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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林郑讲话最大的问题是否认港人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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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r******t
发帖数: 8967
1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M******A
发帖数: 338
2
特首和高管都是中央任命的
梁振英也是直接说的
就是直白的告诉港人
别想选举西方代理人
直白的说出来
比妞妞妮妮好啊
特区政府首先要对中央负责
其次才是服务香港
包子这个熊逼应该发表一个电视讲话
1 英国不得不归还香港给中国,不归还就动武
2 英国遗留问题要逐步解决,实行一国两制,最终是一国一制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a*******m
发帖数: 14194
3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s***c
发帖数: 1926
4
她前段时间搞一地两检,开通高铁,魄力十足。和现在判若两人,是不是手下幕僚换人
了。

【在 a*******m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W*****t
发帖数: 2425
5
类似与当年紫阳对锅巴樵夫说,现在还是小平同志主事儿。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r******t
发帖数: 8967
6
不一样。紫阳真人那时已经和286在对着干了。林郑根本就是在耍泼。类似当年江青在
法庭上说她就是老毛的一条狗。女人当政就这幅样子,真到要担责任了就开始撒泼打滚
。也就陈壁君有点气节。
w***x
发帖数: 1763
7
林郑讲话压根不表明她啥权利都没有
辞职是曾经的私下想法,但后来想法变了不想辞职了,所以压根没有提出来过辞职。
所以无从否认港人治港
完全否合基本法的规定
港灿和有些人想用港人治港来要求变相独立,可惜基本法不支持,就别做白日梦了
T***E
发帖数: 996
8
她不傻 已经对上边有意见了 这就是发声 leak是门艺术

【在 a*******m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w***x
发帖数: 1763
9
你就纯扯淡
特首的权利范围基本法规定得很清楚
林郑依法行政,依法向中央政府负责


: 不一样。紫阳真人那时已经和286在对着干了。林郑根本就是在耍泼。类似当年
江青在

: 法庭上说她就是老毛的一条狗。女人当政就这幅样子,真到要担责任了就开始撒
泼打滚

: 。也就陈壁君有点气节。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不一样。紫阳真人那时已经和286在对着干了。林郑根本就是在耍泼。类似当年江青在
: 法庭上说她就是老毛的一条狗。女人当政就这幅样子,真到要担责任了就开始撒泼打滚
: 。也就陈壁君有点气节。

r******t
发帖数: 8967
10
有意见也没用。当年普选法没过后是人就知道特首这个位子是个火山口了。谁让她官迷
心窍自己坐上去的。现在她要是跑了中央根本找不到敢出来顶雷的建制派。总不能直接
抓个香港户口的红二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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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
发帖数: 1763
11
幼稚了
不派警察军队介入肯定不是中央政府的底牌,
只是截至到讲话时根据香港形势的暂时策略,
最后怎样完全取决于香港后续发展情势


: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在 a*******m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w********9
发帖数: 8613
12
难道她该说基本法已经过时,现在就是一中一港,已经是事实独立/de facto
independent?
她说了和她的团队肩负责任感,她没有认真考虑(“contemplating”)要辞职,也没
有要求过要辞职,如何被拒辞?
w***x
发帖数: 1763
13
她已经说了她从来没向中央提过辞职,辞职不过是遇到困难后私下的思想斗争。
她如果真想辞职土鳖其实完全没办法阻止。


: 有意见也没用。当年普选法没过后是人就知道特首这个位子是个火山口了。谁让
她官迷

: 心窍自己坐上去的。现在她要是跑了中央根本找不到敢出来顶雷的建制派。总不
能直接

: 抓个香港户口的红二代上?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有意见也没用。当年普选法没过后是人就知道特首这个位子是个火山口了。谁让她官迷
: 心窍自己坐上去的。现在她要是跑了中央根本找不到敢出来顶雷的建制派。总不能直接
: 抓个香港户口的红二代上?

g******t
发帖数: 11249
14
她一个政务官,又不是大商人出身
辞职在家BBQ啊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她已经说了她从来没向中央提过辞职,辞职不过是遇到困难后私下的思想斗争。
: 她如果真想辞职土鳖其实完全没办法阻止。
:
:
: 有意见也没用。当年普选法没过后是人就知道特首这个位子是个火山口了。谁让
: 她官迷
:
: 心窍自己坐上去的。现在她要是跑了中央根本找不到敢出来顶雷的建制派。总不
: 能直接
:
: 抓个香港户口的红二代上?
:

C**********e
发帖数: 23303
15
很正常啊
三权分立啊 特首也不能有特权啊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r******t
发帖数: 8967
16
有什么没法阻止的。是人都知道,这会她私下要求辞职肯定不会同意。公开辞职视同叛
徒。
n****t
发帖数: 729
17
这话没人信。事情已经闹得这么大了,中央肯定和她谈过话,说过各种可能。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她已经说了她从来没向中央提过辞职,辞职不过是遇到困难后私下的思想斗争。
: 她如果真想辞职土鳖其实完全没办法阻止。
:
:
: 有意见也没用。当年普选法没过后是人就知道特首这个位子是个火山口了。谁让
: 她官迷
:
: 心窍自己坐上去的。现在她要是跑了中央根本找不到敢出来顶雷的建制派。总不
: 能直接
:
: 抓个香港户口的红二代上?
:

a****l
发帖数: 8211
18
港人治港又有什么用,反正50年一到,中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再有半点法律上
的瓜葛,与其到时候一夜之间大变天,还不如现在就习惯起来。不选择这条路的话,就
只有一条路可走了,有血性的话就走走看。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w***x
发帖数: 1763
19
有血性早就武装起义把驻港部队轰走了
典型的欺软怕硬怂逼币,只敢骚扰普通人的正常生活


: 港人治港又有什么用,反正50年一到,中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再有半点
法律上

: 的瓜葛,与其到时候一夜之间大变天,还不如现在就习惯起来。不选择这条路的
话,就

: 只有一条路可走了,有血性的话就走走看。



【在 a****l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又有什么用,反正50年一到,中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再有半点法律上
: 的瓜葛,与其到时候一夜之间大变天,还不如现在就习惯起来。不选择这条路的话,就
: 只有一条路可走了,有血性的话就走走看。

w***x
发帖数: 1763
20
真想辞职怕什么被骂叛徒,
一家外籍离开香港走人了事。


: 有什么没法阻止的。是人都知道,这会她私下要求辞职肯定不会同意。公开辞职
视同叛

: 徒。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有什么没法阻止的。是人都知道,这会她私下要求辞职肯定不会同意。公开辞职视同叛
: 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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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未来落实普选仍必须以人大决定为依据香港人怎么觉得白皮书是胡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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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
发帖数: 1763
21
你说的没一句能反驳我的话,完全文不对题


: 这话没人信。事情已经闹得这么大了,中央肯定和她谈过话,说过各种可
能。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这话没人信。事情已经闹得这么大了,中央肯定和她谈过话,说过各种可能。
n****t
发帖数: 729
22
我又没想反驳你。我就是说林郑说自己没提出过辞职的说法不可信,和她自称没有提出
过辞职不矛盾。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你说的没一句能反驳我的话,完全文不对题
:
:
: 这话没人信。事情已经闹得这么大了,中央肯定和她谈过话,说过各种可
: 能。
:

w***x
发帖数: 1763
23
和中央谈过话代表向中央提出过辞职
你逻辑太差了吧


: 我又没想反驳你。我就是说林郑说自己没提出过辞职的说法不可信,和她自称没
有提出

: 过辞职不矛盾。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我又没想反驳你。我就是说林郑说自己没提出过辞职的说法不可信,和她自称没有提出
: 过辞职不矛盾。

n****t
发帖数: 729
24
后面半句“说过各种可能”就被你这么华丽丽地忽略了?你是不是该配眼镜了?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和中央谈过话代表向中央提出过辞职
: 你逻辑太差了吧
:
:
: 我又没想反驳你。我就是说林郑说自己没提出过辞职的说法不可信,和她自称没
: 有提出
:
: 过辞职不矛盾。
:

w***x
发帖数: 1763
2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港澳
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徐露颖介绍对香港当前局势的看法,并答记者问。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最近一段时间,国
务院新闻办举行了多场新闻发布活动,介绍香港的局势,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国务院港
澳事务办公室的新闻发言人杨光先生和徐露颖女士,请他们围绕香港局势介绍有关情况
,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首先,先请杨光先生作介绍。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 杨光: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和徐露颖女士再次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向大家介
绍香港局势的最新情况和我们的看法。
目前,香港局势正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止暴制乱、恢复秩序”
已成为香港社会各界最广泛的共识、最强烈的呼吁。香港各阶层、各界别的代表人士和
众多社团、协会纷纷以发表声明、刊登广告、发表谈话等方式,共同谴责暴力违法行径
,支持警方严正执法。8月17日近50万民众冒着暴雨参加“反暴力、救香港”集会,场
面感人。特区政府和警队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截至9月2日已拘捕1117人,包括
涉嫌参与犯罪的3名立法会议员。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与社会各
界展开对话交流,深入了解市民的诉求和期望,及时推出纾解市民和企业困难的举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海外华人与香港同胞、祖国人民心心相印,全世界许多地方的华侨
华人和留学生自发组织游行集会,以悬挂国旗、高唱国歌等多种形式,表达对祖国的深
沉热爱、对“港独”和暴力活动的强烈愤慨,让我们非常感动、非常振奋。
但是,必须指出,香港局势依然复杂严峻。暴力、违法活动仍然没有得到完全遏制,在
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少数暴徒变本加厉,用丧失理智的疯狂行为制造了一桩桩令人发
指的罪行。他们把警察作为攻击的重点目标,用尖利的铁枝、汽油弹和“钢丝阵”等具
有致命危险的武器攻击警员,包围警察宿舍,在网络上恶意非法散播警员及其家属的个
人信息,疯狂叫嚣伤害或杀害警察,极力煽动仇警情绪。8月30日,三名歹徒伏击下班
回家的警员,用刀狂砍并致使该名警员身体多处受到重伤,其手法之残忍已经到了丧心
病狂的程度。他们在机场围殴、侮辱和非法拘禁无辜旅客,并极力阻挠警察和医护人员
对受伤旅客进行保护和救助。他们扬言进行“揽炒”(也就是拉住众人一起死,玉石俱
焚,同归于尽),以挤提银行、制造金融动荡、阻堵交通干线、毁损公共设施等极端方
法向特区政府施压。他们四处叫喊带有“港独”色彩的口号,并跑到一些外国政府那里
去乞求干涉。8月31日,他们不顾警方的反对,在多个地区特别是人流密集的商业区举行
非法游行集会,向警员和政府建筑物投掷约百枚汽油弹,并意图冲击中央政府驻港机构
和立法会、政府总部,还将催泪弹投入驻港部队军营。他们在32个车站(占车站总数三
分之一)大肆破坏地铁设施。9月1日,少数暴徒冲入东涌等车站控制室大肆破坏,严重
了威胁地铁安全运行。他们还堵塞往来机场的交通,导致机场快线等多条线路停止服务
超过6个小时,大量旅客行程受到影响。他们更在孩子身上动起了邪念,将黑手伸向校
园,大肆鼓动学生罢课,把学生当作实现其政治图谋的工具。上述事实表明,少数暴徒
的所作所为远远超出了正常的游行集会的范畴,他们的行为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任
何法律制度下,都已经构成暴力犯罪,他们是不折不扣的暴徒。
现在越来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经看得很清楚,围绕修改《逃犯条例》所出现的事态已经完
全变质。少数暴徒用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向世人表明,他们的目的、他们的矛头所向,
已与修例无关。他们心甘情愿充当外部势力和反中乱港势力的马前卒,不惜做出暴力违
法的恶行,目的就是要搞乱香港、瘫痪特区政府,进而夺取特区的管治权,从而把香港
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假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之名行完全自治、对抗
中央之实,最终使“一国两制”名存实亡。
现在已经到了维护“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关头。所有真正关
心香港、爱护香港的人,都应当擦亮眼睛、坚定立场,清楚地认识到在止暴制乱这个大
是大非、关乎香港前途命运的问题上,没有中间地带,容不得犹豫、徘徊和动摇。真爱
香港,就坚决维护“一国两制”。真爱香港,就要用实际行动向一切损害香港繁荣稳定
、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行为坚决说不!在此,我们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希望香港特区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围绕“止暴制乱、恢复秩序”进一步凝聚共识
并付诸行动。什么是香港当前最大的危险?暴力横行、法治不彰就是香港最大的危险。
什么是当前香港最大的民意?反暴力、护法治、保安宁就是香港最大的民意。什么是当
下香港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就是香港社会最大的公约数。特区
政府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界都要切实把“止暴制乱、恢复秩序”作
为香港当前压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守护家园,人人有责。希望每一个爱护
香港的市民都能以自己的行动,自觉抵制暴力,制止暴力,并自觉支持林郑月娥行政长
官带领特区政府和特区警队依法打击和惩治暴力犯罪活动,支持特区检控和司法机构各
司其职,使所有暴力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治,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特别是对那些
暴力犯罪的骨干分子及其背后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要追究到底,绝不手软。所
有掌握公权力的机构都应当快速、果断地行动起来。法治之绳不可松,法治之网不可漏
,法治之剑不可钝。
第二,希望大家把以和平游行集会表达诉求的行动与暴力犯罪和挑战“一国两制”底线
的行径区分开来。游行集会,是基本法赋予香港居民的自由。参与游行集会的大多数市
民,包括年轻学生,不管他们是基于什么原因,也不管他们想表达什么样的诉求,只要
是依法以和平方式参与游行集会,只要是符合“一国两制”原则,都是法律允许的。参
与和平游行集会活动,与那些肆无忌惮挑战“一国两制”底线、冲击中央驻港机构、污
损和侮辱国旗国徽、暴力袭击警察和无辜市民、严重损坏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犯
罪行为,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后者,必须且只能依法严厉打击,没有宽容的余
地。面对违法犯罪,执法就是正义,护法就是公义。还必须强调指出,中央驻港机构包
括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
人民解放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部队代表国家,其安全和尊严不容挑战。
第三,希望大家聚焦香港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根本问题,献计献策,共谋解决之道。
这次风波折射出香港社会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解决的时候。一般市民特别是年轻人常常抱怨的住房难、贫富差距大、向上流动难
等社会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成因复杂,需要找准症结,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最
近香港、内地和国际上一些有识之士已就此提出了不少颇有见地的意见。我们支持林郑
月娥行政长官和管治团队继续通过有关对话平台与社会各界人士和青年展开交流,共同
探讨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香港社会非常需要这种建设性的对话。只要香港社会各界人
士以主人翁的精神和姿态积极思考,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就一定能够找到破解难题的
金钥匙,推动香港社会化戾气为祥和。
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将继续不遗余力地支持香
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市民。
我先讲这些。谢谢大家。
w***x
发帖数: 1763
26
最港澳办最新记者发布会说得很清楚了
港人治港必须要依据基本法来,有些人就不要自己脑补定义港人治港了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
院港澳

