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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伊力哈木分裂国家罪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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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分裂国家罪案一审辩护词
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
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

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
。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
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
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
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
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
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
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这是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进行
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因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案是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
退一步说,如果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要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也应由乌鲁木齐市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既便不谈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对立案管辖分工的问题,仅就案件的地区管辖规定来
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案也无立案侦查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
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户籍迁入
北京。1991年后,他进入中央民族大学教书,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也是在
北京市海淀区。
公诉机关也给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户籍资料。
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网站在北京电
信部门备了案,网站的服务器开始是在北京市,后转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最后转移到美
国。
2008年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经过北京工商部门的批准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
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区。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即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
家罪立案的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维吾尔在线网站,纠合人员组建民族分裂活动团
伙;二是炮制、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论;三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四是与境
外反华势力相勾联,积极推动“新疆问题”国际化。
从侦查机关指控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显然是在北京。
针对立案管辖权的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提出异
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管辖。
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
,没有认真审查管辖权的问题,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第362条规定,就把案件向没有审判管辖权的你院提起公诉。
你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
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就受
理了案件。
在9月7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对审判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
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通过辩护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
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
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
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发表文章“炒作”涉疆问题(事件)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
案件。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分裂的结果。
公诉人在发表指控意见时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的犯罪结果地是
乌鲁木齐市。
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并没有导致国家分裂或地区独立的结
果,乌鲁木齐市仍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控制范围
内。
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起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
北京市。网站的管理者,以及网站服务器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辖区内。因此,乌
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
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请合议庭对审判管辖权问题予以重视。在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强行对案件行
使审判管辖权。
针对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问
题国际化,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执法机关就有权管辖。以此逻辑,指控的问题涉及
西藏,西藏的执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指控的问题涉及北京,北京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
这样的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就该作修改了。
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立案管辖来看,还是从审判管辖来看,本案有管辖权的执法机
关,应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机关和北京的法院。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来办理,且不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排除来
自政府权力的干涉,也难以作出客观、理性、合法、公正的判决。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实体公正。
在此,辩护人再次请求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论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
件。
那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
合议庭就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由于这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
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对合议庭的组成就必须严
格遵守。
现合议庭成员中没有人民陪审员,显然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合议庭组
成的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开庭时两次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却不依法纠正。
二、集团犯罪案件不并案审理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这是一起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
提组织成立了有七个成员参加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
今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抓捕伊力哈木-土 赫提后,随即抓捕了阿克拜尔-
依明、罗玉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
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案件侦查完毕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将伊力哈木-土赫 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移送给乌
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完毕后,公诉机关——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你院起诉被告人伊力哈木-
土赫提。但犯罪集团七个成员的案件,至今不知还在哪个阶段。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几乎同时被抓捕的七个成员却
不一并起诉,却以他们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开
办案,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成员的讯
问笔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还向法庭申请要求这七个人出庭作证。但法庭却不遵守《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有讯问笔录为由拒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都作过多份讯问笔录,尽管他们没有承认参加过分裂国家的犯罪组
织,但他们却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和接受外媒采访,
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让新疆问题国际法。
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对他们的证言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
特别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的说法前后矛盾,众多疑
点无法排除。
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待其他七个人的案件起诉后,再一并进行审理,以彻
底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团的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起诉书中,只提到罗
玉伟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是谁没有提到。
辩护人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才看到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的人员名
单。
这七个成员是:1、阿克拜尔-依明;2、罗玉伟;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来提
-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论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还是
在法庭上,他都辩称只是创办了“维吾尔在线”网站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根
本没有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维吾尔在线”网站,当时在北京网络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
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
办材料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网站成立后,先后有几十人参与网站相关工作,除网络技术人员罗玉伟提供有偿
服务外,其他人员包括网络编辑、翻译、版主都是以志愿者身份提供无偿服务。这些人
员中有的是本校学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学生,不仅有维吾尔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
,也有汉族。
《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主犯与成员之间要
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没有被起诉的七个人,侦查机关给他们作了多份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公诉机关
已作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的证据提供给了法庭。
辩护人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中的这七个人的全部讯问笔录,他们没有指控被告人伊力
哈木-土赫提成立过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全部证据中,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国家犯罪
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这七个人加入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能证
明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
公诉机关在证据中提供的“维吾尔在线”章程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从
内容上来看,与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之间,并没有犯意的联络,他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
罪,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
从这七个人在“维吾尔在线”的实际工作来看,罗玉伟是技术人员,除网站创办初期外
,后来,他更多时间是在外地办培训班。
阿克拜尔-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参与过网站的健康栏目编辑工作,此后离开网站没
有再参与。
其他五个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没有参与过网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网站发
过两篇为家人维权文章。还有四人则是在2012年底成为网站志愿者,从事编辑、翻译等
工作。
鉴于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作证。在此,提请法庭要特别重视他们的讯问笔录,并一一
加以核实。
本案指控证据,绝大多数是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各类文章和报道。这些文字材料主要
内容是评论或报道新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
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证据,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个人的讯
问笔录,包括“维吾尔在线”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都无法证明存在一个分
裂国家的犯罪集团。
在本案全部证据中,没有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纲领、方案、计划或主张之类的书证。没
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进行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调查时称,“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后,就被北京警方
和网络部门监管,自己也长期遭到严密监控,已经无任何秘密可言。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状况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能在警方严密监控之下组织成
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吗?且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之久?
