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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滕彪 法官如何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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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法官话题: 爱国话题: 宪法话题: 国家话题: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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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发帖数: 3280
1
“一国两制白皮书”提到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是“治港者”,均需要“爱国”,这
引起了法律界和香港市民的极大不满。究竟法官要不要爱国,法官如何爱国,可以探讨
的东西着实不少。
一、三权合作的荒谬
法官不是官。法官职业比较特殊。要经过长期的法律训练,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穿法
袍,敲法槌,说法言法语,运用不同于日常逻辑的法律逻辑,有些国家的法官还要戴假
发,增加其非凡和庄严的色彩;法官要保持政治中立,有些国家禁止法官参加党派或参
加政党活动;保持相对独立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社会交往;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也被
纳入职业伦理规范内容,应该洁身自好。法治国家的法官一般非民选、高薪、终身制,
威望极高,连总统任职都要向法官宣誓。“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
的上司。”“司法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甚至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半人半
神”,其智慧、道德、修养,都被认为高于常人。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在法治社会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道理。权力需要制约,三
个相互制衡的魔鬼好过一个独裁的天使。司法就是裁判,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
。司法在三权中看起来是最弱的,既没有钱袋子,又没有枪杆子,法官只是被动接受案
件,居中做出裁判。和政党、议会、政府的性质完全不同。
但极权体制的培养出来的领导人无法理解这个道理。习近平在香港所说的“行政﹑立法
﹑司法三个机关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三权合作论”,不过是对大陆统治事实的一
种描述。裁判下场踢球,裁判打球员,不在现场却当裁判,在西方听起来荒唐可笑的提
法和做法,在中国司法实践却是家常便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审者不判
、判者不审”,“司法机关是专政的刀把子”,“法官要做党的驯服工具”,要走“群
众路线”,法官要参与“严打”和“中心工作”,政法委员会,“复转军人进法院”,
“法官讲政治”等等,不一而足。 “法官爱国”不过是其中迷惑性最强的一个说法罢
了。
二、在宪法与爱国之间
在现代西方司法史上,法官做出对“爱国主义”、“爱国法案”不利的裁决的例子,比
比皆是。以美国为例。为了对付共产党和法西斯分子用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图谋,1940
年美国国会通过“外侨登记法”(即史密斯法案),禁止任何人煽动、教唆以暴力破坏
或推翻国家政权,禁止任何人参加此类旨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但1957年6月17
日,最高法院法官在Watkins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以六票对一票做出裁决,这类案
件的被告可以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来对抗“对立法程序的滥用”。这一裁决使得美国政
府利用“史密斯法案”控告任何美国公民都难以胜诉,“史密斯法案”从那以后便名存
实亡。
法官对宪法负责,不对什么爱国主义负责。如果要求法官爱国,什么颠覆国家罪、叛国
罪、分裂国家罪都不需要审判了,直接认定控方的起诉书就行了。中共和各极权国家的
法官就是这么干的。他们挂着爱国的羊头,卖的是爱党的狗肉,以审判为幌子,肆意践
踏法治。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象征。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曾有7个孩子因为拒绝背诵效忠国家的
誓词和向国旗致敬而被学校除名,法律确实有此要求。于是一位家长将案子告到联邦地
方法院,并获胜诉。最高法院选择在1943年6月14日美国国旗日这一天作出判决,维持
原判。法官写到:“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
-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
“对国家的热爱必须发自自主的心灵和自由的心智。”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值得注意的是,做出这一判决的时候美国正处在
战争之中,而战时对爱国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平时。法官在爱国和宪法之间,毫不犹豫地
选择了后者。
焚烧国旗恐怕不会被当作爱国行为,立法禁止焚烧国旗似乎理所当然。美国也曾有48个
州把焚烧国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们来看看Texas v. Johnson(1989)一案中,法官
如何看待焚烧国旗这种相当不爱国的行为。案情大概是这样,1984年8月,共和党在达
