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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
 
立案号:1:2010cv06444
 
原告:
郭志(笔名:高寒)
 
起诉
 
被告:
独立中文笔会(INDEPENDENT CHINESEPEN CENTER);
刘晓波(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郑光召(笔名:郑义,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廖天琪(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余杰(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张裕(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国家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FOR DEMOCRACY);
卡尔·戈什曼(CARL GERSHMAN,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乔·库伯(JOSEPH COOPER JR. 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高宝玲(LOUISA GREVE,因其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
 
 
诉 状
 
概 要
 
1.本案为民事权利诉讼案。被告独立中文笔会及其官方成员(统称ICPC被告人),和
国家民主基金会及其官方成员(统称NED被告人),侵犯了原告基于美国宪法第1和第5
修正案,以及《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3条所保护的权利;侵犯了原告基于财产保护之
当地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管辖权
 
2.依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31条之所列美国法律;依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
1343条a款之所列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依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49条关于
凡符合国会法案有关美国股权占一半以上之公司;依照《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3条,
以及依照《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67条有关其管辖权可涵盖原告在当地之未决诉讼,故
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对原告所提诉讼具有管辖权。此外,原告依据《美国法典》第
28章第2201条和2202条,还可另案寻求法律救济。
 
3.依《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91条b款之规定,本案审判地适当。
 
4.若胜诉,原告有权依《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88条索赔全部费用及其律师费。
 
 
陪审团
 
5.原告对本案所涉及的各项损害及相应的法律救济,均寻求陪审团裁决。
 
 
当事人
 
6.原告:郭志(笔名:高寒),系纽约州居民,为中国政治异见人士,政论家,作家
。住址为:32-52 41st Street #A1, Astoria, NY 11103。
 
7.被告:独立中文笔会(以下简称“ICPC”)系在美国纽约州注册的非营利性机构,
注册地址为:509 Lake Street, H-5, Ithaca, NY 14850。
 
8.被告:刘晓波,系 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ICPC会长及理事会成员,2009年
被ICPC授予“荣誉会长”一职。现住址为:中国,北京,海淀区,玉渊潭南路9号院,17号
楼4单元501室,邮编:100038。
 
9.被告:郑光召(笔名“郑义”),系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ICPC会长及理事
会成员。现住址为:18217 Camdenhurst Dr.,Gainesville, VA 20155。
 
10.被告:廖天琪,系2009年10月至今的ICPC会长及理事会成员,现住址为:Mainzer
Strabe 1, Koln 50678 Koln, Nordrhein-Westfalen, Germany。
 
11.被告:余杰,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ICPC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现住址为
:中国,北京,朝阳区,豆各庄5号院,万科青青家园122-3-201,邮编:100023。
 
12.被告:张裕,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期间的ICPC秘书长,现住址为:Sodra
Jordbrovagen 19, NB, SE-136 54 Haninge, Sweden。
 
13.被告:国家民主基金会(以下简称“NED”),为非营利性机构,现地址为:1025
F Street NW, Suite800, Washington, DC 20004。
 
14.被告:卡尔·戈什曼(Carl Gershman),前美国众议院驻联合国高级顾问,系NED
主席。
 
15.被告:乔·库伯(Joseph Cooper Jr.),系NED副主席,负责财政与行政事务。
 
16.被告:高宝玲(Louisa Greve),系NED副主席,负责与中国有关的项目与事务。
 
 
案 由
 
A.作为一个准政府机构的国家民主基金会(NED)
 
17.尽管是哥伦比亚特区所特许的非赢利机构,但NED过去和现在均被视作一个政府机
构。[1] 根据《美国法典》第22章第4411条至4416条而制定的“授权法案”,美国国务
院与美国新闻总署被授权创建NED。该法案阐明了美国新闻总署向NED的拨款程序以确保
其财务职能之运行机制。[2] 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个为期两年的授权法案,
授权国务院于84/85财政年度起,为筹建中的NED年度拨款3130万美元。[3] 根据国会记
录2915号,美国众议院于1983年11月17日通过该授权法案。参议院则于次日通过此法案
。[4] 就在参议院通过该授权法案的当日,社团法人NED即在哥伦比亚特区登记注册。[
5]
 
18.NED过去和现在都有义务接受来自行政和立法部门督察员的广泛监督。在向参议院
介绍NED创建法案时,参议员玻西(Percy)就曾强调,“NED将接受国会两院相关委员
会连续及广泛的监督。[6] 审计总署的监督附加条款以及新闻总署的捐款协议,均对那
些接受了联邦基金的受捐人之监督程序提供了保障”。[7]
 
19.1999年10月1日,美国新闻总署与国务院合并。因此,NED所接受的由国会拨付的年
度款项及其它联邦专项基金,均由国务院划拨。[8]
 
