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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itary版 -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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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王立强话题: 被告人话题: 公司话题: 光泽县话题: 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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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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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2d0c69180824c93b1467f2f7470329b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723刑初77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强,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
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
审。
辩护人林祥云,系福建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诈骗罪,于
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世炜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强及其辩护人林祥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立强通过女朋友褚某某认识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
其信任。2015年7月,王立强听说高某某正在办理儿子和女儿的上学事宜,于是王立强
以能够帮助高某某办好儿子和女儿的上学事宜,但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高某某
人民币25000元。2015年8月,王立强又以帮高某某炒股的名义,骗取高某某人民币
130000元,之后,因高某某催款,王立强返还高某某人民币3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赔被害
人高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光泽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立强进行审前
社会调查,光泽县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说明材料、调取证据通
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券账户查询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
黄某某、褚某某、王立强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高某某、桂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
王立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
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立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本院判处被告
人王立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案发
后到公安机关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可依法对被告人减
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林祥云提出,被告人王立强
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请求本
院对王立强免予刑事处罚或给予单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诈骗金额达人民币
120000元,数额巨大,依法不可单处罚金,同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的规定,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王立强平时
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本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立强予以
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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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就判决了,现在才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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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了,后来又犯事了

【在 b*********4 的大作中提到】
: 2016就判决了,现在才逃出去?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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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这种人都送奥大利亚

【在 c********3 的大作中提到】
: 缓刑了,后来又犯事了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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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亚以前反正也是罪犯去的地方


