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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香港一系列“非理性”游行的背后根本原因是港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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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讲话最大的问题是否认港人治港2017年香港特首实行普选
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是在给矮子擦屁股!天朝给轰孔1200人的普选大名单还不够臭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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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第18条最后一段看来很关键啊TG call 了 bluff -- 全国人大发布香港基本法释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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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话题: 香港话题: 立法会话题: 本法话题: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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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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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来自多维新闻网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文化 2017-08-28 16:55:35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查对象为18至29岁的受访者,内容系认为自己是中国人或“香港中国人”(合称“广义
中国人”)的比例。 调查数据显示,认同此身份的比例在1997年为31.2%,到2008年升
至高峰41.2%,至2010年,该年龄阶段认同上述两种“广义中国人”身份的比例与30岁
以上受访者比较只少8至18个百分点。 不过,认同“广义中国人”的青年受访者2011年
开始急跌至20%以下,到2016年更跌破10%水平,至2017年上半年仅有3.1%,不及30岁以
上的受访者的十分之一,也比2008年高峰时下挫逾九成。
w********9
发帖数: 8613
2
因此,就可以理解游行从来就没人显示自己是中国人或者香港属于中国的意思。倒是有
人打带英国旗和美国旗和带英国标志的殖民时期的香港旗。
w********9
发帖数: 8613
3
连香港行政区的区旗都不愿意亮出来。
l*******2
发帖数: 1
4
你得到了它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 来自多维新闻网
: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 文化 2017-08-28 16:55:35
: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w********9
发帖数: 8613
5
很多人都看出了这点。
但是糊涂的人还有不少。
当然也有一些大陆来的人支持港独,即使看出来了也不愿提起,看上去是很傻乎乎的
w********9
发帖数: 8613
6
这一闹是引火烧身
看中国政府的直接反应,香港可以被取代的功能很可能会被其它城市(尤其是深圳)接替
p******4
发帖数: 1
7
台独怂恿港独, 两独势力早就合流了。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 来自多维新闻网
: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 文化 2017-08-28 16:55:35
: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w********9
发帖数: 8613
8

接替
其它城市也可以是它国城市
总的说来,香港经济前途比不这样闹比起来会变差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一闹是引火烧身
: 看中国政府的直接反应,香港可以被取代的功能很可能会被其它城市(尤其是深圳)接替

c*********i
发帖数: 79
9
这没毛病。有毛病的是大陆的蝗虫也给港灿打call,不能理解。被骂了蝗虫还这么努力
,这对党是多么大的怨气?

【在 p******4 的大作中提到】
: 台独怂恿港独, 两独势力早就合流了。
r***k
发帖数: 13586
10
香港弹丸之地的隐性独立对大陆有何坏处?正确的做法的把香港的隐性独立做成标杆,
然后让台湾答应从目前的半显性独立也变成隐性独立,这样才是高明的和平解决台湾问
题的手段。无奈某些人的猪脑子彻底断绝了台湾和平统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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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9
发帖数: 8613
11
几乎完全不认同是中国人的新一代(无论是在港还是在台)建立起来的隐性独立几乎就
是真正的独立。香港就很可能出现亲外国的政府跟中国内地对立,在行政上台湾化。那
种虚妄的对台“统一”也不会被台湾接受。而香港归属中国变得很不真实。
w********9
发帖数: 8613
12
从现在来看,台湾和香港都不会被允许终极独立的。否则新疆和西藏更有理由独立,内
蒙部分地区也有可能(但可能性低不少)。西北一些地方也可能会出问题。
w********9
发帖数: 8613
13
在过去两年多里,18-29岁的香港人认为自己是广义的中国人(在香港的中国人或者中
国人)的比例都在10%以下。2个月前,那是7%,所有年龄的人里是23%。
https://www.hkupop.hku.hk/chinese/popexpress/ethnic/eidentity/chibroad/poll/
eid_poll_chart.html
w********9
发帖数: 8613
14
从把修改逃犯条例相当非理性地解释成“送中”(这本身就多少隐含自己不属于中)就
多少
显露出来了
还有碰到不少香港人对中国和香港关系的描述是:
香港属于中国
中国拥有香港
香港归属于中国
但不太愿意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其中是有微妙区别的
也看到过英文描述:
Hongkong is owned by China
Hongkong belongs to China
但不愿意说Hongkong is a part of China
w********9
发帖数: 8613
15
总结一下是香港示威者避讳的几点
说自己也是中国人(因此也没法跟反对他们的大陆人说中国人不打中国人)
出示香港区旗
说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因此更没法说像建制派一方那样说爱中国,也就很难单独特别
强调爱香港)
w********9
发帖数: 8613
16
香港得换人的组成才有可能真正心属中国,才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到最大程度的自治。否
则可能会有亲外国的政府,跟中国很不合拍(但也不敢公开去跟中国政府作对)。
t*c
发帖数: 8291
17
换人简单, 开放边境。任何中国人都可以进入香港并且定居。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香港得换人的组成才有可能真正心属中国,才有很大的可能性得到最大程度的自治。否
: 则可能会有亲外国的政府,跟中国很不合拍(但也不敢公开去跟中国政府作对)。

