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 发帖数: 579 | 1 发信人: gogoflying (飞也), 信区: THUExpress
标 题: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转载)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May 24 10:37:4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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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ubing (梦幻天堂), 信区: law_school
标 题: [转载]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Tue May 23 11:58:28 2000)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一、如何确定北大的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举证,以
确定北大的法律责任。
1.北大有无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北大有无督
促下属单位,结合本身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2.北大有无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
调?
3.如果没有,“对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 T***y 发帖数: 12 | 2 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
单单从法律角度讲,北大不应对此案承担法律责任
我没有看全国人大长委会,及北京市的法规.但从法理上分析,本案的
法律关系和责任是
很清楚的.
构成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外乎要有以下几个
要件要满足
第一:主观要件,即行为者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显然北大不可能有
主观故意.至于过失,
这里暂且不谈,下面还要说到
第二:客观行为.及"责任"者是否实施了法律上规定的违法行为.这种
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造成邱师妹死亡的犯罪行为,是凶手所实施的暴力强歼,杀人.
第三:损害结果,本案里就是邱的死亡,其生命权和性行为的权利受到
侵害
第四,就是我们所要追究的"责任者"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
系
此四点,缺一不可,互相联系.没有任何一点,都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而四点之中以最后一点最为关键和微妙.
下面来看本案中北大责任问题. 首先,学校应该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
全赋予保护的责任.姑且
假设北大在校园治安管理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但此案的案发地点
是校园以外,学校对学生
人身安全的责任范围,到底应多大(仅限于校园还是扩展于校园以外),
就值得讨
【在 i****l 的大作中提到】 : 发信人: gogoflying (飞也), 信区: THUExpress : 标 题: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转载) :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May 24 10:37:45 2000) :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L 讨论区 】 : 【 原文由 echina 所发表 】 : 发信人: hubing (梦幻天堂), 信区: law_school : 标 题: [转载]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Tue May 23 11:58:28 2000) : 关于北大在学生遇害事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 : 一、如何确定北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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