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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李虎生贪污、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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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x/sxstyszjrmfy/xs/201411/t2014
李虎生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4-11-1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并刑终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生(又名李红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
初中文化,原系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居委会主任,住太原市小店区,
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太原市公
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虎生犯贪污罪一
案,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2)小店刑初字第10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虎生不
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并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撤销
原判,发还重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小店刑重字第1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虎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
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职务侵占罪
2007年8月18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大村67808.98平方米的土地依
法出让给太原昊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奕公司)。2011年7月21日,时任
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大村居委会主任的李虎生与昊奕公司签订了土地附着物补
偿协议。该协议约定,昊奕公司向李虎生支付土地附着物补偿款5万元,补偿范围为昊
奕公司已取得土地块上的其他附着物,李虎生将该款用于协调五户大村居民的补偿款结
算并保证大村居民不干扰昊奕公司的施工建设。同年7月23日,李虎生从昊奕公司领取
了5万元土地附着物补偿款。后被告人李虎生未将该情况告知大村居委及相关居民,除
支付给居民郑某丙1万元外,其余4万元未给相关居民发放,也未上交大村居委会财务,
将该款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太原昊奕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5月份,大村村长
李红小找到我公司说还有5户村民的地上附着物需要补偿5万元,我作为经办人请示公司
领导后同意补偿,2011年7月21日我公司与小店区大村5位村民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
议,并将补偿款5万元现金支付给大村村长李红小,李红小给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
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是,我公司没有与五位村民具体商谈过,大村村长李红小代表
这五位村民与我公司商谈并签订的协议,没有具体落实到这五位村民,也没有见过这五
位村民。
2、证人曹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2004年9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我担任大村村长。梗
阳集团在我村占地涉及的赔偿问题,在我离任时除了杨某、朱某甲的问题没有解决。其
他的都解决了。郑某丁、郑某丙、曹某甲、孙某、朱某丙这五家不存在遗留问题。应该
补偿的都补偿了,
3、证人李某丁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于2009年至今担任大村报账员。大村没有向其他单
位借过钱。大村村委会已在2008年以前将大村土地被征收的占地款全部赔偿给村民,村
里的账上没有显示应付款的就与村委会没有关系了。我不知道李红小从梗阳集团领回5
万元的这个事情。2012年9月25日,李红小的司机朱某乙到村委会找到我,和我说李红
小从梗阳集团拿回5万元钱的事,让我写个证明材料,我就按照朱某乙的说法写了这个
证明材料。我知道写这个证明材料就是为了给李红小减轻责任,我在村里当报账员,都
是一个村的,我没有办法只好给他写了这个证明材料。
4、证人郑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父亲是郑某丁。梗阳集团在2007年占过我家3亩多的
地,因为当时地里没有种东西,所以村里不给补偿。2009年初,李虎生当村长后我找过
他,但李虎生没有答应给我补偿。我没有委托李虎生向梗阳集团要补偿款,也不知道李
虎生从梗阳集团领取了补偿款的事,李虎生没有告诉过我他已经从梗阳集团领回我家的
补偿款。
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郑某丙的妻子。2008年梗阳集团开发大村时占了
我家2亩的那块地,村委会负责赔偿了我2万元。另外在杨某圈起的地里有我半亩多地,
