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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吕丽萍有言论自由,金马奖无封杀权力——言论自由、平等逻辑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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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GayStudy 俱乐部 】
发信人: msgc (为了下一代免遭变态残害), 信区: GayStudy
标 题: 吕丽萍有言论自由,金马奖无封杀权力——言论自由、平等逻辑和同性恋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Apr 8 12:27:32 2013, 美东)
那些为我们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霍姆斯(Oliver Holmes)
一 歧视的风波
2011年6月26日,“冯伟牧师”发微博称:“纽约州议会昨晚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提案。这是美国第六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州,也是最大的一个州。求神怜悯这片日益堕落
的土地!即使有一天若这里法律规定反对同性恋会被判刑,我也仍然要传讲:同性恋是
罪。神爱罪人,但神恨恶罪!信靠耶稣,胜过罪恶,出死入生。”影视明星吕丽萍转发
了这条微博并加上一句话:“弟兄姊妹转起来!”随后,“冯伟牧师”再发微博:“罗
马书 1: 26-27 ‘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
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
羞耻的事,就在自已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吕丽萍转发了这条微博并又加上一
句话:“给力。”(简称“吕丽萍的言论”)
无独有偶,同为影视明星的吕丽萍丈夫孙海英数年前也曾在媒体发表看法,如“
同性恋就是犯罪!什么叫同性恋啊,什么叫双性恋啊?这都不是道德堕落、败坏可以形
容的,简直是犯罪!这都是违背人性的,都是犯罪!这没有什么好谈的,我决不能认同
。”等等(简称“孙海英的言论”)。夫妇俩的反同性恋言论引起轩然大波。作为去年
台湾电影金马奖的影后,按照惯例吕丽萍今年理应担任颁奖嘉宾,却一度传出消息,金
马奖的主席和执委会表示:“金马不能控制得主的发言,但不支持不认同任何歧视言论
。关于邀请吕小姐来台颁奖一事,金马会暂缓进行。”(简称“金马奖封杀令”,因时
事易变,本文不理会是否变动情况,假定该事实为真并在此基础上分析)
中央电视台在报道中也对吕丽萍夫妇进行了批评,主播在节目评论道:“我想,
作为一个社会名人,有影响力的名人,自己应该反思或者反省一下。我们尊重名人本人
的信仰,甚至我们也允许他们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去认同一个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可以如此公开地对一个在中国社会还有些特殊的群体去表达
你的歧视。不用回避,在我们身边有一部分人的取向和大多数人是不同的,但是,他们
也在为这个社会辛勤地付出着。同性恋者和我们一样,都拥有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和发
展的权利,并且这样的权利不应该受到哪怕是观念上的侵犯。我们想对同性恋人群说一
声,套用一句我们非常熟悉的话,‘我可以不认同你生活的方式,但我愿意捍卫你不同
于我的生活的权利。’”(简称“中央电视台的言论”)
我有一个问题:假如吕丽萍夫妇其实也是同性恋,但他们以同性恋为耻,发表反
对同性恋的言论,投身各种活动中表达他们反对同性恋的立场,你对此有何看法?