20.2003年,NED的基础拨款首次超过4000万美元。不仅如此,国会另行授权的给予各
国和各地区的专项经费划拨额,超过1000万美元。[9]
 
21.在2004年国情咨文中, 布什总统提出:NED的预算将增加一倍,其增加部分将用于
“大中东计划”。[10]
 
22.在2006财政年度,NED的总拨款额为7500万美元(公共法 109-108, 第四章 119 国
务院 2325)[11],NED的经费来自一个由商务部、司法部和国务院的专项拨款。国务院
根据专项经费拨款法将其划拨给NED。[12] 2008财政年度,NED的基础拨款额达10亿美
元,[13]国会在经费大幅增长方面起了推动作用。[14]
 
23.2008年总统大选期间,候选人奥巴马在接受在《华盛顿邮报》在线访谈时指出,“
我们得益于民主的传播:民主国家是我们最好的贸易伙伴,是我们最宝贵的盟友,是与
我们共享深层价值的国家。……我将重点增加NED的预算,……”[15]
 
24.尽管NED自称私营企业,但它仍须执行各类通用管理法规。例如,它必须遵守《信
息自由法》(《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章第4415条)的相关规定。同理,尽管NED的账目
可以经由独立的公司审计,但它还须接受联邦政府审计总署的复审或审计。[16]
 
25.NED公开承认,自己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一种诸如传统的政府机构CIA(中央情报局
)的功能。[17] 在19世纪60年代末终于曝光出若干美国私营志愿者组织接受CIA秘密资
助,活跃于国际论坛之后,约翰逊政府便决定叫停此类资助。与此同时,便提出了建立
一种“国有-私营机制”,用以公开资助相关海外的各类活动。[18] 由是,NED得以创
立。
 
B.作为一个NED/州代理人的ICPC
 
26.被告ICPC于2002年在纽约州成立。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时间内,ICPC均属注册于纽约
州的国内非赢利机构,而不是一个外国组织。
 
27.自2004年首次开始募集资金以来,ICPC以接受NED人员的密切监督和监管为前提,
每年都接受NED独家或几乎独家的资助,以实现NED的既定目标。
 
28.2004年以来,ICPC是按月接受NED的拨款。在2004财政年度,ICPC获得的资助为85,
000美元,占其年收入的95%;2005财政年度获得99,500美元,占其年收入的93%;2007
财政年度获得141,000美元,占其年收入的99%;2008财年获得152,350美元,占其年收
入的87%。
 
29.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的项目规划被要求与NED的既定目标保持一致。由于NED要
求受捐人在项目结束后须立即提交自我评估报告,故ICPC的短期政绩会受到NED的严密
监督和测定。[19]
 
30.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一直被NED的严密监管。据美国审计总署的报告显示,自
1991年以来,NED采取了一种系统的监管方法,即以更具体更可行的目标和重点,来规
划方案目标以及评估方案结果。[20] NED采用的程序包括在各国年度计划书中撰写筹资
目标;雇佣评估专家与受捐人一起为每个项目草拟评估计划;委托外部专家进行独立评
估;以及起草侧重于长期目标和计划的战略性方案。[21]
 
31.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需征求美国国务院的意见。所有NED的捐助对象在其项目活
动开始前均需征求国务院的意见。[22]
 
32.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需跟踪其项目进程并定期向NED提交报告。为达成既定目标
,该报告须记录本报告期间(通常一年四次)项目的执行情况,评估其进展前景。在资
助末期,ICPC还需单独提交一份自我评估报告,以展示资助预算的执行结果,
并证明项目为达致既定目标的总体绩效。这份自我评估报告,被要求描述ICPC是如何按
既定目标衡量项目进程、有哪些变化或结果达成了既定目标,以及相关证据的收集以证
实这些描述。[23]
 
33.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须向NED报告其出版物和网站的状况。上报的细节内容须包
含:编辑理念和使命、文章的来源 (内部投稿、外部投稿、翻译或转载,等等)、所用
语言、文章受众、纸质和电邮预计发行量或网站流量统计、每期的长度、印刷或更新的
频率、读者或用户的反馈机制、以及产品是否用于出售,免费发放或是两者皆有。[24]
 
34.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须向NED提供它的理事会成员名单。[25]此外,对其关键人
物,还需确认其为带薪职员,或系志愿者,以及各项目负责人的背景、资历等等。[26]
 
35.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须向NED告知所规划项目是否曾经接受或正在接受其它资金
的援助。ICPC被要求提供其资助者的名单,对所收到的资助程度以及所资助项目的简单
说明;还需注明所受援助为资金或实物、为境内或为境外。另外,ICPC还须向NED提供
任何此类援助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27]
 
