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 发帖数: 261 | 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1118/00196_002.html
的士客马路旁当众便溺
塞车期间遇上人有三急,如选择公众地方就地解决,随时会有牢狱之灾!陈小姐早前乘
搭公共巴士,途经公主道往红磡海底隧道方向路段时,赫然发现有一名成年男子竟于路
边草地上小解,事后更登上一辆的士离去,「佢好明显係喺的士后座度落嚟,喺路边小
完便就上番车,但当时条路两边都车来车往,冇遮冇掩,真係好核突!」
警方发言人指出,接获转介后多次派员到上址巡查,并未发现有人于上址便溺。发言人
强调,《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列明,倘有人于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的地
方大小便,均可能触犯法例,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港币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根据纪录
,过去一年未曾接获有人在上址便溺的投诉。 |
r****d 发帖数: 261 | 2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73B92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
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
r****d 发帖数: 261 | 3 昨晨零時許,姓蔣(五十五歲)男子與姓謝(三十三歲)女友在廣田邨商場二樓電梯大
堂談心,期間男方感尿急,因貪方便及趁商場人流少,急急走到電梯旁拉開褲鏈「放水
」時,一對姓黃及姓陳(俱三十二歲)情侶剛巧途經見狀,陳女感到惡心及受驚,遂由
男友代為出頭,大聲喝止,蔣被突然呼喝「嚇窒」,反怒罵兩人多管閒事,黃不甘示弱
,反唇相譏,兩男發生激烈罵戰,繼而互相追打,拳來腳往。
兩女扯髮廝打
兩人的女伴見愛侶打得難分難解,擔心愛郎受傷不敵,亦分別出手相助,加入大戰,互
相拉扯頭髮及以花拳綉腿互毆。
附近街坊見狀報警,警方趕至制止,以涉嫌在公眾地方打架將四人拘捕,因四人俱報稱
受傷,分乘兩輛救護車送院治療。
大律師陸偉雄指,在公眾地方大小便會觸犯《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八條。內容
列明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包括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公眾看得見的地方、建
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另外,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
名十二歲以下兒童的人,亦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兒童在上述地方大小便。 |
s******r 发帖数: 2876 | 4 什么是合理理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73B92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
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73B92 :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 : 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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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5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fb2d3fd8a4e2a3264825
妨扰罪及杂项罪行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1) 将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粪便,或其他髒物、废料、发出恶臭或令人
厌恶的物品抛掷或放置在任何公众地方、政府财产(获公职人员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财产
(获该私人财产的拥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涧、水道、
水滩、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内,或导致或明知而准许他人将之抛掷或放置在上述地点
;或准许或容受上述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质继续暴露在该人房屋对面或紧邻的任何
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内;或容许髒物或令人厌恶的物质在该人佔用的处所内堆积
;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
、溪涧或水道; (由1959年第48号第3条修订;由1981年第38号第3条修订;由1989年第
33号第5条修订)
(2) 将痰吐在或吐入公众可进入的公众地方、车辆、渡轮或任何建筑物内;但将痰
吐入供污物、污水或废水用的容器或沟渠中,则属例外; (由1940年第10号第2条增补)
(3) 在公众或无掩蔽的地方或其他不适当的地方大小便; (由1949年第11号第3条修
订)
(4) (由1965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5) 因以下行为在公众地方造成烦扰或阻碍─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径上展售任何东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该东西伸出街
道、道路或行人径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筑物外展售任何东西;或
(ii) 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筑物的窗户、栏杆或其他部分架设或保留任何柱杆、窗
帘、遮蓬、绳索或其他凸出物; (由1949年第11号第3条代替)
(6) (由1965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7) 在任何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搭建物状况颓毁或危险时,以及危及或可能危及任
何在公众地方的路人时,身为这些房屋、建筑物或其他搭建物的拥有人或佔用人而疏于
将之修葺或拆去;
(8) 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
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或在
超越或遇上另一匹被策骑的动物或另一部驾驶中的车辆时,不沿用合乎惯例的一边路面;
(9) 在行人路上牵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或拖动或推动任何车辆、货车或手推车;
或栓紧任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使其横在或站在行人路上;或容许马匹或牲口闯入公
众地方,或在公众地方游荡;
(10) 在公众地方杀死、屠宰、展览、展售(在依法指定作以上用途的市场进行者除
外)或喂饲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或为任何马匹或其他动物钉
蹄铁、放血或治病(发生意外时除外);或放开、洗擦、梳刷、操练、训练或驯服任何马
匹或其他动物;或洗擦、製造或修理车辆的任何部分(发生意外而需就地进行修理者除
外);