二 言论的分类
1、纯粹言论和行动言论
(1)行为的分类
“行为”是人的外在表现,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言论”行为,其目的在于
交流和传播想法,其过程和结果会形成口头或书面的言语,但这些言语不会直接产生物
理位移的后果,例如说话、写字等;另一种是“行动”行为,其过程和结果表现为人或
被作用的对象直接发生物理位移,例如走路、打人等。行动行为不含有言论,但言论行
为总是伴有发言行动,毕竟说话也得动嘴,写字也得动手等。
(2)言论行为的分类
把产生言论必然伴有的发言行动也即把说话的动嘴、写字的动手等行动分离之后
,必然伴有的发言行动不予考虑,可以将所产生的言论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言论
,另一种是“行动”言论。纯粹言论的内容没有直接指向任何行动,行动言论的内容直
接指向各种行动。对于部分是纯粹言论,部分是行动言论的情况,可以在整体上认为是
行动言论,对行动言论的分析同样也会分析到其言论的纯粹部分。
例如有人对你说:“你真坏。”这句话是纯粹言论,其内容没有直接指向任何行
动。而劫匪举枪对准银行职员并说:“把钱给我。”这句话直接指向胁迫转移金钱的行
动,属于行动言论。纯粹言论和行动言论仅是“事实”上的分类,不是“法律”上的评
价。这种分类的作用在于为了“法律”评价上的方便,先对“事实”予以区分。
在行动言论中,又可以根据直接指向的行动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非强制性行动
言论与强制性行动言论两种。对于非强制性行动言论,任何人都没有执行该言论的义务
;而强制性行动言论实质上就是命令,特定义务人有执行该命令的义务。例如上级在工
作上发出一个命令要求下级做某事,下级认为该命令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纠正,但是
在命令被撤销或变更前,下级负有执行该命令的义务。
2、孙海英和中央电视台的言论属于纯粹言论
孙海英和中央电视台的言论内容一样,都没有直接指向任何行动。除了报道相关
风波的事实外,中央电视台的言论的内容是纯粹的评价。
3、吕丽萍的言论和金马奖封杀令属于行动言论
和孙海英的言论不同,吕丽萍在微博转发了“冯伟牧师” 的反同性恋言论同时加
上一句:“弟兄姊妹转起来!”就直接指向了让其他人转发其微博言论的行动,因此整
体上来说属于行动言论。
金马奖封杀令前半部分是纯粹的言论,后半部分“关于邀请吕小姐来台颁奖一事
,金马会暂缓进行。”直接指向了拒绝邀请吕丽萍出席活动及作为嘉宾颁奖的行动,因
此整体上来说属于行动言论。
吕丽萍的言论和金马奖封杀令虽然都是行动言论,但是在行动是否具有强制性上
却截然不同。
吕丽萍的言论虽然有让人将微博评论“转起来”的行动指向,但是这种转发行动
不具有强制性——吕丽萍也没有权力强制别人,其他人见到后可以转发,也可以不转发
。由于把微博言论“转起来”的行动不是强制性的行动,吕丽萍的言论是非强制性行动
言论。
而金马奖封杀令是强制性行动言论。金马奖作为一个合法团体和公共机构,有权
力依法依约举办电影节和强制工作人员行事,如果相关工作人员违抗命令按照惯例邀请
吕丽萍来台颁奖,极有可能发生被惩处甚至解雇的法律后果;如果严格按照金马奖封杀
令行事,金马奖电影节举办时若该命令还没有撤销,即使吕丽萍想过来想颁奖也会被拒
之门外,自讨没趣。
但是,权力并非漫无边界,它也必须接受法律的评价。相关法律分析的关键就在
于金马奖封杀令的强制性行动是否合法,也即金马奖是否有权力强制实施歧视反同性恋
人士行动。
三 法律的分析
1、言论行为的法律评价
纯粹言论的法律评价只须审查该言论的言语内容,例如有人对你说:“你真坏。
”这句话是纯粹言论,没有直接指向任何行动,只须审查该言论的言语内容“你真坏。
”是否违法即可。
行动言论的法律评价应当将言语内容和该言语内容中直接指向的行动合并审查。
劫匪举枪对准银行职员并说:“把钱给我。”这句话是行动言论,必须将该言语内容“
把钱给我。”和该言语内容直接指向的胁迫转移金钱行动两者合并在一起审查,综合理
解和判断其是否违法。可以看到,单独的言语内容“把钱给我。”并不违法,但该言论
内容直接指向的胁迫转移金钱的行动违法,两者合并在一起综合理解和判断就会发现其
涉嫌触犯刑事上的抢劫罪等法律。你对买你饮料的人说同样的话:“把钱给我。”之所
以不违法,是因为单独的该言语内容“把钱给我。”不违法,该言语内容直接指向的饮
料买卖交易行动不违法,两者合并在一起综合理解和判断也不违法。
2、孙海英和吕丽萍的言论没有违法
(1)纯粹言论和行为言论的分别评价
孙海英的言论是纯粹言论,只须查该言论的言语内容是否违法即可。虽然孙海英
说了很多让支持同性恋人士看来非常冒犯的言论,但是他的这些言语内容只是在表达一
种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目前尚没有法律的规制,所以不违法。与国家公权机关工作
人员评价犯罪可能引起的后果不同,无论孙海英所说同性恋是犯罪属于法律层面的评价
还是宗教层面的评价,他都有这个权利,别人对此接受或反对或置之不理,也是别人的
权利。
吕丽萍的言论虽然是行动言论,但是该言论的言语内容“弟兄姊妹转起来!”直
接指向的是让其他人转发其微博言论的行动,无论是其微博言论还是转发其微博言论的
行动都不违法。客观上来说,虽然“冯伟牧师”的相关言论可以看出其反同性恋的价值
观,但是仅就转发并加上“弟兄姊妹转起来!”和“给力。”而言,无从判断吕丽萍的
意思是否也是反同性恋,毕竟不反对同性恋甚至支持同性恋的人士,也是可以用这样的
