共话语里已经被与“黑律师”等同起来。而对于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
伪证罪”以来饱受此罪名困扰的我国律师界而言,这篇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是给他们的
“伪证”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盐,引发了全国各地律师的强烈反应。这是因为,在李
庄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上百名律师因为所谓“伪证”问题被拘留、逮捕、起诉,有的
甚至被羁押超过一年,虽然最终像李庄一样被判刑的律师人数有限,但正所谓“程序就
是惩罚”,再加上“杀一儆百”的效果,《刑法》第306条已经成了悬在每一位从事刑
事辩护业务的中国律师头上的“306大棒”,不知道哪天就会掉下来。以至于律师圈内
早就广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
,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
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们对于《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感受就可想而知了。李庄并不
是受到“306大棒”追诉的最有名的中国律师,但李庄案与以前的上百起律师“伪证”
案件的最大区别,是借着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东风”,把律师“伪证”的问题第
一次明明白白地暴露在了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本来律师业内就普遍认为《刑法》第
306条是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并且多年来一直在通过律协、媒体等各种渠道呼吁废
除或修改这一条款,连《中国青年报》在2005年1月19日都发表过题为《有必要修改刑
法第306条》的关于重庆某律师涉嫌伪证罪后被无罪释放的文章。然而,2009年12月14
日的这篇报道竟然把受到“306大棒”追诉的律师从“恶法”的受害者变成了利欲熏心
、与党和政府作对的“黑律师”,这样一种在公共舆论上颠倒黑白的做法是让律师们无
法接受的。于是,该报道发表之后的短短几天之内,来自全国各地律师的批评和反驳文
章就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向了互联网。例如,后来成为李庄辩护人的陈有西律师,在14日
晚11点半看到这篇报道后,感觉事关重大,熬夜至凌晨两点写了一篇题为《法治沉沦:
中青报奇文批判》的文章发到自己的网站上,全面地驳斥了该报道中的错误观点,后来
几天又连续写作了《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论律师》、《论打黑》、《论智库》
等数篇十分犀利的评论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陈有西在这几篇评
论文章中对李庄案的专业分析,高子程才会邀请他与其共同担任李庄的辩护律师。
纵观全国各地律师对《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批评文章,其中所蕴含的“职业化”价
值观清晰可见。有的律师指出,在李庄案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中国青年报》通过这
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媒体审判”,违背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基
本程序要求;有的律师质疑记者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内幕——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大
量透露,因为根据刑事程序的要求,这些信息在开庭前连侦查机关和律师都无权透露;
有的律师要求记者说明“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等多处夸张描写的事实来源;还有
的律师在看到报道后马上通过短信和电子邮件与两位记者联系,要求其本着良知和职业
道德向全体中国律师道歉……毫不夸张地说,《中国青年报》的这篇报道将李庄案的性
质由一个北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个人问题转变成为整个中国律师业反抗媒体和公共舆
论偏见的一次“群体性事件”,而各地律师们迅速而强烈的反应也使此后的两个月里关
于李庄案的大量媒体报道不再是“一边倒”的批判态度,而是呈现出罕见的多样性,“
职业化”与“大众化”两种价值观在不同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李庄审判的两个月里,关于李庄个人的评价自然是媒体和网络评论的一个焦点,
而这其中许多评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将职业评价与道德评价混为一谈。《中国青年报
》的报道当然是一个例子,而一个更好的例子则是所谓“李庄嫖娼”事件。“李庄嫖娼
”的说法首先来自上文提到的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么宁对李庄的道德谴责,在庭
审即将结束的时候,公诉人忽然当众“爆料”说李庄“以办案为名,住着四星级酒店六
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引发了法庭上的一片哗然,也激起了李庄及其
辩护律师的强烈反驳。事实上,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对被告人进行这样的“道
