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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临武瓜农尸检报告是为城管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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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死亡话题: 鉴定话题: 外力话题: 死因话题: 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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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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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信人: trueme (真实的我),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临武瓜农尸检报告是为城管脱罪?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Aug 2 22:44:21 2013), 站内
导语
湖南临武瓜农死亡事件尸检结果7月31日公布,得出的结论是: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
诱发
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该死因鉴定一出,网友即大呼不信,认为这是表明“城管
很无
辜,瓜农是被外力诱发死的”,为城管脱罪打了一个伏笔。实际的情况真的如此吗?
这份死因鉴定,想说明什么?
这份死因鉴定,想说明什么?
不少人认为这样的鉴定报告是为城管开脱
对于瓜农邓正加的死因鉴定,涉及两份鉴定意见书:一份是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所做的尸
检鉴
定(报告);一份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做的法医病理鉴定。这和一般死亡案件的
常规
鉴定做法是一致的。
这两份鉴定报告的意义在于,尸检报告要解决的是死者受外力伤害的情况,比如是钝器
打击
,还是锐器所伤,还要查明软组织伤、骨折、以及脏器伤害等情况;病理鉴定主要是查
明死
者自身是否存在疾病,以及疾病在死亡中的作用。通过两者的综合判断来判明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报告,瓜农的死因是“因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双侧大脑额颞顶部
及左
侧小脑部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死亡”。对于这一结论,因其太过专业而且太长,看起
来非
常费力。唯一能引起大家重视的,是“诱发”、“畸形血管”这两个词。
“畸形血管”,让人首先想到瓜农自身存在发病风险;“诱发”,是“诱导发生”之意
。在
这种字面含义的直观冲击下,很多网友认为这样的尸检报告是为城管开脱责任。…[详
细]
客观上,该鉴定意思确实为“外力不是导致瓜农死亡的直接原因”
具体的尸检报告、法医病理鉴定太长了,这里就不引述。总结如下:死者邓正加头、颈
、肩
部等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程度相对较轻,为非致命伤;其死亡原因是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
形血
管破裂出血。
脑动静脉畸形,是先天性中枢神经系统血管发育异常导致的疾病,一般患者出生时症状
较轻
或无症状,随着年龄增长、血流量增多,病变增大致相关症状逐渐显现。其中出血为高
风险
疾患,在一定诱因或无诱因情况下均可发生,一旦出现,可导致严重后果。出血患者死
亡率
较高,正常情况下死亡率约为5%-30%。
这样的鉴定结果,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非常明确,邓正加头、颈、肩部所受伤
害,
均为非致命伤,在病理上,否定了该死亡与外力的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层意思,死者邓
正加
本身有基础性疾病,外力诱发该基础疾病发作,导致了死亡。
“诱发”死因公布,就能为城管减轻刑责?
之前几例城管打死人案,确因“殴打诱发疾病发作”做出了人们认为太轻的处罚
2008年,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一审宣判,数嫌犯被判刑3-6年。刑期
较短
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认定“外伤致使魏文华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2011年,辽阳城管打死人案一审判决,数嫌犯获刑3-11年。判决中也考虑到“冲突、厮
打,
诱发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导致被害人急性心功能障碍而死亡”。
然而就法论事,牵扯到“外力与特异体质结合导致的死亡”,定罪确实复杂
公安部门表示,将综合尸检意见,厘清责任,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而网友最
关心
的,恰恰就是上述鉴定结论,对于6名城管最终的定罪量刑有着怎样的影响。
被害人邓正加本人存在基础性疾病,这在法律理论上成为特异体质。对于外力与特异体
质结
合导致的死亡后果,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特异体质的人对于外力的
“应
激能力”比较差,在遭受外力的情况下,非特异体质的人通常不会出现的后果,在特异
体质
的人身上出现了。这种情况下,特异体质本身不是死亡的原因,只是死亡的条件;第二
种情
况,在外力的作用下,特异体质人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发作,受害人因疾病发作而死,这
种情
况下,外力不是死亡的原因,而只是死亡的条件。
第一种情况下,尽管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但是外力仍然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可以认
定构
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情况,外力只是死亡的诱发因素,在定罪量刑上,还要看具
体的
情况。在类似案件中,有些法院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还有以
寻衅
滋事罪追究致害人的责任(在该案中存在致害人主动滋事的事实);更有一例是丈夫殴
打妻
子,妻子心脏病发作死亡,最后以虐待罪对丈夫判处了徒刑。…[详细]
回到本案,城管能逃脱“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综上所述,关键就在于要厘清,“殴打”和“特异体质”,哪个才是造成邓正加死亡法
理上
的原因。可邓正加的死因鉴定并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不过,要说清楚这个问题,也确
实不
能只看死因鉴定,还要综合打人者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来判断。
2010年的一起案件,李某和邻居因打麻将发生争吵、推搡,邻居倒地后死亡。经鉴定,
死者
系心脏病急性发作而亡;2003年,山东博兴农民刘某与另一村民发生争吵,并对他进行
了殴
打,致其死亡。经鉴定,死者像邓正加一样,脑血管畸形。
两案同是“诱发特异体质者的固有疾病”,但前者定为过失伤害致死罪,最终处以缓刑
;后
者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为10年(这个量刑是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底限,可见因被害
人有
特异体质死亡的,即便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量刑也会从轻)。区别在于:前案中的相
互撕
扯,是一种低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伤亡结果,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不抱有“希望
(或
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后一案中,被告人对受害者进行殴打,这种行为
足以
对人造成伤害,主观恶意更大。
根据鉴定,死者左前额部、左颞顶部及枕部分别见三处形态不规则的头皮下出血,头部
前额
、枕部、双侧颈部分别检见头皮挫擦伤和皮肤擦伤。这说明外伤并非瓜农自发倒地形成
,而
是袭击所致,再结合目击证人的说法,可能是秤砣击打。这就不是推搡等“低暴力行为
”了
。所以,本案并不是“不能预见的意外”,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可能性很大。
严肃的尸检报告为何也能引发争议?
首先,不必为外伤只是“诱因”而愤愤不平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医学鉴定结论也自然不会那么简单、直白。在一个机体死亡的过
程中
,可能只有一种因素,但是也可能会有几种因素。而法医的职责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
间的
关系。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比如外伤
导致
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还有一种
因素
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了死亡,那么这种因
素就
是间接死因,比如被刀砍伤多处,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
亡,
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
本案中的“诱因”,其实在猝死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
有察
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下,诱发了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
胸中
有正义、打击暴力行为、同情帮助弱者,这些都是对的,但这一切都不能影响法医学鉴
定的
准确性。法医学是自然科学,既然是自然科学,就不容任何社会问题或情绪去干扰。
但是,对死因鉴定解释、让公众明明白白确是必要的
之所以很多人对报告本身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这一方面在于当地政府先前的种种做法
使其
信任流失,另一方面,确实人们对该报告的意思并不是很明白。
比如,这个外力的打击程度,对皮肤、皮下、颅骨和大脑的打击后果,颅骨是否有骨折
,大
脑是否有器质性损伤,前述种种损伤的面积多大,程度如何,所有这些问题,鉴定报告
没有
回答,但人们很关心。这时候,理应对公众进一步解释,给予更多信息。
结语
不能因为人们对城管有成见,就脱离依法办事的轨道。但也不能自恃依法办事,就忽视
了对
公众解释说服的工作。无论对城管的行为重判轻判,从尸检报告起,有关部门的信息充
分公
开就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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