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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为啥要用反间谍法代替国家安全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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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国家话题: 安全话题: 机关话题: 组织话题: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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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反间谍, 比国家安全这个概念小很多, 很多事情, 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但
是不算反间谍吧?
还是国家安全法比较靠谱, 不建议胡乱改变名字, 不严肃
[话题讨论] 《反间谍法》代替《国家安全法》,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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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发布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安全法》废止。
对比两法,发现旧法原有的一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在新法中没有体现出来。
这是进步还是退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8/05/content_20927.htm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
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
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
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
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
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
,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
,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
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
,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
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电子通信工
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
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
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
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
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
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
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
、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
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
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
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
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
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
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一、刑法有关条款
第九十二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
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七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
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拒不执
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
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
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
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4-11/01/c_111307434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
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
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
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
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
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
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
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
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
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
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
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
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
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
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
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
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
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
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
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
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
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
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
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
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
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
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
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
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
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
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
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
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
、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
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
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
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
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
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
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
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
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
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
、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
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h**********e
发帖数: 2973
2
国家安全法 的名字 的确要远远好于 反间谍法
最起码,大气的多!

【在 h******n 的大作中提到】
: 感觉反间谍, 比国家安全这个概念小很多, 很多事情, 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但
: 是不算反间谍吧?
: 还是国家安全法比较靠谱, 不建议胡乱改变名字, 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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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安全法》废止。

h******n
发帖数: 3599
3
有人(比如外交官)不满叛逃, 就不涉及反间谍,但是严重损害国家安全, 如果用国
家安全法 界定, 就会好得多, 但是不适用 反间谍啊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国家安全法 的名字 的确要远远好于 反间谍法
: 最起码,大气的多!

h******n
发帖数: 3599
4
这个问题, 哪位专家解释一下?
X***P
发帖数: 3230
5
因为还要制定一部涵盖范围更广的国家安全法

【在 h******n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问题, 哪位专家解释一下?
X****i
发帖数: 1877
6

不需要专家,LZ说的没错。
再次暴露法律不适合文科生制定。
法律界也严重需要理科素质。
不排除是为了包庇贪腐,卖国和做买办。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Military/42698447.html

【在 h******n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问题, 哪位专家解释一下?
D*****i
发帖数: 8922
7
刑法中第二编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十几个条款,下面这些都能涵盖。

【在 h******n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问题, 哪位专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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