: 以后这种人都送奥大利亚



【在 b*********4 的大作中提到】
: 以后这种人都送奥大利亚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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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李肇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金无怠事件是美国反华势力编造
出來的,中国政府爱好和平,从来没有向美国和任何其他國家派遣过任何间谍。中国政
府不会承认这件反华事件,也不认识这位自称是中国间谍的金无怠先生。”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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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几位五毛在中共内部也有判决书哈,就等啥时候拿出来用了。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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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这里的几位五毛在中共内部也有判决书哈,就等啥时候拿出来用了。
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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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跟文贵一个样
哈哈
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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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傻逼“间谍”智商太低,还不如说自己是信法轮功外逃,估计呆在澳洲也难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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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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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961号】王立强合同诈骗案——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立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2010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大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升公司)成立于1998年,2003年更名为济南普天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普天大有公司)。被告人王立强在普天大有公司任职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在公司
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间,自己或者指使公司其他工
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已经出售的天旺浅水湾项目4套房屋
再次出售,骗取被害人郭某等4客户的购房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5万元,用于
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等。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
立强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以被告人王立强犯合同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强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
定王立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宣判被告人王立强无罪。
宣判后,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立强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天
桥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立强无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告人王立强未提出上诉。
被告人王立强及其辩护人基予以下理由提请法庭雏持原判:一是唐某购买其公司开发的
3套房屋,因逾期交房不到一年即被法院判令其公司承担与唐某预付房款人民币(以下
币种同)2 022 628元等值的巨额违约金,其公司是在500万元银行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
,无奈与唐某达成总额仍为290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在唐某的进一步胁迫下,同时签订
了以其公司开发的另外4套房屋抵顶200万元违约金的协议。所谓的和解协议显失公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该违约金纠纷案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发回重审。如果其公司未
受到胁迫,显然是不会再与唐某达成上述和解协议的。其公司与唐某之间不是真正的房
屋买卖关系,且给唐保留的l套房屋价值已经足够赔偿其合法应得的违约金,因此,其
公司对唐某不属于诈骗。同时,其公司是在给唐某保留了1套房屋作为对其违约金赔偿
的前提下,将另外3套房屋出售给本案3名购房人,完全合法合理,其公司的真实意愿就
是将3套房屋出售给3名购房人,由此也显然不构成诈骗。二是其公司将济南天岳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公司)党委书记李某购买的房屋另行出售,是在公司已经决定将
天岳公司经理温某无偿占有的该公司4套房屋中的1套调整给李某的前提下进行的,对前
后购房人均有房源保障,因此均不构成诈骗。三是公司进行股权、资产转让时,已经与
相关公司就其公司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其没有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四是公诉机关指控的
是单位行为,但没有起诉单位犯罪,于法无据。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大有升公司于1998年2月成立,2003年5月更名为普天大有公司,被告人王立强自2003年
5月至2009年4月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0年4月至2001年1月,唐某先后购买大有升公司开发的一期天旺嘉园小区房屋3套,
房价总计262,8万元,唐某预付购房款2 022 628元,约定其中1套于2001年6月30日交
房,另2套于2001年10月30日交房,大有升公司承诺逾期交房每月按已付房款的20%或者
每日按已付房款的1%给付违约金。后大有升公司未能如期交房,2002年3月、8月,唐某
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有升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
约赔偿金共计2 022 628元。同年7月,大有升公司的.500万元资金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
法院冻结。2003年5月18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大有升公司支付唐某上述3套房
屋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2 022 628元。大有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该案民事重审期间,2005年1月9日,普天大有公司与唐某同时签
订了普天大有公司赔偿唐某200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协议和唐某用天桥区人民法院过付
的200万元作为购房款购买普天大有公司开发的二期天旺浅水湾4套房屋协议。同年1月
12日,天桥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普天大有公司赔偿唐某200万元违约金的民事调解书。唐
某将法院划拨的200万元汇至普天大有公司的账户用作上述二期天旺浅水湾4套房屋的购
房款。
2000年起,天岳公司将其名下的土地转让给大有升公司开发房地产,大有升公司一直拖
欠天岳公司的土地转让款。2005年年初,天岳公司经理温某无偿占有了普天大有公司开
发的一、二期房屋各2套。2005年11月,普天大有公司与天岳公司党委书记李某商定,
由李某偿还普天大有公司在银行的一笔贷款的余款83 249. 56元,普天大有公司将其开
发的二期天旺浅水湾房屋1套抵偿给李某,双方为此签订了购房合同,此后,李某按月
向银行偿还贷款冲抵购房款。2006年年底,普天大有公司内部商定,将李某购买的上述
房屋卖掉,将温某无偿占有的二期房屋中的1套调整给李某,但此事未告知李某、温某。
普天大有公司在经营中,因与承建商发生纠纷,以致未能如约交房,导致业主、承建商
、贷款银行等纷纷起诉。自2005年12月起,普天大有公司连年出现巨额亏损。2007年8
月至2008年8月,王立强自己或者指使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将上述已经出售给唐某、李某的二期天旺浅水湾4套房屋再次出售,并将收