拉斯举行全国大会,约翰逊(Gregory Lee Johnson)带领“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
一群人进行抗议,并点燃一面国旗,烈火中的星条旗让示威者兴奋地呼叫口号。案子到
了最高法院,布仁南法官(J.Brennan)在判词中写道:“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
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投
下关键一票的肯尼迪法官(J.Kennedy)说:“国旗从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维
持人类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这些信念的代价。一
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最高法院这个5:4的判决,使得美国48各州和华盛顿特区的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因为违
宪而失效。——法官不但不需要承担爱国的义务,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感情和爱
国热情,甚至连民意机构的正式立法都置之不理。扞卫宪法、扞卫公民自由、追求正义
,这是法官们特殊的爱国方式。
三、法官与宪政爱国主义
魏玛共和国时期,两名记者被告上法庭,因为他们戳穿了政府公开宣称的军队里根本不
存在志愿兵的谎言,而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却认定这两名记者犯有“叛国罪”。这个被称
为“浮船桥案”的判决中宣称:“每个公民都必须忠于他的国家。公民的首要任务就是
保卫祖国,而不得考虑外国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记者按照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权
利而揭露的真相都是事实,也必须置于“国家利益”之下。这个判决被纳粹们视为“向
崭新意义上的国家高于宪法条文的辉煌胜利迈出了第一步”。国家高于宪法和法律,成
了数年之后纳粹政权的基本法律信条。
1933年10月,有一万多名法官,站在莱比锡的最高法院门口,举起右臂行纳粹礼,整齐
地喊出“嗨,希特勒”,将希特勒“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的元首”。德国法官们纳粹
时期做出了大量惨无人道的判决,在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
司法》一书中有这令人震撼的描述。你可以说,这是爱党,不是爱国。但在“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元首”的体制下,如何区分爱国、爱纳粹和爱希特勒?纳
粹宣称“希特勒就是法律”,专制君王宣称“朕即法律,朕即国家”(路易十四),党
国同构体制下,党也成了国家的代表和法律的代表。耐人寻味的是,有些中国法官在宣
誓时,在正式的誓词前加上了“爱党”:“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我宣誓:拥护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如,志丹法院2013年12月
http://www.htqly.org/detail.aspx?DocumentId=5923 ;靖江法院2014年5月30日,http://www.tzcourt.gov.cn/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62&id=1307
宪政爱国主义,是德国思想家在思考战后德国和欧洲的政治认同问题时所提出的概念。
一个人把自己国家、自己民族与其他国家、其他民族区分开来的自然倾向,一个国家在
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殊性,是个人获得归属感和自我认同的重要方面。但这和自由、
民主、人权、宪政这些价值的普世性又有着内在的冲突。
雅斯贝尔斯的学生斯登贝格(Von Dolf Sternberger)在1950年代末就开始思考“立宪
国家中的爱国主义情感”问题,1979年他发表《宪法爱国主义》一文,认为,“一种新
的、独特的爱国主义已经被不知不觉地培育出来,这种爱国主义恰好是建立在宪法自身
基础之上的。……我们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法之中,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宪政国家之中,
并且这甚至就是祖国的一种(表现)方式。” 他说,宪法必须得到扞卫,“这是爱国
主义的义务”。
哈贝马斯更进一步,使宪法爱国主义“不是与民族的具体的整体性相联系,而是与抽象
的程序和原则相联系。”宪法并非“公意”,或者多数公民的意志,而是通过公共论证
、民主协商后获得公民普遍认可的,体现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精神的契约。宪法爱国主
义就是让制度认同高于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让忠于宪政精神成为爱国的核心内容。民
族国家要首先被当作一个符合自由民主原则的法律共同体。
如果说“宪政爱国主义”这个概念是新近的和欧洲的,那么,在法官这个特殊群体中,
宪政爱国主义的实践则早得多,并且是世界性的。法治国家的法官们早就不约而同地共
享这种“爱国”情感和思考方式。
法官解释宪法、呵护宪法、扞卫正义,将抽象普遍的宪法精神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之中,
体现在动态的、多样化的社会实践之中。这是真正的法官的calling(志业和呼召)。
这种来自永恒的法律精神的、类似上帝般的呼召,比起狭隘的、世俗的爱国主义和民族
主义,要高出好几个层次。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焚烧国旗案、颠覆国家案
中,那些遵循宪法精神而违背滔滔民意的法官们所作的判决;才能更深刻地理解违宪审
查制度的逻辑:非民选的少数几个法官,竟有权以违宪为由推翻民选的议员多数通过的
、已经生效的法律。
这些故事和思考,也许会让爱国者们重新思考一下“法官应该如何爱国”的问题吧。
n********d
发帖数: 7676
2
在中国,爱国最大,法律,道理都要为爱国服务。当然,什么是爱国,解释权在我党,
简单地说爱党就是爱国。
V**3
发帖数: 12756
3
一句话,就是在判案中听党的话