36.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须向NED提供预算项目的说明,说明细节应包含:带有员工
职称的薪金预算;该项目运行期间所需月薪与总年薪之比。[28]无论NED支付的是部分
薪水还是全部薪水,ICPC都必须严格考勤记录。[29]
 
37.作为NED的受捐人,ICPC还须定期向NED提交各类文件供审查。这些文件包括:年度
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报告、计划实施和合约报告、季度工作
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所有由ICPC理事会所准备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所有会议计划
、提议、通知、通告,包括所有理事会通过、分发给会员的草案和翻译件,等等。[30]
 
C.开除与报复
 
38.原告是自2003年即入会的早期会员,其入会介绍人是ICPC创会会长刘宾雁和被告人
郑义。在ICPC会务活动中,原告一直是一名积极活跃的角色并按期交纳会费。原告参与
了ICPC章程的制定,曾作为候选人被提名或推荐为理事会成员、狱中作家委员会负责人
、笔会网站负责人,乃至秘书长,等等。
 
39.对于主张“民主中国”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成为ICPC会员,曾被视为一种荣誉。
在ICPC中,有着一些在世界上享有声誉的会员,其中包括:获得2000年诺贝尔文学奖的
荣誉会员高行健,著名记者刘宾雁,以及哈佛大学法学院资深研究员郭罗基,等等。
 
40.大多数ICPC会员为中国异见人士,其中有作家、记者、编辑及学者等。他们中的一
部分人生活在中国,一部分人则流亡到了国外并获得了政治庇护。ICPC会员身份的批准
和授予是有严格限制的,例如,笔会于2005年共有145名会员,2009年也仅有259人。
 
41.ICPC拥有官方网站(详见:chinesepen.org)。它每月出版旨在宣传言论自由的在
线杂志《自由写作》。从该杂志可直接链接到ICPC官方网站(详见:penchinese.com/
ftwc)。
 
42.此外,ICPC还拥有一个旨在鼓励会员发表文章的网站。2009年,5,000多篇文章被
上传到该网站上。2009年底前,该网站储存并发表了共计20,457篇中文文章。同时,笔
会还为会员管理用于保存和发表文章的个人文集(详见:http://boxun.com/hero/chinapen.shtml)。
 
43.一直以来,原告深信在ICPC中建立健全一种健康的工作制度及管理机制,是自己的
使命,同时也深信:ICPC是一个自由表达政治见解及宣扬民主中国的平台。原因的这些
想法是基于:他是一个不为中国政府所欢迎的政治流亡者,他曾被剥夺过几乎所有的表
达渠道。在他被允许离开中国之前,原告还因发表与中国政府相抵触的言论而锒铛入狱
。从那时(1993年)起直到现在,原告均一直被中国政府禁止返回中国。
 
44.一直以来,原告很看重自己作为一个ICPC会员的声誉。特别是因其有着因政治异见
而被迫流亡、因言论自由而锒铛入狱、以及被强制分隔于他本属其中的中国社会等痛苦
经历的对照。
 
45.2005年10月1日,ICPC发布了2004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作为一名积极履行其章程
规定之权利的会员,[31]原告质疑时任ICPC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的陈迈平(笔名:万之
),挪用了NED资助预算中原属“工资”科目的2000美元,去偿还其于2003年参加会议
的旅费。
 
46.原告之质疑是基于如下认识:当初提交给NED的2004财政年度预算,不可能会去涉
及ICPC初创及其后一个时期的志愿人员的支出,因为那时本财政年度尚未开始。
 
47.被告张裕也获得1159美元,用于偿还他在本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的开销。
 
48.2005年11月23日,针对原告的“挪用NED经费”之质疑,被告刘晓波——时任ICPC
会长——对此进行了公开的书面回应。
 
49.被告刘晓波宣称,挪用NED余存资金一事原本由陈迈平本人建议,该建议是借陈迈
平的ICPC秘书长这一officer身份,将原本预算中给另一officer职能工资的余额挪作它
用,以偿还他本人在2003年的差旅费用。
 
50.被告刘晓波及理事会成员批准了陈迈平的提议,并准予他2000美元。当时陈迈平也
是理事会成员。
 
51.被告刘晓波该回应中进一步表示,这次分别偿还给陈迈平及其他几位成员的经费,
事实上多于他们在2003年参加会议的实际花费。
 
52.被告刘晓波称,他完全明白NED的政策规定:各项专用预算的资金,决不能用于其
他用途或其他专项类别,各专项预算类别的余额应于每财政年度结束时交还给NED。
 
53.尽管操作违规,被告刘晓波称挪用NED资金一事符合NED的相关规定;NED对此知情
并表示同意。
 
54.尽管操作违规,被告刘晓波反驳原告对ICPC财务问题的质疑为“毫无根据”和“不
负责任”,并声称其质疑甚至可以归结为“诽谤”或“造谣”。
 
55.被告余杰辩称,他曾在一次餐叙时将此事报告过时任NED东亚事务主任的高宝玲。
 
56.尽管如此,作为对该“财务违规操作”质疑的回应,ICPC还是自2005财政年开始,
便取消了“官员工资”这一预算项目,而代之以“合同服务费”,作为ICPC 官员们向
本笔会提供劳务的报酬。[32]
 
