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 发帖数: 11227 | 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86.7.18)】
86年7月18日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临时会第三十三次大会三读通过
(原增修条文1-10条修订为1-11条)
前言: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
文如下:
第一条 国民大会代表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二十六
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每直辖市、县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十
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二十人。
四、全国不分区八十人。
前项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在五人以上
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
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第三款及第四款
之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各政党当选之名额
,每满四人,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下,不适用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一、依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