方式呼吁他人关注或批判“冯伟牧师” 反同性恋的言论。至于吕丽萍自己承认或有其
他证据结合推断,是另外一回事。
(2)宪法和人权
首先,由于吕丽萍夫妇都是基督徒,只要据此提出相关抗辩,他们在关于同性恋
的言论中所表达的价值标准也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存在
竞合,涉及言论自由的同时也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
其次,吕丽萍夫妇都是内地公民,发表的反同性恋言论也在内地,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第36条的言论与宗教信仰自由规定的保护。即便以金马奖所在的
台湾地区法律来看,也符合《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的言论与信仰宗教自
由。就算按照国际人权标准来看,两人发表其意见,提出主张,公开以教义表示宗教或
信仰自由,也受《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和第19条关于思想、良心、宗教以及言论自由
规定的保护,等等。在现有批评中,也没见有人认为他们的言论违法并给出具体根据。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评判两人的言论,吕丽萍夫妇
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权利时,没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有人认为批评同性恋群体没有违法,但批评同性恋个人就构成侵
权,这也是错误的。无论是批评同性恋整体还是同性恋个人,只要没有违法,都不构成
侵权,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里也说道:“人人在行使他的权
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
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
利的正当需要。”
(3)施奈德诉费尔普斯案的比较
最近有个涉及反同性恋言论的施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作出终
审裁判了:
2006年3月,美国士兵马修?施耐德(Matthew Snyder)在伊拉克牺牲后,他的家
人在天主教堂为他举行葬礼。费尔普斯(Fred Phelps)领导的宗教组织Westboro
Baptist Church(简称WBC)在教堂附近抗议,举出标语牌:“为9?11感谢上帝”、“
为死了士兵而感谢上帝”、“同性恋毁国”,“你下地狱”和“上帝恨你”等等,表达
其一贯反天主教和反同性恋的诉求。马修?施耐德的父亲阿尔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在出席葬礼时并不知情,当晚看到新闻播放后深感受害,作为原告将WBC和参
与抗议的费尔普斯及其两个女儿一起告上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但被告上诉后推翻
一审判决,原告因此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2011年3月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压倒性多数作出裁判,裁定施奈德诉
费尔普斯案维持原判,即被告对葬礼的抗议合法,他们的行为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
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结合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代表多数意见发表的裁判
要点,比较该案和吕丽萍夫妇的言论,可以发现:
第一,在言语内容上,该案被告所举标语牌的反同性恋内容及其集会抗议行为没
有违反美国法律,而吕丽萍夫妇的反同性恋言论内容及其发表方式也没有违反中国法律
,两者在法律上的评价相同;
第二,在行为方式上,该案被告是在公共场所抗议,而吕丽萍夫妇的言论是在公
共媒体发表,两者议题都是同性恋的公共议题,都属于公共场合的公共事件。需要说明
一点,该案被告的抗议其实牵涉到特定的死者个人,但是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并非
针对死者个人,两者原无个人恩怨,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抗议并非真实信念,
被告不是以公共抗议之虚行攻击私人之实。事实上被告在过去多年来一贯如此,以不同
的方式在公共场所针对不同对象广为宣传他们的反天主教和反同性恋信念;
第三,在感情伤害上,大法官们也承认被告的抗议有不当之处以致伤害了死者家
属的感情,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痛苦,但是不能以扼杀别人的合法行为来避免自己的感
情痛苦。权衡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他们的这种痛苦不受法律保护。通常来说,该案被