w********9
发帖数: 8613
18
这次开始的推手还是反对派。修例开始是没啥特大的动静。后来越闹越大。
到6月底,警察保护立法会被暴民攻击而撤退也遭到反对派立法委员的斥责。
看3:55
s**p
发帖数: 2771
19
Agree!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 来自多维新闻网
: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 文化 2017-08-28 16:55:35
: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w********9
发帖数: 8613
20
大多数大陆人不是傻瓜。要赢得同情基本不可能。
任何类型的内地政府都不会放弃对香港的最高管理机构的制约。
名义上任命/承认政府首长和最主要官员的权力是最低底线。另外在法律上也会要求有
一些实际上的牵连。
事实上完全放手绝无可能。基本法里给了立法院可以普选的承诺,其实已经给了香港可
能会出现政治上极不稳定状态出现的可能。但是基本法里其实隐含了一条最重要的:国
法大于地方法。看里面关于人大的条款。
尤其是年轻的香港人几乎就没有中国之心。无论是内地政府还是大多数民众都不会对他
们在有的重要方面有足够的信任。
要想得到更多的,香港人要增强中国人之心到某种程度。现在来看,30年内基本上都没
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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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未来落实普选仍必须以人大决定为依据香港“反华暴乱”的起因,经过、影响,以及对策 (zz)
TG call 了 bluff -- 全国人大发布香港基本法释法说明为什么说香港的双普选的争执完全是没有意义的
定性了:香港发生新的颜色革命是反华暴乱香港人怎么觉得白皮书是胡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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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发帖数: 3986
21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是国际形势的主流,是任
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
“独”就是“独立”,没有什么错。
l*******s
发帖数: 83
22
香港早晚要抓一匹杀一匹。
s*****n
发帖数: 1998
23
抓杀太多不现实, 现实的是挤脓换血, 紧闭大门,对香港施加压力, 逼迫杂种们外移
, 来美国作政屁欢迎, 去北美作政屁也欢迎, 我鳖已经提供了现成了借口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香港早晚要抓一匹杀一匹。
w********9
发帖数: 8613
24

国家和民族利益也会让形势或趋势不朝那个方向恶化。

【在 l********e 的大作中提到】
: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是国际形势的主流,是任
: 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
: “独”就是“独立”,没有什么错。

k******r
发帖数: 2300
25
中国人自己都不愿当中国人 有条件的都想移民 你为什么要苛责香港人?
w********9
发帖数: 8613
26

那是你和不少人,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一定就都跟你们一样,否则恐怕都偷渡或者移民了
。我还是中国国籍。我知道很多人并不想出来。我父母根本就不喜欢在美国生活。我老
婆父母(都是大学退休教授)也不想。
我做事的方向就是能在两边做。否则我现在做的就是软件或者金融(我的两个专业背景
)。
香港人不想做中国人也可以走掉,反正很多人有外国国籍。