57.自那次质疑结束后,争议双方在ICPC会务中均从未再议,直到9个月后,它才被突
然重新提起。2006年8月16日,12名笔会会员向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开除原告的提案,其
指控原告违反了笔会章程第8条第2款及第15条第3款,[33]仅仅因为原告对挪用NED资金
提出了完全正当的质疑。
 
58.2006年8月26日,即仅仅十天之后,未举行任何听证,ICPC理事会就对开除原告会
籍发出单方面的警告。未举行任何听证,理事会便认定原告违反了ICPC章程第8条和第
15条。未举行任何听证,理事会即要求原告向前秘书长陈迈平(时任理事会成员)及所
有会员道歉。理事会指控原告诽谤了前秘书长陈迈平,仅因原告对挪用NED资金一事的
提出过质疑,并且根本不理会被告刘晓波在9个月前就此有一项书面回应。诚然,理事会
也清楚地知道其开除提案中所提到的其它两条所谓违反章程理由,并无实际证据的支撑。
 
59.2006年11月11日,ICPC理事会就开除原告会籍发出了单方面的第二次警告,只因为
原告并未像第一次警告中要求的那样向前秘书长陈迈平及所有会员道歉。
 
60.一直以来,NED都知晓ICPC针对原告的恶意行为,但却有意地选择了听之任之,而
从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减轻原告所受到的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的伤害。
 
61.2007年2月5日,NED的代表安娜及20余名会员出席了在香港举行的一次ICPC会议,
时任副会长的被告余杰和时任秘书长的被告张裕,针对近期笔会内部有关“争议”和“
误解”作了情况说明。[34]众所周知,在这里,其所谓“争议”和“误解”,就是特指
ICPC理事会正在提起的开除原告会籍的决定毫无程序正义。
 
62.2007年5月26日, ICPC理事会就开除原告会籍发出了单方面的第三次警告,只因为
原告并未像其第一、二次警告中所要求的那样,向前秘书长陈迈平及所有会员道歉。
 
63.所有这些毫无程序正义而开除原告会籍的相关信息,作为ICPC的日常呈文,均及时
地上报给了NED审查。例如,ICPC在2007年第2季度(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的报告中,就列出了针对原告质疑ICPC挪用NED资金而发出的第三次警告。
 
64.2007年7月11日,原告在ICPC论坛上发表了《告全体会员书》,要求就ICPC理事会
裁决其违反章程、勒令道歉以及三次发布开除其会籍的警告,举行听证会。
 
65.一直以来,原告要求为举行听证、自我辩护的请求统统被置之不理,ICPC理事会也
从未对此有过任何回应。
 
66.2007年7月28日,ICPC理事会发布了第四次开除被告会籍的警告。不仅如此,理事
会还指控原告违反了笔会章程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因其于2007年7月19日在公共论坛
上发布了自己的《告全体会员书》和12名会员要求开除其会籍的提案。在未经听证的情
况下,理事会擅自宣布原告的行为是“泄密”、“恶攻”和“诽谤”。
 
67.2007年9月1日,原告向ICPC理事会提交了一份“自我辩护书”。但理事会当即便回
绝了原告的自我辩护,声称在2007年9月3日(定于自动终止原告会籍的日期)之前,不
可能有理事会召开来讨论原告的这一份自我辩护。
 
68.2007年9月3日,原告被开除会籍。在ICPC理事会在对原告的开除决议中,竟然列出
了这样的“诽谤”证据,即原告公开发表的文章:《播下跳蚤,收获龙种——从“排郭
门”丑闻看民间营垒对“健康竞争伦理” 的呼唤》,该文载于2006年7月1日出版的澳
大利亚《自由圣火》,这是一份以宣扬“民主、人权、宪政”为理念的半月刊。
 
69.此后,6名ICPC会员向理事会提交了一份补救提案。该提案提出,既然理事会以“
开除(原告)前没有可能召集理事会”为由拒绝讨论原告的自我辩护,那么,就让即将
召开的全体会员大会这个ICPC的最高机构,来根据会章第15条重审此案。
 