告的抗议行为给特定的死者家属带来的痛苦,要远比吕丽萍夫妇的言论给不特定的同性
恋个人带来的痛苦大得多。
在这个判例中,被告的抗议言论主要是纯粹言论,他们所举的标语牌——“同性
恋毁国”等没有违反美国法律,只要没有违法,就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虽然中国和美
国的风土人情有所不同,但是相关经验可以思考借鉴。反同性恋的葬礼抗议行为都受到
法律保护,在性质、情节和程度上都远比其轻微的吕丽萍夫妇的反同性恋言论也理应受
到法律保护。
3、中央电视台的言论没有违法,但有违公共伦理。
(1)中央电视台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中央电视台的言论是纯粹言论,只须查该言论的言语内容是否违法即可。中央电
视台批评吕丽萍夫妇反同性恋,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它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
由的范畴。言论自由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之下,只是公民或自然人享有,单位组织不在其列。
(2)中央电视台的言论对公众造成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里有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
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在中国内地,新闻广播电视事业是“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服务的。
中央电视台的言论中批评吕丽萍夫妇言论的不是嘉宾或受访者,而是主播,且其
以“我们”的名义评价,会让公众认为这是代表中央电视台的看法和价值观。中央电视
台单方批评吕丽萍夫妇反同性恋,站在支持或不反对同性恋的这一方立场,容易让公众
以为吕丽萍夫妇反同性恋不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批评反同性恋、支持
或不反对同性恋才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公器沦为个人工具,公私不分有违公共伦理
中央电视台是什么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电视台,是广播电影电视部属
下的国家副部级事业单位,有国家特权扶持。这样一家肩负着社会责任的国营机构和公
共媒体,本来应当尽力保持价值中立,避免给公众强加或误导某种价值观。但是非常遗
憾,他们没有考虑过中央电视台的新闻媒体角色,也没有考虑过不支持同性恋的纳税人
的感受,有的纳税人可能会因此愤怒——我纳税养的中央电视台原来是被同性恋控制的
,我为什么要养同性恋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的主播代表中央电视台批评吕丽萍夫妇的反同性恋价值观,说不定让
有些人以为中央电视台与他们早有宿怨,对其公正和中立深表怀疑。中央电视台这种批
评单方价值观的言论公私不分,是滥用职权的表现,这种行为将国家公器沦为个人工具
,违背了公共伦理,应当受到谴责。
(4)公众人物享有和常人同等的言论自由
中央电视台的言论和许多名人为了批评吕丽萍夫妇,以他们是公众人物为由认为
他们不宜或不能发表这类批评同性恋的言论。这是谬论。公众人物享有和常人同等的言
论自由,他们可以发表赞美共产党的言论,当然也可以发表批评同性恋的言论。
什么是公众人物?代理言论自由名案好色客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的律师艾萨克曼(Alan Isaacman)一语中的:“公众人物就是法律上被假
设具有较厚脸皮的人。”厚脸皮用来做什么的?当然是用来防御和抵挡别人的言论攻击
。如果像中央电视台的言论说的那样,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比常人的言论自由少,艾萨
克曼律师就不会那样说了,他就应当说:“公众人物就是法律上被假设具有较小嘴巴的
人。”
理解艾萨克曼律师的比喻,就会明白吕丽萍夫妇的这场风波并不适合用公众人物
这个概念讨论。在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语境说公众人物,首先是民法的概念,主
要是民法上人格权的概念。如果娱乐明星蔡康永发表言论批评吕丽萍,吕丽萍起诉他说
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受损等,他可以用吕丽萍是公众人物的理由来抗辩,认为明星在法
律上是被假设脸皮较厚的公众人物,脸皮厚到刀枪不入,这点批评无关痛痒。但是,如
果吕丽萍说蔡康永也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比常人的言论自由少,蔡康永和
她都没有发表这类批评言论的自由,未免可笑了。
公众人物源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William Brennan)代表9比0的多数意见认为,政府