【在 m********3 的大作中提到】
: “一国两制白皮书”提到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是“治港者”,均需要“爱国”,这
: 引起了法律界和香港市民的极大不满。究竟法官要不要爱国,法官如何爱国,可以探讨
: 的东西着实不少。
: 一、三权合作的荒谬
: 法官不是官。法官职业比较特殊。要经过长期的法律训练,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穿法
: 袍,敲法槌,说法言法语,运用不同于日常逻辑的法律逻辑,有些国家的法官还要戴假
: 发,增加其非凡和庄严的色彩;法官要保持政治中立,有些国家禁止法官参加党派或参
: 加政党活动;保持相对独立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社会交往;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也被
: 纳入职业伦理规范内容,应该洁身自好。法治国家的法官一般非民选、高薪、终身制,
: 威望极高,连总统任职都要向法官宣誓。“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

t****z
发帖数: 8931
4
老将都和傻13一样
一个简单逻辑判断搞不清楚
却象拉痢疾一样,拉了这么一大滩
世界上没有抽象法律
法律都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体制度
如果法官不忠于这个国家
那这个国家所有法律对于他都没有权威性
何谈忠于法律
本质上法院和军队一样都是国家机器。
t****z
发帖数: 8931
5
oxymoron
X*******G
发帖数: 14887
6
1955年1月刘少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
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7月又指示说: “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
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1955年7月间,张鼎丞和梁国斌(最高检察署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
彭真在座),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
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
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
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
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
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
于是检察院反党。”
他强调说:“必须告诉检察院的同志不准闹自由主义,不能因为你们闭着眼睛盖章,有
了错案就说‘这个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负责’。如果有人这样讲,就是泄露了党的机
密,就是和党闹独立性。检察院要做党的挡箭牌,在党内可以讲清楚,对外,就要讲这
些案子都是经过检察院批的,都由我负责。这样才对。不然,就是违犯了党的纪律,要
受党纪的制裁。”
刘少奇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
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
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1955年9月19日,罗瑞卿(时任公安部长)在全国21省市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讲话中说:
“公安、检察、法院都是党的工具,是党的保卫社会主义建设、镇压敌人的工具,这点
必须明确。但是在宪法上又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以,关于检察院和法院在对内和对外的讲法上要分开。
当然,如果有些检察院、法院的同志以法律上的规定来对抗党的领导,那就错了。凡是
对这点认识上有偏差的,必须纠正。”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罗瑞卿发言中批评“某些司法、检察、
法院强调司法独立,垂直领导,不听党委的话。”会议最后由彭真做总结,要点有三:
1、政法部门普遍存在着右倾思想。2、反右派斗争。右派分子在政法战线上的进攻极为
猖狂,攻击我们是“以党代法,党政不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3、党委的领导。
政法机关这个专政的武器必须牢固地掌握在党的手里。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
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
党委)的绝对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
1957年10月8日,彭真在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言,第二部分是“关于政法工作问题”,他
说:“在司法行政和法院系统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人想借口‘司法独立’来摆
脱党特别是地方党委的领导,同党分庭抗礼。”
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就召开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向中央写了一份报告,其
中谈到:“经过一年来的反右派斗争,全国检察机关共挖出右派分子一千五百多人(注
:此前,检察系统的干部编制最多时为四万三千人)。”会议批判了片面强调垂直领导
,忽视党的领导或者把党的领导抽象化的错误路线,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必须完全
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做党的驯服工具。必须听党的话,党叫做什么就坚决做什么;
党不允许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会议认为党的领导的问题,是检察机关最根本的问
题。”
从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重点是揭发批判“司法
部党组所犯的严重错误”,把司法部党组全体成员6人及正司级党员干部3人共9人打成
“反党集团”(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注9。最后形成的会议文
件认为:“司法战线近几年曾犯过违反党的方针的严重的原则性错误,主要是右倾的错
误,而思想受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会议认为,“主张审判
独立就是反对党的领导,是以法抗党,是资产阶级旧法观点借尸还魂。”
会议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
告》中,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法院
工作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
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
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
f****l
发帖数: 370
7
让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等国家的高法法官表示一下自己不爱自己的国家,看看政府会
有什么反应。
就是地方法官,敢说自己不爱国的,有么?

【在 m********3 的大作中提到】
: “一国两制白皮书”提到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是“治港者”,均需要“爱国”,这
: 引起了法律界和香港市民的极大不满。究竟法官要不要爱国,法官如何爱国,可以探讨
: 的东西着实不少。
: 一、三权合作的荒谬
: 法官不是官。法官职业比较特殊。要经过长期的法律训练,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穿法
: 袍,敲法槌,说法言法语,运用不同于日常逻辑的法律逻辑,有些国家的法官还要戴假
: 发,增加其非凡和庄严的色彩;法官要保持政治中立,有些国家禁止法官参加党派或参
: 加政党活动;保持相对独立的生活方式,尽量减少社会交往;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也被
: 纳入职业伦理规范内容,应该洁身自好。法治国家的法官一般非民选、高薪、终身制,
: 威望极高,连总统任职都要向法官宣誓。“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

w*********r
发帖数: 42116
8
你还别这么问。中国人和美国人能比吗。

【在 f****l 的大作中提到】
: 让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等国家的高法法官表示一下自己不爱自己的国家,看看政府会
: 有什么反应。
: 就是地方法官,敢说自己不爱国的,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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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习近平: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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