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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都别争论了,宝马男案以判,结果喜闻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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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于海明话题: 刘海话题: 昆山市话题: 宝马话题: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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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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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
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
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
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
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
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
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
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
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
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
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
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
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
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
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
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
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
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
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
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
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
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
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
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
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
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
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
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
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
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
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
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
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
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
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
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
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
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
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
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
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
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
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
,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
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
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
心支持!
b*w
发帖数: 14917
2
昆山警方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条声明是怎么说的?
m******8
发帖数: 1676
3
把手机拿起来,这有什么套路吗?从来没听说过

【在 D**j 的大作中提到】
: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
: 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
: 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
: 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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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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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昆山警方宣布,于海明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案件撤销!
我大中国的刑法比美帝的要人性得多了
龙哥为正当防卫适用做出重大贡献,死得其所,纯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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