德审判”并不罕见,因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模糊界限是“大众化”法律价值观的一个典
型特征。在这样一种价值观的引导下,法律不但具有形式理性,而且还意味着实质性的
价值判断。在社会主义时期,“大众化”价值观被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敌我矛盾”,也
就是区分“人民”和“敌人”,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刑事法律所调整
的则是更为尖锐的“敌我矛盾”——犯了罪的刑事被告人就是阶级敌人,应当受到法律
、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全方位谴责。公诉人对李庄的指责,无论是无心之作还是有意为之
,只不过是遵循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六十年公诉史里所形成的惯常逻辑而已。
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就在公诉人当庭爆出“李庄嫖娼”的同一天晚上,在天涯网
的重庆版上也有人贴出了关于此事的帖子,并附有李庄嫖娼被抓的照片,而重庆市高新
区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于1月3日调取了李庄嫖娼的事实,几天后《重庆晚报》也作出了
相关报道,声称警方找到了被李庄嫖宿的妓女章某,并贴出了龚刚模之弟龚刚华招待李
庄嫖娼的洗浴中心照片……然而,很快就有网友指出,所谓“李庄嫖娼”的照片存在许
多疑点,例如在照片中李庄赤裸上身,下身只围一条围巾,而身旁的民警所穿的也是短
袖夏装,这与李庄11月底在重庆会见、取证时的天气状况明显不符……网友们很快又发
现了这张照片的原图,二者的对比清楚地表明该照片是用图像软件合成的。同时,公诉
人声称李庄是在四星级酒店“嫖宿”,而《重庆晚报》所公布的照片上嫖娼的地点则是
一家名字被遮盖的洗浴中心。此外,重庆警方找到的妓女章某声称嫖客透露自己姓李,
是律师,这也明显违背了嫖娼者不自报真实身份的常理。于是,有人开始怀疑,“李庄
嫖娼”可能是重庆政法机关设计的一个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诉人在警方调查之前“未卜
先知”,然后警方为了弥补公诉人的过失事后“取证”,最后当地媒体扮演了“喉舌”
的角色,将这一事件在报纸上公之于众。
李庄在庭审后与自己的辩护人交流时,承认自己住了高级套房,但只花了75元泡过
脚,绝对没有嫖娼,因为如果真嫖了的话,他早就被警方拘留劳教了,根本没有以伪证
罪起诉他的必要。李庄的辩护人之一陈有西律师事后在上海律协的演讲中谈到这一事件
时,也认为“打黑是完全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强有力的公权力机关要用这种“舆论
追杀和道德审判”的方法去涂黑一个律师,十分荒唐。然而,思考一下,这种充满疑点
的事情为什么会在李庄案中出现呢?无论事实究竟如何,从社会效果来看,“李庄嫖娼
”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了公共舆论和普通民众对李庄的评价——这就是“大众
化”价值观的本质,它并不在乎什么正当程序,而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用工具,与政
府机关、新闻媒体共同组成一架强有力的国家机器,通过这架机器的高速运转让民众接
受党和政府对于某个人和某个案件的定性,把李庄和许多其他刑事被告人描绘成一个个
违法乱纪、道德败坏、人人喊打的罪犯,让他们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虽然李庄当庭就声称公诉人是在对自己进行“诽谤”,事后其辩护律师及许多法律
专业人士也都认为这种没有证据支持的“道德审判”是一种滥用公权力的做法,但这些
基于“职业化”价值观的看法对于公共舆论的影响力其实十分有限,而身陷囹圄的李庄
当然也不可能真的对公诉人就此事提起诉讼,因此表面上有些“口无遮拦”的公诉人事
实上是有恃无恐的。这个令人尴尬的现实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控辩双方地
位和权力/权利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
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当然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
师则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而“职业化”价值
观的根本理念,正是要通过注重法律程序、加强司法独立、促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扩
展律师诉讼权利等手段挑战这样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权利架构,从而将“政法系统”分
离为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而具有自我维系性的法律系统。但至少从本案来看,经过了三
十年的法制建设,这样一种受“职业化”价值观支配的法律改革之路依然崎岖而漫长。
李庄审判过程中最具戏剧性的事件,无疑是李庄的认罪以及在二审结束时所作的六
条陈述中的那首“藏头诗”。由于我国法院的庭审记录并不公开,因此无法得到关于李
庄陈述的准确记录,但根据事后的各种媒体报道,基本上可以确认,六条陈述的首尾之
字相连并谐音后所得出的信息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这一信息的出现自
然让人们对二审之前所发生的事情浮想联翩,而李庄也通过其辩护律师高子程透露,二
审前的确有重庆某部门的人员两次找他谈话。虽然这两次谈话的具体内容至今都不得而