官员应该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即使这些批评是错误的,沙利文警长作为政治公
众人物,媒体对其批评不构成诽谤,“除非其证明该不实之词是出于‘实际恶意(
actual malice)’,即明知其不实或全然不顾其是否不实。”这类人最早被称为“公众
官员(Pubilc official)”,但涵盖面较为狭窄,为了涵盖面更为广泛后来就称为“
公众人物(Pubilc Figure)”。从这个判例也可以见到,公众人物与人格受害的脸皮薄
厚有关,与言论自由的嘴巴大小无关。
许多人对这场风波的“始作俑者”熟视无睹,潜意识里以为牧师有特殊的宗教信
仰自由权利,“冯伟牧师”反对同性恋无可指责,吕丽萍夫妇反对同性恋就不行了。其
实非另有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并不因为牧师的身份增加或减少,常人与牧师也
享有同等的宗教信仰自由,影视界公众人物吕丽萍夫妇和宗教界公众人物“冯伟牧师”
也享有同等的宗教信仰自由。如果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比常人的言论自由少,那岂不是
公众人物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比常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少?依此类推下去,公众人物的自由
应当比常人的自由少?那么,常人可以讨论支持或反对同性恋,但公众人物都必须闭嘴
,因为你们的自由比常人少。
2、金马奖封杀令违法
(1)违反平等法律
从《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和《中华民国宪法》
第7条等规定来看,反对同性恋人士和支持同性恋人士一样,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鼓吹
同性恋不违法,批评同性恋也不违法,既然吕丽萍的言论不违法,就理应与其他人的言
论一样平等对待,金马奖封杀令错就错在没有做到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吕丽萍和反同性恋
人士。
假如金马奖现场活动的保安人员中有与吕丽萍夫妇一样的反对同性恋的基督徒,
他接到金马奖封杀令后一定很困惑,在工作上来说他应当执行这个歧视反同性恋人士的
封杀令,在内心信仰上来说,他又不能接受这个歧视反同性恋人士的封杀令,这是不是
侵犯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呢,你说他该怎么办?
有的人可能这样为金马奖封杀令辩解:吕丽萍不是台湾公民而是中国内地公民,
所以不适用《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的平等条款。但如果金马奖也是这样辩解就错上加
错了。暂且不去细说其中较为繁复的法律适用,这样的辩解在政治上是无知的,歧视的
不仅是反同性恋人士,还歧视所有的非台湾公民,包括所有非台湾的电影人士和关心两
岸统一的非台湾公民,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扩大化了。
(2)假公济私
吕丽萍的言论是在微博以自己的名义转发和评论,其言论是私人性质,没有人认
为她的这番言论代表哪个具体的公共组织。可是金马奖封杀令不同。金马奖原由台湾“
行政院新闻局”主办,后由“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主办,该基金会
还专门设有台北金马影展执行委员会,没有人否认这个金马奖是个公共奖项,这个金马
奖也没说自己是同性恋电影奖项。
如果宗旨和章程规定金马奖为同性恋团体,对反同性恋的人士一律封杀,封杀吕
丽萍是照章办事也还情有可原,吕丽萍对此不服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审查相关规定是否违
法,还其平等权利。可是,金马奖没有公开这类规定——公开这类规定恐怕许多观众和
明星都不买账了,金马奖封杀令客观上是把持该奖项的实际控制人在假公济私,滥用职
权。
有人以金马奖的价值观为之辩护,有气无力。如前所述,你金马奖如果有不得反
同性恋的价值观为什么不早点公示出来?为什么要欺骗不支持同性恋的人捐助或参加活
动?其实“财团法人中华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及其台北金马影展执行委员会意识
到这些问题后,也不可能承认自己有这种价值观。他们办电影节是发展电影事业,本应
欢迎所有支持电影事业的人关注他们,对支持或反同性恋人士都应一视同仁;电影奖项
归属应当是基于电影的标准,而不是基于同性恋的标准,不能同性恋题材、同性恋导演
或同性恋投资等同性恋相关电影就优先获奖;他们的活动经费有一部分是台湾政府资助
的,得到这些资助不是以同性恋的理由,而是以电影的理由。
(3)以双重标准歧视和压制反同性恋人士与反同性恋言论。
1965年,年仅15岁的高中生廷克与同学为反对越南战争,佩戴象征反战的黑色臂
章要求美国政府停战,在学校内上课也是如此,因此受到学校处分。因为该学校规定任
何学生不得佩戴这种臂章,否则将给予停学处分,直至学生拿掉臂章才可以回校上课。
廷克不服,由其父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学校的惩戒并予以赔偿。这便是廷克诉德斯?