【在 k******r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国人自己都不愿当中国人 有条件的都想移民 你为什么要苛责香港人?
k******r
发帖数: 2300
27
你别把自己说的那么动听 你跟绝大多数中国人 包括普普通通的香港人没任何两样 但
是你跟我们绝大多数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 你明明就是绝大多数中国人中的一个 说起话
来好像你不属于他们


: 那是你和不少人,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一定就都跟你们一样,否则恐怕都偷渡或者
移民了

: 。我还是中国国籍。我知道很多人并不想出来。我父母根本就不喜欢在美国生活
。我老

: 婆父母(都是大学退休教授)也不想。

: 我做事的方向就是能在两边做。否则我现在做的就是软件或者金融(我的两个专
业背景

: )。

: 香港人不想做中国人也可以走掉,反正很多人有外国国籍。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你和不少人,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一定就都跟你们一样,否则恐怕都偷渡或者移民了
: 。我还是中国国籍。我知道很多人并不想出来。我父母根本就不喜欢在美国生活。我老
: 婆父母(都是大学退休教授)也不想。
: 我做事的方向就是能在两边做。否则我现在做的就是软件或者金融(我的两个专业背景
: )。
: 香港人不想做中国人也可以走掉,反正很多人有外国国籍。

w********9
发帖数: 8613
28

不想跟你争这个
随你怎么说吧

【在 k******r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别把自己说的那么动听 你跟绝大多数中国人 包括普普通通的香港人没任何两样 但
: 是你跟我们绝大多数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 你明明就是绝大多数中国人中的一个 说起话
: 来好像你不属于他们
:
:
: 那是你和不少人,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一定就都跟你们一样,否则恐怕都偷渡或者
: 移民了
:
: 。我还是中国国籍。我知道很多人并不想出来。我父母根本就不喜欢在美国生活
: 。我老
:
: 婆父母(都是大学退休教授)也不想。
:
: 我做事的方向就是能在两边做。否则我现在做的就是软件或者金融(我的两个专

i****r
发帖数: 673
29
我佬早就指出,要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国民教育和国史教育,从小抓起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要有耐心
w********9
发帖数: 8613
30
从现在来看,在香港加强国民和国史教育很可能没有大的帮助,毕竟有认同自己是中国
人的只有1/4,而几乎整个30岁以下的年轻人人群已经没有民族感情了。
其实在回归前后和更以前,香港出版的中国近代和历史研究书籍还是不少的。从清末到
民国或军阀时代开始都有。我有个香港师兄。那时他的书架上有不少这类书籍。我认识
的几个香港学生(大多是20刚出头)对近代史和事件都比较清楚(对义和团等时期的了
解比大陆学生更清楚)。那时大陆和香港学生关系一般还不错。(比与台湾学生的关系
明显好。台湾学生会在在有些学校有两个,一个好像叫中国同学会,还有个叫台湾同学
会。)当时我在考虑结婚。有个快28岁左右还没结婚的香港人告诉我,受过教育的香港
人一般都是在30岁左右才结婚。我师兄是快29岁刚毕业马上结婚。现在的香港年轻人如
果差不多还是在那个年龄段结婚,那就肯定有精力把示威闹下去。除非有大的状况,或
者他们认为太伤了自己,否则示威会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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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搞普选必须的法律程序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是在给矮子擦屁股!
其实土共可以借势把香港建成政治特区科普:你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林郑讲话最大的问题是否认港人治港香港护照和大陆护照同时拥有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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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9
发帖数: 8613
31
独立(政治理念+很强的至少一大代人的地方族群思想)和统一(背后是很强的民族主
义)是两个根本敌对的方。相互之间没有根本的共同点,相互之间是没啥可谈的。
有些支持香港独立的人假若没有忽视了民族主义的力量,应该也会支持台独、疆独和藏
独吧?
我在10几年前就提过一个设想。由于比例不低的台湾人在骨子里不认自己是中国人,未
来应该把台湾分成2大块,一小块给坚决要独立的人,另一块最终跟内地整合。香港离
大陆太近,地方又小,但这个模式也许也适合。但听有人说有不少香港人也考虑移民台
湾,那可以把那一小块扩大,让他们移过去。在新疆也可以搞这种模式,分成2块,但
是只能给个完全的自治区,否则中国的边疆就失去了不少天然屏障。边境必须由中国军
队或警察控制。新疆的问题很严重,看不到有啥大的最终解决办法。只要中国大衰弱,
新疆就很可能会大乱。我的家族前辈有不少人从187几年到194几年去过新疆,在新疆长
期生活过,死了不少,但后来由于比较大的可以说是民族间的冲突,就都全部回到了家
乡。我对新
疆和中亚的历史比一般的中国人了解比较多。(另外两个地方是越南和西藏地区)。由
不少话我就不说了。
s*******n
发帖数: 63
32
香港人不愿做中国人可以走啊!中国又没阻止港灿移民。大陆那么多人移民也是去别的
国家。可没把中国的土地划一块带走。