70.2007年9月27日,ICPC理事会拒绝将6名会员有关重审原告会籍的提案提交全体会员
大会。其理由是:原告的会员身份已于2007年9月3日被终止,而会员大会只应讨论有关
“会员”的问题,而不应讨论任何“非会员”的问题。
 
71.2007年11月13日,原告致信NED主席卡尔·戈什曼及副主任乔·库伯,要求NED对此
事进行干预,以纠正错误。同时,原告也向时任NED东亚负责人高宝玲发送了该信的副
本。
 
72.原告向被告卡尔·戈什曼及被告乔·库伯陈述了以下事实:原告在毫无程序正义的
前提下被ICPC理事会开除了会籍,而导致此结果仅仅是因为自己曾质疑过理事会挪用了
NED的资金。在没有听证与辩护的前提下,ICPC理事会就径直裁决对原告的“诽谤”指
控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卡尔·戈什曼及被告乔·库伯以独家资助人和监督者的名
义干预此事,以纠正其错误。
 
73.原告还要求被告卡尔·戈什曼和被告乔·库伯,为其提供一份由ICPC呈交给NED的
2004财政年度的财务报告副本。原告相信:通过ICPC呈报给NED之财务报告与提供给
ICPC会员大会之财务报告这样不同的“两本账”进行对比,就一定能证明自己清白和提
出挪用款项质疑的正当性。
 
74.长期以来,被告卡尔·戈什曼和被告乔·库伯,明知原告的宪法权利遭到侵害,也
有意识地对原告的请求不予理睬,有意识地不向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告副本。
 
75.2008年2月28日,开除高寒提案的发起人刘路在网络论坛上发表文章称,开除行为
实际是对原告的报复,因为此前原告曾宣称被告刘晓波剽窃其文章;此外,众所周知,
则是原告因政治歧见批判过被告余杰。刘路还表示,将原告对财务的质疑指控为诽谤,
只不过是为了驱逐原告、让原告在笔会内部消声的一个托词。
 
76.2007年9月3日,就在原告被除名的同时,被告将原告多年来在笔会社区网站上发表
的数十万字的文稿,全数予以删除,且事先未作任何预警或通知。
 
77.遭删除的文稿包括原告在2005年ICPC会员大会上所提交表决的ICPC章程草案修顶版
,以及对大会报告的逐条评论。后者曾赢得时任笔会秘书长(亦即该报告起草人)的青
睐。该秘书长甚至就此慎重地提出建议,推举原告为ICPC秘书长的继任者以及理事会理
事候选人。
 
78.这个删除文稿的突然袭击完全出乎于原告的预料,故对其中大量的文稿,原告并未
事先留存底稿。因为自2003年以来原告一直为ICPC合法会员,且所有提交和发布到ICPC
社区网站上的文稿,也都和其他作家的文章一样,均会自然获得保存。从2003年至2007
年这4年间,原告身为笔会会员而正常提交的文稿亦未违反任何有关笔会的政策和规定。
 
79.长期以来,被告所实施的这种恶意的驱逐行径和突然袭击式的报复行为,屡屡唤起
原告在中国的痛苦经历:任何敢于表达不同声音的知识分子,都曾在中国遭遇过的无情
和残酷的内部清洗。
 
80.2007年11月2日,由于恶意的驱逐和突然袭击式的报复接踵而至,原告的心脏状况
急速恶化。在医生建议下,原告入院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并将终身依靠药物来维持。
 
81.2007年9月初至2008年2月中旬,由于身心受创甚巨,即在被告接踵而至的恶意驱逐
和突然袭击般的报复下,原告完全失去了工作能力。被告在ICPC社区网站及其所能影响
的环境中,还力图造成一种敌视的氛围,将原告描述为害群之马和麻烦的制造者。
 
 
第一侵权责任: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他人自由权
(针对所有被告)
 
82.本诉状第1项到第81项所列陈述,均可作为本章所列侵权责任之参考。
 
83.NED从来就是、且至今仍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84.ICPC则是一个在纽约州注册、受NED独家资助和密切监督、并履行NED既定目标的一
个非盈利的所在州代理机构。一直以来,ICPC都是NED于所在州的代理人,而非一个位
于美国之外的外国协会。
 
85.原告作为其ICPC会员身份享有其自由权益。
 
86.原告的ICPC会籍被终止,由此导致原告被逐出ICPC会员社区。
 
87.在ICPC所一手制造的开除案中,它强加于原告头上的有关所谓“诽谤”、“污蔑”
的罪名,严重地损害了原告在中国异议人士中的形象和声誉,且这种对原告形象和声誉
的损害,将长时期难以获得恢复。
 
