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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给薄熙来案一审挑一个大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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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情节话题: 薄熙来话题: 严重话题: 受贿话题: 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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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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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薄熙来案一审挑一个大毛病
(薄熙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本博分六篇连载完毕,就在本文之前,请参见)
随着9月22日的宣判,薄熙来案的一审终于画上了句号。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
句号,为济南中院赢得了不少加分。
该案的一审在社会上、在法律界受到了一系列赞誉,被称为高官受审案中透明度最高的
审判;开了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先河;在证人出庭作证上作了表率(关键证人徐明、王
立军等都能出庭作证,薄谷开来也能同步远程视频作证);法庭能让被告人充分发表意
见,连薄本人都对法庭尊重其发言权的表现赞不绝口;判决书长达5万余言,注重说理
性,宣判后当即公开,等等。这使得该案具有许多方面的标杆性意义。
薄案的一审庭审能做到这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取证工作做得比较扎实。这样才有了底
气,才敢于直面各种挑战。该案必须以如此方式落槌,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
薄案是一起贪污、受贿和渎职滥权的刑事案件,法庭应充分证明,他确实是构成这些刑
事犯罪的,而不是简单的政治迫害;二是因为薄在重庆主政时“打黑”被广泛质疑为“
黑打”,不能让人感到薄的审判也是“黑打”连续剧的一幕;三是薄的追随者、拥戴者
不少,得审判得让他们心服口服,抓不到多少把柄。
但本案真的这样完美,挑不出大的毛病吗?非也!这里即挑两个大一点的毛病。一是依
法应判处死刑,却只判了无期。二是控方明确说薄谷开来与薄熙来成立受贿共犯,却没
有一并接受起诉受审,而是作为证人出现(我可以肯定,对谷开来的共同贪污、受贿行
为,根本不会再进行追诉)。
下面仅仅对薄未被判死刑问题,作一点探讨。
公诉意见指出,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又拒
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刑法总则的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公
诉方的上述意见,即是明确建议法院判处极刑。
刑法分则的第383条规定,贪污10万元人民币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刑法第
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贪污和受贿,其法定刑是完全一样的。
请注意,法律的规定是,贪污或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里只规定了“死刑
”,没有其他选择的刑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绝对确定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
赋予法官任何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无条件的适用。
刑法这样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还有几处:①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
第120条)。②绑架杀人的,处死刑(第239条)。③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第240条)。④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第317条)。
刑法大量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一般有几个刑种或几个刑度供法官根据不同情节
选择,像故意杀人的,虽然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因为杀人的情节千姿百态,有的
是被逼无奈而杀人,所以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相对确实的法定,法官是
有自由裁量权的。
本案中,薄被指控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又没有任何从轻
情节,即没有了死缓的任何借口。法院一方面认可控方的指控成立,没有特别指出控方
关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依法只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连死缓都
不能判。之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数额为800多万元,但其认罪态度不好,
即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在此的说理性便完全没有了,我们来看看“本院认为”一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唐肖林、徐明请托,利用职务便利,
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财物,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
徐明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
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
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7376.11元、贪污
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
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中,计人民币1343211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薄熙来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薄熙来受
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鉴于其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受贿所
得赃款系以其依法应予没收的财产抵缴,故该别墅作为犯罪所得应当继续追缴。
从上述内容可知,在滥用职权罪上,济南中院认定了“情节特别严重”,因为法律规定
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这与后面的7年之量刑,在逻辑上
是符合的。但在贪污罪、受贿罪的后面,都没有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上文中蓝
色文字是笔者故意所加),这绝不是疏忽,而是因为如果那样表述,就必须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了。但控方明确指控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你为什么不评述、不回应呢
?许多贪官像陈同海、刘志军等,涉案金额也特别巨大,最后能够免死,都有一个认罪
态度较好或积极退赃的情节,而且判的都是死缓,薄有什么从轻情节,为什么只判处无
期徒刑?
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不能用“济南中院的法官水平低”来诠释,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承
办法官、济南中院根本没法做到只服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
语)”的法治理念,在本案中同样得不到体现。这使得该案还是难逃政治审判而不是法
律审判的指责,罪该处死却只判无期,被当作对落魄政客施恩的一个手段。
http://changsongliu2012.blog.163.com/blog/static/20779936620138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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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薄熙来肯定犯法了,如何判,本就是见仁见智的事。但是说的有谱啊!
我估计唐的钱应该是积极退的。
那500万元,薄熙来没有自己经手, 我不知道怎么积极退款。
至于房产,连个房产证都没有,还不在国内,再加上这事也不是他本人经手。积极退房
,想退也没有办法啊。
所以文中说,没有积极退款等情节,那是强人所难。
至于刘志军等人因为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减刑,这个是不是司法腐败的借口?无论干多
大的坏事,事发了,就积极认错,找法官疏通一下就OK,明显是司法不公。

【在 m**c 的大作中提到】
: 给薄熙来案一审挑一个大毛病
: (薄熙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本博分六篇连载完毕,就在本文之前,请参见)
: 随着9月22日的宣判,薄熙来案的一审终于画上了句号。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圆满的
: 句号,为济南中院赢得了不少加分。
: 该案的一审在社会上、在法律界受到了一系列赞誉,被称为高官受审案中透明度最高的
: 审判;开了微博全程直播庭审的先河;在证人出庭作证上作了表率(关键证人徐明、王
: 立军等都能出庭作证,薄谷开来也能同步远程视频作证);法庭能让被告人充分发表意
: 见,连薄本人都对法庭尊重其发言权的表现赞不绝口;判决书长达5万余言,注重说理
: 性,宣判后当即公开,等等。这使得该案具有许多方面的标杆性意义。
: 薄案的一审庭审能做到这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取证工作做得比较扎实。这样才有了底

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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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的毛病就是罪名都是听说的。
500万,听唐说是古让她存在某帐上。这个账号既不是谷开来的,更不是薄熙来的。
法国豪宅,古来来说薄熙来“因该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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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lx:薄熙来,一个演砸了戏的角色药家鑫看来死不了了
王 铮——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最高法:不是必须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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