地里有长了两年的枣树。杨某的枣树占地处理完后,他给了我5000元,我认为有点少,
就找到村长李红小希望他找杨某协调一下,经协商杨某又给了李红小5000元,李红小将
这5000元外加李红小负责赔偿的1万元,共15000元给了我,这块地前前后后总共赔偿了
我2万元。我不知道李红小给我的这1万元是从哪里来的。
6、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当时梗阳集团在我村开发房地产项目,一共占了我的六
亩八分地,这六亩八分地里面还有半亩多是我村村民郑某丙和赵某乙一家的。梗阳集团
征收该地块的补偿费用下来后,我分两次共给了郑某丙10000元,每次5000元。第一次
给了他家5000元,赵某乙不满意找村长李虎生,后来我又给了李虎生5000元,让李虎生
给了他家。我不知道李虎生以5户村民的名义从梗阳集团领回补偿款的事,我没有委托
他领取过补偿款。
7、证人曹某戊的证言笔录证实,2003年至今我担任大村支部委员。梗阳集团于2007年
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占的大村的地,相应土地补偿款已在2007年全部进行了赔偿,另外
郑某丙、赵某某、曹某乙三家是通过其与梗阳集团协商,由梗阳集团直接赔偿的。除此
以外,只有杨某的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但杨某的问题与村委会没有关系,是个人问题。
8、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梗阳集团占大村的地里有一块地是村里补给我的
,当时的村长曹某丁说按村里的规定不给补偿,只给补偿地上附着物。李红小当上村长
后,我问过李红小2007年补的那块地能不能再补偿点,李红小说看情况吧。后来李红小
没有给我补钱,我也没再向他要钱。我是让李红小从村里给我补偿款,我没有委托他从
梗阳集团要补偿款,更不知道他从梗阳集团以五户代表的名义领回补偿款,他至今也没
有告诉我这个事情,我没有领到这个补偿款。
9、证人曹某己的证言笔录证实,又名曹某甲。2007年梗阳集团占大村的地里有一块1.5
亩的地是村里补给我的,因为没有办土地手续,所以村里没有补偿土地款,只是补偿了
青苗补偿款。李红小当上村长后,我因为这个问题问过李红小,李红小说等队里有了钱
再说。2011年,我因为这个问题还找过李红小,李红小说几千块钱处理了,我嫌少,李
红小就让我等村里研究了再说,此后就再没找李红小要过钱,李红小也没有给过钱。我
不知道李红小从梗阳集团领回补偿款的事,他没有告诉过我他已经从梗阳集团领取回来
补偿款了,我至今没有领到补偿款。我没有委托过他,我也不委托他,他是社区主任,
我只是让他从村里给我补钱。
10、证人朱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2007年梗阳集团占大村的地里有一块二分多的地是村
里补给我的,村里没有补偿。两年后,我问过李红小这块二分多的地村里能不能再补偿
点,但没有说补多少钱,此后其再也没找过李红小,李红小也没给我补钱。我没有委托
李虎生向梗阳集团要补偿款,也不知道李虎生从梗阳集团领回补偿款的事。
11、证人郭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系原大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千禧集团、富士康集团
和梗阳集团占用大村土地的相关的补偿款在当年已全部给村民发放。根据村里的规定,
地亩册上没有的承包土地,只给青苗补偿款,不给土地补偿,2007年的时候只有杨某一
家的枣树补偿款没有处理。不知道李虎生代表大村村委会直接从梗阳集团及下属的昊奕
公司领取过补偿款的事,大村也没有向这两个单位借过钱。
12、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收条及昊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7月21日李虎
生代表大村五位居民与昊奕公司签订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昊奕公司支付5万元补偿款
,李红小除负责与五户居民协调并发放补偿款外,还负责保证大村村民不干扰昊奕公司
的施工建设。同年7月23日,李红小从昊奕公司领取了该5万元。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证实,2007年8月18日太原市国土
资源局将位于小店大村67808.98平方米的土地依法出让给昊奕公司。
14、关于太原市小店区二00六年第二批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委托小店区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征收土地的函、关于太原市小店区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的请示、征
地补偿登记表、关于太原市小店区二00六、二00七年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
理完毕的函、关于小店区2006年、2007年部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工作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表及收款收据等相关材料证实了大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情况。
15、现金交款单及收据证实,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李虎生的家属代为退赔了涉案款项5
万元。
16、被告人李虎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梗阳集团的徐某甲
打电话让我去处理杨某补偿款的事情。谈完杨某的事情之后,我说还有几家承包地和补
到这里的地没有处理完。徐某甲问大概得多少钱,我说大概需要三、五万,之后徐某甲
让我写个东西把钱领回去,把事情处理完就行了。签完协议后我打了个条子,我记得当
时拿了3、4万元钱,以打的条子的数额为准。回去之后这几户要的太多,郑某丙对补偿
款的数额没有异议,给了他1万多,具体金额记不清了。其他几户没有处理,还剩下大
概3万左右,一直放在我家里。这五户村民是郑某丁、曹某甲、孙某、朱某丙、郑某丙
。因为他们的地是承包地和补到这里的地,地亩册里没有登记,占地补偿的时候就没有