莫因斯学校案(Tinker v. Des Moni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廷克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以7比2的比数判
决廷克胜诉,大法官福塔斯(Abe Fortas)代表多数意见认为:第一,言论自由同样适
用教师和学生,让学生畅所欲言是教育过程的重要部分,如此才能培养独立人格,最终
达到教育目的;第二,施教的学校可以对受教学生的权利加以限制,但必须是因为这些
权利会干扰到学校的教学秩序或者是侵害其他人的权利。而在此案中,学校对干扰秩序
或侵害权利举证不能,学生佩戴臂章仅是消极和沉默地表达言论,教学人员的恐惧与忧
虑不能构成限制言论自由的正当理由;第三,该学校允许佩带其他标志,包括十字架、
政治标志或其他争议性标志等,唯独只有反战的黑色臂章受到校纪校规的限制,这是对
特定主体和特定言论的压制,相关制度因此违宪而无效。
中央电视台和许多人都没有看到金马奖封杀令其实有一个隐含的双重逻辑:金马
奖歧视和压制反同性恋的言论,客观上优待支持同性恋的言论,造成同是合法的支持同
性恋的言论和反对同性恋的言论受到不平等对待,实质上是歧视和压制反同性恋群体与
反同性恋言论。
(4)双重标准为所欲为将令人无所适从
吕丽萍的言论既然受《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的言论与信仰宗教自
由保护以及相关人权公约的保护,金马奖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封杀她?没有。吕丽萍的
言论是合法的,按照相同的逻辑,你金马奖可以封杀这种合法行为的行为人,同理也可
以封杀其他合法行为的行为人。金马奖今天被同性恋控制了,可以当枪使为同性恋说话
,明天被异性恋夺回控制权了,也可以被当枪使为异性恋说话。吕丽萍夫妇因反同性恋
言论被痛骂,现在拍手称快的人也许到时会深受其害。
例如,哪一天公开同性恋身份的娱乐明星蔡康永和异性上床,得罪金马奖相关工
作人员了,以蔡康永是金马奖和非双性恋的同性恋的叛徒为由,一样可以封杀蔡康永。
不错,你蔡康永玩双性恋没有违反法律,但是金马奖可以封杀反同性恋的吕丽萍,为什
么不可以封杀双性恋的你?
四 平等的逻辑
1、歧视的反思
标榜宽容未必懂得宽容,自诩平等未必理解平等。中央电视台的主播说对同性恋
群体说:“我可以不认同你生活的方式,但我愿意捍卫你不同于我的生活的权利。”其
实他没有理解这句话。中央电视台的言论偏袒批评吕丽萍夫妇的这一方,认同的是同性
恋的生活方式,捍卫的是同性恋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吕丽萍夫妇发表反对同性恋的言
论也是他们的生活方式、自由和权利,中央电视台为什么没有同等认同和捍卫呢?这不
是歧视反同性恋人士吗?
有人认为吕丽萍夫妇的言论很不负责任,这很欠缺思考。不负责任?你是谁生的
,是同性恋生的?同性恋之间的性生活不能自然生育小孩,人类怎样繁衍?有什么比这
更大的责任?对于反同性恋人士来说,光不能生育这个反对理由就足够了。在他们看来
恰恰相反,吕丽萍夫妇勇于肩负责任,说出了无数老百姓特别是许多为人父母者的心声
和诉求。你认为反同性恋不负责任,反同性恋的人士看你才是不负责任,孰是孰非?