: 中国人自己都不愿当中国人 有条件的都想移民 你为什么要苛责香港人?



【在 k******r 的大作中提到】
: 你别把自己说的那么动听 你跟绝大多数中国人 包括普普通通的香港人没任何两样 但
: 是你跟我们绝大多数人不一样的地方在于 你明明就是绝大多数中国人中的一个 说起话
: 来好像你不属于他们
:
:
: 那是你和不少人,但大多数中国人不一定就都跟你们一样,否则恐怕都偷渡或者
: 移民了
:
: 。我还是中国国籍。我知道很多人并不想出来。我父母根本就不喜欢在美国生活
: 。我老
:
: 婆父母(都是大学退休教授)也不想。
:
: 我做事的方向就是能在两边做。否则我现在做的就是软件或者金融(我的两个专

w********9
发帖数: 8613
33
这个很有深广度
标 题: 港人为什么歧视内地?在北大企业家论坛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Fri Aug 23 10:48:05 2019, 美东)
由于工作和社交的关系,结识了不少香港人(十多个吧,也算不少了我想),基本上都
是35岁左右派驻内地的管理层。最近跟其中一个经常一起打球的聊起歧视和偏见的问题
,摘录部分如下:
注1:由于我强调了无须考虑个人交情,务必直言,所以以下摘录我基本上认为属于对
方的真实想法。
注2:并非原话引用,而是归纳。
Q:你是中国人么?
A:我是香港人,在国外被问起我会说i'm hongkonger,我们管回乡证叫china visa,
很多时候我们会以“中国”代替“大陆”“内地”。
Q:你怎么看待自由行?
A:十几年前刚刚开放自由行的时候,香港的旅游、餐饮、酒店、零售业者是非常兴奋
的,旅游署甚至找刘德华做了系列公益广告,有一句话深入人心,就是“今时今日,这
样的服务态度是不行的”,就是在告诫香港人面对中国游客的时候必须提升服务质量,
这样才能在自由行中获益。
不过现在,你也看到了,中国游客给香港带来了太大的压力,即便是旅游及相关产业从
业人员,也都开始反感中国游客了——除非他是老板,直接赚到了中国人的钱,但毕竟
那是极少数的。
Q:你怎么看待自由行中的大陆游客?
A:当你歧视一个人或一个族群的时候,你的眼中就只有对方的缺点。我曾经在广东道
海港城一带观察过,虽然说话声音普遍比较大,但至少过半数的中国游客没有任何失礼
的行为,甚至表现出比他们在国内还要更高的素质,比如会在指定吸烟区吸烟,过斑马
线想冲红灯时会注意旁边是否有人在等候。
然而因为固有的歧视,一旦港人发现个别不检点的中国游客,就会把他们的“个性”与
想象中的中国人“共性”重迭起来,继而得出中国人果然如此的结论,并促使他们更加
歧视中国人。
Q: 港人是否普遍歧视大陆人?
A:基本上是吧,讲真我还从未见过完全不歧视中国人的港人。我知道在中国流行一个
论调,就是说歧视中国的香港人基本上都是底层民众或生活不如意者或在中港竞争中失
败的人,但事实不是这样的。
港媒在报导和评论中国新闻是存在着严重恶意倾向的,而8、90年代的香港电影电视,
拿中国的落后与中国人的低素质作为搞笑桥段是必备的。试想我们这一代香港人,成长
于香港发展速度最快、历史地位最高的年代,却又被传媒如此引导,怎么可能不歧视中
国?
很多社会地位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港人,在与中国人交往时会表现的彬彬有礼,表达观
点的时候也滴水不漏,但这只能说明他们很聪明,并不代表他们不歧视你。如果一个中
国人跟一个香港人有着很好的私交——例如你我——那也只是他改变了对你个人的看法
,却很难改变对你们整体的看法。
Q:港府颁布法令禁止中国籍双非父母在港产子,是否涉嫌种族歧视?
A:这毫无疑问是种族歧视,全世界任何国籍的父母都可在香港产子并获得香港永久居
民身份,唯独中国父母不可。试想在现今世界上还有比这更赤裸裸的、以法律形式存在
的种族或者说族群歧视么?
甚至中国父母在获取第三方国籍——比如加入菲律宾籍——后赴港产子也有可能被医院
拒收,但同样的医院绝对不会拒收真正的菲籍产妇,不管菲律宾当局在人质事件上表现
的多么无能与无理。而更讽刺的是,香港名义上还是中国领土。
Q: 你用“名义上是中国领土”来形容?
A:香港对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免签入境,这其中包括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但
却没有中国。
Q:你怎么看待大陆儿童随地便溺的现象?
A:这个绝对是小题大做,会把这种事情小题大做的一般是两种人,一种是你们一直认
为存在的“一小部分香港底层市民”,另一种是青年学生。
你一定很惊讶为什么会有青年学生这个群体参与到此类事件,事实上在香港任何一个年
代,青年学生都是歧视中国与反中国的急先锋。年纪大点的港人的歧视表现无非就是翻
白眼、发牢骚、咒骂,但青年学生却会寻求各种途径、采取各种行为通过公共渠道不加
遮掩的表达他们的歧视与诉求。
有一定年龄和阅历的人会很清楚公开表达歧视是极为不妥的,但青年学生不会,他们在
表达歧视的时候是带着一种使命感的,即“我知道你们也歧视中国人,只是你们不敢说
出来。那就让我来替你们说出来,做出来,否则香港就完蛋了!”
呵呵,很可笑是吧?
不过他们真的是认为自己背负这种正义使命的,相信你也有过这种年龄段。至于其他人
?可能会有些港人觉得方式——比如公开“唱蝗”——不妥吧。
Q:港人希望与大陆割裂么?
A:这个诉求在年轻人当中很有市场,包括台湾也很明显,85后的一代对“去中国化”
的愿望最为强烈。其实我坦白说,所有年龄段的人——除了49年以前来港来台的——都
有“去中国化”的愿望,只不过我们对现实和利益看得更清楚。
但是这里又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以前中国落后的时候,并没有什么人提“去中国化”
,反而是最近十几二十年,中国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年轻一代反到对中国越来越厌恶
与畏惧。比如台湾服贸学运,这些学生真的是不管好坏逢中必反。
为什么呢?我觉得除了毫无理性的厌恶和莫名的恐惧以外,没有更好的解释了。
Q:香港现在的经济地位与竞争力都不如上世纪90年代了,这是回归的错么?
A:你我都知道,香港的下降是相对的,并不是香港不行了,而是中国更行了。香港能
做到的跟上海广州甚至深圳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香港的崛起在我看来是有偶然性的,
这个偶然就是中国在最适合发展的时候因为某些原因放弃了发展,让香港捡到了机会,
甚至说占到了便宜。
比如说香港曾经的支柱产业——制造业、进出口贸易和海运,有了这三样才有了现在的
金融业和旅游业。但现在,制造和进出口几乎彻底回归中国了,港口货量相对沪深两地
也逐年下滑。
如果非要说是97回归的错也可以,那就是“以前都是交给我来做,为什么现在收回去了
”。
不过现实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看,大多数普通市民看不到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只是一
厢情愿的认为中央任命啦,中央干预啦什么的导致香港越来越不行啦,所以要英国人回
来啦,或者说干脆自治独立啦,仿佛这样就可以重拾香港辉煌了。更有无知的人把97东
亚金融危机也怪到回归的头上,反正都是97年,那就一定是你的错。
Q:你认为香港对大陆的歧视能否消除?怎样才能消除?
A:说句既泄气又可笑的话,等我们这代以及接下来的两代人死光才有可能。你要明白
为什么会歧视,根源是对贫穷的歧视。那为什么现在你们不穷了,反而歧视的更厉害呢?
正是因为本来穷的现在不穷了,还比我们更富了,还跑到我们地盘来了,甚至还做了我
们认为你们一定会做的失礼的事——看吧,果然是暴发户,一点素质都没有!
贫穷是歧视的根源,而先穷后富则是加剧放大了不满和歧视,即使你们每个来香港的中
国人都彬彬有礼不做任何失礼的事情,也一定会有很多香港人瞪大双眼紧盯着你们,哪
怕最终一无所获,他们也会很不服的说“装得再好也不过是一群表叔和北姑”。
所以你说让中国人提高素质,这可能会减少一部分直接冲突,但真的要等到我们这些人
死光了,等到所有香港人从一生下来就是看到“大陆人就是那么有钱”,这种歧视才会
消除。
w********9
发帖数: 8613
34
即使在最好的时期也只有50%左右的人认同是广义中国人。
其中原因是超出了意识形态的。
以前看到过过去不少香港也歧视台湾人,以英式教育或文化为傲,觉得台湾人土。(香
港人里受过英式教育的不一定就不认同中国或华人身份。我的邻居70多岁,两个年轻时
从香港来美拿了博士。男的老家是广东人,小时候在香港上的是教会学校,但不信教,
很亲中,用的是华为手机。40岁左右的我也认识过一些,其中有在香港上的是中文学校
。我的香港师兄喜欢看中国方面的书,有不少书籍(都是竖版)。但我跟他们不谈政治
,除非那个邻居会偶尔提起。)
看这个(注意其中个别台湾/香港人对大陆人的歧视性用语):
作者 leung3740250 (jenius921)
標題 香港人看不起台灣人的說法到底是從哪裡來?
時間 Sun Jun 9 22:31:25 2019
我作為90年代出生的香港人,
在國際學校讀了幾年小學,
因緣巧合之下認識了不少台籍的同學。
雖然只是短短4年的經歷,
但我並沒有聽到自己身邊的香港同學有半句看不起台籍同學的話。
反倒是經常聽到香港的同學問台籍同學台灣有什麼好玩的,
也經常去台灣旅行。
此外,
我大概是在10年前就已經在港台論壇游走了,
無可否認香港論壇上是有少部分的人看不起台灣,
但是笑台灣人窮這類言論真的是沒有多少,
那群少數人的大多數基本上都是在拿台灣的風化案來開玩笑。
雖然我並不支持這種行為,
但很明顯跟ptt上經常說到的所謂的「因為港仔很有錢所以覺得自己尊貴不凡,因此看不
起台灣人」沒有半點關係吧?
更不要說網絡上本來就多故意釣魚引戰的屁孩,
像八卦版和場外就已經有不少了吧?
至於有人提到的「香港服務業態度很爛」這一點我也承認,