取的郭某等4购房户的购房款共计155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债务、诉讼费、职工工资、电
费等。
2008年9月,王立强代表普天大有公司与福州圣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满
公司)签订协议,普天大有公司将公司股权及土地等资产转让给圣满公司,并约定了圣
满公司应当承担的普天大有公司债务总额。2009年4月,普天大有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
让给圣满公司的谢某、范某二人。同年5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2010年2月
,普天犬有公司更名为济南鑫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4月又更名为大有升公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普天大有公司与唐某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天旺浅水湾4套房
屋销售合同,但实际上是以4套房屋抵顶数额过高的双方之间另3套房屋买卖的逾期交房
违约金,违约金纠纷是双方签订该4套房屋销售合同的事实基础。此后,该公司在为唐
某保留了其中1套房屋的前提下,将其余3套房屋转卖,系事出有因。先期违约金纠纷的
存在对于评价行为人转售房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具有影响。该公司
将已经出售给李某的1套房屋再出售给他人,是在已经作出将天岳公司经理温某无偿占
有的普天大有公司房屋中的1套调整给李某的决定之后进行的。4套房屋当时均在开发建
设之中,均有房源保障。普天大有公司将收取的4购房人的购房款用于支付电费、员工
工资及诉讼费等公司运营必不缺少的费用,也表明其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和行为。综合上
述事实,王立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普天大有公司具有将4套房屋交付后手4购房人的真实
意思表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不能认定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后手购房人
购房款的主观目的。就普天大有公司与前手购房人唐某、李某二人的关系而言,不能仅
因该公司在没有事先告知二人的情况下将二人所购房屋转卖即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二人
财物的目的,房屋转售有无事先告知与双方可能引发民事纠纷具有因果关系,而与认定
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二人财物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普天大有公司和圣满公
司在实施股权及土地转让时,双方约定的圣满公司为普天大有公司承担的债务是一个总
数,没有列明究竟包括哪些债务,如果因本案一房二卖而产生了相关债务,也完全可以
视为上述债务总额内的一部分,并与其他债务一并平等获得清偿,将因一房二卖所可能
产生的债务视为约定承担债务之外的超出部分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该部
分债务属于超出部分,也不能仅因客观上存在债务超出即认定普天大有公司故意隐瞒了
该部分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实施了隐瞒行为。在普天大有公司与圣满公司已经约
定由圣满公司承担清偿巨额债务的义务,事实上圣满公司也已经清偿了数千万元债务的
情况下,如果仅因涉及本案一房二卖的相关债务没有清偿即认定王立强的行为构成诈骗
,而已经清偿的债务却不构成诈骗,显然属于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犯
罪的基本原理。本案涉及的一房二卖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原审判决王
立强无罪适用法律准确,抗诉机关及二审出庭的检察员提出的抗诉理由和出庭意见不能
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m*******h
发帖数: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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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甘0702刑初1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5-22
审理经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交通
肇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强及其辩护人化立
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立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宗申牌175
型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大公路20公里+100米处超车时,将车驶入路左,与由
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春香驾驶的兰铃牌电动车相撞肇事,张春香经送张掖市人民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6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立强负本
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
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立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
辩称:1、被告人王立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2、被告
积极救治被害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
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王立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宗申牌175型
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大公路20公里+100米处超车时,将车驶入路左,与由北
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春香驾驶的兰铃牌电动车相撞肇事,张春香经送张掖市人民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甘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62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立强负本起
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强委托他人报案,其随同“120”医务人员前往张掖市人
民医院抢救伤者。到案后,王立强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之后,被告人与被害人
亲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70000元,已全部支付,被
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王立强的供述。2016年11月8日15时40分许,我驾驶无牌号宗申牌175型正三轮
摩托车从马蹄乡马蹄小区朋友何小斌家中出来,准备到张掖甘州区市场拉货。当我驾车
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我车前方同向行驶着一辆白色箱式小货车,当我准备超
车时,突然由北向南行驶来一辆电动自行车,我避让不及,就与电动车在道路西侧相撞
了,伤者是由张掖市人民医院的“120”拉走的。事故发生当天我喝了大概有八、九两
酒。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我的车也没有牌证。
2.证人甄建辉的证言。2016年11月8日,我们同村的代军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妻子张春香
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到事故现场,看到妻子张春香正在三轮摩托车下压着。我妻子是
2016年11月12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医院死亡的。
3.证人孟远本的证言。2016年11月8日15是20分许,我开车在回家途中,看到一辆三轮
车下压着一个人,上去看是我们村委会文书甄建辉的妻子,因摩托车驾驶人王立强手机
摔坏,他让我帮他报警,我便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4.证人何小兵的证言。我和王立强是朋友关系。2016年11月8日大约下午5点半左右,郭
宏伟打电话说王立强当天下午三点多在张大公路20公里+100米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发
当天十一点多,我和王立强、常亚斌在一起喝酒,我和常亚斌喝的是啤酒,王立强喝的
是青稞白酒,喝了大概有九两左右。喝到当天下午大约3点钟王立强离开的。
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立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上
道路行驶,超车时将车驶入路左,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王立强应承担本起事故
全部责任。