88.ICPC理事会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是虚假的、不成立的。这些不实指控,对原告名誉
的损害,已大大超越了通常的“不幸”。ICPC具体地、虚假地将原告描述为一个不法之
徒、一个不讲道德的人。所有这一切,均带给原告以耻辱的象征、公众的蔑视、以及诸
如此类的严重名誉玷污与毁损。
 
89.无论是驱逐前还是驱逐后,ICPC和NED都从未就这个驱逐处分举行过任何意义上的
公开听证。
 
90.ICPC针对原告的所有污蔑不实之词,均以一种没有合法辩护程序的官方文告发布的
。因此,ICPC的这种不实、虚假和带侮辱性的指控,是有意为之的。
 
91.原告要求ICPC和END举行一个听证会,为其恢复名誉。
 
92.无论是开除前还是在开除后,原告有关举行听证的所有要求均被断然拒绝。首先,
ICPC和NED的官方行为给原告的个人权益所造成的后果是巨大的;其次,不举行听证、
不尊重另外的或替补的程序保障——诸如提供听证一类——之价值,便悍然剥夺原告基
于会员身份之权益,其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是极高的;再次,无论是ICPC还是NED,在
这种另外的或替补的程序保障——诸如提供听证一类——中,其利益的耗损,包括其财
务负担和行政负担,则是最低的。
 
93.ICPC制造的这桩开除案,侵犯了原告作为ICPC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身份,它旨在
对原告声誉的公然毁损,则已经上升为对原告宪法权利的剥夺。
 
 
第二侵权责任: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他人财产权
(针对所有被告)
 
94.本诉状第1项到第93项所列陈述,均可作为本章所列侵权责任之参考。
 
95.NED从来就是、且至今仍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96.ICPC则是一个在纽约州注册、受NED独家资助和密切监督、并履行NED既定目标的一
个非盈利的所在州代理机构。一直以来,ICPC都是NED于所在州的代理人,而非一个位
于美国之外的外国协会。
 
97.版权的物业权益为联邦法规所创立。
 
98.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第201条的规定,版权首先属于作品的作者(们)。第408
条规定,版权之登记,不是版权获取保护的先决条件。第102条规定,版权保护涵盖于
有作者身份固定其中、并以任何有形表达媒介——已知的或后续发展的——为载体的原
创作品。通过这种媒介,不论是直接的或借助于机器装置的,该作品均可被感知、复制
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版权作品包括文学作品。
 
99.原告对其所著并提交给ICPC社区论坛的文稿享有基于版权的财产权。这些文稿是原
告曾为ICPC合法会员期间提交,且其内容并不违反ICPC的任何规章政策。
 
100.被告在毫无预警或保留备份的情况下,将原告存于ICPC社区论坛上的所有文稿斩
草除根、删除殆尽。
 
101.作为被告侵权行为的结果,原告被剥夺了作为版权持有者对这些文稿的权利。根
据《美国法典》第17章106条规定,原告作为其所写文稿之版权的所有者,他拥有从事
和授权从事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独享权利:(1)再版自己的有版权作品;(2)演绎自
己的有版权作品;(3)通过出售或所有权转让,或者通过出租、出借、租赁,向公众
发行自己的有版权作品;(4)公开演出自己的有版权作品;以及(5)公开展示自己的
有版权作品。
 
102. ICPC在未预先通知情况下就悍然将原告文稿悉数删除,这种侵权行为,已经上升
为对原告宪法权利的剥夺。
 
 
第三侵权责任: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报复行为
(针对所有被告)
 
103.本诉状第1项到第102项所列陈述,均可作为本章所列侵权责任之参考。
 
104. NED从来就是,且现今仍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105. ICPC则是一个在纽约州注册、受NED独家资助和密切监督、并履行NED既定目标的
一个非盈利的所在州代理机构。一直以来,ICPC都是NED于所在州的代理人,而非一个
位于美国之外的外国协会。
 
106.ICPC理事会针对原告所做出的开除会籍之决定,是基于原告对ICPC财务违规的质
疑言论。
 
107.原告的相关言论内容,属于公众关心的事情。
 
108.一直以来,作为ICPC会员,原告并不是一个在“保密”、“决策”或“公共关系
”方面,有着特定职责的角色。
 
109.原告的言论并未损害ICPC的工作环境。
 
110.ICPC理事会或任何ICPC官员,均未在作出开除原告会籍的决定前,进行过任何调
查。
 
111.该项开除会籍的程序,完全超越了一个通情达理的理事会所应当发生的职务行为
,并明显地属于违规与报复。
 
112.在这项对原告开除会籍的有害决定中,所有被告——连带地并分别地——侵犯了
原告的言论自由权利。
 
 
第四侵权责任:侵占财产
(针对所有ICPC被告)
 