给补。这五户村民一直找大队、街办和区里要处理这件事情,我当时表态说尽量要。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虎生指使郑某戊、曹某辛(均另案处理)对中石油第二建
设公司山西项目部在太原市小店区大村社区内的中石油太原第四加油站改建项目实施干
扰。为保证施工的顺利,施工方负责人苗某某被迫答应给李某甲等人6万元人民币,后
郑某戊、曹某丙先后从苗某某处共拿走5万元人民币,另苗某某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我是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山西项目部负责人。
2009年6月份,我公司承接了中石油太原第四加油站改造工程,同年8月6日,我们中石
油第二建设公司的施工队进入小店区大村准备对原有加油站进行改建。2009年8月7日,
我们刚开始准备拆除站房,有十来个人进入我们的工地,其中有个自称是大村村长的李
红小,李红小说这是大村的地方,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不能干活,让我们联系石油公司
的过来协商。然后我们停工了,李红小带着那帮人就走了。过了一会儿,加油站值班的
曹某庚回来了,跟我说李红小是本村的村长,我看能不能找个人和他说说。后来曹某庚
就找来了副村长曹某丙,我跟曹某丙谈了下这个事情,曹某丙说村里的事情具体拿主意
还得李红小,他也帮不上忙。我就把这个事情上报了公司的负责人王某,王某跟我说这
个工程和大村没有关系,让工人们继续施工就行。大概两天后,李红小又带着十来个人
去了工地,我听见有人叫唤就出来,刚好看到工人孟某被打的鼻子流血,孟某指着李红
小说被那个人打了。然后工人们都不敢干活了,我赶紧叫工人停工。李红小看到停工了
也就带人走了。停工一个月后,王某说石油公司不愿意出面管这个事,让我去找李红小
商量一下,看看他们是什么条件。我回去以后就让曹某庚带着我和技术员老张去了李红
小家,当时李红上不在,他老婆打电话把李红小叫回家里。李红小口气很硬,说这个工
程必须由他们村干,没谈成我和老张就一起回去了。过了几天,我又和老张去了李红小
家,李红小这次跟我说不让他们村干工程也行,最少得出十万块钱。我当着他的面跟王
某打电话说李红小要十万元,王某跟我讲十万太多,最多给五万块钱。李红小听到这个
情况就给郑某戊打电话,然后就不和我谈了,给了我郑某戊的电话让我去找郑某戊谈。
然后我打电话联系郑某戊,和老张一起去了郑某戊家。去了以后郑某戊的老婆出去了,
郑某戊打电话把曹某丙叫过来。过来以后,我们四个人就开始坐下来谈这个事情。我给
郑某戊说公司只给五万块钱,你和李红小去说说,后来也没谈下个结果,我和老张就离
开了郑某戊家。第二天,郑某戊和曹某丙去了加油站工地找到我,说他和李红小商量过
了,最少也得七万块钱。然后我就跟王某说了情况,他同意我们给七万块钱,这笔钱石
油公司完了给我们处理。得到允许后,我就跟我们公司的经理赵某甲联系,他听我说了
这个情况后就答应先给钱,当天下午一点多就叫会计送过来五万块钱。期间,郑某戊和
曹某丙一直在加油站等着,中午我还陪他俩吃了口饭。我把钱给了郑某戊,然后我们一
起去的村委会门口,郑某戊不让我上去。过了一会儿,郑某戊和曹某丙下来了,我就问
郑某戊要收据,郑某戊又返回到村委会。过了一会儿出来,郑某戊拿着一份合同书,然
后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开郑某戊的面包车往加油站走。路上的时候郑某戊从车上拿出一个
村里治安专用章盖了,我跟郑某戊说要盖村委会的章,郑某戊说他只有这个章,村里是
认可的,我就没有说什么。回到加油站后盖了我们项目部的章,然后一人拿了一份合同
。回去后我把合同给了王某,他说这个东西不行,要我找郑某戊补个收据。后来我又找
郑某戊补了一个七万元的收据。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郑某戊打电话叫他过来拿钱,郑
某戊和曹某丙一起来到加油站,我把一万元现金给了曹某丙。又过了一段时间,我给不
了郑某戊钱,我就给他打了一万元的欠条。合同是当天签的,两个欠条是后补的,郑某
戊要求写到合同书签署的一天。按照合同书说这七万元是劳务管理费,但郑某戊等人没
有给我们提供过相应的服务,他们就是以这个名义要的钱,当时加油站工地都停工了,
没有劳务管理一说。之后工地开工后,郑某戊和曹某丙给我们工地送过料,但是这些都
是后话,与这件事情无关。郑某戊和曹某丙被公安民警传唤调查后,我当时通知郑某戊
的老婆和女儿去做做工作,实事求是地把情况说清楚,是他的就承担,不是他的别把事
情都揽到自己身上,不然他就出不来了。然后我开车把郑某戊的老婆和女儿接到刑警队
。我听郑某戊给我说过这笔钱没有交到村里,由他们三个人分了,其中李红小5万元,
郑某戊1万元,曹某丙1万元。
2、合同书证实,2009年10月30日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第十项目部与大村社区签订协议
,由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第十项目部支付大村7万元劳务管理费,大村社区保证该项目
部所在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安全,站前道路正常通行,施工过程中不受大村村民阻挠。
3、收据证实,2009年10月29日大村社区向中石油第二建设公司第十项目部出具了收取7
万元管理费收据的事实。
4、欠条证实,2009年10月29日苗某某向大村社区出具了欠该村治安管理费1万元欠条的
事实。
5、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8月10日,我在中石油太原分公司第四加油站施工
,大村村长李红小来到工地,对我们说不让我们继续干活,我也没有在意,就继续干活
,李小红上来就打我,冲我脸上打了两拳,把我打倒在地,用脚踩我的头和肚子,把我
脸上打的有淤青,嘴角打的流血。后来我们公司的经理苗某某上前把李红小拉开,李红
小才停手。事后,我们公司的经理苗某某拉我去了一个村里的诊所进行了包扎,当时没
有去医院,所以没有拍片,也没有病历记录。我头痛一个多月,牙齿当时也松动了。我
当时要求报案,我们公司经理苗某某为了公司着想,怕把事情搞大了,就没有报案。公
司后来付了我医药费和营养费,而且还让我休息了半个月,后来我也一直没有报案。我
也不知道李红小为什么打我,事后才听说是为了向我公司要钱,敲诈我公司。我被打以
后,听我们经理说打我的人是大村村长李红小。
