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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Abroad版 - 【转】代购不再容易 海关出新规留学生代购恐被当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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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代购话题: 跨境话题: 海关话题: 电子商务话题: 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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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z*****h
发帖数: 1928
1
据加拿大华人网8月3日报道,在海外,有不少中国留学生身兼海外代购一职。如今,根
据中国海关总署8月1正式实施的新法例,海外代购若不报关或会被视为“走私”。
中国海关正式实施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
告”,这项新规将对经由电商渠道交易的进口商品实施重点监管。其中包括,个人由电
子商务平台经​营销售进口商品,必须提交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
单给中国海关,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这意味着之
前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列入监管范畴,很多网上
专营海外代购的“海淘”商户势必受到影响。
据了解,中国留学生“朋友圈”代购行为在未来也可被视为走私,若遭举报后或有
可能遭受处罚。据专业人士分析,如今这样的代购多是通过邮寄、随身携带等方式按照
“自用物品”​形式入境的,最多仅需缴纳小额行李及邮递物品进口税。实际上
,通过这种途径入境的相当一部分货物其实都是作为商品被二次销售出去的,例如港澳
“水客”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运作​。但根据海关新规,这种模式入境的货物累积
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
据悉,中国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后,例如在中国很有名的“天猫国际”等海淘电商平
台,肯定纳入监管。不过虽然海关对留学生“朋友圈”代购领域如何监管还不明确,但
留学生仍要小​心为上才好。
http://www.dealge.com/thread-34917.html
c******4
发帖数: 4896
2
发信人: coupondea1 (coupon and deal), 信区: ebiz
标 题: Re: 跨境网购监管有新规 违规海淘风险加大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Mon Aug 18 01:06:45 2014, 美东)
“听说海关出了海淘新政,心里有点担忧,这么多订单在路上,又有这么些待入库,还
有好多待发往转运公司。还好昨天第一个到达的订单已经顺利清关,效率还是 挺高的
,小激动下。”最近,无论是国内买家,还是国外卖家,恐怕都有点烦,从8月1日起实
施的海关56号文,被媒体解读为“微信朋友圈代购涉嫌走私”,或 “今后不以《货物
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嫌走私。”让一批海淘卖家
大呼“海淘”生意越来越难做。
然而,经《IT时报》记者多方证实,这一次海关总署发布并实施的2014年《关于跨境贸
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简称56号文)只适用于在海关备案
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个人代购、京东和天猫的全球购平台并不受影响。
◆ 海关澄清:
新政与个人代购、海淘无关
“媒体解读有很大的出入,可惜了,至今也没有官方出来解读,但其实也没必要,公告
第一条就明确了适用范围,只是很多人喜欢断章取义。”来自南京海关的一位工作人员
在微博中这样评价此前媒体对56号文的各种解读。
56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只适合于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
跨境交易进出境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
事实上,早在2013年年底,上海就已经开始逐步落实56号文中的相关举措。2013年12月
28日,由上海海关授权的上海本地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跨境通”上线运营,开始承
担境外商户和海关之间数据传输的中间角色。
根据海关要求,境外商户在国内有电子商务代理机构的,才有资格通过“跨境通”清关
平台向海关备案注册,并以“个人物品清单”形式清关入境,享受面向个人消费者的“
行邮税”优惠。
记者从“跨境通”平台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已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国内电商机构,
已经开始搭建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逐步按照规定向海关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
物流等数据。接下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
始数据等也将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比如日本花王公司已经通过
电子渠道向海关进行“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也就是说,在跨境通和其自有电商渠道上
购买的花王产品,比一般贸易入关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不过,“56号文和阿里、京东等全球海淘平台,以及个人的海外代购没有直接关系,个
人代购和海淘也不受影响。”上海海关12360热线向记者确认了这一事实。
同时,“跨境通”平台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即便有个人想要通过跨境通平台到海关做
备案,目前恐怕也无法得到支持,“个人海外代购涉及较为复杂的风险防控,需要海关
方面下发相关的预案和规定,否则我们无法支持。”
◆ 业内解读:
正规跨境电商将不再“涉嫌走私”
“两三年前,任何B2C形式的跨境电子商务没有区别,全部被视为是走私。现在海关出
台统一的电子监管办法,这本身就是一种开放的信号。”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洋码头
”CEO曾碧波看来,虽然目前56号文对个人海淘并未明确提监管要求,但对未来跨境电
商平台监管方向可能是未雨绸缪——通过与海关联网进行数据对接,以帮助海关进行监
管。
在曾碧波看来,随着电子监管系统的落地和普及,全国各口岸都将具备接受跨境电子商
务进口申报的条件和能力。“全国采取一样的模式进行监管,几个试点城市和单位就可
进一步开放。”
目前,全国获得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资格的有6个城市——上海、重庆、宁波、杭州、郑
州、广州,每个试点口岸都有对接试点清关的服务平台,其中上海东方支付旗下的“跨
境通”清关平台就是上海口岸系统的唯一对接服务平台。
现有的监管政策,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而言,运营成本非常高,“正规的电商企业,
都希望走正规流程,但由于试点口岸数量有限,涉及‘隐形’垄断,中间流程的价格自
然高。如果每个口岸都可以做,成本就会自然下调。”
但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据了解,不少地方海关口岸的电子系统依
然在建设之中,要对外开放依然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同时也要等待更为具体的细则出台。
◆ 税收政策:
不会有变化
56号文中并未明确对接海关系统后的企业是否需要采取新的征税政策,而《IT时报》记
者从12360得到的答复是,税收政策不会有变化。
新规主要涉及保税区内的跨境电商,而在此之前,关于跨境电商的税收始终存在模糊地
带——国外电商企业进保税区,税收是按国外企业还是按国内企业算?
“国税方面认为在境内交割商品,就算境内销售,按货物征收。若货在国外,打包直邮
进国内,相当于到国外买东西,国税局干涉不了。”曾碧波说。
销售主体究竟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判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定性起决定性影响。个人海淘
也是一样,海关对于个人海淘是否属于商业行为的判定同样根据交易主体。假如,卖方
的主体是中国企业、中国个人,向中国公民销售海外商品,则被认定是电商贸易行业,
销售主体需要依法缴税。但如果卖方是海外企业,海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国内居民
销售海外商品,则属于个人海外消费,不涉及走私。
“除非海关能实行全国联网,全部口岸使用同一套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否则要彻底
区隔代购和走私还是蛮难的。”曾碧波说。
◆ 重释56号文
媒体误读:微信朋友圈代购也算走私。
规定原文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
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时报纠偏 56号文只适用通过“跨境通”平台向海关做备案和登记注册的跨境贸易企
业和个人,个人海外代购不在本规定监管范畴。
媒体误读:今后不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海外代购行为将涉
嫌走私
规定原文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
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时报纠偏 个人物品清单申报主要是针对个人物品的投递出境,海外入境的代购商品
则不受影响,无论是海运、物流,都可按原有流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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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不容易,目前我在深圳做跨境进口供应链,大家有啥问题吗不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文大惊小怪
我也说说代购吧。只是个人观点,不强加于任何人。往国内邮寄东西的朋友请先看看这个文章(连载) (转载)
【请教】基于代购的电子商务,怎样做才合法? (转载)搞不懂那些让代购hollister的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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