知,但从二审出人意料地开庭审理与李庄一反常态当庭认罪的事实中可以推测,重庆方
面与李庄在二审前有可能达成了某种共识。许多关于本案的评论都将这一事件称为李庄
与重庆政法机关之间的“辩诉交易”,但笔者认为,以英美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辩诉交易
制度来描述该事件并不恰切。这是因为,所谓“辩诉交易”是在辩诉双方自愿的前提下
进行的,而且该交易有制度保障,一旦达成双方都必须遵守。而在李庄案中,如果公诉
方只是以二审开庭审理和缓刑为“诱饵”引诱李庄认罪,但还是作出了一年半有期徒刑
的终审判决,那么这就不是什么“辩诉交易”,而是一种刑事审讯技巧,在学术研究中
被称为“信任游戏”,也就是通过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减刑的一线希望来换取其信任,从
而达到让其认罪的目的,而认罪之后的结果却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并不有利。
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
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
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
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客观地讲,重庆方面在二审前后的应对策
略与上文讨论的两个事件中“简单粗暴”的“抹黑”做法相比有了十分明显的转变,首
先从李庄本人入手,诱其认罪,然后二审公开审理,一审中辩方要求出庭却没有出庭的
证人全部出庭作证,虽然这些证人明显受到了某种庭前“训练”,但至少整个二审程序
是相对公开、公正的,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是一个难得的先例。这样一来,一审的种种
程序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当庭认罪的李庄的公众形象也轰然倒塌,甚至连
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师同行对于李庄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也都开始产生怀疑。可以说,如
果没有“藏头诗”的出现,二审对于公诉方而言就是一次大捷,李庄案也有可能就真的
被办成了“事实清楚、程序合理”的“铁案”。
然而,李庄并没有束手就擒,他在二审过程中继续积极地为自己进行辩护,为这个
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的世纪审判”的案件留下了一个令人意犹未尽的伏笔。如果将李
庄和重庆方面从一审到二审的策略转变过程加以对比,就会发现,重庆方面为了弥补将
“大众化”价值观推向极致所引发的种种负面效果,所采用的方式恰恰是“职业化”价
值观所提倡的形式理性——当六名证人和两名警察接受了辩护律师的当庭指证,当李庄
认罪的话语被写入了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当审判长在庭审后破例地公开接受了媒体采访
,“职业化”的形式理性就被活生生地嫁接在了“大众化”的实质正义观之上……而可
以把《刑事诉讼法》倒背如流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寄托着十几万中国律师抗击“306
大棒”之希望的刑事辩护律师李庄,一度几乎成了“职业化”价值观符号象征的刑事辩
护律师李庄,在法律正义与人身自由的矛盾之间最终选择了后者,结果,他既没有成为
中国律师业的“先烈”,也没有得到自己所渴望的自由,而是成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大
众化”价值观之下的又一个牺牲品。
职业化与大众化:中国法律改革的理念冲突
李庄案终审判决之后,在法律界引发了许多思考。有的律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
求对“律师伪证罪”进行严格的司法解释;有的学者在网上按照英美法律程序组织陪审
团进行虚拟审判,最终宣判李庄无罪;还有不少人在言谈之间把这个案件作为我国法治
“大倒退”的佐证,嘘长叹短。而在一年之后的今天,这些声音都纷纷沉寂了,过去一
年里新发生的奇闻怪案已经太多太乱,似乎没有人再有时间和心情来反思李庄审判中相
互矛盾的两种法律价值观。但事实上,自从三十年前的“四人帮”审判中刑事辩护律师
第一次登上公众舞台起,“职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就一直左右着中国
法律改革的进程。在那次特别时期的特别辩护中,律师的出现对于判决结果当然起不到
任何实质性作用,但其符号化的象征意义却依然重要——它至少意味着,即使是对全中
国人民犯下十年大罪的文革主犯,也是需要有律师辩护的。然而,三十年后,在重庆的
法庭上,却容不下一个只是在为当地“黑老大”辩护的李庄。
在这颇具讽刺意味的历史交错之下,我们不禁要问,三十年的中国法律改革究竟改
变了什么?那些看上去很美的“职业化”理念,难道真的只是附在“大众化”正义这沉
重躯体之上的一层可有可无的皮毛吗?在又一个特定时期的特定语境下发生的李庄案,
放大了这两种法律价值观之间的张力,一方面体现出本土的“大众化”价值观在政府行
为和公共舆论里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却也显示出舶来的“职业化”价值观在法制建设
三十年后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生长状况。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是,即使在法律圈内,专
业人士们对李庄案的认识和评价也存在许多争议,例如平日里经常和辩护律师打交道的
检察官们,就往往比律师更认同重庆方面对李庄的定性,对“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也更