6、证人曹某庚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中石油太原第四加油站改建的时候,我当时负
责照看工地的安全。改建时,没有人堵过工地,倒是我们村有不少人去工地“闹腾”,
就是去工地上要揽工或者要钱,不让揽工也不给钱的话就让工地停工,如果给钱或者让
他们给工地上高价拉料的话就让工地继续开工。经常去工地“闹腾”的就是郑某戊和曹
某丙,他们就是招呼的给工地上拉料。我见过李红小去过一次工地,去了开着车停到工
地项目部的楼跟前,然后就上去了。我记得当时工地停工有一个来月,期间只有零零星
星的工人在施工,但我不清楚是因为什么事情停工的。
7、证人苏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大村副村长。2009年某天(我只记得刚开工的时
候,记不清哪天,也记不清上午下午了),我在村里大队跟村长李红小说:“加油站不
是开工了吗,咱们不能联系的揽点活挣点钱?”红小跟我说:“叫满满他们去招呼吧,
你就不用管了,挣了钱以后咱们分点。”加油站的改建工程完了以后,我问过曹某丙说
:“咱们在加油站挣了几个钱没有?”曹某丙说:“被施工方骗了,拉料的钱还没给完
。”我后来也就没有再提这事。加油站改建结束后,我没有分到钱。
8、证人赵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加油站改建的时候,我当时负责村里的城乡清
洁工程。我和曹某丙、李某丙在一块聊天的时候听他们说郑某戊在工地上招呼的进料。
当时李某丙问:“加油站开工了,咱们就不过去揽些活挣点钱了?”曹某丙说:“满满
在那招呼的进料了。”我就说:“哦,咱们这也轮不上。”加油站改建完成后,我没有
分到钱。
9、证人苏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郑某戊是我的丈夫,他被传到公安机关那天,苗某某
到了我家,当时我和我女儿郑某甲在家,苗某某说:“老郑出事了。”我问他出什么事
了,他跟我说郑某戊被刑警抓走了。我就问他因为什么事情,苗某某跟我说:“我上午
就在刑警队,你跟我去刑警队一趟劝劝老郑,就跟他说加油站的工地那件事上他收了5
万块,他自己花了几千块钱,剩下的钱都推给李虎生。这样的话他几天就能出来了。”
我当时也着急没想着多问他,他就带我来了刑警队。当时警察跟我说劝我丈夫实事求是
地回答,多余的话不用说。我就把苗某某跟我说的话转达给郑某戊,然后问他到底花了
多少钱,实事求是地反映给公安机关就行。郑某戊跟我说他就花了几千块钱,具体多少
让我去问苗某某,说苗总心里都清楚。回到家以后我们给苗某某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公安
局的要抓郑某戊,苗某某说:“让他花了几千说几千就好,他非要把几万块钱都揽下,
这也没办法。”
10、郑某戊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09年后半年,我们村的那个加油站刚开始改建的
那天,李红小在队里对我和曹某丙说:“村南加油站开工了,你们过去看一看,他们怎
么还不给个十来八万。”说完以后,我就回家了。当天下午,我打电话联系曹某丙问他
加油站招呼工地的活计谈的怎么样了,曹某丙说没有谈妥,我就跟曹某丙说你带上他们
的负责人来我家谈吧。当天晚上,曹某丙带着苗某甲去了我家。当时一进去苗某甲就跟
我说:“我们这个活是改扩建,本身没多少利润,你们一下问我们要十来万,我们就承
受不了。你能不能跟红小说说给少上点钱了?”我说:“你们要少多少了?”他说:“
那就五万吧。”我说:“五万太少,我做不了主,如果六万的话我可以试着跟红小说说
。”他说:“那你给我去办吧,这事你多操点心。”次日,我在队里跟红小说:“加油
站那边答应给六万块钱,要不就这样办了吧。”红小跟我说:“六万就六万吧,你们两
委的和治保上的给人家招呼一下,不要叫村里头的人折害了。”然后我就安排村里两委
的人和治安上的人有空就去加油站的工地,不要叫村里的人去捣乱。过了大概三、四天
后,我在加油站转悠的时候碰到苗某甲,苗某甲跟我说:“老郑,我们现在钱有点紧张
,这两万块钱你先拿着,我们缓一缓,剩下的过几天再给。”我就同意了,把钱装了起
来。大概过了一个多月,这两万块钱都已经花完了,我就和曹某丙去加油站问苗某甲要
那剩下的四万元钱,当时苗某甲说手头没钱,总是推脱。后来我去催了好几次,苗某甲
终于答应给我钱。苗某甲亲手把三万元现金交到我手上,说:“暂时也没钱,先给你三
万,剩下的一万欠着。”我说:“行了,那你打下一万的欠条。”苗某甲给了我三万块
钱后又给我打了一万块钱的欠条,然后我和苗某甲写了个七万元的收据。苗某甲叫我给
他打七万元的条子,说他要找公司回去多报销一万块钱。我从苗某甲那拿到的钱,我带
着村里两委和治安上参与过招呼工地的人一起出去吃喝玩乐花掉了。我一直打交道的就
是苗某甲,去办案单位后才知道他大名叫苗某某。
11、曹某丙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中石油太原第四加油站改建工程开工时,我们村村
长李红小让我们过去把工程揽下,说怎么也能挣十来万元,我们就过去找加油站的人揽
工程。我、苏某甲、李某丙、赵某丙去的加油站工地,工人正在做围挡了,我们就对工
人讲:“停工,不要干了,我们要干工程了。”于是工人就停工了,加油站施工的负责
人苗某甲过去说和村里协商一下,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郑某戊给我打电话,叫我去
他家一下,我过去看到苗某甲也在,郑某戊要我和他去加油站。我们三人就去了加油站
,苗某甲给了两万元,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后,我和郑某戊相跟上又去了加油站,对
方给了我们三万元钱,还给我们打了一万元的欠条,郑某戊给对方合同上签了字,还给
对方打了七万元的收条,钱都是郑某戊拿着,他叫治保会的人和村里两委会的人吃了饭
。我以前一直以为他叫苗某甲,还以为苗某某是他哥,后来见了面才知道苗某某和苗某
甲是同一个人。
12、被告人李虎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我听我们村的治保主任郑某戊说起过中石油
太原第四加油站要进行改建,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是我们在一起聊天的过程中,郑某
戊告诉我说:“村南加油站要改建了。”我说:“那又没有多说活计,你们谁想干就去
干,我是不参与,我也不管你们。”这件事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我没有带人去过
这个加油站,加油站工地上的负责人没有找过我,也没有人给过我钱。我不认识负责加