113.本诉状第1项到第112项所列陈述,均可作为本章所列侵权责任之参考。
 
114.被告非法地占有原告存储于ICPC网络服务器上之个人财产的拥有权。被告删除原
告了存储于ICPC网络服务器上的文稿,旨在对原告的言论实行报复。
 
115.在ICPC将原告的文稿从其网络论坛上删除前,原告从未收到任何来自ICPC的通知
。所有被删除的文稿均为有形的媒介格式,诸如电子文档或电子文件。
 
 
救济请求
 
有鉴于此,原告郭志(笔名“高寒”)谨请南区法院判决或裁定:
 
(1)宣告并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依《宪法第5修正案》所享有的自由权利,并据此赔偿
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2)宣告并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依《宪法第5修正案》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并据此赔偿
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3)宣告并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依《宪法第1修正案》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并据此赔偿
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4)宣告并判决ICPC滥用开除会员会籍程序,将其用作一种实施报复的手段。
 
(5)宣告并判决ICPC侵占原告财产,并据此赔偿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6)援引公平权力原则,消除一切相关记录与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是虚假的、侮辱性
的、且是侵犯了原告基于明确或推定之宪法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7)组成陪审团。
 
(8)判定被告支付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相应支出及其利息。
 
(9)法院认为合理并适当的任何其他救济。
 
 
日期:2010年8月30日
 
此致
MILNER 律师事务所
原告律师
83-02Broadway, Suite 3A
Elmhurst,NY 11373
718-766-5242
律师签字:
 
JULIEMILNER
(JM1227)
 
律师签字:
 
YI-CHENSU
ProHac Vice
(NYID No. 4718599)
 
=================================
 
[1] 凯文.科萨尔:《准政府机构:兼具官方与民间法律特征的职能部门》,“国会研
究报告”2008年1月31日更新版,第35页,注释101 Kevin R. Kosar, The Quasi
Government: Hybrid Organizations with Both Government andPrivate Sector
Legal Characteristics, CRSReport for Congress updated January 31, 2008, at
35, fn. 101.
[2] 大卫. 洛(NED 负责公关事务副总裁):《从理想到现实:25周岁的NED》 David
Lowe (Vice President,Government and External Relations,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 Idea to Reality: NED at 25.
[3] (同2)
[4] (同2)
[5] (同2)
[6] (同2)
[7] (同2)
[8] 《NED间接费用的约定程序》 报告编号AUD/CG-07-02,2006年12月Agreed-
UponProcedures on Indirect Cost Rates Proposed by 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Report Number AUD/CG-07-02, December 2006.
[9] (同2)
[10] (同2)
[11]凯文.科萨尔:《准政府机构:兼具官方与民间法律特征的职能部门》,“国会研
究报告”2008年1月31日更新版,第35页。Kevin R. Kosar, theQuasi Government:
Hybrid Organizations with Both Government and Private SectorLegal
Characteristics,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updated January 31, 2008, at 35.
[12] (同11)
[13] (同2)
[14] (同2)
[15] (同2)
[16] (同11)
[17] (同2)
[18] (同2)
[19] 《NED资助申请准备指南》第4页NED, Proposal Preparation Guidelines, at 4.
[20] (同2)
[21] (同2)
[22] (同2); “规定NED的受捐人在其项目开始之前,得征询国务院意见(以使其不
致对资助行使否决权)”“mandated that NED grantees consultwith the State
Department (which would continue to have no veto over grants)prior to
commencement of program activities.” Id.
[23] (同19,第3页)NED, Proposal PreparationGuidelines, at 3.
[24] (同23)
[25] (同19,第4-5页)NED, Proposal PreparationGuidelines, at 4-5.
[26] (同19,第5页)NED, Proposal PreparationGuidelines, at 5.
[27] (同26)
[28] (同19,第6页NED, Proposal PreparationGuidelines, at 6.
[29] (同28)
[30] 《独立中文笔会2009年年度工作报告》ICPC annual work report 2009.
[31] ICPC章程第13条:“本笔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笔会的活动和管理。会员有权监督
本笔会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向会长、理事会或其它工作机构提出建议、
批评和质询,并得到适时答复。” ICPCbylaw, art. 13. “ICPC encourages members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ICPCactivities and management. ICPC members have
right to oversee the president andother officers; have right to suggest,
criticize, and question the president,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other
committees or council; and have right to beanswered timely.” Id.
[32] ICPC 2005年财务报告 ICPC, financial report, 2005.
[33] 第八条 本笔会主张,中文文学工作者不得滥用言论自由、写作自由与出版自由。
本笔会反对以任何政治的、个人的或其它目的,用中文或其它文字进行侮辱、诽谤、捏
造或故意传播谎言。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1)公开反对章程第五条至第九条所阐明的笔会宗旨;
2)从事严重有损笔会声誉的活动,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警告而不停止;
3)参与违背笔会宗旨的、对中文文学工作者的迫害行为;
4)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Article 8 of ICPC bylaw provides that Chinese writers should notabuse the
freedom in speech, writing, and publication. The ICPC opposes to theuse of
Chinese language or other languages to insult, defame, malign, fabricateor
to intentionally disseminate lies for political, personal, or otherpurposes.
Article 15of ICPC bylaw provides that either the members’ meeting or the
board meetingmay terminate a member’s membership if the member (1) publicly
opposes toICPC’s mission as provided in Article 5, 6, 7, 8, or 9; (2)
engages inactivities damaging ICPC’s reputation regardless of warnings
issued by eitherthe meeting of the members or the board of directors; (3)
engages in conductinvolving the persecution of Chinese writer and the
violation of ICPC mission;or (4) defaults membership fees for consecutively
two years.
[34] 国际笔会“协作与分享”亚太地区香港会议报告Report on the collaboration
and particip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Pen Asian Pacific Conference.
 
