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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发帖数: 807 | 1 作者/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
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微信号:lishulvshi 电话18601900636
作为一名律师和公众号的编辑,我们已经习惯于主动审查一下,“长生疫苗”这个话题
是否已经脱敏,是否适合公开讨论。毕竟,我(李舒律师)近五千好友的私人微信号刚刚
被封号了。既然主流媒体已经有文章介入讨论这个话题,那就不妨参与一下。当然,我
们不讨论,我们一起阅读一份判决书。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2016年9月12日
作出的(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能够看到这样一个故事:
1、【夏富兴购买疫苗使用之后致眼损伤】
2005年5月30日,润光公司卫生所花费165元从青州市疾控中心处购买长生公司狂犬疫苗
3份;2005年6月22日,案外人夏富兴因被自家饲养的小狗咬伤而到润光公司卫生所注射
狂犬疫苗,共注射3针;2005年7月11日,夏富兴家人发现其视力下降,于7月30日到潍
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右眼无光感,右眼视力为0.1。其后,夏富兴先
后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多发性硬化、××等,鉴定结论为:二级残疾;
2、【润光公司败诉赔偿夏富兴76.5万】
2006年10月27日,夏富兴以润光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9年1月8日,昌乐县
人民法院作出(2008)乐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9)潍民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潍城民初字
第938号民事判决,润光公司共计赔偿夏富兴损失765390.55元。
3、【润光公司起诉长生公司,一审法院判决长生公司赔偿61万,长生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被驳回】
润光公司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长生公司、青州市疾控中心赔偿润光公司
经济损失765455.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
第683号民事判决:长生公司支付润光公司经济损失765390.55元的80%即612312.44元;
长生公司不服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长生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提审支持了长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撤销原判,长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614号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潍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
683号民事判决,长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长生公司应否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山东高院判决认为:…润光公司主张长
生公司应承担医疗产品责任,其应当对涉案狂犬疫苗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
审仅以长生公司对期间批次的狂犬疫苗未能提供批签发合格证明,认定具备生产资质的
长生公司就涉案狂犬疫苗是否为合格产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认定涉案狂犬医疗为合格医疗产品。润光公司主张长生公司承担医疗产品质量责任
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长生公司应否承担补偿责任问题,山东高院判决认为:……鉴定结论虽明确:“被
鉴定人脑部病变与其注射狂犬疫苗存在关联性,××症的罕见不良反应特点,该现象属
于医疗意外情形。”,但不能作为认定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案依据。因此,润光
公司另案承担向受种者夏富兴相应的赔偿责任后,代受种者向涉案狂犬疫苗的生产企业
长生公司主张补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这起发生在2005年的疫苗事故,在十多年后的2016年,以著名疫苗公司长生公司
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胜诉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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