油站改建的苗某某。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虎生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虎生在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大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钱财400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
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虎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
财60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罪
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经查,2007年政府征收大村土地安置工作结束后
,被告人李虎生与昊奕公司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该行为并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
理工作的公务行为,其身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5万元补偿款不属于土地征用补
偿费用的范围,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不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
议,该5万元系昊奕公司支付给大村居委会,用于对相关居民进行补偿费结算及保证昊
奕公司开发建设能顺利进行,应属大村居委会的集体财产,被告人李虎生利用担任大村
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取得的补偿款除1万元支付给郑某丙外,其余4万元没有
用于约定的用途,也没有上交大村居委会财务,更未将有关情况告知大村居委会及相关
居民,而是将该4万元款项长期放在家中,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
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李虎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代表个人协调的五
户居民附着物补偿款、该行为是无权代理民事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证据不足
,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虎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其未参与敲诈勒索一案、苗某某与大
村居委会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同案犯的供述、报案人
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李虎生
指使郑某戊、曹某丙以不给承揽加油站改建项目工程就给钱为由强行为向苗某某索要
60000元钱财的犯罪事实,该合同书并非基于双方自愿所签,不能因该合同书而掩盖了
本案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郑某戊与苗某某有利害关系、苗某某的报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虎生等人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有10000元钱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虎生能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
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
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李虎生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合
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李虎生的犯罪所得,返
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李虎生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职务
侵占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是受五户村民的委托与昊奕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附着物
补偿协议,与大村集体无关,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敲诈
勒索罪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案人苗某某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
为;苗某某的报案材料不实,请求公正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虎生在担任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大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钱财40000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
侵占罪;其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60000元人