 
美国联邦法院就此案供公众 公开查询的网址:http://dockets.justia.com/docket/new-york/nysdce/1:2010cv06444/367294/
 
本文来源:
国外:http://www.dscn8.info/thread-1406-1-1.html
国内:http://www.chinavalue.net/Blog/501856.aspx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MS-Word 版下载
 
(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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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肿么会这样?
十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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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人肿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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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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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
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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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摘要。
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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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一嘴毛啊
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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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邪路国家机密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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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爆出很多ned的料,以前都没听说过


: 狗咬狗一嘴毛啊



【在 k***k 的大作中提到】
: 狗咬狗一嘴毛啊
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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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主要陈述了NED和民主中文笔会的实质和运作方式。后面主要是民主中文笔会内部
撕逼,顺带爆出一些细节

【在 f******t 的大作中提到】
: 求摘要。
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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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中共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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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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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在 w*p 的大作中提到】
: 还爆出很多ned的料,以前都没听说过
:
:
: 狗咬狗一嘴毛啊
:

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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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比美国的俄罗斯门猛多了,哈哈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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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重要,
判决是啥

【在 x********e 的大作中提到】
: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  
:  
: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
:  
: 立案号:1:2010cv06444
:  
: 原告:
: 郭志(笔名:高寒)
:  

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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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多粮少。

【在 x********e 的大作中提到】
: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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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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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号:1:2010cv0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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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郭志(笔名: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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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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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多粮少。

【在 x********e 的大作中提到】
: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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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志(笔名: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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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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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多粮少。

【在 x********e 的大作中提到】
: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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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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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号:1:2010cv0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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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郭志(笔名: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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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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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逼装逼的“女特务”捏造一个中文诉状太滑稽搞笑了! 刘晓波2010年在共产党的
监狱里,还在美国告人? 这他妈逼的捏故事告人不骗你爹嘛? 另外,里面还定义了
陪审团要做什么,麻痹的,美国有这样写诉状的嘛?
另外还瞎逼扯蛋美国民主基金会? 企图把刘晓波通过这个廊坊制造的狗屁“诉状”扭
曲成领美国钱,由美国操纵的敌对势力。你们的傻逼能耐实在太幼稚和无耻了。
对了,这你麻痹的case立案了吗? 麻痹的,你见过美国长什么样子嘛?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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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属实。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告任何人,高寒可以告刘晓波,老邱也可以告下弦月。
写在诉状上也不代表就是事实。老邱在诉状上写下弦月是同性人兽恋混滋傻,也不代表
下弦月真的就是同性人兽恋混滋傻。
还要看法院有没有受理,受理之后又怎么判决。

【在 d****o 的大作中提到】
: 起诉不重要,
: 判决是啥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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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不管你们怎么说,反正我是信了
lol lol lol
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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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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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早说过,民运内部好多TG的卧底。

【在 x********e 的大作中提到】
: 高寒起诉以刘晓波为首独立中文笔会宪法侵权案联邦法院诉状中文版(2010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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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州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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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号:1:2010cv0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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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郭志(笔名:高寒)
:  

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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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今年的消息,终于要去联邦最高法院打了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0&post=1378451

【在 d****o 的大作中提到】
: 起诉不重要,
: 判决是啥

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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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正如我早已指出的,我们老将和我们反对的TG没什么大区别。
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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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NED的料不用暴,NED有报道、有文章,去NED网站看看就行了,我还参加过劳工组织的
PROJECT呢。

【在 w*p 的大作中提到】
: 还爆出很多ned的料,以前都没听说过
:
:
: 狗咬狗一嘴毛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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