加支持。这些检察官并非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训练,也并非不理解司法独
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态度和思想
。同样,李庄审判期间,重庆当地的几位法学专家也纷纷公开论证李庄有罪的合理性,
而重庆之外的学者却大都认为李庄无罪,这也再次印证了俚语“屁股决定脑袋”中所蕴
含的道理。改变一个人的“脑袋”难,改变一个机构的“屁股”就更难,“职业化”价
值观在我国法律改革中所受到的更大阻力其实是在制度层面。
因此,陈有西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喊出的那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
能进,警察不能进”固然铿锵有力,但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制度保障,前景并不乐观。
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
很难有什么改变。而律师弱势地位的后果,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
的保障相对缺乏,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权力的“刀
把子”和“枪杆子”。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长此以往,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
力就会越来越受到质疑,律师业内也会产生两极分化,要么依附屈从于行政、司法机关
,要么就在“维权”的口号之下走向极端。事实上,综观世界各国法律史,在绝大多数
时候,律师其实是一种温和的中坚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起着十分重
要的作用,善待律师,让他们能够安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实无形中就化解了许多
社会矛盾,也就巩固了政权。
至于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理念,并不是我国政法系统
现任领导的创举,而只是共和国六十年法制史中始终流淌着的“大众化”价值观的最新
体现。而上文所引的薄熙来关于李庄案的谈话,则生动地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工具性本质
以及“政法”二字之间的紧密关联。事实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上层建筑”
的法律本来就是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服务的,无论是在资本主义体制还是社会主义体制下
,法律都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都是在“敌我矛盾”中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有力
手段。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权都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的,如何防止“司法为
民”的口号变成政府影响乃至控制司法的借口,如何防止“大众化”被扭曲成“政治化
”,甚至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要害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之下,法律的工具性和“大众化”价值观将长期存在,而从
李庄案来看,“职业化”价值观则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生根发芽。认清这一现实,
所谓的司法改革“倒退论”其实是一种对我国法律改革进程的乌托邦式的误解,因为改
革从来不是从一种价值观到另一种价值观的线性变化,而是两种不同价值观在具体的制
度和事件中的持续博弈。片面地将“大众化”价值观视为陈旧、落后的理念而嗤之以鼻
,并不会使“职业化”价值观真正进入法律人和党政机关的日常行为逻辑里,反而更可
能让它浮在表面上,看似出尽了风头,却根本无法促进与“大众化”价值观骨肉相连的
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实践者而言,认真对待法律的工具性
和人民司法传统,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认真对待权利,因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逻辑和土壤
,才能看到后者的生命力和希望。
(相关简介:刘思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
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刊于《领导者》总第38期(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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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去读法律专业,毕业后申请中国律师执照,继承你妈专业,为你父亲申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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