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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昨天跟红脖老板聊中国的生育政策 被夸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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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S********6
发帖数: 1264
1
昨天跟老板聊天,聊到中国结婚的习俗和生育。他问我中国的结婚都是年轻人自己决定
吗?还是父母包办?我说现在都是自由恋爱,年轻人自己决定了。
他说,哦,好。那么生育呢?我说生育这方面国家就要管理了。譬如有某些特殊遗传类
疾病的人,国家是不鼓励其生育的,譬如智障(智商=<80,我记不清了,随口说的)、
艾滋病、精神病、麻风病等等。
他问,智商过低的也不准生育吗?我说,是的。
他问,要是夫妻俩智商确实很低,但是就是怀孕了呢?我说,估计政府会强制流产吧?
毕竟,人的生理特征明显地世代相传,因此,人的脑力品质(天才和天赋)也是如此。
那么社会应该对遗传有一个清醒的决定,即:避免智商过低和有遗传病的人群的过量繁
殖以及健康人群的不足繁殖。如果不加选择,允许低智商和有遗传病的人生存并且让他
们的增长水平超过了社会中的健康的人的话,社会将被劣质人类所充斥。
老板赞许的说,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政策。我们的国家,hmmm,允许蠢人生育,也允许有
遗传病的人生育,这是很糟糕的。
k*******t
发帖数: 2113
2
China OK
u*****a
发帖数: 9489
3
“老板赞许的说,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政策。我们的国家,hmmm,允许蠢人生育,也允许
有遗传病的人生育,这是很糟糕的。”
你红脖老板眼里的“蠢人”,包括尼哥,也包括你这个黄皮
g********w
发帖数: 2539
4
破熊的原创能力太差,成天下室里意淫出来的都是假的一笔的对话

★ 发自iPhone App: ChineseWeb 8.2.2

【在 S********6 的大作中提到】
: 昨天跟老板聊天,聊到中国结婚的习俗和生育。他问我中国的结婚都是年轻人自己决定
: 吗?还是父母包办?我说现在都是自由恋爱,年轻人自己决定了。
: 他说,哦,好。那么生育呢?我说生育这方面国家就要管理了。譬如有某些特殊遗传类
: 疾病的人,国家是不鼓励其生育的,譬如智障(智商=<80,我记不清了,随口说的)、
: 艾滋病、精神病、麻风病等等。
: 他问,智商过低的也不准生育吗?我说,是的。
: 他问,要是夫妻俩智商确实很低,但是就是怀孕了呢?我说,估计政府会强制流产吧?
: 毕竟,人的生理特征明显地世代相传,因此,人的脑力品质(天才和天赋)也是如此。
: 那么社会应该对遗传有一个清醒的决定,即:避免智商过低和有遗传病的人群的过量繁
: 殖以及健康人群的不足繁殖。如果不加选择,允许低智商和有遗传病的人生存并且让他

r*****3
发帖数: 6442
5
f****a
发帖数: 621
6
你也自恨了
就像印度阿三都会IT一样,老外眼中的中国人,智商都高高的
他们对中国人的优越感来自于他们的体质,而不是智商

【在 u*****a 的大作中提到】
: “老板赞许的说,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政策。我们的国家,hmmm,允许蠢人生育,也允许
: 有遗传病的人生育,这是很糟糕的。”
: 你红脖老板眼里的“蠢人”,包括尼哥,也包括你这个黄皮

u*****a
发帖数: 9489
7
就算你这样说,那你完全可以把“蠢人”替换成“劣等人”或任何合宜的词,我的原话
仍然成立嘛

【在 f****a 的大作中提到】
: 你也自恨了
: 就像印度阿三都会IT一样,老外眼中的中国人,智商都高高的
: 他们对中国人的优越感来自于他们的体质,而不是智商

m******n
发帖数: 233
8
我晕,谁说回强制流产了,没听说过啊

【在 S********6 的大作中提到】
: 昨天跟老板聊天,聊到中国结婚的习俗和生育。他问我中国的结婚都是年轻人自己决定
: 吗?还是父母包办?我说现在都是自由恋爱,年轻人自己决定了。
: 他说,哦,好。那么生育呢?我说生育这方面国家就要管理了。譬如有某些特殊遗传类
: 疾病的人,国家是不鼓励其生育的,譬如智障(智商=<80,我记不清了,随口说的)、
: 艾滋病、精神病、麻风病等等。
: 他问,智商过低的也不准生育吗?我说,是的。
: 他问,要是夫妻俩智商确实很低,但是就是怀孕了呢?我说,估计政府会强制流产吧?
: 毕竟,人的生理特征明显地世代相传,因此,人的脑力品质(天才和天赋)也是如此。
: 那么社会应该对遗传有一个清醒的决定,即:避免智商过低和有遗传病的人群的过量繁
: 殖以及健康人群的不足繁殖。如果不加选择,允许低智商和有遗传病的人生存并且让他