: 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徐露颖介绍对香港当前局势的看法,并答记者问。

: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 袭艳春:

: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最近一段时
间,国

: 务院新闻办举行了多场新闻发布活动,介绍香港的局势,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国
务院港

: 澳事务办公室的新闻发言人杨光先生和徐露颖女士,请他们围绕香港局势介绍有
关情况

: ,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首先,先请杨光先生作介绍。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 杨光:

: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和徐露颖女士再次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向
大家介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港澳
: 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光、徐露颖介绍对香港当前局势的看法,并答记者问。
: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 袭艳春:
: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最近一段时间,国
: 务院新闻办举行了多场新闻发布活动,介绍香港的局势,今天我们再次邀请到国务院港
: 澳事务办公室的新闻发言人杨光先生和徐露颖女士,请他们围绕香港局势介绍有关情况
: ,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首先,先请杨光先生作介绍。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 杨光:
: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和徐露颖女士再次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向大家介

b**e
发帖数: 1476
27
话好圆,可以解释为压力下的思想斗争然后又坚持了斗志
重要的是港人治港本来就是谎言,录音是小孩子揭破皇帝新衣而已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w***x
发帖数: 1763
28
你有啥证据证明谈话讨论过辞职的可能性


: 后面半句“说过各种可能”就被你这么华丽丽地忽略了?你是不是该配眼镜了?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后面半句“说过各种可能”就被你这么华丽丽地忽略了?你是不是该配眼镜了?
b**e
发帖数: 1476
29
那就是说我党在香港没人了?
必须空降一个市委书记了?哈哈

【在 a*******m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把中央交代给他的话,到处乱讲,
: 把中央的底牌随便往外亮。中央把她当自己人,她随便就把中央卖了。
: 这个人在中国连当科长的政治素质都没有, 干特首确实是太过了,
: 也不知道怎么上台的。

c**y
发帖数: 1427
30
因为铲党太黑,背锅送死让别人去,自己躲在背后来维护”一国两制“的幌子
林政现在也是为了自保,林政全家英国人,没有必要和陪共产党一起死,
而且林政认为自己给共产党效力已经足够多了