从立案时间(2009年9月20日)算起,到2014年1月被抓捕破案,期间长达近四年半。
一个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大学教师,在被警方立案后,还能继续领导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
团,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这不只是天方夜谭,其实是在嘲讽执法机关。
辩护人在全部案卷证据中,没有看到2009年9月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材料。至到立案近
四年了,才在2013年7月,对原“清风网”案的三个成员做讯问笔录,他们指证听过被
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组织了“7.
5”非法集会。
这样的证言与事实相符吗?
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都向法庭申请通知“清风网案”成员出庭作证
,但法庭也不允许。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组织、策划、实施过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作了全面的辩护,不再发表重复
的辩护观点。
在此,辩护人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作一些补充观点。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认识原“清风网”案的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
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
这三个人在讯问笔录中也说不认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 赫提,且没有任何交往。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6月18日,他到过中央民族大学听被告人伊
力哈木-土赫提讲的一堂课,内容是维吾尔女学生道德问题、双语教育问题、民族自治
问题。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审调查时称,当时他已经没有了课。
如果当时还有他的课,如果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当时听过他的课,中央民族大学也是有
课堂录像。为何不去调取录像作为证据?
在侦查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提供了一些课堂录像,但没有提供2009年的。
即使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讲课,也与买买提江-阿不
都拉等人组织2009年“7.5”非法集会引发暴力事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讲的课,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教
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会。
公诉人称,买买提江-阿不都拉是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才想到组织集会
为“韶关事件”讨说法。这个联想是十分荒唐的,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者之间有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还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风网”发过2009年6月26日“韶关事件”
的煽动帖子。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么用户名在“清风网”发了煽动帖子,煽动帖子的内容
是什么,公诉方也提供不了证据。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7.5”事件发生的起因是“世维
会”。
2009年“7.5”事件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同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罪
案作了立案。
但无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会引发“7.5”事件
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为何只立案而不侦查?
前面已经说过,立案后在长达近四年时间里没有调查取证。至到2013年7月份,侦查机
关才开始对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原“清风网”案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
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调查取证,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和发
的帖子“唆使”他们组织非法集会并引发“7.5”打砸事件。
由于“7.5”非法集会引发了严重后果,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连中央都高度重
视。据媒体报道,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调查。
“7.5”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就在媒体上公开宣称,这起事件
与“维吾尔在线”有关。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提到过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
的一堂课。
为何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对这个“教唆犯”侦查取证?
是公安机关只立案不作侦查,还是作过侦查没有证据呢?
当年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机关供述过,在中央民族大学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
赫提的一堂课,并没有说是受到讲课内容的“启发”和“影响”而组织非法集会活动。
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后,侦查机关到监狱找他们取证时,又改变了当时的
证言。前后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一种可信?
辩护人认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过五年后,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
推,这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会推翻法院就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
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在此,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个大学教师,他是一个从新疆走出来的学者
,作为一个维吾尔族的学者,他长期关注新疆以及维吾尔族各方面问题。他的文章或言
论中,虽然有偏激、不当之处,很多是持批评,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也应实事求是地
加以分析。
辩护人认为,他的文章和言论,总的看来是理性的,具有建设性。他一贯反对国家分
裂和民族独立,反对煽动民族仇恨,反对恐怖暴力。他还长期关注民主、人权、法治。
这方面文章,他也写过很多。
对这样的学者,如抓住个别不当或偏激言论不放,甚至上纲上线,把他视为分裂国家“
敌对分子”判罪,这不仅压制不住民间批评(批判)的声音,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更
不利新疆社会稳定。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指控中反复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总是对政府制定的政
策,以及执法机关对社会事件的定性持质疑态度。
辩护人认为,学者和民众对政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问题,发出不同
的声音,这其实是正常的现象。
在辩护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北京还没有那个大学教师,因为课堂言论、
网络言论而被外地执法机关带走,控以分裂国家罪进行审判。
对这起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且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最后,恳请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管辖权。如果你院坚持要行使审判管辖权,希望能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排除法外权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
有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 晓 原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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