但並不是香港的服務純針對台灣人,
而是香港的服務業對所有人的態度都很爛。
因為香港的服務業(尤其是餐飲業)本身就是有著低薪、培訓不足、流失率高和高壓的問
題,
在這種情況下想培養出一群笑容滿面的專業侍應?
我只能說香港的慣老闆去作他的春秋大夢吧。
加上香港人現在依舊是很看不起中國人,
而香港人的平均普通話水平在淪陷22年後依舊很爛,
所以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辦法區分國語和普通話,
因此聽到台灣人講國語會把你當成中国人是很常見的是事情,
自然就會用對付中国人的態度來對付台灣人了。
香港人歧視台灣人本身就是一件不符合邏輯的事情,
無論是意識形態還是文化上,
香港和台灣都是相當接近的。
在我看來,
香港人歧視台灣人更多是共匪用來離間台港反共聯盟的一種手段而已。
我希望在自身的自由這種大是大非之前,
無論是台灣人還是香港人都能夠放下成見,
一起去應付共匪這個boss,
畢竟多一個盟友總比多一個敵人好,
不是嗎?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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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
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
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
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
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
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
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
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
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
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
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
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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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说特首和要员要中央名义任命
这是一国两制的最重要的体现
扯再多别的都是徒劳
示威的目的是达到一中一港的目的,重要的口号都是港和中分离甚至对立,基本要求都
是沿着港事实独线路的大方向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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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青已经被诛心了,离死不远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 来自多维新闻网
: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 文化 2017-08-28 16:55:35
: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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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民运比现在更有影响,但是也不敢触碰中国民族主义的底线
与台独、藏独和疆独基本还是划开界限的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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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非法破坏其他人的生活甚至暴力了
开始有市民对抗甚至反抗了
PLYRJwwNz4QFA5WktwtKy6ScrhWD1lu6aQ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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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题
香港护照和大陆护照同时拥有不违法中英联合声明中有明确提起到(真)双普选吗?
基本法的第18条最后一段看来很关键啊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普选特首作出决定
国务院港澳办:对曾荫权遭示威者撞伤表示严重关注2017年香港特首实行普选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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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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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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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愿望的一个大的体现是:
“二次前途自决”在年轻的香港人里很有市场,讨论得很多
黄之锋的社团是把这个正式列成了一个选项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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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无解,起码这代人无解,必须改教科书,下一代才有可能转过来,怎么也得30年
吧。
所以有两条路,一条就是靠强权实现,那就是武装进入,戒严改法律,把教育系统改过
来。
另一条就是把香港搞的很穷,至少三线城市以下的水平,才有可能。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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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即使香港普通人看到那些人打砸烧,并且跟他们起了冲突。
回头也主要会抱怨港府管制不利,或者中央没有有效措施。
不会对示威游行做批评的,只是对那几个捣乱的大骂而已,
在他们眼里这只是一锅粥里的几颗老鼠屎而已。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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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港澳办公室记者会讨论了基本法的2个重要条目的内容,虽然说了现在不会介入而
让港府去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
助灾害。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
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
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
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
态,《《《《《《《《《《《《《《《《《《《《《《《《《《《《《《《《《《《《
《《《《《《《《《《《《《《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实施。》》》》》》》》》》》》》》》》》》》》》》》》》》》》》》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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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香港的根本冲突不会消失的
在最底下还是实质性的统独之争
很大一部分人还是想搞事实上的脱中,而且多年了已经取得了优势(从教育到立法),
想尽快。这次反送中明显主要只是个借口/“理由”。
而大陆一方是要阻止这种趋势,但没有直接的办法或手段,只有靠亲中/认中的党派、
民众(已经是少数)去做。在很多情况下是能拖就拖。
大陆允许的还存实质一中的港首普选跟对方要的彻底或事实上脱中的港首普选是完全对