6.关于王立强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经鉴定王立强血液酒精含量为117.
42/100ml。
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经鉴定无号牌宗申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
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无号牌兰铃牌正二轮电动车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
准,车灯光系统性能无法检验。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9.驾驶人信息查询。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身份证号码为622222199308142118的证件持
有人已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10.机动车信息。证明甘G04479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身颜色红色,机动车所有人刘
尚有。
11.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说明一份。证明张春香死亡后,事故双方通过乡镇司法调解
达成协议后便将死者张春香土葬,在此期间,死者家属未与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
,故未对张春香尸体进行检验。
12.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王立强交通肇事案自首情节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到达现
场后,得知王立强已随同“120”医务人员前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伤者,民警在医院
急诊中心见到王立强,对其进行了血液提取。到案后,王立强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
实。
1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
14.被告人身份证。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无牌号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
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立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
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
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
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
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立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m*******h
发帖数: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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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qiang wang is not a good name
m*******h
发帖数: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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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立强,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翠萍,女,汉族,1951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来娣,女,汉族,1954年3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一审被告上海翠萍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翠萍,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立强因与被申请人陈翠萍、陈来娣以及一审被告上海翠萍阁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翠萍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
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王立强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的债务原系翠萍阁公司承担,实际用途也是用于酒店
的搭建改造,陈翠萍是在被陈来娣等债权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才违心同意将公司债务
变为个人债务并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合并的时间提前至陈翠萍与王立强离婚前,由此
导致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立强还认为,从陈来娣在一审审理中对借款过程前后不一
的陈述也可知借款的不真实。据此,王立强要求依法重审本案。
被申请人陈来娣述称,不同意王立强的再审申请,陈来娣与陈翠萍之间的债务是真
实存在的。
被申请人陈翠萍述称,同意王立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只有就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
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其他诉讼解决争议的,才可申请再审。这里对“执行标的物
主张权利”,通常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而本案中,王立强提出异议的,以及原审法
院调解书确定的系陈来娣与陈翠萍及翠萍阁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标的为债权
给付,故王立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且陈来娣已另行起诉要求王立强承
担债务,就陈翠萍应承担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另行解决。王立强就本案一
审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王立强的再审申请。
m*******h
发帖数: 2005
15
罪犯王立强,男,1987年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2006年9月23日22时20分,王立强与王
志刚(同案犯,已判刑)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祁连山南路,用棍殴打将从此路过的被
害人洪某某(殁年22岁)、张某,致洪重度脑损伤死亡。二人抢走洪某某身份证、银行卡
和人民币20元。2005年9月9日至2006年9月23日期间,王立强与王志刚等六人(均系同案
被告人,已判刑)、赵洪(另案处理)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处对张某某等十人施以
暴力,六次抢劫手机、自行车等财物价值3087.5元。
法院认为:王立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
构成抢劫罪。王立强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抢劫,且在抢劫中致死一人,属主犯,依法判处
王立强死刑。
C*********e
发帖数: 1
16
这种人,把欠的债吐出来后,赶快滚到西方找毒轮运去吧
C*********e
发帖数: 1
17
大胡建总是出这种货
l******t
发帖数: 55733
18
轮逼你好。赶紧回大妈网。你这智商不适合来菌版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这里的几位五毛在中共内部也有判决书哈,就等啥时候拿出来用了。
b*****g
发帖数: 101
19
判决文书的链接打开怎么是空的?
m*******h
发帖数: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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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
发帖数: 101
21
我能在网站上找到判决书的标题,但是点击标题后进去是只有背景,内容是空的...
不知道是我的网络问题还是什么,
谁能打开,截图看看

【在 m*******h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0c39de8b4e8241c2eebaf00ea6f3066a&s21=%E7%8E%8B%E7%AB%8B%E5%BC%BA
c********3
发帖数: 1
22
还有蚌埠的民事官司
m*******h
发帖数: 2005
23
I cannot open either

【在 b*****g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能在网站上找到判决书的标题,但是点击标题后进去是只有背景,内容是空的...
: 不知道是我的网络问题还是什么,
: 谁能打开,截图看看

1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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