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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朋友圈话题: 微信话题: 用户话题: 信息话题: 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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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ibingying(元荷荷), 信区: talk
标题: 万能的朋友圈真的是万能的吗?
发信站: BBS未名空间站(Thu Aug 24 09:15:02 2017,GMT)
作为国内一款最为流行之一的社交软件,微信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据不完全统计,微
信2016年平均用户日活跃数达到7.68亿,微信在相当大一部分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
角色。在如此庞大的用户基数中,微信朋友圈功能也记录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然而,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呢?
微信公开能否被承认,笔者认为,需要证明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的稳定性,同时需要
证明微信朋友圈的范围性。
首先需要确切的了解微信的朋友圈的功能。根据百度百科中“微信朋友圈”的记载,在
高级功能中,“自己的朋友圈分享可以随时删除。图片还可以编辑权限为“仅自己可见
”。朋友圈支持“不看TA的朋友圈”与“不让TA看我的朋友圈”。
同时,根据笔者的使用体验,需要看一个特定微信用户的朋友圈,首先需要加特定微信
用户为好友,其次在与特定微信用户成为好友之后,需要特定微信用户将朋友圈信息公
开,笔者才能够看到特定微信用户朋友圈的信息。同时,特定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信息公
开后,可以随时将朋友圈中的信息删除或者隐藏起来,这就使得信息公开的稳定性受到
质疑。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何越峰编写的《专利法律知识分册》中提到,“为公众所
知”,是指公众中的任何人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因此,笔者认为,要让朋友圈公开的信息获得法官的支持,就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加特定微信用户为好友,没有被拒绝加好友的风险,即,特定用
户处于不需验证即可加为好友的状态。并在加特定微信用户为好友之后,能够在特定微
信用户的朋友圈能够到其朋友圈的信息。
2、需要向法官证明,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信息公开之后是全部公开的,而不是针对特定
用户公开的。
3、朋友圈信息公开之后迄今为止未做任何修改,包括公开的状态。以上三点取证都极
为困难,需要腾讯后台进行支持方可提供让人信服的证据。然而,在现实的实际操作中
,要将微信朋友圈的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需要腾讯的后台数据进行支持,才有
可能得到被认可为现有技术。因为对普通微信用户而言,是不可能获知微信用户在持续
时间之内的加好友验证状态、朋友圈公开状态以及公开状态是否被修改的信息。这就会
导致没有腾信后台数据支持的微信朋友圈信息较难得到法官支持,或者被认可的状态。
微信朋友圈即使传播速度较快,但其从根本上仍然有别于博客、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公
开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欧墨门市部、钟云林提交的微信朋友圈照片,不能作为
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
要想让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得到法院认可以及支持,需要上诉人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证
据,证明特定微信用户朋友圈的信息是否处于“任何人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需要腾讯后台提供数据支持,否则极易造成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不被认可。因此,在
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要被认可为现有技术在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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