在广义上严格保持语义一致性来说,有差别就可分类评价,有分类评价就有歧视
,这是社会现实难以完全改变的。“好”歧视“中”和“坏”,“中”歧视“坏”,“
坏”歧视更坏,广义上的歧视多种多样,数不胜数,数不胜数,这正是让人困惑之处。
歧视不存在,差别也不存在,伦理和信仰也不复存在。但法律上的歧视范畴就相对要狭
窄很多,只有构成法律上被禁止的歧视,才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对于许多反同性恋人士来说,反对同性恋是坚守信仰上的信条和伦理上的原则,
善反对恶,无所谓歧视。不少博学有识之人深思熟虑之后仍然反对同性恋,是因为同性
恋让他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事逻辑濒临崩溃,让他们对人类和社会的未来感到焦虑和恐惧
——举例而言,同性恋是自愿的,乱伦、卖淫和通奸等与性相关的罪错行为也是自愿的
呀,支持同性恋无异于支持乱伦、卖淫和通奸等罪错行为。
每个人的思想上对某些事物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歧视,有歧视是因为有差别,而这
些差别也往往是区分人与人不同之处,也正是每个人的独一无二之处。这些歧视往往反
映了一个人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例如有人被某种人帮助过可能就会认为某种人好
,优待某种人客观上间接歧视了其他人;同理,有人被某种人欺骗过可能就会认为某种
人坏,直接就歧视某种人。这都很正常。明智的人在行动时会辨识到这种歧视,从这种
歧视中解放出来,另外找到合理的标准实现平等对待。为了顺应自然和社会的差别,尊
重人的个性和特点,人们必须容忍许多歧视。例如,现实中地域歧视是很常见的,在中
国范围内歧视某省人,在某省范围内歧视某县市人,在某县市范围内歧视某村镇人,等
等。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只要这些地域歧视没有落实在强制性行动上以致违反平等法律
,仅仅停留在思想上,仅仅停留在纯粹言论或非强制行动言论上,就不违法,就应当受
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言论自由上,有些特殊群体是受到特殊对待的,例如残疾人,即便是纯粹或非
强制行动言论,稍微歧视残疾人也很容易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
条规定有:“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
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同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
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将吕丽萍夫妇言
论中的“同性恋”置换成“残疾人”,他们敢对残疾人发表类似的反残疾人言论,认为
残疾人“肮脏”、“犯罪”和“毁灭人类”等,就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和“贬低损
害残疾人人格”而违法了。但他们没有。立法上给予如此保护,是因为残疾人全部或者
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在行动上处于显而易见的弱势状态。可是同
性恋不是残疾人,相信许多同性恋也不会承认自己是残疾人,就外在表现来看,除了性
取向不同,同性恋在行动上与异性恋无异。
在法治上,言论是否表达歧视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所表达的歧视言语或言语指向
的歧视行动是否违反法律。没有违反法律,那么就在法律规定的可争议范围内,是合法
的。除了直接或间接与性取向相关的法律之外,同性恋在日常生活中是受到相关人权公
约和中国内地的平等法律保护的。对于这些法律来说,只要是公民或自然人,就理所当
然地受到同等保护。例如,反同性恋人士基于歧视原因打伤同性恋人士,司法机关不能
因为被打伤者是同性恋就怠于追责,同性恋也是人,同性恋被打伤也要依法追责。
但在直接或间接与性取向相关的法律上,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都确
实存在行动上歧视同性恋的规定——虽然传统上不认为这是法律上的歧视。例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和第8条等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两男之间或两
女之间不能结婚。有支持同性恋和异性恋平等的人致力于争取立法规定同性恋可以在法
律上结婚,也即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意味着什么?如果只是将婚姻法律改动几个字,
只要是人,两个人就可登记结婚,这倒也省事。不少人自己不是同性恋,没有深入思考
就从平等的模糊认识和同情心出发,稀里糊涂支持包括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内的同性恋
平等权益,有的甚至觉得很好玩。可是现实的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同性恋和异性恋在法
律上平等之后必然引起许多法律关系的变动,以致颠覆传统的法律格局。例如,同性恋
婚姻合法化了,同性可以是你的配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你的同性配偶和你的父母是你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你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
祖父母也才是你的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等等。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声音如此强大
,不足为奇。
2、平等的政治
某些同性恋争取平等权益常是简单地一分为二,以为这个世界上不是支持同性恋
的,就是反对同性恋的,支持同性恋的就是自己的朋友,不支持同性恋的就是自己的敌
人。反对同性恋的吕丽萍夫妇是自己的敌人,支持吕丽萍夫妇有言论自由的人也是自己
的敌人。
然而世事复杂,在法律议题上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妨一分为三:第一种人是支持