t****3
发帖数: 6964
9
这可不是,我以前的红脖老板当着其他国际学生的面就说过东亚人种是智力最高的。

【在 u*****a 的大作中提到】
: “老板赞许的说,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政策。我们的国家,hmmm,允许蠢人生育,也允许
: 有遗传病的人生育,这是很糟糕的。”
: 你红脖老板眼里的“蠢人”,包括尼哥,也包括你这个黄皮

S********6
发帖数: 1264
10
1.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基于传统习俗的力量,对其他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间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禁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以及
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结婚。除了保护当事人生命健康的考虑之
外,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禁止医学上不宜结婚者结婚考虑的是优生问题。这
是优生思想在新中国立法上的首次体现。
在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之后,我国于1980年全面修改了1950年《婚姻法》。1980
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1950
年《婚姻法》相比,1980年《婚姻法》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作了禁止性规定,在
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上作了调整。对此,1980年《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曾作如
下解释:“许多地方、部门都提出,旁系血亲间结婚生的孩子,常有某些先天性缺陷,
现在推行计划生育,孩子少了,更应讲究人口质量,要求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近亲
通婚。据此,草案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包括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
母的‘姑表’、‘姨表’之间都禁止结婚”。(21)从这一说明可以明显看出,该禁止性
规定的目的在于优生,即保障后代的健康、提高人口质量。
2001年《婚姻法》第7条对1980年《婚姻法》第6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此规定的理由在
于:“有关部门和医学专家提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现在对麻风病已有
较好的治疗方案,可防可治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在禁止结婚的
条件中保留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删去了有关麻风病的规定”。(22)
2.优生立法。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学术界一直呼吁制定一部专门的优生法,在
这方面地方政府走在了前列。(23)1988年11月2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了《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优生立法,也是中国第一部绝育断后法。《规定》第1条指出其
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人口素质,减轻社会及痴呆傻人家庭负担”;第3条明确规定:“
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第5条规定:“对已
经怀孕的痴呆傻妇女,必须施行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规定》一直到2002年2月7日
才被废止。1990年1月1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辽宁省防
止劣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防止劣生,“是
指采取具体卫生保健措施,防止先天缺陷儿出生,生育健康的后代”。《条例》第1条
指出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民族兴旺,提高人口素质”;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有生育能力的,婚后禁止生育;其中患病一方必须在婚前施行绝育手术;有生育能
力的已婚者,患病一方也必须施行绝育手术:(1)双方有重性精神病史的;(2)双方为中
度痴呆傻或一方为重度痴呆傻的;(3)一方患有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马凡氏综合
症、视网膜色素变性、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面肩肱型)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的;(4)双方
患有地方性克汀病的”。这一规定较《规定》调整范围更为广泛。《条例》虽然于1995
年11月25日被废止,但基本内容却为《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所继承。
此外,浙江、黑龙江等省分别制定了“优生保健条例”,更多的省则是在“计划生
育条例”中设有“优生”的专门章节。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2款虽然没有消极性优生法制的内容,只是从
计划生育的角度,即从控制人口数量的角度规定可以实施节育、绝育手术,但仍概括性
地指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也借此掺杂了不少的优生内容。例如,《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
规定:“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
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其他如福建、河北、陕西、四川等省均有相似规定。
3.母婴保健法。1993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优生保健法”
草案。该草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又广泛征
求意见进行了修改。1994年10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法律名称修
改为“母婴保健法”,其理由是“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根据本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立法宗旨,建议更换本法的名称”。(24)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是一部集预防性
措施和积极性措施于一体的综合优生法。《母婴保健法》对生育的各个过程均规定了优
生措施。例如,对于婚前医学检查(俗称“婚检”),《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
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
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
不生育的,可以结婚”。这里不宜生育的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考虑的是下一代的健
康问题。《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婚检从法律上被取消了
,即使现实中诸多地方改为自愿婚检。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2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
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从法律位阶和依法行政的
角度来说,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要求出示婚检证明。又如,对于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法
》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
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第20条规定,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
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再如,对于
终止妊娠或实施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法》第19条规定:“该手术经本人同意,本人无
行为能力时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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