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李虎生上诉提出“其是受五户村民委托与昊奕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附着物补偿协
议,与大村集体无关,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经查
,昊奕房地产公司与李虎生签订《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是因李虎生为大村社区居委
会主任,昊奕房地产公司给与的补偿款5万元,实际是昊奕公司支付给大村居委会用于
对相关居民进行的补偿费,应属大村居委会的公共财产。被告人李虎生未经补偿村民的
委托,利用担任大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取得的补偿款中4万元没有用于约
定的用途,也没有上交大村居委会财务,更未将有关情况告知大村居委会及应补偿的居
民,而是将该4万元款项长期放在家中,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故意,符合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李虎生提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虎生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签
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苗某某的报案材料不实,请求公正判决
”意见,经查,一审判决中已就此辩解意见进行了充分阐述,不予采纳的理由明晰,二
审予以确认。上诉人李虎生等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有10000元钱财敲诈未逞,是犯罪未
遂,可在对既遂部分处罚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李虎生能如实供述其职务侵
占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虎生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瑞明
审 判 员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郭 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
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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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哈哈

【在 a****r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x/sxstyszjrmfy/xs/201411/t2014
: 李虎生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提交时间:2014-11-11
: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4)并刑终字第332号
: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虎生(又名李红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
: 初中文化,原系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办事处大村社区居委会主任,住太原市小店区,

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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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www.baike.com/wiki/%E6%9D%8E%E8%99%8E%E7%94%9F%E7%83%88%
http://www.openlaw.cn/judgement/aae8f65249cd40199ae605350419929
Home/裁判文书/李虎生与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虎生与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4-06-11
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李虎生。
被告李峰。
原告李虎生与被告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生、被告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0年1月购买了某公司商铺,原定于2013年1月给钥匙。现因被告占用
不予腾退,故要求被告腾房。
被告辩称,我家原先在平定某地居住,后来被某公司拆迁。拆迁时我与该公司协商要一
个车库,公司说没有。之后,我见某公司修建车库,我就和公司协商,公司让我先占用
商铺,以后再处理车库的事情。商铺是我在2010年左右占用某公司的。我占用后某公司
一直没有处理这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虎生购买了某公司商铺后,于2010年1月21日在平定县房地产管理
所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虎生,商铺建筑面积为61.46㎡。被告
李峰于2009年至2010年间占用商铺后一直未予腾出。被告称其占用的原因是:某公司拆
迁被告在平定某房屋时,被告与公司协商要一个车库,公司没有车库,先让其占用商铺
,以后再处理车库的事情,但占用后一直未处理此事。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
,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生购买并进行了房产登记的某公司商铺属其合法财产,该财产受法
