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 发帖数: 6104 | 1 http://news.sohu.com/20130716/n381756290.shtml
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
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加之此前两位新律师向媒体表示,要对李
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该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发酵。
据了解,在李某某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
酒吧的陪酒员?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 晚在酒吧喝酒时
,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
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 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
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尽管这些细节与多家媒体的报道内容矛盾,
但李家人还是认为,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 等地也有监控录像。因此,李
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据深圳晚报)
16日,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
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
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
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以下为微博原文:
@易延友: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
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
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
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微博热议: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
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
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
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
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
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
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
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 |
b********r 发帖数: 6 | 2 嗯,以后强奸这个清华教授可以把危害达到最小化,基本可以认定为为民除害。 |
y***i 发帖数: 11639 | |
b********r 发帖数: 6 | 4 我错了, 强奸这个清华教授应当等同强奸智障,罪加一等 |
x******g 发帖数: 33885 | 5 希望有一天这个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被一个男人强奸。 |
w****y 发帖数: 2952 | 6 搞民粹总是很容易。李天棚又激动了。前几天网上公知为湖南非法集资死刑的老板喊冤
,用的理由是受害人过错原则是法定轻判原则,被骗钱的都是贪高回报的。碰到李公子
受害人过错原则又不适用了。
【在 w*j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news.sohu.com/20130716/n381756290.shtml : 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 : 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加之此前两位新律师向媒体表示,要对李 : 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该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发酵。 : 据了解,在李某某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 : 酒吧的陪酒员?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 晚在酒吧喝酒时 : ,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 : 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 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 : 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尽管这些细节与多家媒体的报道内容矛盾, : 但李家人还是认为,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 等地也有监控录像。因此,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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