派,旗帜鲜明地支持同性恋,认为同性恋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权益;第二种人是反对派,
旗帜鲜明地反对同性恋,反对同性恋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权益;第三种人是中间派,有的
是无所谓,有的是没想过,有的是不置可否,等等,没到必要时候不表态,总体来说就
是目前在支持或反对同性恋有与异性恋平等的权益上还没有明确的态度。
反对派往往难以争取,中间派才是支持派争取到同性恋平等权益的关键所在。假
如某些地方的文化上有所谓同性恋“霸权”和“政治正确”的存在,那也是中间派的容
忍起了很大作用,无论怎样争取同性恋的权益,都必须要考虑和平衡中间派的权利和态
度。金马奖封杀令的失策就在于挺支持派,灭反对派,同时打压中间派。反对派的言论
自由得不到保护,中间派的言论自由当然也得不到保护,只会将中间派推到反对派。
《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
以德报德。’”这里的“直”可以理解成法律上的平等,支持派像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
,像对待中间派的权利一样,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反对派的权利,才能做到以直报怨。也
许这才是天然居于少数地位的同性恋争取同等权益的理性态度和恰当方法。
3、一致的逻辑
无论是理性的要求,还是经验的要求,逻辑都自洽一致。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对此深有感悟:“我们可以持不同的看法,并尽全力主张自己的看法。如果
我上述说法成立的话,那么法治的核心就是一种态度,即一致性的态度。在这种态度下
道德不只是个人之间不同认识或看法的问题。这种态度允许我们持不同意见,但它要求
这些分歧必须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之上。建立在信仰之上的分歧意味着尊重他人寻求真理
的尝试,但不认为他人和自己的不同观点都是正确的。”
平等的逻辑也一样,它的正当要求是:平等追求平等,平等维护平等,无论是过
程还是结果,无论是手段还是目的,都应当追求平等在整体的一致性。中央电视台的言
论和金马奖封杀令之所以不当甚至违法,就在于违背平等的逻辑,以不平等的手段追求
实现平等的目的。在争取同性恋平等权益的历史上,金马奖封杀令实在是为达目的不择
手段的糟糕范例。
最后回到开篇的问题:假如吕丽萍夫妇其实也是同性恋,但他们以同性恋为耻,
发表反对同性恋的言论,投身各种活动中表达他们反对同性恋的立场,你对此有何看法?
我的回答是:以平等的手段实现平等的目的,正是平等的逻辑。吕丽萍夫妇有反
对同性恋的言论自由——同性恋有反对同性恋的言论自由,异性恋也有反对异性恋的言
论自由;同理,同性恋有反对异性恋的言论自由,异性恋也有反对同性恋的言论自由,
依此类推。
异端 Nemo
(Nightwish乐队演唱,罗锦祥草译)
我在本如是 This is me for forever
众忖我失魂 One of the lost ones
我在本无名 The one without a name
众指我迷途 Without an honest heart as compass
我在本如是 This is me for forever
我在本无名 One without a name
投入全身心 These lines the last endeavor
求知觅真义 To find the missing lifeline
好雨适时降 Oh how I wish,for soothing rain
启程再逐梦 All I wish,is to dream again
仁心暗蒙尘 My loving heart lost in the dark
平反寄未来 For hope ,I’d give my everything
拈花作书签 My flower,withered between
荣枯华年页 The pages two and three
曾经便永恒 The once and forever
罪随怒放逝 bloom gone with my sins
天使伴眠行 Walk the dark path,sleep with angels
忏悔寻救赎 Call the past for help
惟爱撼我心 Touch me with your love
揭示我真名 And reveal to me my true name
好雨适时降 Oh how I wish,for soothing rain
启程再逐梦 All I wish,is to dream again
仁心暗蒙尘 My loving heart lost in the dark
平反寄未来 For hope,I’d give my everything
好雨适时降 Oh how I wish,for soothing rain
启程再逐梦 All how I wish ,is to dream again
过去到永远 Once and for all And all for once
异端是我名 Nemo my name for evermore
扬帆正还乡 Nemo sailing home,Nemo letting go
好雨适时降 Oh how I wish,for soothing rain
启程再逐梦 All I wish ,is to dream again
仁心暗蒙尘 My loving heart lost in the dark
平反寄未来 For hope,I’d give my everything
好雨适时降 Oh how I wish ,for soothing rain
启程再逐梦 All how I wish,is to dream again
过去到永远 Once and for all And all for once
异端是我名 Nemo my name for evermore
[译者注]:Nemo源于拉丁语,本义为没有人,无人,即英语的no one。如拉丁法谚:“
Nemo tenetur seipsum accusare.”意思为“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后引申为
无名氏,无名之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持有异教信仰或主流宗教中非主流派别信念的人
为了免受宗教迫害,深居简出,隐姓埋名,也被称为Nemo,Nightwish乐队演绎的《
Nemo》歌词内容即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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