律保护,被告李峰应予腾出。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其占用的原告李虎生所属的商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华明
审判员:程米全
人民陪审员:朱莹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国慧
您认为本案法院支持了哪一方?
原告胜诉0被告胜诉0
(有null%的人认为本案中法院支持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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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
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案由:
类型:民事判决书
程序:民事一审
案件相关人
李虎生
原告
李峰
被告
吴华明
审判长
程米全
审判员
朱莹莹
审判员
赵国慧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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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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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怎么李虎生一会儿做被告,一会儿做原告?
虎肉到底吃了多少官司?

http://www.baike.com/wiki/%E6%9D%8E%E8%99%8E%E7%94%9F%E7%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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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虎生与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4-06-11
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李虎生。
被告李峰。
原告李虎生与被告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生、被告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0年1月购买了某公司商铺,原定于2013年1月给钥匙。现因被告占用
不予腾退,故要求被告腾房。
被告辩称,我家原先在平定某地居住,后来被某公司拆迁。拆迁时我与该公司协商要一
个车库,公司说没有。之后,我见某公司修建车库,我就和公司协商,公司让我先占用
商铺,以后再处理车库的事情。商铺是我在2010年左右占用某公司的。我占用后某公司
一直没有处理这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虎生购买了某公司商铺后,于2010年1月21日在平定县房地产管理
所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虎生,商铺建筑面积为61.46㎡。被告
李峰于2009年至2010年间占用商铺后一直未予腾出。被告称其占用的原因是:某公司拆
迁被告在平定某房屋时,被告与公司协商要一个车库,公司没有车库,先让其占用商铺
,以后再处理车库的事情,但占用后一直未处理此事。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案为凭
,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李虎生购买并进行了房产登记的某公司商铺属其合法财产,该财产受法
律保护,被告李峰应予腾出。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其占用的原告李虎生所属的商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华明
审判员:程米全
人民陪审员:朱莹莹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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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胜诉0被告胜诉0
(有null%的人认为本案中法院支持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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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
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年06月11日
案由:
类型:民事判决书
程序:民事一审
案件相关人
李虎生
原告
李峰
被告
吴华明
审判长
程米全
审判员
朱莹莹
审判员
赵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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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虎生与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日期:2014-06-11
: 法院: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3)平民初字第473号
: 原告李虎生。
: 被告李峰。
: 原告李虎生与被告李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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