(11) 畜养任何经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烦扰邻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带上口罩的
凶恶狗隻或其他动物自由走动;或嗾使或驱策狗隻或其他动物攻击任何人或动物,或令
到任何人或动物感到不安或受惊; (由1988年第75号第40条修订)
(12) 在公众行人径上滚动或运送任何种类的桶或其他东西而刻意对路人造成烦扰或
不便;但目的在将之收藏,或装上行人径另一边的任何车辆者,则属例外;
(13) (由1988年第75号第40条废除)
(14) 肆意或疏忽地发射火器,或投掷或发射石块或其他投射物,或生营火,或投掷
或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
(14A) 明知或疏忽地以气枪发射,而对任何人构成危险或烦扰; (由2000年第14号
第31条增补)
(15) 在公众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乐器;但根据及按照警务处处长运用绝对酌情决
定权发出的一般或特别许可证的条件奏玩者,则属例外; (由1949年第11号第3条代替)
(16) (由1967年第64号第55条废除)
(17) 在公众地方组织、参与或提供设备以进行任何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
或类似物件的活动,或为获取捐款而交换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但根据及按
照以下的人发出的许可证而进行此等活动者,则属例外─
(i) 为慈善用途而进行的筹款、售卖或交换活动,许可证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或
(ii) 为任何其他用途而进行的筹款、售卖或交换活动,许可证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发
出; (由1991年第74号第2条代替。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18) (由1980年第5号第2条废除)
(19) 在任何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以凋刻或其他方式,将任何字母、字样、数字或
图桉标记在任何石头或路堑上,以致其外观受损; (由1936年第35号第3条增补)
(20)-(21) (由1967年第64号第55条废除)
(22) 无合法解释而将门铃拉动或弄响,敲门或打门,以致骚扰任何居民;或熄灭任
何灯光;
(23) 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或在公众地方进行任何游戏或
游荡,以致在该处造成阻碍或形成喧闹的集会;
(24) (由1978年第1号第8条废除)
(25) 在根据政府租契而持有的任何处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利用、经营或从事铜工、
吹玻璃、屠宰、肥皂製造、製糖、兽皮、溶脂、油料、售肉、酿酒、食物供应或旅馆、
打铁、淘粪、垃圾清理的行业或业务,或利用、经营或从事其他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
行业或业务,违反了有关政府租契内的任何契诺,而事前并未得到行政长官或就此获妥
为授权的其他人以书面表示政府已给予特许; (由1988年第75号第40条修订;由1998年
第29号第105条修订;由1999年第13号第3条修订)
(26) (由1977年第61号第2条废除)
(27) (由1972年第54号第18条废除)
(28) 作出任何作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导致公众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处或下
锚处、运输或交通受损或遭受阻碍; (由2005年第10号第197条修订)
(29) (由1995年第77号第19条废除)
(30) 侵入或容许兽类侵入归属于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或由公职人员或公共机关管
辖或管理的任何宅院、物业单位、墓地或土地;
(31) (由1965年第25号第2条废除)
(32) 在弃置于公众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中搜寻或检拾垃圾,或在弃置于任何
放置在公众地方、空地或垃圾站的垃圾桶、垃圾箱、垃圾篓或垃圾车内的垃圾中搜寻或
检拾垃圾,或移去如此弃置的垃圾的任何部分,
(33) (由1972年第54号第18条废除)
可处罚款$500或监禁3个月。 |
r****d 发帖数: 261 | 6 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正常人有三急的情况
因为如果那样也叫合理因由的话,还需要写这堆文字在法律里吗?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什么是合理理由?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B73B92 : (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 (2) 任何正在照顧或看管一名12歲以下兒童的人,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准許該 : 兒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 : (a) 任何街道、公眾地方或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或 : (b) 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該公用部分並非洗手間或水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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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876 | 7 总得有个解释吧。
12岁以上不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正常人有三急的情况
因为如果那样也叫合理因由的话,还需要写这堆文字在法律里吗?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正常人有三急的情况 : 因为如果那样也叫合理因由的话,还需要写这堆文字在法律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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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8 有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小孩憋不住了、立即得解决”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如果可以豁免,那写这堆法律文字,还有什么用?
谁被抓到了,都可以引用这个理由,说小孩憋不住了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总得有个解释吧。 : 12岁以上不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 : 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正常人有三急的情况 : 因为如果那样也叫合理因由的话,还需要写这堆文字在法律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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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876 | 9 法律说了这个理由不成立么?
有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小孩憋不住了、立即得解决”这种情况
这种情况,如果可以豁免,那写这堆法律文字,还有什么用?