【在 r******t 的大作中提到】
: 公开说特首就是一傀儡,啥权力都没有,连辞职都不行。这下香港人上街更有理了。
相关主题
泛民搞普选必须的法律程序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是在给矮子擦屁股!
其实土共可以借势把香港建成政治特区科普:你共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一系列“非理性”游行的背后根本原因是港独之心香港护照和大陆护照同时拥有不违法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n****t
发帖数: 729
31
民众诉求里有没有林郑下台这一条?难道中央找她谈话不谈民众诉求而是谈香港最近的
台风吗?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你有啥证据证明谈话讨论过辞职的可能性
:
:
: 后面半句“说过各种可能”就被你这么华丽丽地忽略了?你是不是该配眼镜了?
:

w***x
发帖数: 1763
32
港人治港的内容是基本法规定的
不是你意淫出来的想干啥干啥
哪点违反了基本法你举不出来


: 话好圆,可以解释为压力下的思想斗争然后又坚持了斗志

: 重要的是港人治港本来就是谎言,录音是小孩子揭破皇帝新衣而已



【在 b**e 的大作中提到】
: 那就是说我党在香港没人了?
: 必须空降一个市委书记了?哈哈

n****t
发帖数: 729
33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的内容是基本法规定的
: 不是你意淫出来的想干啥干啥
: 哪点违反了基本法你举不出来
:
:
: 话好圆,可以解释为压力下的思想斗争然后又坚持了斗志
:
: 重要的是港人治港本来就是谎言,录音是小孩子揭破皇帝新衣而已
:

w***x
发帖数: 1763
34
和港人治港一样,高度自治的具体内容也在基本法里有明确界定。
所以还是那句话,你举得出来违反基本法的例子吗?
你自己意淫的高度自治没用,不合法。
就好比你在美国公开威胁杀人放火被抓捕判刑,然后你嚷嚷美国没有言论自由有用吗?
言论自由的界限由法律而不是你的想法界定


: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w***x
发帖数: 1763
35
如果想甩锅土鳖,完全没问题,只要你证明是土鳖而不是港灿违反了基本法。


: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s*********y
发帖数: 292
36
林郑没有否认港人治港,特区政府里面哪个不是港人?林郑是不是港人?
有人治港人和港人治港并不冲突
s*********y
发帖数: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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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没有否认港人治港,特区政府里面哪个不是港人?林郑是不是港人?
有人治港人和港人治港并不冲突
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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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逼五毛先去读读基本法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的内容是基本法规定的
: 不是你意淫出来的想干啥干啥
: 哪点违反了基本法你举不出来
:
:
: 话好圆,可以解释为压力下的思想斗争然后又坚持了斗志
:
: 重要的是港人治港本来就是谎言,录音是小孩子揭破皇帝新衣而已
: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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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为何一定要谈五大所求和林郑谈她辞职的可能性?
真搞笑,只有送中可谈,但送中法案已经失败,没啥可再谈
其他的压根没得谈。


: 民众诉求里有没有林郑下台这一条?难道中央找她谈话不谈民众诉求而是谈香港
最近的

: 台风吗?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港人治港后面还有一句高度自治。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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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除了骂脏完全无法证明中央违反了基本法
弱智


: 傻逼五毛先去读读基本法



【在 c**y 的大作中提到】
: 傻逼五毛先去读读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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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第18条最后一段看来很关键啊人民日报: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
国务院港澳办:对曾荫权遭示威者撞伤表示严重关注外交部回应英方质询香港政改:已不是1997年前
进入Military版参与讨论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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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央和林郑只能坐下来谈天气了,对吗?你说出的话你自己相信就好。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央为何一定要谈五大所求和林郑谈她辞职的可能性?
: 真搞笑,只有送中可谈,但送中法案已经失败,没啥可再谈
: 其他的压根没得谈。
:
:
: 民众诉求里有没有林郑下台这一条?难道中央找她谈话不谈民众诉求而是谈香港
: 最近的
:
: 台风吗?
:

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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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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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
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
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
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
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
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
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
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
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
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
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
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
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
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
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
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
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
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
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
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
,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
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
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
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
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
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
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
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
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
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
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
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
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
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
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
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
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
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
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
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
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
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
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
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
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
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
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
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
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
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
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
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
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
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
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
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
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
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
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
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
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
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
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
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
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
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
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
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
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
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
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
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
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
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十)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
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
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
之一。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
生效。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
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二)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三)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四)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五)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
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
(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
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
保留。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
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
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
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
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
,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
,予以免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
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
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
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
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
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
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
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
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
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
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
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但下列各
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
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
海关关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
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
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
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
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
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
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
留。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
、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
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
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
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
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
际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
,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
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
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
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
,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
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
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
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
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
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
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
环境保护。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
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
,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获得续期的,超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 而不超过二零四
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一切土地契约,承租人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补地价,但需每年
缴纳相当于当日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后,随应课差饷租值的改变而
调整租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
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
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
定租金维持不变。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处理。
第三节 航 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
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规定在航运方面的具体职能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
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
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
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规定,设置自己的飞机登记册。
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
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航空公司,
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往返航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中华人
民共和国其他地区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签订。
中央人民政府在签订本条第一款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时,应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特殊情况和经济利益,并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
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国政府商谈有关本条第一款所指航班的安排时,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协议;
(二)谈判签订新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
营业地的航空公司提供航线,以及过境和技术停降权利;
(三)同没有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外国或地区谈判签订临时协议。
不涉及往返、经停中国内地而只往返、经停香港的定期航班,均由本条所指的民用
航空运输协定或临时协议予以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和临时协议的各项安排;
(二)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签发执照;
(三)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和临时协议指定航空公司;
(四)对外国航空公司除往返、经停中国内地的航班以外的其他航班签发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
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的行业,可继续经营。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
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
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
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
设宗教课程。
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
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技
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香港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艺
术创作中所获得的成果和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
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
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 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
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取得专业和执业资格者,可依据有关规定和专业守则保
留原有的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继续承认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所承
认的专业团体可自行审核和颁授专业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并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
专业团体。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
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艺术、康乐、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机构的资助政策。原在
香港各资助机构任职的人员均可根据原有制度继续受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
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其发展、改进的政策。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下
可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
、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
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
、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
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
国香港”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
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
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
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
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
”的名义发表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
际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
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
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
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
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
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
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
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
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
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
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
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
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
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
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
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
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
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
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
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200人
专业界 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
代表 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
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
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
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60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第二届、第三届
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第二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6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4人
第三届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30人
(二)除第一届立法会外,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上述
分区直接选举的选区划分、投票办法,各个功能界别和法定团体的划分、议员名额的分
配、选举办法及选举委员会选举议员的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
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二、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功能团体选举
产生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
通过。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
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
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
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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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港灿提了5大诉求所以中央就要和林郑讨论五大诉求我们要不要答应啊?林郑你
要不要辞职啊
幼稚可笑至极
怎么加强警力止暴止乱,怎么减少经济损失扶助受损行业,甚至发展到失控要不要中央
介入,等等太多话题都可以讨论。


: 所以中央和林郑只能坐下来谈天气了,对吗?你说出的话你自己相信就好。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所以中央和林郑只能坐下来谈天气了,对吗?你说出的话你自己相信就好。
n****t
发帖数: 729
44
我早就说了,你自己相信就行了,不用在乎别人的看法。你千万要有自信。

【在 w***x 的大作中提到】
: 你以为港灿提了5大诉求所以中央就要和林郑讨论五大诉求我们要不要答应啊?林郑你
: 要不要辞职啊
: 幼稚可笑至极
: 怎么加强警力止暴止乱,怎么减少经济损失扶助受损行业,甚至发展到失控要不要中央
: 介入,等等太多话题都可以讨论。
:
:
: 所以中央和林郑只能坐下来谈天气了,对吗?你说出的话你自己相信就好。
:

w***x
发帖数: 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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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总是回避中央到底哪里违反了基本法这种基本问题
特首普选?
不好意思,基本法45条明确规定,要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特首候选
人。
怎样的广泛代表性,基本法也都有规定。

【在 w********9 的大作中提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来源:中国人大网
: 【字体:大 中 小】
: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 序  言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w***x
发帖数: 1763
46
反驳你就是在乎你的看法?
那你为啥在乎我的看法回我的帖子反驳我呢
可笑的自相矛盾

【在 n****t 的大作中提到】
: 我早就说了,你自己相信就行了,不用在乎别人的看法。你千万要有自信。
l*w
发帖数: 3758
47
林郑以前有能打之名。
正式魄力十足,中联办让她搞送中,搞出麻烦了

【在 s***c 的大作中提到】
: 她前段时间搞一地两检,开通高铁,魄力十足。和现在判若两人,是不是手下幕僚换人
: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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