立的
。从过去几年的大冲突来看,双方根本上就不会做实质性的让步。
在香港的对立,有政治上的,但也有民众(统独和认同)意义上的。后者更根本。
今后很多年,香港很可能都会有大的不安宁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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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清楚的是:
脱中势力(明显比亲中势力强)继续取得进展(虽然也有被击退的地方,比如在立法会
被削弱),就会让他们继续有更多要求,抵制一中
大陆政府肯定清楚这个,但有口无言,没法说出来
让小孩子在学校接受更多的一中教育,增强认同感,是需要几十年才会改变才能纠正认
同状况的。毕竟他们的父母辈基本都不认同是中国人了。
香港很多人有外国护照。还有的办法是让香港经济相对倒退,并用其它办法,让更多的
人移民走掉,同时让港深更加整合,让其他人到香港居住。
大陆最厉害的手段还是经济手段。中央政府嘴上虽然不会说,但是实际上肯定会用。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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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最重要的手段:
在经济的不少方面上,对香港没法明抵制/抑制,但肯定会暗抵制/抑制,尽量取代香港
能被内地取
代的方面/作用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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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本来是捆绑双方的
谁有违反?都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中国人大网
【字体:大 中 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
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
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
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
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
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
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
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
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
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
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
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
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
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
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
,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
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
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
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
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
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
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
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
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
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
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
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
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
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
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
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
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
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
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
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
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
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
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
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
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
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
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
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
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
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
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
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
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
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
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
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
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
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
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
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
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
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
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
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
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
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
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
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