谁被抓到了,都可以引用这个理由,说小孩憋不住了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有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小孩憋不住了、立即得解决”这种情况 : 这种情况,如果可以豁免,那写这堆法律文字,还有什么用? : 谁被抓到了,都可以引用这个理由,说小孩憋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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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10 比如说小孩有病之类的吧,或者什么事故之类的
正常的人有三急不可能在此范围,否则这文字完全白写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法律说了这个理由不成立么? : : 有很多种情况,但肯定不包括“小孩憋不住了、立即得解决”这种情况 : 这种情况,如果可以豁免,那写这堆法律文字,还有什么用? : 谁被抓到了,都可以引用这个理由,说小孩憋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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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876 | 11 法律要没说不行吧。
比如说小孩有病之类的吧,或者什么事故之类的
正常的人有三急不可能在此范围,否则这文字完全白写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比如说小孩有病之类的吧,或者什么事故之类的 : 正常的人有三急不可能在此范围,否则这文字完全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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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 发帖数: 16484 | 12 因为疾病或者事故,那对成年人也一样适用,不用强调是12岁以下的儿童。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比如说小孩有病之类的吧,或者什么事故之类的 : 正常的人有三急不可能在此范围,否则这文字完全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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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13 论法的精神……
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
既然写出来了,就不可能包括最普通的情况
因为常识都知道,小孩很难忍,很容易憋不住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法律要没说不行吧。 : : 比如说小孩有病之类的吧,或者什么事故之类的 : 正常的人有三急不可能在此范围,否则这文字完全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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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876 | 14 那就是行了?
论法的精神……
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
既然写出来了,就不可能包括最普通的情况
因为常识都知道,小孩很难忍,很容易憋不住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论法的精神…… : 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 : 既然写出来了,就不可能包括最普通的情况 : 因为常识都知道,小孩很难忍,很容易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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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15 当然不行、违法
小孩憋不住,不是正当理由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那就是行了? : : 论法的精神…… : 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 : 既然写出来了,就不可能包括最普通的情况 : 因为常识都知道,小孩很难忍,很容易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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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发帖数: 2876 | 16 法律没说这个理由不正当。
当然不行、违法
小孩憋不住,不是正当理由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当然不行、违法 : 小孩憋不住,不是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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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 发帖数: 7944 | 17 一般商场里面有公共厕所。
但是商场不open的时候公共厕所也是关闭的。
在这种情况下,找一个隐蔽的地方方便一下,很多大学教授,国会参议,都会的。 |
k**********4 发帖数: 16092 | 18 放屁,难道你调查过,或者跟踪过他们
【在 p*********r 的大作中提到】 : 一般商场里面有公共厕所。 : 但是商场不open的时候公共厕所也是关闭的。 : 在这种情况下,找一个隐蔽的地方方便一下,很多大学教授,国会参议,都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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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19 法律没说,不等于这个理由正当
这个理由肯定不合理。因为香港是普通法,这种情况下,要看以前有没有先例。事实上
是,以前有先例,监护人是可以被追究责任的。
但香港法律其实很宽松,在没有明显的、特定的受害对象的情况下,小的过失,虽然可
以被监控,也常常被豁免。
【在 s******r 的大作中提到】 : 法律没说这个理由不正当。 : : 当然不行、违法 : 小孩憋不住,不是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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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发帖数: 39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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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21 肯定不会
【在 c******l 的大作中提到】 : 不知道尿在裤子里会不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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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发帖数: 1997 | 22 “不得在沒有合理因由下”,憋不住且找不到厕所,应属于合理理由。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fb2d3fd8a4e2a3264825 : 妨扰罪及杂项罪行 :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 (1) 将任何腐肉、污垢、泥土、稻草、粪便,或其他髒物、废料、发出恶臭或令人 : 厌恶的物品抛掷或放置在任何公众地方、政府财产(获公职人员同意者除外)或私人财产 : (获该私人财产的拥有人及佔用人(如有)的同意者除外)上,或任何水井、溪涧、水道、 : 水滩、水塘、排水渠或污水渠内,或导致或明知而准许他人将之抛掷或放置在上述地点 : ;或准许或容受上述发出恶臭或令人厌恶的物质继续暴露在该人房屋对面或紧邻的任何 : 排水渠、污水渠或其他地方内;或容许髒物或令人厌恶的物质在该人佔用的处所内堆积 : ;或以任何方式弄髒或污染供香港任何居民使用或供水予抵香港的船舶使用的任何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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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 发帖数: 439 | 23 其实都尿在你嘴里最省事儿,你为法律牺牲一下
【在 k**********4 的大作中提到】 : 放屁,难道你调查过,或者跟踪过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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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发帖数: 261 | 24 素质极差,丢近你家乡中国北方的脸
【在 i*******r 的大作中提到】 : 其实都尿在你嘴里最省事儿,你为法律牺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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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g 发帖数: 9999 | 25 尿裤子里流出来到路上违法不?
【在 r****d 的大作中提到】 : 肯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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