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
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
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
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
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
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
生效。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
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
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
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
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
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
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
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
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
,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
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
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
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
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
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
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
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
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
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
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
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
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
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
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
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
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
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
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
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
留。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
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
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
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
际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
,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
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
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
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
,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
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
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
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
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
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
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
环境保护。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
,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 而不超过二零四
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
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
调整租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
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
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
定租金维持不变。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第三节 航 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
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
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
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
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
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
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
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
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
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
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
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
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
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
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
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
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
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
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
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
留原有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
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
专业团体。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
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资助政策。原在
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
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
可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
、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
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
、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
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
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
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
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
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
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发表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
际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
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
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
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
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
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
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
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
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
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
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
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
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
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
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
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
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
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
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
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
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
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
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
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
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
通过。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
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
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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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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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为什么不可以独立?共产皇国,不得人心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要比较清晰认识香港情况,知道这个实质是必需的前提。
: 年轻一代知道不能求得名义上的独立,因此要求的是隐性独立。以反送中名义或占中那
: 样的方式达到跟大陆在实际管理的各个方面完全脱钩的目的。
: 看两年前的调查结果
: 来自多维新闻网
: 调查:仅3%港青认中国人身份 回归后降九成 微信 + A - 香港回归 香港基本法 香港
: 文化 2017-08-28 16:55:35
: 自回归后,香港教育局不断出台措施加强国民身份认同,但效果却出现戏剧性反差。调
: 查显示,认同自己是中国人的香港青年比例屡创新低,2017年上半年更跌至只有3.1%,
: 较高峰期流失超过九成。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自1997年以来持续进行调查。相关调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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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搞明独,是由于那是立刻找死的做法。那样大陆政府会按基本法做两件事:宣布紧急
状态,把全国法用在香港。最有效的办法以民治民,让一批批的大陆人进入开放了口岸
的香港。
如果反对派不是在步步搞逼近事实港独,那么2015年立法会就通过事实一中下的港首普
选立法了
特首普选立法没有通过,是因为反对派整体上一贯要搞的是事实上的一中一港。不过,
那也是香港的民意,尤其是几乎所有年轻人的愿望
如果你还说他们不是在一步步朝着完全脱中走,在搞事实港独,也许是因为你是真的无
知,或者愚蠢,或者只是在装傻
现在的对立在根子上是超出了意识形态和理念。可以参考台湾的两党斗争历史。台湾民
进党在相当长的时间都是激独派占上风,那派的中坚力量是死不认是中国人的(不管将
来大陆发生怎样的变化)。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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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97年中国是菲律宾、印度和蒙古那样的多党制国家,那么香港也不会被完全开放的
,可能会因为没有深圳而封闭“保护”得更紧。那主要还是基于两边经济水平差异的考
虑。
今后,中央肯定会更加有意识地削弱香港的经济地位,同时提升深圳的经济地位,让香
港更加融入周边其它特区甚至整个珠江口附近的大地区。给香港设的壁垒肯定是要更大
地降低的。
现在首先是要提升深圳和广州机场的地位和两地港口的作用。这可以很快做到。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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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社会运行模式很有些变态的方面
如果土地政策改革,那就必须要加税。。。
会有一系列反应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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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央台对比深圳和香港
香港越闹,深圳就越被扶持(广州和上海也会受益)
1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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